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英雄人物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没有缺位

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追究侵害英雄人物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大长广大有正义感的民众的志气。考虑到有些英雄人物的近亲属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以及有些英雄人物的近亲属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局限性,笔者觉得可通过由公诉机关作为诉讼主、由相关机构(比如民政部门)委托律师代理作为诉讼主体、或者允许公民义务充当代理诉讼主体解决。

中新网10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今日介绍“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时表示,通过这些案件,人民法院逐步确立了司法裁判的范围,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程新文介绍,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特征是,侵权人往往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进而解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今天公布的以涉及‘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烈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等案例,就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程新文介绍。

程新文介绍,这些案件,在表现形态上为侵害名誉权等纠纷,但其背后涉及的利益类型和利益主体相当复杂,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利益失衡。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英雄人物个人权益保护和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关系。

程新文介绍,总的原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

“通过这些案件,人民法院逐步确立了司法裁判的范围,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程新文说。

自从涉及“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烈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等案例在相关法院进行宣判以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广大有正义感和良知的民众在强烈谴责一小撮人的倒行逆施的同时,强烈呼吁全国人大通过进一步的立法保护英雄人物的权益及他们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而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是最高法首次就此类案件对公众作出的正面回应。

这次新闻发布会有几大亮点:

一、是对这类案件的特征的概括和定性——“侵权人往往以学术研究、商业营销活动等手段,以互联网媒体为主要工具,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的形象,贬损英雄人物的名誉,削弱他们的精神价值,进而解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划定法律底线——“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

三、是明确了司法裁判的范围——“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

也许有些民众对此还觉得不满意,但是这是最高法在目前情况下能够作出的最大限度的积极行动。

比如,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上——人民法院以现行法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只能确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

有人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像“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毕竟还有近亲属健在,并且作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那么,由于年代久远和历史的变迁,假如受到名誉侵权的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不存在了,谁可以作为“诉讼的适格主体”?假如这种情况存在,英雄人物没有近亲属作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是否实际上放任了某些人在侵犯英雄人物的名誉权方面的为所欲为?

但是,这些问题已经超越的最高法的职权范围,最高法作为司法机关,只能是以现行法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应该提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并且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解决。

这些年来,国内某些人吵吵嚷嚷要推动立法保护狗,要推动取消死刑,而我们的法律还没有能够很明确保护英雄人物的名誉权尤其是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如果英雄人物的地位还不如狗和那些罪大恶极的死刑犯,那就是我们法律的悲哀!

有人提出,在还没有通过立法解决维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的诉讼主体问题之前,可以在过渡期内仍然由近亲属作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但是,考虑到有些英雄人物的近亲属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以及有些英雄人物的近亲属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局限性,立法机关应该考虑通过立法确定如何指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并且建议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一、或者由公诉机关作为诉讼主体。

二、或者由相关机构(比如民政部门)委托律师代理作为诉讼主体。

三、或者允许公民义务充当代理诉讼主体。

另外,全国人大还应该会同国务院通过立法的形式划清学术自由和名誉侵权的界限,比如学术探索成果的权威认定机构,研究成果发布的权限以及发布的范围的限制,还有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等等。

比如,即使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对原有英雄人物的事迹确实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有疑问,也应该通过向国家法定的机构提出,由这些相关机构验证以后向全国人民公开,而任何其他人无权以“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作为借口,公开传播未经相关机构认定的信息,违者尤其是对英雄人物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不管怎么说,最近的几次扞卫英雄人物的名誉权的官司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而这次最高法的新闻发布会是对几个案子的审判结果的肯定和对其积极意义的阐述和高度概括,大长广大有正义感的民众的志气,大灭邪恶势力的威风,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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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权益 英雄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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