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将大打折扣

据“财新网”报道,8月27日四审稿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管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提出,上述将“补充责任”改为“连带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的保护。8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对上述修改公开表示担忧,同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上述修改有“严重隐患”,认为上述修改,“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将大打折扣

根据新华网的报道,历时多日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后,上海金融法律与研究院傅蔚冈牵头,于7月21日召开“《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专题研讨会,提出第三十七条应以“补充责任”替代“连带责任”。根据人民网报道,在四审稿草案中,该条将“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最大区别,是对消费者保护是否更有利。在“连带责任”下,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追偿,也可以向平台上的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如果最终责任在平台上的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那么平台在向消费者赔偿后,仍可以向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在“补充责任”下,消费者虽然有可能同时起诉平台和商家或服务提供者,但在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赔偿完成之前,无法要求平台赔偿。这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执行问题。如果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怠于执行,或者逃避执行,那么消费者将一直无法向平台要求赔偿。因此“补充责任”是比“连带责任”更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设置。

据“财新网”报道,8月27日四审稿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管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提出,上述将“补充责任”改为“连带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的保护。8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对上述修改公开表示担忧(时建中:对电子商务法四审稿电商平台责任条款的评价和担忧),同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上述修改有“严重隐患”(重磅!中消协表态:《电商法》(草案)四审稿修改有严重隐患!),认为上述修改,“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将大打折扣

在刚刚新华网发布的新闻中提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说“补充责任”虽然在程序上对消费者更为不利,但最终还有平台兜底,那么“相应的责任”,则完全不知道是什么责任,在司法实务中,“相应的责任”,将完全由具体案件的法官去判断。任何法学院的研究人员、司法实务人员,都非常清楚,“相应的责任”是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将完全基于法官的个人判断,也意味着受到诸多影响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根据凤凰网的新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电子商务法草案讨论小组成员包括: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寇宗来、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李玲芳、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军、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教师发展中心主任钟鸿钧、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钟瑞庆、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效羽

根据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网站的报道,对“连带责任”提出质疑的,是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

对以上信息,不做任何评论。

【本文原载微信公众号“太阳照常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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