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的另一面是风险:互联网巨头不能仅仅成为赚钱工具

网约车平台运行的不规范与其集聚的海量用户及社会资源形成了鲜明对比,也引发了要求“关停”、“严打”的舆论愤怒。毫无疑问,迅速聚集海量用户和财富,成长为“超级独角兽”甚至互联网巨头,也并非就“大到不能倒”,它不应仅仅对投资人负责,不应仅仅成为一个赚取财富的工具,而必须认识到用户才是其立足的根基。

利益的另一面是风险:互联网巨头不能仅仅成为赚钱工具

空姐深夜乘网约顺风车遇害,连日来成为整个互联网热议的刷屏事件。一个刚刚踏入工作岗位的青年在花样年华凋零,引发公众对受害者及其父母无限同情;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证据将嫌疑指向顺风车司机刘某华,提供顺风车平台服务的出行平台也颇有些面临“千夫所指”的舆论困境,以至于被网络“围殴”。

受惠于互联网信息的发展,案件细节被披露得越来越多,正在形成接近于事实真相的“线索拼图”。就目前公布的情况来讲,尽管网约车平台在事后发表了言辞恳切的道歉声明,悬赏百万寻找重大嫌疑人刘某华,并且深刻自查、暂停顺风车业务运营;但无论是媒体披露的该嫌疑人几年前曾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成植物人的前科,还是出行平台自查发现其曾经被投诉性骚扰未被妥善处理、盗用其父账号却能通过安全措施审核的事实,越来越多的情况表明,出行平台对事件发生有着不可回避的责任。如果该顺风司机最后真被确定为作案人,则网约车公司也要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如何,一个生命的消逝,都是永远无法换回的悲剧。无论是罪恶的凶手,还是可能在其中要分担相应责任的出行平台,都必须承担舆论的批评与公众的拷问。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对于在其中提供了“中介”和“桥梁”作用的出行平台,除了要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是否还要承担其他的责任,甚至这种出行平台本身的存在,是否也要面临法律的质疑?

不可否认,作为新的分享经济或共享经济的新模式,作为互联网新经济、新业态的出行平台,从其诞生起,就面临着广泛的争议,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迄今不能合法运营。在我国,自从类似于淘宝这样的电商平台、滴滴这样的出行平台、小猪这样的短租平台等互联网新经济平台诞生以来,平台责任就成为聚讼纷纭而又始终难以给出一定之论的大哉问。

从社会学上说,自古以来,平台就是人们从事某些活动的常规组织工具。传统上人们进行交易的集市是平台,近代以来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是平台,甚至就连国家也是一种平台。但显然,互联网新经济平台有着更大的信息技术优势和聚敛财富能力,滴滴已经能为超过4.5亿用户提供全面的出行服务,日订单已达约2500万,同时还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城市建立智慧交通解决方案,极大地方便了人们出行和优化交通状况。但利益的另一面是风险,“滴滴黑产”位列广东警方公布的2017年度十大网络安全案件,涉案虚假账户有几十万个,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2016年3月深圳警方的一次盘查发现,该市网约车驾驶员群体中发现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国外打车巨头Uber、Lyft等也都被曝出过安全问题。在网约车领域,司机刷单、中途退单、“马甲”车经营等行为经常发生,暴力犯罪、性犯罪也并不鲜见。

网约车平台运行的不规范与其集聚的海量用户及社会资源形成了鲜明对比,也引发了要求“关停”、“严打”的舆论愤怒。毫无疑问,哪怕网约车公司凭借其新的运行方式与经营模式,迅速聚集海量用户和财富,成长为“超级独角兽”甚至互联网巨头,也并非就“大到不能倒”,它不应仅仅对投资人负责,不应仅仅成为一个赚取财富的工具,而必须认识到用户才是其立足的根基,切实履行其平台责任,做到“大到必须好”。

在此次空姐遇害案中,涉及到的是顺风车而非专车,相关出行平台无需承担承运人责任,但并不表明它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作为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顺风车出行平台对车费进行了抽成,它就有义务为乘客匹配符合资质的安全车辆;即便没有抽成,出行平台利用顺风车吸引了用户、增强了用户黏性,同样获得了利益,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对顺丰车车主及车辆资质的严格审核,对乘客提供安全用车指导,及时处置投诉并淘汰有问题车主,完善网络系统避免刷单、冒用或盗用账号,对夜间乘车提供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等。顺风车平台不是“雷锋”而是经营主体,在发生事故时,当然要依法承担责任。既有对乘客的责任,也有网络安全法所规定的网络运营者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互联网新经济平台要一棍子打死。无论是为亿万乘客提供的出行便利,还是为智慧交通所做的贡献,网约车出行平台都显示出了它强大的服务功能和巨大的社会价值。悲剧发生了,人们可以反思,但不能无法自拔。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科学严密的规范和公正有效的监管,使互联网新经济平台在做大的同时变得更好。

规则供给要进一步加强。虽然交通部通过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客观上对网约车进行了规范,但对于顺风车这真正的分享经济,反而未予规制,而是交给各地自行出台规定和监管。比如在北京,管理顺风车的主要还是五年前发布的《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事发地郑州也曾试图出台关于合乘的规定,但迄今未果。事实上,对于顺风车这真正的分享经济,应该鼓励出行平台介入,并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对于至关重要的安全保障问题,要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形成合力,尽快出台规定,将其纳入到规范管理之中。

监管部门也应该更加积极主动。互联网新经济规模大、变化快、形式新,在传统工业时代形成的相对“被动”监管思路就需要革新。对于明显利民便民的互联网新经济,监管部门应该以高度的敏锐性随时保持关注,密切调研,掌握规律,出台政策,及时监管。尤其是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系统思维,为新经济平台所必须的用户验证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打通部门壁垒,在形成监管合力的同时,增强服务能力;而不能平时消极无为,等出问题了才处罚或关停。

信息化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网民大国,也是互联网新经济最活跃、应用场景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新事物总会遇到新问题,但问题不是发展的障碍,而是攻坚的号角。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既要有解决的智慧,也要有包容的耐心。尤其是互联网新经济平台,既要抓住难得的机遇,做大做强;也要秉持正确的价值观,“大到必须好”。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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