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也能做“清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观感

在案件审理环节,重视民意,也能善用民意,将民意引导到最适合发挥作用的审判领域,使民意的代表/传达者——人民陪审员精准行使司法权利就是这部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发点。而这部专门法也是对人民行使司法权利空前重视的产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一块坚强基石,也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部保障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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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也能做“清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观感

在我们一般人关于诉讼的常识里,普通人在一场诉讼中有三个角色可以担当——原告、被告、证人。诉讼之外,能担当的角色,或者庭审现场的旁听者,或者庭审现场之外的旁观者。

这样的角色担当是历史时期千百年里,中国历代政府司法实践给普通百姓规定的角色。至于说,百姓是否能影响案件审理的走向,基本别想,要想,可以做梦:遇上了包拯和海瑞。不过,在1949之后,这个情况有了大改观,普通百姓是可以参与案件审理的,比如:

【195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第六条 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
1954年 《宪法》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3年9月2日修改)】

还有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不赘述了。

依照如上的法律条文,普通百姓是可以以“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当中,对案件的审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普通百姓自己就有做“青天”式人物的可能,可以对案件的审理做积极地、有益的贡献。但是,即便有这么多法条赋予普通百姓不小的司法权力,而且见诸于法律条文的时间也不短了,几乎与共和国“同龄”,可是,“人民陪审员”这个词,以及这个制度对大多数人来讲还不算熟悉的,原因何在?因为在最近一些年里,这个制度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弱化了,比如说: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一条法律的文字里,有“或者”二字,这二字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就可以被理解成: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理,也可以不参与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是否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呢?法院看着办。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参与组成合议庭的权利很容易会因为一些原因而被无视、漠视——比如非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行业,对法律知识的陌生、审理程序的生疏等等,也许会使法官们产生累赘感,这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事件中就几乎等同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也就少见,甚至于不见,所以人们对于这个人民陪审员及其制度当然也就不很熟悉了。

这个法律条文中的“或者”导致的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缺位,使得法院对案件审理的结果只能是司法人员依据法律条文做出的职业化、专业化的审理结果,是合法的;但是,是否合乎普通百姓心中的“道德”、“情理”的标准,这个就不好说了。

毕竟法律制定者制定法律,考虑的是最一般最普遍的常态,对于特殊案例中的特殊案件背景绝不可能都事无巨细全部考虑到,那么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出现“合法”——合乎法律条文,但是不合“情”——事实上的公正难以保证的案件审理结果其实不鲜见,往轻了说也会被认为是“官僚主义”,这样,百姓与司法机构的距离就远了,这对中国的法制建设绝不是个好事情。倘若这样的案件审理结果被民意反弹的话,法院可就难堪得很了,分明是合法的判决,可是事实上却难说公平,不被民意认可;更遑论法律该有的教育民众的一一从哪里说起?这算怎么一回事?

尤其是现在大量的关系到普通人切身利益的案件——拆迁、环境保护、食药安全之类设计群体利益的案件,如果法院过分执着于“专业化”,精准地按照法律条文“一丝不苟”的话,引发的负面作用足够能达到“被社会各阶层广泛关注”的地步,足能导致人们对政府行为是否公平、公道的质疑,这样的负面印象累积下来,导致的负面社会效应是灾难性的。所以,使法院的审理结果在不与法规条文的规定抵触的前提下尽量体现、照顾民意民情、民间的道德准绳这是一门高级的“艺术”。

无论什么样的高层级“艺术”,都有民间的原型与素材,这是埋头于案牍、公文中的职业司法人员不可能腾出大量时间予以调查、了解的生活深处才有的草根现实。那么,沟通草根现实与法律条文就必须有这样一类人来完成——人民陪审员。而这类人并非专业司法工作者,而是普通非专业人士,也正是这个“非专业”性,才是沟通生活深处现实和专业法律条文的桥梁。这样的“非专业性”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反映出的民意不受专业法律知识的“过滤”作用最本真地提供给案件审判员们作参考——案件的审理结果要体现民意,尤其是体现民意中的公序良俗。

除了事关民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审理需要特别注意考虑民意之外,还有一类案件——行为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尤其要注重民意,尤其要把民意的反应放在重要地位。

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刑法》的法律条文能将罪犯绳之以法,但是,对于某些行为极端恶劣的刑事案件“依法办事”恐怕难以服众,比如披着教师外衣的校园禽兽们对幼女的残害。现在的现实中,绝大多数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仅有的一个孩子就是他们未来所有的指望。孩子们在学校出什么事情对整个家庭的打击恐怕未必次于歹徒用菜刀对小孩子的砍杀了。校园禽兽们的兽行如果仅仅“依法办事”不虑及民意的愤慨,这对社会安定是个绝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百姓对政府的正面看法,网络上对类似案件的跟帖、评论足以说明一切。

其实呢,追本溯源,对刑事犯罪者加以惩治的刑法就来源于古老的血亲复仇。在没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公权力(政府/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安定的远古,或者无法诉诸法律的天高皇帝远的边远地方,血亲复仇是制衡犯罪,维护社会内部和平安定的“根本制度”。但是,如果有这么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公权力(政府/国家),这个复仇的权力就由这个公权力接管、代行。那么接管、代行这个权力的公权机关对刑事罪犯的惩治,就必须要有足够的力度,甚至于残忍性。

否则,首先不能平复受害者亲属的仇恨情绪,那么这些人的近亲属会不会自己做出杀人偿命的合乎道德标准的正义行为呢?再次也不可能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试想:偷人十万块钱,罚没罪犯五十块可以么?对于行为特别恶劣,负面影响特别巨大的恶性刑事案件,在“依法办事”之外,也要考虑民意的愤激情绪,加重惩治力度,做到“从重、从快、从严”。而民意如何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去?人民陪审员将民意代为传达给法官,让民意有合法的,顺畅的,而且还是堂皇的渠道、形式传达给法官,并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去。这也是人心所思民心所向——要多听老百姓的意见。这样一来,就不会有庭审之外人群聚集等让人不安的现象出现。

而且,我们还要明白,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曾有的、现实中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甚至于在很长时间内也不可能会完全杜绝的司法腐败与“黑箱”现象仍顽固的存在,引入人民陪审员就有对这种腐败现象作监督的作用。

所以说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巨大。为强化这个工作,切实赋予人民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使人民的这个权利有法可以维护,行使权力时有法可依势在必行。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就是对人民依法参与审判的权利的保障和保证。如该法开头有部分所言: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而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乃是权利和义务,这在这部法中也说的很明白:

【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确保这个权力,制定这个法律,制定专门的法律,就是为建设法治社会打下了一根坚强的柱石。

不过,专业法律知识欠缺是百姓以及百姓中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固有的弱势。而这个弱势,就有可能在需要很高专业法律素养的庭审中起不到陪审员应有的积极作用。因为这个固有的不足,百姓中选出的陪审员也不可能、也不便于在任何案件庭审中参与意见、反映民意的。那些案件审理本身是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普通人绝不可能样样都有有见地的意见,所以,对于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的案件也要做专门的划界——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或者对百姓切身利益有间接关联的其他案件都该在划界之内,其他专业性太强的案件,越俎代庖并非好事。民意有它最适合的领域,而并非能解决一切的万能灵药,这样的药,世上也没有。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做了这样专门的范围划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在案件审理环节,重视民意,也能善用民意,将民意引导到最适合发挥作用的审判领域,使民意的代表/传达者——人民陪审员精准行使司法权利就是这部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发点。而这部专门法也是对人民行使司法权利空前重视的产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一块坚强基石,也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部保障大法。

如此,百姓也能做“清官”!

【长河红阳,察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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