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景胜:再有衡东血案警察能否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

现场警察有临机处置权,现场是否危急只能由现场警察判断。对现场危险性的判断只要当时警察的判断是合理和有根据的,警察就可以、就应该出手,且事后无责。现场警察处置权、处置过程、处置手段的精髓就是迅速果断、精准高效。传统法学理念需要与时俱进,在血淋淋的现实中反观警察危急现场执法处置中的人权保护和限制公权力这两种说法急需质疑、澄清及合理阐释。舆论对警察使用武器应给予更多专业性、法制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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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景胜:再有衡东血案警察能否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

9月12日晚,湖南衡东县发生驾车伤人恶性案件。截止9月13日上午10点,已造成11人死亡,44人继续住院治疗。该案社会影响巨大而恶劣。有必要反思一个问题,如警察在衡东血案现场或将来再发生类似案例,警察能否当场击毙正在实施暴力作案的嫌犯?

大家可能会说,当然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就包括对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该条例还规定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如现场危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如果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一般情况不得使用武器。但上述场合如果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虽然法律给警察上述法定权力,但实践中警察现场执法实施应急强制手段使用武器时能否毫不犹豫果断出手,在最危机时刻勇敢出枪击毙歹徒?笔者认为未必,考虑近年我国警察执法现状及法学界、舆论场对警察执法及用枪的传统学术思维和评头论足,强大舆论场对警察现场临机处置死亡后果社会影响的巨大压力,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的认识,警察现场不会放开手脚大胆执法、大胆使用武器,警察会担忧处置后果如击毙嫌犯遭社会舆论炒作会不会影响自己职业生存和发展。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分析。

一、现场警察畏手畏脚犹豫不决将酿成惨案,后果尤甚,教训惨痛。2017年1月19日,澳洲墨尔本闹市区发生惨案:一瘾君子劫持女友后驾车乱撞,导致5人死亡37人受伤,死者中包括一名3个月大的婴儿。惨案发生后,当地媒体广泛质疑:墨尔本警方为什么如此无能、无所作为?因为该瘾君子驾车在大街上撞人持续5个小时,警方竟然不能用警车拦截或将嫌犯击毙。因为十几年前,墨尔本南部地区发生过一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例,也是一名瘾君子毒瘾发作在街区驾车乱撞。当年当地警方迅速、果断出手,直接把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瘾君子当场击毙,没有任何市民在这次事件中受伤。

这本来是一件该表扬的案例,却不曾想当年澳洲媒体及民众与今天中国某些媒体和键盘侠一样指责警察过度执法:不该击毙嫌犯,他也就是毒瘾发作,本不是坏蛋,警察应该用车辆来逼停他等等具有道德感的清新言论居多。社会舆论同情驾车撞人的瘾君子,导致当时参与行动的4名特警接受了长时间的调查。虽然最后没有被开除解雇,但直接影响了4人的职业生涯。于是澳洲警察在舆论“引导”下变得聪明而缩手缩脚。

所以2017年1月19日,当瘾君子连续开车撞人的时候,跟在后面的澳洲警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连续7次向上级请示可否开车追击拦截,7次被上级否决。而且现场警察不是申请开枪射击,仅仅是申请开车拦截也被否决了,如此酿成了震惊世界的惨案。

吕景胜:再有衡东血案警察能否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

二、现场警察有临机处置权,现场是否危急只能由现场警察判断,有合理理由支撑警察现场对危急性的判断,警察就应该果断出枪击毙歹徒。警察现场执法权、现场处置行为及措施应有一定主动性、机动性、灵活性,即临机应变,现场警察拥有一定现场裁量权。因为:

第一、由于现场的复杂性(对象、场景、情节的复杂性),警察平时训练、法律法规和教科书给不出应急处置措施的所有答案。教科书及法律法规不能覆盖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具体警情;

第二、许多重大案件现场分为第一现场、场外指挥、总部指挥等等,即使有通讯联络,且强调要服从场外统一指挥,但只有亲临第一现场的警员最了解现场情况。如反恐人质现场,只有进入莫斯科轴承厂文化宫大楼剧院(2002年劫持人质事件)的警察才了解剧院内真实境况。

如果原计划2小时后解救人质总攻开始,但第一现场特警发现恐怖分子已发现警方意图和计划,准备提前引爆爆炸装置,现场特警发现嫌犯意图来不及请示能否出手?当然应该出手。因为一旦引爆,原有再周密的计划也毫无意义。现场瞬息万变、危急万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即将或已经造成损失,现场警察如果还畏缩不前、缩手缩脚,不仅助长嫌犯嚣张气焰,且一定是血光已现、血案既成。

三、对现场危险性的判断只要当时警察的判断是合理和有根据的,警察就可以、就应该出手,且事后无责。现场警察处置权、处置过程、处置手段的精髓就是迅速果断、精准高效。

吕景胜:再有衡东血案警察能否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

现场的危险性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危害的可能性,即我们常说的危机;二是危害的现实性,即已发生的可感可见的危害性后果。对这两者形式的感知现场,警察与事后评论案件的学者、律师、媒体完全不一样,不在一个层面上。现场的紧迫感、压力、危险只有现场警察能最大限度真实感知,事后评论者并不一定能真实感知。要解决、遏制现场危机、危害,只要事后认定警察当时感知的危机、危害的存在是合理和有根据的,那么警察当时的出手、应对、开枪就是正确的。

也许有的案件危害后果并没有出现,但不能以危害后果没有实际产生而责难警察执法过度,如已将持刀者击毙,百姓、警察却并未受伤、死亡。危机的可能性向危害的现实性转化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现场警察的处置权和应对就是两个基本任务:一是将危机消灭于未然或萌芽状态,切断危机转化为危害的可能性;二是面对已经发生的危害采取措施遏制损失加剧和扩大。所以嫌犯举起打火机要点燃炸药的瞬间就该被一枪毙命,而不是点燃后才击中要害部位;嫌犯对人质举刀割喉的瞬间就该被一枪毙命,而不是刀落人亡才击中要害部位。

在危机可能性状态就可以使用武器或开枪是多数国家警界惯例,所以我们看到美国警察对持刀走向警察不听警告者直接开枪击毙。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及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公安民警可以使用武器。此处“危及”两字,既包含危机可能性也包含危害现实性。

四、传统法学理念需要与时俱进,在血淋淋的现实中反观这些理念,多年来有关警察现场执法处置中的两个误区急需质疑、澄清及合理阐释。 第一个问题是人权。哲学层面、大学课堂、学术论文上所讲的人权与现场血腥、残酷、危急境况下所谈的人权不是一个层面,不是一个内涵。哲学层面、大学课堂、学术论文中所谈的人权是概念、道义、论证,是抽象的,是关于一个群体的权利。现场血腥、残酷、危急境况下的人权是具体的鲜活的生命,关系到公众生命及家人,关系到警察生命及家人。

人权不仅仅是学者文献、理论演绎中的宗教和神话,而是残酷事发现场中活生生的血腥实践。现场的人权事关三种人:嫌犯的人权、公众的人权、警察的人权,再具体点说即三方各自生命的伤与亡。三者比较,笔者认为少来点理论文献、宗教意义上书生梦呓般的“人人平等”,公众与嫌犯比较,公众的人权重于嫌犯;警察与嫌犯比较,警察的人权重于嫌犯。

因为嫌犯违法在先已经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其“人权”再高于、等于公众和警察的人权,无道义基础和法律根据,所以法律规定危险出现,即将危及和已经危急公众、警察生命安全就可使用武器或击毙。否则嫌犯持刀砍伤砍死的公众和牺牲的警察就会更多,更多家庭将失去亲人,更多警察家庭将失去儿子、父亲、丈夫。对此,昆明火车站恐怖案、新疆七五恐怖案等等即是最好的诠释。昆明火车站血案发生半小时后警察才开始才敢于用枪,开枪警察事后回忆开枪后很害怕事后被当作违规被处分,但一看到身边被害者尸体又放心又释然了。

第二个问题是所谓限制公权力。节制规范公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公权力要谦抑等等这些法学传统日常话题要分不同情况、不同语境讨论,即要分平时和“战时”,战时即常见的危机、反恐、抢险等等。平时强调限制公权力如保护嫌犯权利、禁止刑讯逼供、规范执法、防止执法过度都是必要的。但战时危急时刻警察所代表、所行使的公权力恰恰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现场裁量、现场“扩张”,如紧急道路管制、封锁现场、强力围剿、追捕击毙等等,此皆为保护更大利益、保护公众及社会秩序,且强调仍然在法律法规前提下。

五、舆论对警察使用武器应给予更多专业性、法制性解读。这里特别应强调三点:一是目前社会执法环境恶劣,少数人道德法制观念沦丧,刁民、暴民、地痞流氓牛二也不要再用“人民”、“公民”的名义说事,人渣不代表人民、公民,只是个体违法者、犯罪嫌疑人。

二是违法者、犯罪嫌疑人其违法犯罪行为及手段越来越恶劣、暴力、残忍、血腥,社会危害性巨大。依据警察法所确立和允许的制服力、控制手段武力升级原则,即抗法者、袭警者用殴打警察可用警械,袭警者、犯罪嫌疑人用刀警察可用枪,面对恶性暴力犯罪行为实施更高级别武力于法有据,且对保护国家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警察牺牲有利。

三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警界不可能有足够经费、场合、实战机会供各国多数警察在血腥、残酷、急迫现场训练先击中大腿再击中心脏。在动态对抗中以整个身体为射击目标都不一定击中,更奢谈什么身体具体部位为射击目标完全是脱离现场的胡扯。击中大腿动脉出血的危险一样存在,国内外诸多案例中也有即使击中歹徒,歹徒仍疯狂施暴继续作恶实施攻击,所以国外警察在危急现场经常连发数抢击毙歹徒。此外,国外警察教学视频中我们常看到歹徒与伤害对象近距离时歹徒出刀速度比警察出枪动作还快,对现场人员危害巨大。

吕景胜:再有衡东血案警察能否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

学者、律师和舆论行使话语权时即使不能较深沉潜于警察行业的专业性、特殊性,也该保有一份基本的明智和敬畏,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体会一下危机现场处置感和现场残酷血腥感再发声。

庆安警察开枪遭舆论质疑后给警界用枪带来极大社会压力,张磊合理用枪致执法对象死亡的八年刑期换来的是中国警察不敢用枪的退缩和软弱。“人权、生命重要”的正确政治也不断叩问、敲打着警察用枪的敏感神经和脆弱心灵。危急、危难现场警察自身的安全和公众的安全在道德的绑架中命悬一线、赋予苍天。

错误执法理念、错误舆论引导妖魔化警察的负面社会后果会让中国警察如墨尔本案例中的澳洲警察一样,在现场缩手缩脚、无法作为。畏惧、消极,怕开枪、怕后果,被捆绑手脚的警察以血肉之躯与歹徒殊死搏斗大大提高了流血牺牲伤亡概率。8月6日四川仁寿县警察错过最佳战机牺牲前才开枪击毙歹徒实在可惜,警察连自己都不能保护何以保护公众、保护社会?

【吕景胜,察网专栏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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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警察 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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