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宗教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和问题
- 时间:2018-02-01 09:33
- •来源: 微信公众号“华语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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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系作者1月20日在华语智库第二届论坛上的发言
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互联网就在全世界大范围地发展起来,宗教传播的一种全新的方式 ——网络宗教也随之迅速发展起来。所谓网络宗教,简单地说,就是以网络传播宗教内容的统称。
如今,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离开互联网的生活,就不是现代生活。宗教同样也离不开互联网,因此,各种形式的互联网宗教或网络宗教越来越流行起来。互联网的特性以及宗教本身的特性,使得网络宗教形式在发展中不断出现许多违反宗教本质和特性问题,将严重威胁到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社会稳定和互联网生态。这是我们今天不得不积极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现状
2016年4月22-23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明确地指出,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传播正面声音。
这次宗教工作会议文件中提到:“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经有30万左右的中文宗教网站,并且还在快速增长之中。”不过,据中国民族宗教网于2011年发表的左旭生、王斯琴一文所说,2001年互联网上仅基督教和天主教网站有7100多个,到2007年已数以万计,而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到的宗教网页有上千万,宗教内容成为互联网网页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宗教网站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有通过宗教网络传播宗教新闻和信息的,有宗教电子书在线阅读和下载的,有宗教传播视频、音频、在线讲堂等,有网上社区、论坛、集会、讨论和互动的,有虚拟宗教场所和宗教师开展网上各种宗教活动的,有网上宗教产品商城接受宗教性捐赠款物的,等等。归根结底,网上宗教有两大类:一类是各种宗教信息或内容的传播,二类是通过网上宗教活动或宗教产品获取钱财。
二,问题
首先说第一类传播各种宗教信息或内容的网站。这类网站占据整个宗教性网络的绝大部分。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除了法定的宗教性组织、道场和学术机构的宗教性网站外,存在着大量的个人性、准宗教性、排他性、乃至反宗教性网站。
所谓个人性网站,通常是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自媒体来运营和传播,传播主体的自由度比较大,与个人对宗教的信仰程度和认识水平有直接关系,也与其所信仰的宗教特征有直接关系。
所谓准宗教性网站,是指网站的主体对某种或某几种宗教还没有真正的信仰,而只是感兴趣,宣扬和传播一些似宗教又不似宗教的信息和内容。
所谓排他性宗教网站,是指网站主体站在某种宗教或宗派立场,用各种形式批评或反对其他宗教或宗派。
所谓反宗教性网站,是指各种以维护科学、宣扬无神论、反对迷信等名义,公然反对各种宗教或准宗教等。
二是,宗教信息或内容在网络传播中的不规范性、甚至违法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宗教事务条例及信教与不信教自由的平等权利)、违反教义教规、违反基本科学常识和现代知识体系。
三是,网络主体身份的不确定性,如信徒冒充宗教师(教职人员)、非信徒冒充信徒、无道场者冒充有道场者、非法冒充合法。
其次就是第二类通过网上宗教活动或宗教产品获取钱财的,近年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起来,一些人从中找到了轻松赚钱的门路。这其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以做宗教公益慈善的名义,在网上进行宗教性筹款(或众筹)活动。
二是,以开展方便的网上宗教信仰活动的名义,获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如网上烧香、网上助念、网上抄经、网上坐禅、网上浴佛等等。
三是,以宗教信仰活动的名义,开展网上算命、抽签、看相、打卦等已背离科学化时代的活动。
三、监管
如何监管?
首先是监管者要懂得宗教。
这是宗教学的问题,监管者要有宗教学的基本知识,比如说,正常的宗教,应当包括宗教教义(思想或理论)、宗教组织和宗教经验(包括宗教信仰活动、宗教慈善活动、宗教文化活动等)三大有机部分构成。比如说,宗教组织,必须是经过登记的合法的组织;宗教信仰活动必须是面对信仰对像(如上帝、真主、佛菩萨、神仙等等)而通过各种仪式而获得的直接体验;宗教慈善活动必须是付出无所求的利他活动;宗教的社会参与必须是明确反对暴力、反对个人崇拜的。等等。
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对于网上宗教信仰活动来讲,一定要与线下相结合,如果线上不与线下相结合,那纯粹是一种虚拟的、完全虚假的宗教信仰活动,这是宗教信仰者走上邪路的瘟床。
要想使互联网宗教回归宗教的本质,从而使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真正得到有效监管,就必须使互联网宗教去虚拟化,使线上宗教信息服务与线下宗教活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其次是监管者要懂得党的宗教政策。
在2016年4月22-23日中央宗教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三是监管者要懂得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
新的《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这是对2005年的《宗教事务条例》的改进版,其中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变化,是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专列两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予以特别重视和规范。在新的《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不到半年,中央十二部委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的第五条专门就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强调“依法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新的《宗教事务条例》首先在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不得“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
2017年11月3日发布的《意见》还特别规定:“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接受宗教性捐赠,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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