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陈有西
最近听说陈有西征集八名律师要自诉,这样违背法律的事情,也搞得舆论沸腾,多时以来对陈有西的几点质问浮出脑海,不吐不快。
一问:将主观猜测想象的内容发布到网上,是否属于有罪推定?
如果陈有西为被告人做辩护,那么恐怕陈律师每天要喊的是无罪推定。甚至,陈律师的言论或许能够把无罪推定带上新的高度。但是,陈律师,作为被害人家属的律师,能不能保持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展示一位大律师的理性光辉?很失望,民众并未看到。反而,陈律师公布刑事控告书,将大部分主观臆测的内容不负责任的发布到网络,已经踏踏实实地在有罪推定的道路上一去不复返。
二问:挑拨家属,是否属于一名律师应有的本分?
律师的本分,虽然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是应当在一个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根据证据,客观公正地提出法律意见。然而从,雷某案看来,无论案件处于什么阶段,陈有西都没有保持客观理性,为家属寻求最大的利益。反而一味挑拨家属,这是否属于一名律师应有的本分?
三问:歪曲事实,恶意诽谤,是否已经超过了法律底线?
从陈有西公布的刑事控告书和法律意见来看,陈有西对于案件事实多有歪曲,例如是不是有嫖娼的时间?嫖娼的时间到底有没有标准呢?有没有行业规定嫖客必须嫖娼时间达一小时以上?卖淫圈有没有规定,为嫖客服务的时间必须达到多长时间以上?不知道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反正在组织卖淫的案件里从未见过如此敬业的行业规则。实际上,嫖娼时间长短,完全由嫖客个人生理决定,根据医学常识,一分钟足以让人射精。并且,根据大多组织卖淫案件反映的情况,大多数卖淫嫖娼行为并不需要衣服全部脱光,只需露出关键部位即可。由此看来,陈律师那些关于嫖娼时间等问题的言论完全是在歪曲事实。
还有雷洋死亡原因问题,陈律师一直坚定称雷洋是被打死。请问,陈律师,您既然已经阅卷,既然已经知道事实真相,为何仍然满口谎言,欺骗民众?甚至,这已经不是欺骗民众,而是恶意诽谤。
四问:煽动舆论,吹风炒作,是否已经超过了执业限度?
陈律师善于煽动舆论。从几年前断章取义,称公诉人说“法庭不是讲法的地方”就能看出来,陈律师煽动舆论是有“前科”的。在雷洋案中,陈律师不断发声,消费雷洋,消费家属,大肆炒作,已经超出了新发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可以说,陈律师的炒作已经超出了执业限度。
五问:贪一己之名,捞取名望资本,是否属于律师应有的套路?
按照刑辩江湖的派别,陈律师应当属于什么派?这个还需要众多刑辩律师去解答。但是从本案来看,陈律师的所作所为是否真的为了家属的利益?很难说,恐怕是为了贪一己之名,大肆捞取名望资本,因为,直到作出最后决定,也没看到陈律师发出一个真正理性的声音。这样的套路是否属于一个大律师应有的执业套路?
六问:无视法律,妄自言论,是否符合一名律师的专业水准?
陈律师最近要征集八名律师,称一名直系亲属可以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雷洋共有五名直系亲属,因此一共十位诉讼代理人。不知道,刑诉法专家看到这个征集令会怎么想。杨金柱律师发布的与张惠芹教授的微信中显示,张教授表示陈有西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水准。无论这是否属于事实,陈律师的征集令还是印证了这一说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一个小学生,只要学过语文,都可以看出,被害人也好,被害人近亲属也好,指的是诉讼一方,而并非指单个个人。雷洋就是有1000个直系亲属,也只能作为诉讼一方,最多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把无关的律师搅进这个案件,是为了什么?这样枉顾法律,肆意妄为,还符合一名律师的专业水准吗?
七问:撕裂司法群体,加剧社会对立,是否属于一名律师的良知?
不可否认,从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来看,陈律师已经达到了撕裂司法群体的目的,一次次的舆论高潮加剧了社会的对立,中国的民众被搞得晕头转向,互相掐喷。没文化无知跟风炒作可以理解,有文化无知任性炒作很可怕,有文化装无知炒作是最可怕的。陈有西律师选择了最后一种方式,成功得成为了某些别有用心者的代言人,已经丧失了一名律师的良知。
七问陈有西,你到底居心何在?!
「赞同、支持、鼓励!」
感谢您的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维护费用及作者稿费。
我们会更加努力地创作来回馈您!
如考虑对我们进行捐赠,请点击这里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完成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