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式的腐败近乎疯狂
本文专门研究美国式的腐败,没有为别的国家、地区和组织的腐败进行掩饰的任何目的。
有人说美国是民主国家的典范,没有腐败。其实,这是个误区,是美国用所谓的“民主自由”的“普世价值”欺骗世人造成的结果。只要你全面深入的研究美国,就会发现美国式的腐败是非常疯狂的,已经成为美国式民主坠入深渊的夺命杀手。
关于腐败,不同的人可能给出不同的定义。好搜百科对腐败的定义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腐败的定义是:“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美国着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迈克尔•约翰逊采用广义的腐败定义,认为腐败是指对公共角色或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迈克尔•约翰逊(引自Elliott,1997)根据政治和经济机会的不均等性将腐败现象划分为4种类型:1、利益集团竞争型腐败:利益集团凭借各种经济资源(竞选捐款、其他的各种礼物、公然的贿赂)来寻求其对社会的影响,如美国、英国、德国等。2、精英统治型腐败:他们控制着经济机会以此获利,操纵着政治机会(有价值的稀缺商品)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报答。在某些国家中,政治人物、官僚以及整个政府机构都在进行经商活动或成为企业的合伙者,如日本、韩国等。3、半施舍型腐败:精英们不仅政治的参与性较大,而且还可在激烈竞争和相对稀少的经济机会中寻求权力。掌握权力的不仅有政治组织,而且还有更为邪恶的集团,如意大利和俄罗斯的“黑手党”,哥伦比亚的贩毒集团,也包括中国各地的“走私集团”与海关官员的内外勾结。4、施舍机器型腐败:利用施舍组织控制政治竞争,控制政府,攫取经济利益。第二种和第三种腐败常处于控制之外,同时为黑手党利益和政治精英服务,威胁到政治的稳定,导致道德衰败、社会不满、政治分离。
一、美国式的腐败
美国式的腐败以利益集团竞争型腐败为主要形式,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普通的腐败。
(一)普通的腐败。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指利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1868年到1871年,美国前纽约市议员和国会议员威廉特威德任坦慕尼协会老板时,纽约市腐败达到了顶峰。据不完全统计,他直接或间接盗取国库的金额不少于3000万美元(按1870年美元价格计算),甚至高达二亿美元。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美国,通往司法公正的道路被金钱和权力堵塞,政治机器影响并操纵着各州和地方法官的选派过程,并把持着法官席位的任命权。于是,许多法官纷纷沦为政治机器的帮凶或傀儡,而不再是司法公正的代言人。由坦慕尼协会老板特威德挑选的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卡尔多佐就是多次司法腐败案件的主谋之一。在其包庇下,上百名与特威德集团有瓜葛的罪犯被减刑或赦免。此外,工商业巨贾通过行贿立法者、法官和陪审团干涉判案过程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立了一套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选拔和奖惩机制,打破了政治机器垄断职位任命权的局面,从而重挫了分赃交易者的嚣张气焰。此后,为保证政府廉洁、防止金钱对选举的渗透和腐蚀,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比如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律(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年)、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和禁止联邦文官参与政党活动的哈奇法(1939年)等。这些法律反映出廉洁而高效的政府应遵循的三个原则,即高度透明性、强烈的责任感、权力限制。随着美国对政府道德标准的不断修订,其所谓“现代公共道德管理体系”亦开始逐步走向成熟。
各种反腐败法律的制定,对于腐败的打击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并没有完全消灭。
2007年9月8日美国工人日报道,美国新泽西州特伦敦检察长办公室9月6日宣布,联邦调查局端掉了当年全美最大的贪污腐败案。包括两名市长和两名州议员在内的11名政府公务员涉嫌公开索贿,这些涉案官员面临着罚金20万美元和监禁20年的严厉处罚。
人民日报社《环球人物》杂志(2009年第5期)《美军500亿贪腐窝案》一文报道,负责伊拉克重建工程的美国陆军后备役上校科蒂斯•G•怀特福德,与承包商串通一气,贪污了500亿美元。除此之外,尚有1000多亿美元的伊拉克战后重建资金不知所终。
2009年2月13日,美国新泽西州联邦法庭。当美国陆军后备役上校科蒂斯•G•怀特福德步入被告席时,记者们竞相按下相机的快门,因为此人正是涉嫌挥霍500亿美元伊拉克战后重建资金的元凶,身负1项“阴谋罪”、1项“受贿罪”和11项“诈骗罪”的指控。他甚至被伊拉克、欧洲和美国媒体称为“超级硕鼠”。
来源 : 天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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