中国军网:洪振快丑化英雄铁证如山,不容狡辩
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英雄事迹,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或者和平建设时期,都成为中华民族英勇抗战、宁死不屈的民族精神的载体之一,鼓舞着一代代中国人民为社会进步、民族独立、民族复兴,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而努力奋斗。
谁都不曾想到,“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却在21世纪初引发了两场不大不小的“官司”。令人欣喜的是,这两场“官司”虽然截然不同的两个原告出发点截然相反,法院的两次判决结果却都体现了历史和现实的公正。两次判决将都会作为胜诉的“大快人心事”载入史册。
第一场“官司”是公开丑化和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洪振快(原《炎黄春秋》副总编,现无业)等人,状告对其行为表示了愤慨的郭松民、梅新育二人,要求这两位充满正义感和爱国热情的年轻人向他们“赔礼道歉”。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洪振快等人的无理要求,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浩然正气和爱国热情。这一判决真是大快人心,体现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二场“官司”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前一次“官司”引发出来的。“狼牙山五壮士”之一葛振林的长子葛长生以法为据,状告洪振快等人侮辱、诽谤、侵犯葛振林等“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要求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并在网站、媒体公开向原告葛长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葛长生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予支持。法院判决: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一判决又是一次大快人心。
一、洪振快等人丑化、诽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立场和言行铁证如山,不容狡辩
在中国,决不允许污蔑、诽谤、丑化、抹黑人民英雄,更不允许抹黑人民英雄的人逍遥法外、以邪压正。这是起码的公正。
洪振快等人的行为,无疑是在诽谤和丑化“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这可以从第一次“官司”的起因上得到判定。
2013年8月27日,网民张某在网络公开发表歪曲和丑化“狼牙山五壮士”的言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当日新浪微博上就有网民反映:这篇文章散布的谣言,完全颠倒是非黑白,肆无忌惮地污辱抗日英烈,把“狼牙山五壮士”说成是欺压村民的土匪,把当地村民说成是与侵华日寇一伙,不仅依靠日寇主持正义,还故意引导“狼牙山五壮士”向绝路逃跑。这些谣言和诽谤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广大网民和群众的极大愤怒。对此,广东越秀区公安机关立即进行调查,于8月29日21时许,在越秀区文化里某居民楼内将张某抓获。经审查,张某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警方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7日。《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了这一消息。当时张某的认错态度、网民的正义反映、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判断都是一致的。问题鲜明地摆在人们面前:对于这种造谣、污蔑、散布有害信息、丑化英雄的言论和行为,到底是反对还是支持,确实是一个人政治立场的反映。
正在这个时候,2013年9月9日,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竟然“配合”因违法被拘留的张某,散布说“狼牙山五壮士”的作战目的、撤退方向、跳崖地点等“都与事实有出入”,并公开指责广州警方拘留网民张某。洪振快称:“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洪振快把“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视为“谈论历史”,为违法行为张目。洪振快散布的这些内容迅速被“共识网”等多个网站转载,造成了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网上出现大量“水军”借题发挥。他们说,“财经网”刊登洪振快的文章,揭了“五壮士”真相,纷纷谴责“当局”。“开心网”文章还借题散布说:“当地村民们还传说,这5人是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后来有人偷偷把他们的行踪告诉了日本人,日本人来围剿他们。有村民故意告诉这五人这条绝路是一条逃跑的好路径,结果这几个人上当了。”可见,洪振快的这篇文章成为思想舆论中的污染源。
2013年11月8日,洪振快又在自己主编的《炎黄春秋》杂志上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编辑为黄钟。该文围绕“狼牙山五壮士”“在何处跳崖”“怎么跳的”“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问题进行全面抹黑,并在网络上大量转发,形成诬蔑“狼牙山五壮士”的又一波攻势。在其影响下,2013年11月23日,网民鲍迪克发布微博文章《炎黄春秋:狼牙山五壮士曾拔过群众的萝卜》,散布说,葛振林在口述中说他们跳崖前“看到地里有散种的萝卜,每人拔了一个……年轻的胡德林,一气吃了两个”。跳崖后,“宋学义大口吐血。吃了块萝卜压了压”。这则微博还附上了《炎黄春秋》刊出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的链接。可见,洪振快妖魔化“狼牙山五壮士”的文章,开始变成一些人解构历史的“依据”。
洪振快的言行,激起网民的极大愤慨。网友“kift”评论说:“‘狼牙山五壮士’五个人的行为放在任何时代都是英雄壮举,对那个造谣的人包括‘红专家’让他也溜一下试试!”网友“菩提树下1”一针见血地说:“在你的眼里、你的嘴里,中共就都是错的、假的,国家乱了对老百姓就好吗?你是什么居心?唯恐天下不乱。”
在这种情况下,郭松民、梅新育针对这股疯狂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开始发表评论。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转发鲍迪克上述微博时,评论说:“《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等。同日,郭松民转发鲍迪克、梅新育的上述微博,并发表评论。作为爱国民众,在洪振快那些丑化英雄的言行面前,网民发出某些愤慨的评论,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洪振快抹黑人民英雄的言行已经路人皆知了。
二、洪振快辩称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丑化是“探求历史真相”“言论自由权利”“学术文章”,这是开脱自己错误的借口,没有任何说服力
洪振快等人丑化和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行为在遭到全国人民的谴责和追究时,辩称:自己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不存在侮辱和诽谤,因此不存在向谁道歉的问题”。
第一,洪振快涉案的两篇文章是不是在“探求历史真相”?
人们都知道,真正的历史研究,起码必须以历史事实为根据,以科学的唯物史观的方法为指导,抓住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这种科学的历史研究是能够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即使出现错误,也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谅解。
但是,近三十多年来,一些人包括自称“历史学家”的人借着“探寻历史真相”的名义,搜寻甚至编造“细节”或“数据”,以支离破碎甚至编造的“细节”,来否定新中国历史的主题、主线和主流。其手法就是无视历史事实和英雄人物的客观事实,散布怀疑基本结论的疑团,达到颠覆历史和英雄形象的目的。
“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基本事实是什么呢?1941年9月下旬,晋察冀军区在反击日本侵略者大扫荡中,某部七连派班长马宝玉率六班的葛振林、胡福才、胡德林、宋学义和机枪班的两名战士,利用狼牙山险要地形正面阻击敌人,用机枪、步枪、手榴弹、地雷、滚石,大量杀伤日伪军。为了掩护转移的部队,五壮士在狼牙山顽强战斗。最后在敌人登上峰顶、无路可退的情况下,五壮士临危不惧,高呼口号,在各自抗击日军处跳下悬崖。跳下悬崖后,马宝玉、胡福才、胡福林英勇献身,葛振林、宋学义因跳崖方向有小树、灌木,在山腰被挂住获救。“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被报道后,晋察冀军区政治部对五位英雄进行了表彰。1941年11月5日,《晋察冀日报》发表《棋盘坨上的五个“神兵”》的通讯,报道了“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此后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得到军民广泛传播、颂扬。这就是“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基本事实。洪振快等人对这些基本事实根本不做研究,也无视这些基本事实。
洪振快在所谓“探求历史真相”过程中,置基本事实于不顾,把主要的兴趣和篇幅用于纠缠“细节”,通过拼凑各种来源的、不同时期的、各种人的“说法”,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提出各种繁杂的细节上的质疑。运用散布各种似是而非的疑团销蚀和颠覆英雄形象。这种历史研究的科学性和现实价值在何处呢?
人民大众面对造谣生事、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张某所发表的言论,表达的是愤慨,而洪振快对此却表达了对造谣者的辩护,认为他“有了解真相的权利”,而公安机关对其拘捕则是“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洪振快对待现实和历史的这种态度,与“探求历史真相”的研究真是风马牛不相及。
第二,洪振快的涉案文章是不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是不是“学术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依法享受“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在迄今为止的世界上,任何国家实行的自由权利都是有限的。在现实世界中,宣扬不分阶级、不讲界限的自由的说法,不是虚伪就是欺骗。任何人都无权行使不受限制的自由权利。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洪振快宣扬的自己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也是有限的,这个限制就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事实证明,洪振快抹黑英雄形象,散布亵渎和丑化英雄形象的错误言论,如散布狼牙山五壮士“拔了老百姓的萝卜”,甚至故意援引网络“水军”的造谣文章,说5人中有三个当场被打死,另两个被活捉,后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从此就有了“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这样的谣言和胡编乱造虽然没有任何根据,但经洪振快援引,却扩大了欺骗人民、愚弄群众、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实际作用。洪振快这种“行使自由权利”的行为,实际上严重侵害了其他人、特别是人民英雄名誉不受损害的权利。他的这种自由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他既然已经损害了人民英雄的自由和权利,就应该认错道歉。
不仅如此,洪振快还善于引用一切没有根据的说法,达到丑化和抹黑一切人民英雄的目的。比如,2015年1月4日,他在微博文章《杨子荣是怎么死的》中引用一个已经死去的叫孟老三的土匪的说法,妖魔化解放军着名剿匪英雄杨子荣,说他是用猪油擦枪造成事故被土匪打死的。杨子荣的英雄形象就这样被他黑白颠倒了。有些网友看了洪振快的微博文章,跟评说:“所以我们近百年来,一直极力掩盖几乎所有真相!而且,几乎所有的所谓英雄、先进模范,除了张海迪女士,都是高大上的假大空玩意儿!!!”这样就把“几乎所有的所谓英雄、先进模范”全部打成“高大上的假大空玩意儿”而加以否定了。可见洪振快散布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影响之坏,严重侵害了许多公民的自由权利。
洪振快在《细节》一文中写道:“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件事,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可见,洪振快的“学术文章”的要点就是发现“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这是在故意散布似是而非的疑云呢,还是在做什么“学术文章”?
第三,洪振快发表的涉案文章“不存在侮辱和诽谤”吗?
洪振快辩称他发表的涉案文章不存在侮辱和诽谤。这不能只看洪振快自己怎么表白,而要看他的文章的实际效果和人民群众的评价,特别是要看他是否侵害社会和他人的自由和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仍不得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七十多年来,“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广泛传播,获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成为国人学习的榜样和楷模,也成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组成内容之一。他们的英雄事迹,集中体现了不怕牺牲、宁死不屈、英勇抗敌的精神,是中国人民爱国主义和反抗侵略的精神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说,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就是对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洪振快丑化和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言行,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洪振快本人认为其行为方式不符合侮辱、诽谤特征,不构成名誉侵权。法院认为这种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从表面上看,该案涉案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被告采取的行为方式却是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
人民法院在两次审理中,都坚定不移地维护了人民英雄的声誉和地位,伸张了法律的正义,弘扬了正气,打击和刹住了歪风邪气。大快人心!
(作者刘书林,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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