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意味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冲突的。“党纪严于国法”仅仅是针对作为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员而言的,党纪对于全体国民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之所以提出“党纪严于国法”就在于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而不是一般的政治组织。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最鲜明的特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研究部署依法治国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旗帜鲜明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

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

政党引导国家建设是近代中国的一条基本经验。在近代中国,各种主义和思潮都进行过尝试,资本主义道路没有走通,改良主义、自由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无政府主义、民粹主义等也都“你方唱罢我登场”,但都没能解决中国的前途和命运问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能找到帝制崩解后如何解决民众“一盘散沙”,实现人心凝聚、力量汇聚的方法。唯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中国共产党,现实地解决了这一历史难题。因此,与西方先有国家制度后有政党不同,中国是先有政党后有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政党发展的产物。这样一条发展道路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领导力量和中心支柱,也就决定了政党引导国家建设,而不是国家建设培育政党,是近代中国发展的鲜明特点。因此,政党引导国家建设的历史逻辑决定了,作为国家制度建设重要内容的依法治国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属性是这个政党的内在要求。近代以来,中国从一个积贫积弱、任人宰割的“东亚病夫”,先是摆脱“三座大山”的压迫,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而后又连续保持30年的高增长,经济总量一跃成为世界第二。于是很多外国人研究中国奇迹的秘密是什么,在他们看来,这个国家走的道路是违背西方“主流”的,政治上没有多党制、经济上没有私有化,应是死路一条,而中国却走得有声有色。与此同时,很多和中国境遇相似的国家发展不起来或发展得不理想,而中国却成功了。其实“中国之谜”的谜底很简单:那就是因为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先锋队的内在属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能够执好政,能够领导好依法治国。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一致

党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并且在这场运动中的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正是这种利益的一致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主张也是高度统一的。党与人民利益统一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或通过宪法法律,把党和人民的意志、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主张,成为全社会一致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因此,党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契合点,坚持党的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都是为了更好地建设我们的国家、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协同促进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为依法治国提供方向保证。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中国是社会主义的中国,要走的法治道路、理论、制度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党的领导为依法治国提供力量支撑。经济成分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和利益关系多样化,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社会就会有被撕裂的可能。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中国,先有中国共产党后有新中国的宪法,进一步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不是宪法法律赋予的,而是由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功赋予的。加上中国长期封建社会的浸染,如果没有很好的自制与它制,就容易凌驾宪法法律之上。依法治国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使党获得了人民信赖和支持,不断走出“塔西佗陷阱”,有利于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意味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冲突的。“党纪严于国法”仅仅是针对作为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员而言的,党纪对于全体国民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之所以提出“党纪严于国法”就在于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而不是一般的政治组织。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最鲜明的特点。共产党创立时,人员物资等极度匮乏,共产党只能通过对自己队伍严格要求,保持自身先进性,以吸引广大民众加入中共,跟随中共干革命。因此,严明的纪律是共产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共产党的核心软实力。这种传统被继承下来,形成了共产党人的治国理政的内在逻辑——要想吸引民众必须自身具有先进性,要想自身具有先进性必须严明自身纪律。所以,共产党总是提出比一般人更严的要求,于是就形成了共产党的党纪严于一般的国法。宪法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但并不意味着党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相反,先锋队的属性要求共产党不仅要遵守国法,而且要比一般人更守法。[page]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党要领导立法。这就要求党善于使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其一,领导立法的目的是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党在立法中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倾听民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解决民怨,忠实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愿相结合,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制度、法律,成为党更好执政为民的承诺和依据,成为人们普遍监督和遵循的准则。其二,领导立法的程序要体现党的领导。《决定》指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党要保证执法。这就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保证,推动其完成执法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机关中的党组织,其一,要充分发挥好政治领导功能,确保执法为民。其二,要积极发挥好监督作用,确保执法机关不懈怠、不懒政,有作为。其三,要坚决抵制执法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其四,要促进执法,不能干涉执法、阻拦执法。《决定》强调:“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党要支持司法。这就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其一,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其二,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决定》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要带头守法。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宪法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执行。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立法者若不守法则法无权威。共产党员是先锋队员而不是普通的法务工作者,必须以身作则,带动全民守法。《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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