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不当鸵鸟值得表扬 -兼与陈有西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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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权力”绝对不能像美国那样关进“资本”的“笼子”里面。“权力”、“资本”和“民众”之间应该有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民众”要遵纪守法,“权力”和“资本”都应该关进法律的笼子里面,不能让“权力”为所欲为,不能让“权力”和“资本”勾结坑害“民众”,也不能像“普大嘴”所说的美国那样“政客都是资本家的狗”——“权力”只是关进“资本”的“笼子”里面。】
我发现自由派公知有这么一个特点,信口开河以后,遇到网友质疑或者反驳,基本上都是当“鸵鸟”,把头钻进沙子里面,很少有胆量回应,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是不与别人一般见识,其实是他们心虚,没有底气。这么久以来,我就只是见过三名公知回应,一是贺卫方回应王银川,二是李令华回应某些网站对他为菲律宾表演南海仲裁闹剧出谋划策的批评,三就是这次陈有西主动对在察网首发的武师明先生的题为《辽宁贿选案:习总领导全党阻击资本控制政权的恶仗》一文的回应。
陈有西在他的微博中说:【这是一篇用心险恶的假分析文章,将污水泼向民营经济和国企改革,将官场特丑闻的重大责任,又推向民营企业家,说什么“……”。辽宁贿选主体是官员和中央和省国资的重点国企高管。民企没有多少人。资本贿选可拍,要严查。但长期以来的人大假选举、真安排,操纵人大代表组成,长期剥夺人民选举权、搞假民主更可拍,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堂堂闻名中国的大律师,“死磕派律师”的盟主,不是就事论事发表意见,而是想当然根据自己的立场信口开河,令人大跌眼镜。
看了他的这条微博以后,我根据网络上提供的这45人的名单及其所在单位上网查询,结果如下:
私企、外商合资、乡镇企业、多元化集团、台港澳企业的负责人28人(虽然里面有两人有党内职务,但是企业的性质并非国企),公务员3人,国企负责人11人,记者1人,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企业负责人2人。(如果有谁有更加确切的材料欢迎对上述统计数字进行更正)
私企老板的人数是公务员人数的9倍,是国企负责人的2.55倍。“大话怕算数”,请问陈有西,你的“辽宁贿选主体是官员和中央和省国资的重点国企高管。民企没有多少人。”的依据是什么?你作为堂堂大律师,难道不知道说话要以事实为依据?难道你平时办案也是这样?
他说:“资本贿选可怕,要严查。”这是退一步进两步的策略,虽然没有实际意义,本人也认为他在这方面比某些自由派人士做得对。起码表面上不为资本站台。
关键在于下面这句话:“但长期以来的人大假选举、真安排,操纵人大代表组成,长期剥夺人民选举权、搞假民主更可拍,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这句话表面上是在评论辽宁贿选案,实际上搭售了其所谓的“宪政”的黑货。“长期以来的人大假选举、真安排,操纵人大代表组成”的情况的确在辽宁存在,为此,辽宁的省委原书记王珉,
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阳,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郑玉焯等高官受到党纪政纪的严厉处分并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而所谓的“长期剥夺人民选举权、搞假民主。”说的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在张德江委员长宣读的全国人大的决定中说的是“当选无效”,并没有说辽宁省人大剥夺了民众的选举权,同时,也不是什么“假民主”,严格说,依靠金钱当选属于“金钱选举”,跟美国人民抗议的“金钱政治”差不多。那么请问陈有西,在这次事件中,哪些人被剥夺了选举权?你给这次事件定性为“假民主”的依据又是什么?
我相信,陈有西是不敢也不会回答上述问题的,因为他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并且是采取了以偏概全的办法。
也许,类似辽宁的贿选,在全国不一定只此一家,但是作为一个着名律师,应该懂得说话要有依据,你是不是手中掌握了其它省发生的“长期剥夺人民选举权、搞假民主。”事件的罪证了吧?请您马上公开,老夫会第一个支持你。如果没有事实依据,你说这话是什么意思呢?
陈有西是中国的律师,不是美国的律师,现在衡量和评论辽宁贿选案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不是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更加不是陈有西等自由派公知打算依靠外国势力强加于中国和中国人民头上的“法律“,不管你陈有西和你的同伙们的观点对错,评论当今发生在中国的违法犯罪事件的依据只能是中国的现行法律,陈有西等可以和他的同伙们推动修改法律,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但是在法律作出修改之前,任何人只能依照现行法律做事情和评价事物,难道作为堂堂的法律专家,着名大律师的陈有西不懂得这个道理?
当然,平心而论,虽然陈有西的“辽宁贿选主体是官员和中央和省国资的重点国企高管。民企没有多少人。”的说法是信口开河,没有事实依据,但是从我查阅的结果看,11个国企负责人参与了贿选,也是个不小的数字,他们的贿选的钱从何来?是自己的钱还是贪污国企的钱?一定要查清楚!在坚决反对一小撮人借国企有腐败现象之名推进私有化的同时,对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也要毫不留情!
另外,对于辽宁的贿选事件,我发表了题为《查处辽宁贿选案让“资本权力化”遭受重创》的评论文章,文章提出了如下的观点:
企业家就不能当选人大代表?并非是这样。企业家里面也有很多德才兼备并且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各级人大里面都应该有他们的一席之地。但是我坚持认为,“权力”绝对不能像美国那样关进“资本”的“笼子”里面。“权力”、“资本”和“民众”之间应该有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民众”要遵纪守法,“权力”和“资本”都应该关进法律的笼子里面,不能让“权力”为所欲为,不能让“权力”和“资本”勾结坑害“民众”,也不能像“普大嘴”所说的美国那样“政客都是资本家的狗”——“权力”只是关进“资本”的“笼子”里面。
所以,对无论是“权力”还是“资本”的为所欲为都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并且依法加以约束。
拥有一定数量财富的人(我称为资本)对人们具有“隐性强制力”,因此他们不能称为“民”,不能与民众混为一谈,在当今某些人大谈所谓的“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时候,我们必须坚守“权力”不能关进“资本”的“笼子”里的底线。
国内有一位非常着名的私营企业家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
“人一辈子要明白钱和权两个东西是绝对不要碰在一起,当了官永远不要想有钱,当了商人千万别想权;”
“钱和权这两个东西碰在一起就是炸药和雷管碰在一起,必然要爆炸。”
不管这个人的本质到底如何,但是他的这句话是至理名言。
不管某些人打着多么冠冕堂皇的旗号,他们推进“资本权力化”的图谋都会受到坚决反对。
当然,在辽宁的贿选事件中,“资本”有两种,一种是占多数的“私人资本”,一种是掌握“国有资本”并且对这些资本有很大支配权的人,我本人认为,他们都应该远离“权力”圈,无论他们是用自己的钱贿赂选举还是用国企的钱贿赂选,都是违法犯罪,所以我认为对辽宁贿选案的查处是对“资本权力化”的重创。
而陈有西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信口开河已经属于与律师的职业操守大相径庭,假借评论辽宁贿选案来攻击和否定中国的现行法律和推销西方的“宪政”黑货更加不应该是一个着名律师之所为!
(千钧棒,察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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