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警察执法权就是煽动暴乱--再谈雷洋案的要害在案外

对警察既要求勇于执法打击罪犯,又要求尽量避免伤及无辜;既看到成绩,又看到问题。对警察本身的问题决不回避。借口揭露问题否定成绩、只准说坏不准说好、全盘否定警察的本质、借“避免伤及无辜”否定“执法打击罪犯”,就是破坏中国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破坏实施现场执法权所必需的社会舆论环境,就是在煽动暴乱。

 

否定警察执法权就是煽动暴乱--再谈雷洋案的要害在案外

 

中国警察是否应有现场绝对执法权?不必问我,直接问“公知”里的“法律权威”如贺卫方、陈有西、斯伟江、江平、杨金柱之类就成——也不必多问,就让他们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明确地公开表个态:正常社会中警察有没有现场执法权?警察的现场执法权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无条件的还是有条件的?如果有条件,什么条件?什么情况下执法现场的平民可以拒绝服从警察?法律根据何在?如果承认警察有现场绝对执法权,那么你是否承认中国警察也不例外,跟其他主权国家的警察一样同样享有现场绝对执法权?——我倒很想看看这些“法律权威”敢不敢接招,如何接招——敢不敢、能不能引经据典从理论上公然否定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敢不敢、能不能公然宣布唯独中国警察不得享有现场绝对执法权,因而只有在中国,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现场判断拒绝服从警察,直至暴力对抗。

我敢断定,这些“法律党”第一,决不敢公然否定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除非中国已发生大规模暴乱且成了气候)。第二,决不肯当真宣扬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公然否定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就得承担鼓吹对抗执法煽动暴乱的责任,“法律党”们岂敢如此?当真宣扬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就必有利于创造警察执法的社会大环境,就必减少敢肆无忌惮街头闹事袭警抗法带头冲锋陷阵当“颜色革命”替死鬼的傻瓜数量,“法律党”们岂肯如此?

任何人,只要希望国家好而不想社会动乱,对警察的基本要求就必定是两条:第一,勇于执法打击罪犯;第二,尽量避免误伤好人。在这里,“勇于执法打击罪犯”是第一位的,“尽量避免误伤好人”是第二位的——没有“勇于执法打击罪犯”,警察消极怠工谁都不得罪,当然绝对不会“误伤好人”,但这样一来警察存在的理由也就没有了——不打击罪犯不执法,那要你警察干什么?“避免误伤好人”的要害是“保护好人”。但只有打击罪犯才是真正的保护好人,才能真正保护好人——罪犯横行社会动乱,就不是小概率的“警察误伤好人”的问题,而是大面积的“罪犯残害好人”的问题。因此只要希望国家好,对警察的要求就必须是两条而不是一条,必须是两点论而不是一点论,“勇于执法打击罪犯”和“尽量避免误伤好人”一条都不能少。任何只强调一条的主张都是谬误。不仅如此,要求警察“避免误伤好人”必须以不损害“勇于执法打击罪犯”为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所谓的“保护好人”就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假保护——在“不受警察误伤”的名义下为“任凭罪犯残害”创造条件。

要实现“既要勇于执法打击罪犯、又要尽量避免误伤好人”,就必须确保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

 

第一,没有绝对现场执法权,就无法实现“勇于执法打击罪犯”。

 

警察是国家机器,是工具,是暴力,不是用来讲理的,而是用来执法的。“执法”即强制,即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现场绝对执法权”意味着在执法现场的当时、当地、当事必须一切由警察说了算,其他人必须无条件服从——设警察不是为了说嘴讲理,不是为了街头辩论,不是为了让现场群众当场弄清真相判明是非。警察的根本职责不是当场解决社会问题,而是为解决社会问题创造前提——秩序。有秩序才谈得上弄清真相,才谈得上讲理,才谈得上判明是非,才谈得上解决问题。没有秩序,天下大乱,什么真相都休想弄清,什么道理都休想讲得通,什么是非都休想判断出来,什么社会问题也休想真正解决。

赋予警察执法职责意味着赋予警察在执法现场独家代表法律行事的特权。没有这种特权,警察就没有理由和权力在执法现场强制别人服从法律。不承认这种特权,就等于不承认执法现场警察代表法律(就如同不承认法庭上法官代表法律一样),就等于赋予在执法现场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找个什么理由就宣布自己有代表法律和正义行事的权力,就等于把执法现场变成了一个临时的、微型的“无政府状态”——你警察不代表法律和正义,我才代表法律和正义;你警察代表的权力不合法、不算数,我个人的行事权力才合法、才算数。在场一个人能如此,其他人都能如此,结果必定凭空冒出一堆“个人权力中心”抵消掉警察代表的法律和权力,这不是“临时的、微型的无政府状态”又是什么?

不管以什么理由借口、什么形式手法、什么语气口吻,只要否定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就等于剥夺了警察履行职务的法律依据,就等于解除了警察的武装,就不但一笔勾销了警察“勇于执法打击罪犯”的责任,而且意味着允许执法现场任何人都可以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和判断去对抗警察执法,换句话说意味着允许暴力抗法、允许制造暴乱。

 

第二,只有确立“认同警察绝对现场执法权”的社会舆论大环境,才能“尽量避免误伤好人”

 

罪犯总是鱼目混珠混在平民中让人分辨不出来。要使警察既“勇于执法打击罪犯”又“尽量避免误伤好人”,就必须使之能在紧急复杂危险的随机条件下尽可能迅速准确地区分敌我。这个难题只能靠整个社会的配合,靠确立“认同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的舆论大环境来解决。

“认同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的核心在于“先服从,后理论”——不是说警察一定对,而是说现场该如何应对。对警察的处理有意见可以,不满意可以,要告状可以,但必须坚持一条:当场决不理论,更不抗拒,一切“秋后算账”,回头再说,换个地方、换个场合再说。

为什么如此?因为这是现实世界中唯一的可行之道——只有建立“认同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的社会舆论大环境,才能不管出现什么情况都最大限度地实现既“勇于执法打击罪犯”又“尽量避免误伤好人”:

——“好人碰上好警察”:一个配合执法,一个依法办事,结果自然相安无事。

——“坏人碰上好警察”:拒绝服从,暴力抗法,立刻暴露,当场拿下。

——“好人碰上坏警察”:警察中的坏人暴露无余——好人,又完全遵从警察的要求,却仍然遭到伤害,那百分之百是当事警察的责任,无可推诿,无从抵赖。

如果否定“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呢?那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马上混淆,敌我马上分不清;矛盾马上激化,非对抗性矛盾马上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一线警察现场处理的问题多是随机性突发性问题,不可能当场一目了然,不可能时时、处处、事事对处理对象了如指掌,唯一切实可行的迅速判别敌我的标准只能是“服从执法”——罪犯必不服从执法,不服从执法必有问题。否定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以自以为是的理由拒绝警察执法。这一下子就抹掉了警察赖以迅速随机地区分正常人与罪犯的最大最根本的外在标志,一下子就分不清敌我,不得不假定对方是敌,不得不采用对待敌人的方法处理问题——抗拒警察执法,就等于用暴力逼警察放弃执法。警察如果让步就是渎职犯罪;如果要忠于职守坚持“勇于执法打击罪犯”,就必须用更大的暴力制服反抗。矛盾立刻激化升级。而矛盾一旦激化升级、采取对待敌人的方法处理问题,那就绝谈不上温良恭俭让——既然你死我活,一旦动手容得你手下留情吗?一线警察是高危职业,年复一年日复一日时时处处处于生死关头,精神必须随时随地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任何掉以轻心都会以生命为代价。在面对种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千钧一发刻不容缓的高度焦虑紧张的环境中,能时时处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彬彬有礼温文尔雅温良恭俭让无懈可击吗?生死拼搏之际的人能精确计算出哪一拳必要哪一拳不必要吗?而如此一来就抹煞了赖以够迅速区分好警察与坏警察的标志——只要动了手,就很难迅速分清下手的轻重对错,就很难就此区别警察谁好谁坏:“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双方皆动手,安能辨谁是无辜?

有人跑出来说,不行,美国警察可以有现场绝对执法权,中国警察不能有——“美国警察与天朝警察法律素质能相提并论?”、“广州的孙志刚和内蒙的呼格,都是老老实实配合JC的工作,后来怎么样了?”、“政府无能,以百姓为刍狗”、“看看现在的政府除了欺压百姓、诈骗百姓,到底都干了什么?”、“谁能保证你Y不借公权报私仇?能随便抓人还不让反抗是哪个法哪条法规定的?”“中国警察缺乏共信力,而且给人的感觉是欺软怕硬”……

什么情况下老百姓有权反抗警察?大革命时期。毛泽东说:“蒋介石要屠杀中国人民,人民要生存就必须自卫”——当绝大多数人的生存权都受到危害、不管反抗不反抗都一样时,才可以说,暴力反抗是正当的、合法的。问题在于:如今中国是这种情况吗?是不是绝大多数老老实实配合警察执法的人都成了广州的孙志刚和内蒙的呼格?是不是绝大多数的老百姓的生存都在受警察的伤害?是不是绝大多数警察都整天胡作非为、不保护老百姓反而残害老百姓?

其它且不论,只问一条:如今中国社会总体上是安全还是不安全?是军阀混战、天下大乱、匪盗横行、警匪一家、土匪帮会坐山雕到处横行、杀人如麻、无恶不作、人人自危、朝不保夕、城乡处处一片恐怖还是天下基本安定?诸如“美国奥兰多遭恐袭50余人死”、“纽约市6小时内4人被枪杀又是随机杀人”、“洛杉矶24小时内惊传6起枪案 酿7死5伤”、“全世界足球流氓法国大混战”、“欧洲足球流氓大闹马赛”那样的暴力恐怖事件在中国是司空见惯,还是从未出现?中国多数城镇是夜生活习以为常,还是象纽约哈莱姆区、底特律、洛杉矶、芝加哥、费城、休斯敦等地一样,普通人入夜之后就不敢外出、更不用说夜生活了?中国城市是否也象许多西方国家城市那样到处可见抽了大麻、精神恍惚、眼神迷离、满大街乱转的瘾君子和疯疯癫癫到处撒酒疯闹事的醉鬼?中国厂商是否也象美国同行那样抱怨难以招到不吸毒的雇员?……

看看2016年发生的这些事:

——12月19日,柏林西部中心圣诞市场遭卡车血洗,12人死亡,48人受伤;

——11月28日,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校园内发生暴力行凶案,9人受伤;

——11月12日,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双重爆炸,至少38人死亡,150人余人受伤;

——9月17日,美国纽约曼哈顿炸弹袭击,29人受伤;

——8月23日,泰国南部北大年海滩旅馆接连发生2起爆炸,1人死亡,32人受伤;

——8月13日,瑞士东部圣加仑一列火车发生恐怖袭击,至少7人受伤;

——7月14日,法国国庆日南部旅游城市尼斯欣赏国庆烟火的人群遭卡车血洗,84人死亡,四百多人受伤;

——7月4日,沙特阿拉伯的吉达、盖提夫和着名圣城麦地那分别发生自杀式爆炸袭击,至少4人死亡,多人受伤;

——7月3日,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发生两起汽车炸弹袭击,至少126人死亡;

——6月28日,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国际机场发生爆炸和枪击袭击。至少42人死亡、239人受伤;

——6月12日,佛罗里达州奥兰多酒吧大规模枪击案,至少50人死亡,53人受伤;

——3月22日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发生三起爆炸,32人丧生,三百多人受伤;

——3月13日,非洲科特迪瓦度假城市大巴萨姆的多家饭店遭枪手攻击,16人遇害;

——1月15日,西非布基纳法索首都瓦加杜古市遭恐怖分子袭击,29人死亡,30多人受伤;

——1月14日,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市发生袭击事件,7人死亡、17人受伤;

……

(2017年第一天就发生了伊斯坦布尔市中心夜总会的恐怖袭击,39人死亡、69人受伤。)

据统计,2016年从中东到欧洲、北美共发生两千多起恐怖袭击,两万多人丧生。这么多起恐怖袭击有几起发生在中国?那么多国家闹得鸡飞狗跳人心惶惶,不管是国庆、圣诞还是新年都战战兢兢过不安生,相比之下中国呢?为什么中国能不一样?谁的功劳?

2015年,中国的杀人案每10万人0.7起,与世界上号称最安全的国家瑞士相当,98%以上的境内暴力恐怖事件都在萌芽状态就被警方打掉。中国多数城镇无论白天黑夜几乎都可以让人安心漫步——这在许多西方国家是梦想。

所有这一切证明如今中国社会总体上安全——外国人到中国最深的印象之一就是“安全”。中国人到海外最深的印象之一就是“不安全”。

“中国社会总体上安全”意味着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的生存安全在受到保护而不是伤害。

“中国社会总体上安全”靠的是谁?警察,还是“公知”大V“法律党”?——有几起恐怖袭击是“公知”大V“法律党”们制止的?

“中国社会总体上安全靠的是警察”这一事实证明问题的主流是“警察保护老百姓”而不是“警察祸害老百姓”。凭这就可以说,中国警察作为整体是好的。这就是事实,就是“基本盘”,就给问题定了性。

这决不是说警察里没坏人,更不是说警察里的坏人不能碰,而是说,看问题不能只看一面不看另一面,更不能只看现象不看本质——本质就是“中国警察作为整体是好的”,这就意味着警察里好的是多数,坏的是少数;成绩是主流,问题是支流。警察有问题有坏人不揭露不纠正不惩罚错,借口个别警察违法而全盘丑化所有警察乃至整个公安体系、大肆煽动仇警、否定中国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更错。

(至于擅用警力处理讨薪、拆迁、上访之类用对付敌人的方法对付人民造成的问题,完全是“公知”们给执政者决策者“顶层设计”出来的问题,是警察本身之外的问题而不是警察本身的问题,不应该也不可能由警察来承担责任,不应该也不可能靠煽动仇警来解决。)

否定“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必导致现场抗法抗警。这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制造更多更大的问题——第一,抗得了吗?第二,能解决问题吗?第三,保护坏人:一动手,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就混淆了,不管是混在好人中的坏人还是混在好警察中的坏警察都分不清了,客观效果就是为坏人使坏提供了最好的掩护。第四,伤害好人:敌我一旦混淆不可能不伤及无辜。第五,激化矛盾:把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只要双方对峙,即使矛盾没激化也有的是办法。比如乌克兰街头骚乱时有人专门安排枪手暗中同时向两边开枪,让每一方都以为是对方先动手。就凭这一手,矛盾不激化也激化了。)第六,激起民愤:伤及无辜自然会引发民愤。第七,破坏执法环境:只要伤及无辜,“公知”们必借题发挥大做文章煽动妖魔化警察的倾向性舆论狂潮。而仇警气氛充斥的社会不可能有尊重、配合警察执法的大环境。第八,摧毁警察士气:如果整天出生入死又苦又累又危险、一家子都作牺牲却吃力不讨好甚至备受欺辱;如果赏罚不明甚至奖懒罚勤、保护了中国社会总体安全却得不到肯定、“不干不错,越干越错”,那还可能让人长期保持士气旺盛吗?还敢“勇于执法打击罪犯”吗?

所有这些加起来的总效果就是:国家和人民两败俱伤——“匈牙利的一部分群众受了国内外反革命力量的欺骗,错误地用暴力行为来对付人民政府,结果使得国家和人民都吃了亏。”

这就决定一切希望中国好而不希望中国乱、要求警察在“勇于执法打击罪犯”的前提下“尽量避免误伤好人”的人必认同中国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尽管如今警察中存在种种问题,尽管“公知”不遗余力把自己的“顶层设计”导致的社会矛盾转嫁给警察导致警民关系紧张,但只要“中国警察总体是好的、总体上在保卫老百姓的安全而不是危害老百姓的安全”这一基本定性没变,认同中国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的这一基本原则就不能变。

“公知”大V“法律党”们不承认中国警察的绝对现场执法权——他们只承认按他们规定的“宪政民主”选出的政府合法,不承认不符合他们的标准的共产党的政权合法。既然政权非法,那政权所属的警察自然非法。既然警察非法,那自然没有绝对现场执法权,自然可以暴力对抗——“颜色革命、街头暴乱”。

暴乱得逞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大规模对抗执法。

第二,执法力量普遍不敢执法、拒绝执法或消极执法。

否定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便可一举同时实现这两条:一下子就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一下子就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既可以打掉警察现场迅速识别敌我的标准导致误伤好人激起民愤,又可以大做文章掀起妖魔化警察的倾向性舆论狂潮、煽动大规模对抗执法制造事端;既能极大地摧毁警察士气,又能迫使警察缩手缩脚不敢“勇于执法打击罪犯”……一箭双雕,一举数得。

否定中国警察的绝对现场执法权是“公知”大V“法律党”们实施“颜色革命、街头暴乱”极其巧妙而有效的工具——我不公然宣布“颜色革命、街头暴乱”,但我不承认中国警察有绝对现场执法权。而只要否定了中国警察的绝对现场执法权,那“公知”大V“法律党”及其追随者们随便找个什么理由编个借口就可以煽动人们用暴力对抗警察,其实际效果就是“颜色革命、街头暴乱”:每一起暴力对抗警察事件都等效于一个临时的、微型的“无政府状态”,都等效于一场临时的、微型的“颜色革命”——汪精卫“曲线救国”,“法律党”“曲线暴乱”:用“否定中国警察的绝对现场执法权”巧妙地把刑事问题转化成政治问题,把政治问题伪装成刑事问题;刑事犯罪与政治颠覆相结合,恐怖活动与政治运作相结合;“刑事问题政治问题来回跳”,把“颜色革命、街头暴乱”先化整为零再积零为整:化整为零——化政治大乱为无数刑事小乱;积零为整——积无数刑事小乱为政治大乱;就这样煽动教唆普通老百姓不知不觉跟刑事罪犯搅到一起,不知不觉充当“颜色革命、街头暴乱”的执行者;不知不觉当了“公知”大V“法律党”们的替死鬼还不自知。

明白了“公知”大V“法律党”们“曲线暴乱”——“刑事问题政治问题来回跳”、化政治大乱为无数刑事小乱、积无数刑事小乱为政治大乱的“颜色革命路线图”,就能明白他们为什么从来对罪犯一个样,对警察则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个样:

——对罪犯拼命开脱,错的说成对的,有罪说成没罪,大罪说成小罪,不遗余力忽悠同情:“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我们至少在外表上看,似乎总在给‘坏人’说话,帮助他们逃脱制裁”、“如果律师说我要实事求是,这个实事求是是做不了的”(贺卫方)、“激情杀人”、“美丽的弹钢琴的手”、“柔弱、温顺”、“优秀的学生”、“得过很多奖励,不属于社会残渣一类,请求量刑时给予考虑”、“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长期重负”、“心理受刺激”、“临时起意”、“属于自身的心里脆弱”、“弹钢琴的习惯性动作”、“出于本能”、“怎么看,也不是杀人犯的脸,倒是乖乖巧巧的”、“那是一个杀人犯,永远被定义了。但此时在我内心,他们首先是父母,首先是儿子。那最后十分钟,是一家人在一起,一家人在说话,那十分钟,还有爱”、“我只能叹,对于某些人来说,只要他人身上有了污处,在他们眼里,就不再有一丝清白的了”、“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农村人难缠”、“无非是死了个农村姑娘”、“冤冤相报何时了”、“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一个健康的社会是需要对社会中间某些坏的现象的一种宽容”、“长不出毒草的土地也长不出鲜花来”、“现在的一些法制建设比较良好的国家,可以说都是越来越趋向于‘非犯罪化’,‘非刑法化’,越来越宽容,过去认为犯罪的现在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的制裁是一个适度的制裁,并且一定要考虑到犯罪的人能够通过刑法来获得调理”、“他们的法律制度是处处为坏人着想”(贺卫方)……

——对警察百般刁难,对的说成错的,没罪说成有罪,小罪说成大罪,不遗余力煽动仇警,唯恐牵连不广:“嫖娼只可治安拘留,应有治安拘留证才可抓走,便衣执法有无此手续?”(注:放屁。便衣街头值勤怎么可能未卜先知预先填好拘留证?纯属刁难)、“警察滥用自己的治安执法权,无端怀疑老百姓。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犯罪,绝不是过失的玩忽职守这么轻描淡写”、“绝对不是玩忽职守,不是过失犯罪,是蓄意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个罪是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到死刑”、“只有加重情节没有从轻情节”、“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犯罪、伪造证据罪、隐匿伪造证据罪”、“不仅邢永瑞等人要担责,他们的某些上级,也应负起他们应有的责任”、“央视迟早当被告”、“现在我们把上中央电视台的一个人作为罪犯来追究了,那电视台不汲取教训吗?肯定要追究你的责任”、“你中央电视台不检讨吗?《人民日报》不检讨吗?”、“不接受、不认可、不同意”、“绝对不会轻描淡写地过去,绝对会走上法庭”、“实现了中国迄今为止开创性的最高额的民事赔偿”、“律师调查警察犯罪启动逮捕刑拘五个警察的中国第一案”、“全国警察队伍对律师工作再不敢小看,不敢不认真对待”、“雷洋不是死于几名恶警之手,他是死于体制之手”……

——涉及罪犯就拼命呼吁“冷静”、反对社会关注——“在一个已经完全丧失常理心,完全丧失怜悯的网络世界里,再说什么,都会有人指责”、“诸如此类的不实报道直接造成受害人家属对药家的误解,破坏了民事赔偿调解的良好氛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不要舆论判决”、“不要用舆论干扰办案”、“法律不能受社会舆论干扰”、“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刘涌案违反上诉不加刑、无抗诉不加刑原则。是盲目舆论影响司法,领导批示提审改判死刑的错误判例”(陈有西)……

——涉及警察就拼命大张旗鼓大做文章,唯恐社会不关注——“一起公共事件,一个全国关注的案件”、“舆论热点转移非常快,短短十几天,就从魏则西转移到陈仲伟,并且很快就就从陈仲伟转移到雷洋,而且有越炒越热的感觉”、“京衡受委托介入北京雷洋案,获得了绝大多数社会人士的正面关注和支持”、“雷洋事件正在成为法大、人大、北大毕业季教授演讲的赛诗会,体现了对法律伦理的深层自省和震荡”、“希望放开网络舆论,让大家理性讨论”(陈有西)……

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只要一对比,马上就能发现“公知”大V“法律党”根本就是一群有文化的流氓——比如同一个陈有西,在刘涌案大骂“盲目舆论影响司法”;在雷洋案大喊“希望放开网络舆论,让大家理性讨论”;罪犯故意杀人,硬说是无意(如夏俊峰);警察过失伤人,硬说是蓄意(如邢永瑞)(而且还要“顺藤摸瓜”层层株连)。又比如,整天义正词严不容忍警察任何失误,却又恬不知耻公然要求社会容忍“法律党”自己的一切倒行逆施——“不能不容忍某些错误,也许没有一个人可以保证所有的司法决策都是正确的,更不能保证有错必究,发现错误都要纠正,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目标”(贺卫方)……

“公知”大V“法律党”宣称他们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人权”——再没有比这更虚伪、更更令人作呕的了:什么是最大的人权?生存权。要说伤害无辜者的生存权,美国警察每年的纪录是多少?中国警察呢?“公知”大V“法律党”们为什么从来不敢正视这个对比?为什么对此从来不吭一声?他们抓住雷洋聂树斌拼命大做文章,却故意回避一个事实:中国是当了雷洋聂树斌的人多,还是死于刑事杀人犯罪和拉萨恐怖袭击、乌鲁木齐恐怖袭击、昆明恐怖袭击、疆独恐怖袭击等等恐怖袭击犯罪的人多?“公知”大V“法律党”关注过这些牺牲者的人权吗?从来没有。不但没有,反而积极为杀人犯罪辩护——不光为普通刑事杀人犯罪辩护,而且为恐怖袭击杀人犯罪辩护:“我不敢说它是假的,但是也不能确认它是真的”、“除了官方的定性之外,能不能允许媒体自由讨论以进一步揭示真相?”、“让藏族民众充分表达他们的不满和希望”、“剪掉国家头上的辫子——通过联邦制将国际问题国内化”、“汉人在面对少数民族时,有没有这样一种由文化优越感而导致的偏见呢?”、“处理西藏问题中国不妨换个思路”、“不是恐怖袭击而是民族问题”、“不是所有暴力行为(乌鲁木齐暴力事件)都一定是分裂,也可能是因为地方政府不当行为所激发。容不得任何理性声音是我族近代以来之大患”、“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一概不判死罪”……

(既然“公知”大V“法律党”能说扫黄是为了“增收”,那也同样能说他们替恐怖袭击辩护是因为跟恐怖势力是一伙的,为的是里应外合毁灭中国——许你信口开河,就许别人请君入瓮。)

还不止于此呢。“公知”大V“法律党”们更进一步大肆鼓吹乱世好、无政府状态好、军阀混战好——“乱世有自由”、“军阀、流氓、土匪、商人、掮客、买办,无论人坏人好,都很有性格”、“活得人模人样的”(人大张鸣),“政府不干什么比干什么更重要”、“索马里证明没有政府是一件好事”、“认为无政府就是天天打仗、就是混乱的观点,忽略了这种无政府包含着相当的经济自由的事实”、“经济自由,哪怕是产生于各武装势力忙于争权夺利而无暇顾及民间的隙缝,也可以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南方周末),“和自由相比,强奸算得了什么呢?”(南方都市报)……

(不错,“乱世有自由”。但乱世最大的自由是什么?军阀土匪杀人自由,抢劫自由,打骂自由。“公知”们叫嚷“人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雷洋”,却从不在乎“人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难民”。然而有点常识就能明白:“人人都成为下一个雷洋”是耸人听闻,而“人人都成为下一个难民”却是实实在在可能的现实——只要出现乱世。)

由此可以看出“公知”大V“法律党”们恒定的矛头所向:对维护社会安全的力量(警察)极力刁难拼命打压;对破坏社会安全的力量(刑事犯罪分子、恐怖势力)极力开脱拼命保护,巴不得中国变成军阀混战、天下大乱的无政府状。而这一切据说都是为了“扞卫人权”。

为什么?为什么“公知”大V“法律党”们如此丧心病狂?以前人们总是从经济的角度解释——市场经济,法律是商品,“法律党”是法律贩子,罪犯是客户。“法律党”拿人家的钱就得替人家说话。但现在看来这种解释有些说不通:“法律党”能拿罪犯的钱,能拿恐怖组织的钱吗?如果拿了,那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如果没拿,那还能从经济的角度解释一切吗?再说,除了“法律党”还有其他“公知”大V呢。人家如此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决不是若干具体刑事案子的利益就能协调的。

真正的原因是“公知”大V“法律党”们的“颜色革命路线图”——“曲线暴乱”:“刑事问题政治问题来回跳”、化政治大乱为无数刑事小乱、积无数刑事小乱为政治大乱。

“公知”大V“法律党”早已“王八吃秤砣铁了心”,一定要推翻共产党的政权——只有按他们规定的“宪政民主”选出的政府才合法。共产党的政权不满足他们的标准,所以非法,所以非推翻不可,非要由他们这些“精英”统治中国不可。如何推翻?“颜色革命,街头暴力”。但具体由谁来从事“颜色革命,街头暴力”这要掉脑袋的买卖?“公知”大V“法律党”们自己当然绝不干。他们不干,就得找其他替死鬼来干。尽管“公知”大V“法律党”们拼命教唆煽动妖魔化,仍然没多少人肯当这替死鬼。怎么办?靠罪犯——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黑道白道,能跟共产党作对就是好道。不管是刑事罪犯、恐怖势力还是无政府主义,反正只要暴力捣乱就有用,就要利用,就要保护。怎么保护?反警察,摧毁警察“勇于执法打击罪犯”所必需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如何摧毁?先把“尽量避免伤及无辜”偷换成“绝对不准伤及无辜”,再颠倒黑白把罪犯说成无辜——警察做对了也要说成错,出错了更要说成罪,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尽量夸大,掀起妖魔化警察的舆论狂潮。只要掀起妖魔化警察的舆论狂潮,就不动声色摧毁了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仇警的社会能造出配合警察执法的大环境吗?而只要摧毁了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就能激化社会矛盾,就能让被仇警狂潮迷昏了头的普通平民跟犯罪力量搅合到一起对抗警察上街闹事,不知不觉当了“颜色革命,街头暴力”的替死鬼,就实现了“曲线暴乱”。

(“公知”大V“法律党”煽动百姓用暴力反抗共产党,大骂义和团用暴力反抗侵略,对九.一八的“绝对不抵抗”则从不谴责。可见他们的“反抗”与“绝对不抵抗”是怎么回事。)

由此可见“公知”大V“法律党”们的“颜色革命路线图”的关键是摧毁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只有摧毁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才能激化矛盾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刑事问题变成政治问题、实现“刑事问题政治问题来回跳”、化政治大乱为无数刑事小乱、积无数刑事小乱为政治大乱。而实现摧毁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的关键是妖魔化警察。“公知”大V“法律党”们的一切歇斯底里声嘶力竭无不为这一目标。大肆炒作雷洋案同样不例外。

对雷洋案一个号称 “比较到位”的评论说:“一个警察的错变成了警局的错,市局的错,市府的错,央视的错,检方的错。然后一错再错,一个可纠正的偶然错误,变成一种必须坚持的必然错误,变成一种制度的错误,一个政权的错误。请问各位大人们:你们真的觉得合算?”

鲁迅说:“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国人的想像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

而“公知”呢?“一说警察的问题,立刻扯到警局的问题,立刻扯到市局的问题,立刻扯到市府的问题,立刻扯到央视的问题,立刻扯到检方的问题,立刻扯到体制的问题,立刻扯到‘宪政民主’、‘政党轮替’。‘公知’大V‘法律党’们的扯蛋特别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

鲁迅说:“中国的事,此退一步,而彼不进者极少,大抵反进两步,非力批其颊,彼决不止步也”——想纠正“一个可纠正的偶然错误”?“公知”大V“法律党”们根本就不允许:

——雷洋案之前,“公知”大V“法律党”们就已经把中国的一切问题归咎于“制度的错误”了——“宪政民主”、“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政党轮替”、“军队国家化”……陈有西早公开宣布:“依法治国,首先是法律人治国”、“法院与法律人应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科技官僚治国。科技官僚都是谁呢?都是哈军工、交大的、清华的”、“工程师都是造机器的,造机器的方法怎么能够治理好国家?一个问题解决不了,他就拿榔头来硬敲了。所以中国经济运营硬着陆、软着陆不断”、“法政官僚治国就是现在,正在开始。这样说,法律人是不是太不谦虚?没有什么好谦虚的。因为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必然规律。”

——雷洋案一出,陈有西迫不及待跳了出来——不到一周就亲自出马“免费为雷洋家人提供法律服务”,得意洋洋地在微博消息“一个交警的非正常死亡”之上加注评论:“心情好,躲猫猫”;一个月后又公然宣布:“依法治国的要害,就是法指挥枪。”

——不等司法机关给出结论,陈有西就公然宣布“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个罪是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到死刑”、“只有加重情节没有从轻情节”、“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犯罪、伪造证据罪、隐匿伪造证据罪”……

由此可见“公知”大V“法律党”早就憋足了劲安排好,一定要把“一个可纠正的偶然错误,变成一种必须坚持的必然错误,变成一种制度的错误”,一定要把雷洋案闹大,直至变成一场政变:“法指挥枪”、“他们的某些上级,也应负起他们应有的责任”、“央视迟早当被告”、“现在我们把上中央电视台的一个人作为罪犯来追究了,那电视台不汲取教训吗?肯定要追究你的责任”、“你中央电视台不检讨吗?《人民日报》不检讨吗?”、“绝对不会轻描淡写地过去,绝对会走上法庭”、“雷洋案是中共警察权力和公民权利较量非常激烈的临界点”……一旦没得逞马上图穷匕首现:“从此以后人心将与权力彻底分道扬镳”、“先礼而后兵,此后的局势走向,和平之路将极为渺茫。寒冬冰封大概是不可能春风化了的,而将是地火融了的!”“是要把公众逼到搞街头政治”“把温和派逼成激进派,把网络政治逼成街头政治”……

(“公知”们的威胁言犹在耳,就发生了12月28日北京通州三名警察遭到6名凶犯持刀砍伤的恶性袭警事件——巧合?煽动的结果?蓄意的组织?对利用雷洋案搞仇警宣传和街头暴力煽动的效果检验?)

(看到大喊大叫“绝不让我们的子孙命如草芥!”的“人大校友”,忽然想起恶狠狠诅咒下岗工人“你就不配活着!”的“人大校友”——公开宣布人家“你就不配活着”,是不是视人“命如草芥”?而鼓吹乱世、赞美“乱世有自由”呢?是不是同样视人“命如草芥”?——有了张鸣这类公然鼓吹乱世、叫嚷“乱世有自由”的人大“公知”,就有了对自己“绝不让我们的子孙命如草芥!”、对别人“你就不配活着!”的“人大校友”。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有其师必有其徒。王八蛋教授调教出来的王八蛋果然特别王八蛋。)

雷洋案风浪证明,“公知”大V“法律党”们整天叫嚷的“共产党政权非法、必须下台”、“宪政民主”、“政党轮替”、“颜色革命”等等决不是空谈,而有实实在在的“颜色革命路线图”,实实在在的计划步骤和具体行动:“曲线暴乱”、“刑事问题政治问题来回跳”、化政治大乱为无数刑事小乱、积无数刑事小乱为政治大乱——借雷洋案煽动仇警狂潮,借仇警狂潮摧毁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借摧毁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摧毁警察执法所必需的社会环境、剥夺警察“勇于执法打击罪犯”的能力、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激化社会矛盾、煽动暴乱、乘势制造政治危机逼宫政变,实现“法指挥枪”——“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公知”大V“法律党”抓不到军队的枪杆子,就抓警察的枪杆子,反正要搞政变警察的枪杆子也能用。一手抓警察枪杆子的暴力,一手抓犯罪集团恐怖势力的暴力,左右逢源双管齐下,加上早已抓在手里的笔杆子,“公知”大V“法律党”闹“颜色革命街头暴力”、实现“权力更迭”推翻共产党就不再是痴人说梦了。

“公知”大V“法律党”们“刑事问题转化成政治问题、把政治问题伪装成刑事问题、刑事犯罪与政治颠覆相结合,恐怖活动与政治运作相结合”、“刑事问题政治问题来回跳”的“颜色革命路线图”是一个极其狡猾毒辣而又极其现实的威胁,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标准作业公式——关键是摧毁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摧毁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的关键是煽动仇警舆论狂潮。只要煽起仇警舆论狂潮,不用“公知”大V“法律党”公开号召,行使警察现场绝对执法权所必需的社会环境就不存在了。“公知”大V“法律党”可以达到目的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一个字不花就能老百姓上当受骗白给自己当替死鬼。

要挫败这一阴谋,就必需粉碎仇警舆论狂潮。要粉碎仇警舆论狂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就必须坚持两点论:对警察既要求勇于执法打击罪犯,又要求尽量避免伤及无辜;既看到成绩,又看到问题。对警察本身的问题决不回避。借口揭露问题否定成绩、只准说坏不准说好、全盘否定警察的本质、借“避免伤及无辜”否定“执法打击罪犯”,就是破坏中国警察的现场绝对执法权、破坏实施现场执法权所必需的社会舆论环境,就是在煽动暴乱。

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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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执法权 要害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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