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死刑存废的中国立场

从当前实际国情出发考虑,取消所列九项社会危害极大的死刑罪名的时机尚不成熟,我个人坚决反对取消。保留死刑震慑而慎用,才是两全之策!

王小石:死刑存废的中国立场

 

据媒体报道,我国现行刑法拟取消9项刑事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获得主张废除死刑人士的支持,主要理由是:第一,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减少死刑罪名能够体现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第二,死刑对于严重犯罪并无有效威慑力。第三,近年来冤假错案引发社会关注,减少死刑罪名可以规避冤杀。第四,非暴力经济犯罪并不直接危害他人生命,率先全部取消死刑是合适的。这些理由值得商榷。

一、中国死刑罪名的存废与增减不应以“世界潮流”为标准,而要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定

一个国家的法律好不好,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有发言权。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国自宪法以下的整个法律体系,长期被某些学者攻击为不合西方国家为代表的“世界潮流”,事实上是否定中国法治秉承的社会主义政治立场。伴随着中国坚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突飞猛进,而被誉为“世界潮流”的西方国家遭遇严重经济危机复苏乏力,这些声音渐渐已成支流、末流。

主张废除死刑者常引述这样的数据,世界上已有70%以上的国家废除或超过十年未使用死刑。而另一个更重要的数据是:在总人口数排名前十的大国中(中国、印度、美国、印度尼西亚、巴西、巴基斯坦、俄罗斯、孟加拉、尼日利亚、日本),仅有巴西和俄罗斯两国废除了死刑,而其他八个国家都保留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人口占全世界人口的65%,若以人口数量来评估,保留死刑才是所谓“世界潮流”。

新中国死刑罪名增减的过程一直秉持中国立场,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民国期间,军阀割据,盗匪横行,社会暴力犯罪基本是失控的状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通过深入到基层的强大组织能力,短短几年便大大改善了社会治安状况。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中国并没有制定完整刑法典,惩治犯罪主要依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此时期死刑是必要的惩办教育手段。毛泽东在1953年谈到为何要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时说:“杀他们两个,就是救了二百个、二千个、二万个啊。我说过的,杀人不是割韭菜,要慎之又慎。但是事出无奈,不得已啊。问题若是成了堆,就是积重难返了啊。”坚决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有效地遏制了干部队伍的腐化风气蔓延,巩固了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权。1979年中国首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一切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统一由刑法典加以规定。1979年刑法共设置了27种死刑罪名。我国刑法的制定工作,是在彭真同志主持下进行的。彭真同志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上,特别强调:“刑事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

改革开放以后,党的中心工作转到经济建设,经济体制也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犯罪的空间、数量、手段和危害远远超过了计划经济时期。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强调:“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同志也曾指出:“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这正表达出死刑设置的灵魂所在,死刑不仅仅是惩罚罪犯本身,更是震慑、警示、教育其他人,从而起到减少严重犯罪的作用。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政治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秩序有效运行,惩治恶性刑事犯罪,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死刑罪名增加至68种,其中包括现存大多数的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处罚。这13项死刑罪名不仅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而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都不大,属于把非常时期从重处罚调整回正常处理的基调上来。这次减少死刑罪名与1997年增加死刑罪名一样,都是从中国经济、社会的国情实际出发,并非简单为追随“世界潮流”。

废除死刑并不能理所当然的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保留死刑震慑下的社会治安好转、犯罪率下降才能体现文明进步。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矛盾未充分缓解的发展中国家若不顾国情地效仿欧洲国家废除死刑,反而会对国家安定发展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中国死刑罪名的存废与增减不应以“世界潮流”为标准削足适履,而要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态势的现实需要而定。

二、死刑具有遏制严重犯罪的威慑力,我国在当前阶段仍需要这种威慑力

加罗法洛是主张主张保留死刑的着名刑法学者,而且他是从统计分析的结论中寻找保留死刑根据的第一人。针对主张废除死刑的所谓世界性趋势,他以法国与意大利开始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后犯罪率直线上升为例,证明死刑具有明显遏制犯罪的一般预防功能。同时,针对以终身监禁或流放取代死刑的主张,他提出,社会的发展已使罪犯不再存在使之与世隔绝的可流放之地,而且即使在终身监禁的情况下,罪犯也可能加害同监犯或监管人员,或者越狱脱逃。因此,死刑的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功能是终身监禁所不可比拟的,唯有死刑才能使危险性极大的犯罪人永不再危害社会,实现社会防卫的目的。

不独是法国与意大利,也有其他国家在彻底取消死刑后同样引发犯罪率攀升,甚至迫使社会公众开始呼吁恢复死刑。十九世纪便废除死刑的巴西就是典型案例。《圣保罗报》2007年曾调查巴西25个州的约5700名居民,占受访者55%的民众赞同恢复实行死刑,比上一年上升了4个百分点。巴西民众支持恢复死刑的主要原因是社会治安越来越差,杀人、抢劫等严重案件频发。在巴西民众最担忧的问题中,“司法无力”被列入前三项。按照目前的巴西法律,有一条凶杀命案的罪犯量刑最多监禁20年,在服刑期间只要没有不轨行为,通常不满7年就可出狱。有人批评说,这样“善良”的法律规定反而像是对严重犯罪的鼓励。因此巴西民众纷纷呼吁在刑法中恢复设置死刑,希望以此来控制住暴力犯罪率的不断攀升。

美国曾于1972年在全国范围内暂停执行死刑,由于暴力犯罪率急剧上升又在1976年恢复执行死刑。据美国死刑信息中心资料显示,1977年到2007年6月30日全美执行死刑总数为1086人。美国盖洛普民调2014年10月新公布的民调结果显示,63%的美国人支持保留死刑,该比例与过去7年几乎一致。虽然美国经济发展水平高,但不同族群间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社会矛盾较为激化,而且枪支、毒品泛滥,因此暴力犯罪率居高不下,美国立足本国实际国情最终选择保留死刑。

全球50大最暴力城市评选也能从侧面反映取消死刑部分国家的治安状况。墨西哥智库根据每10万人死于凶杀案人数排名,评选出2012年全球50大最暴力城市,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包揽45个名额,其中大多数是拉美国家的城市。普遍取消死刑的拉美国家人口虽然只占世界人口总数的8%,凶杀案比例却占全世界的40%。废除死刑对于这些国家暴力犯罪率的高居不下很难撇清干系。

从上述国家案例、数据可知,死刑对于严重犯罪具备有效威慑力,这正是众多人口大国保留死刑的根本原因。而从中国的司法实践也能看到,大多数一审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都会上诉以求轻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同样证明死刑对罪犯具有威慑力。中国在当前发展阶段仍需要这种遏制严重恶性犯罪的强大威慑力,来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规避冤杀无辜,应该通过审判中的慎用死刑以及最高法严格复核来实现

我们来看看出现极少数冤杀无辜案的成因,无非是整个司法系统工作链条中有环节“失误或失职造成冤案”,而不是“死刑造成冤案”。终身监禁固然能保人一命,给蒙冤死刑犯一个翻身的机会,但那些失去自由的岁月,同样无法弥补。取消死刑并不能避免冤案发生,反倒会让更多本应受到公正惩罚的罪犯逃脱死刑惩罚,如此因噎废食得不偿失。

设想若以终生监禁来全面代替谋杀罪犯的死刑,这是不是等于规定罪犯可以选择以自己的自由换取他人的生命?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应视为刑法认可的基本权利。而人的不同基本权利是不能对等互换的,因为这违背了不同人之间的同一基本权利应该平等这一普遍原则。更进一步,废止死刑,必然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不仅牺牲受害者的基本权利,更主要的是伤害了刑法的公正性。

事实上,在中国历年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误判死刑的比例也非常小。备受部分法学家推崇的美国死刑诉讼程序尽管复杂,而且死刑上诉平均耗时11年,但是仅从制度设计上看,美国复核法院不管事实审,因此死刑案件只有一次事实审理的机会。而我国死刑改革后规定死刑必须经过中级法院一审和高级法院开庭二审、最高法院复核审,在我国死刑案件事实被查明的机会要多于美国。

后续我国仍应该通过审判中慎用死刑以及最高法从严复核来规避冤杀无辜。同时提升司法体系的运作透明度和规范性,最大程度规避侦查、审理、判决、复核等环节出现工作失职或失误。

四、非暴力犯罪应该全面取消死刑的观点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应考虑社会危害程度

中国现行刑法对刑事罪名设置死刑的原则并不取决于是暴力犯罪还是非暴力犯罪,而主要考察该罪名的社会危害大小,逻辑出发点是通过死刑震慑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安全。因此,对于社会危害极大的非暴力犯罪,也应保留死刑高压震慑,压制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我们可通过拟取消的9项刑事死刑罪名实例来具体分析。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原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这四个罪名显然都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甚至远远超过暴力谋杀犯罪的社会危害。谋杀还是有针对性、受害者数量有限,而这几项犯罪若失去死刑震慑施行出来,受害者的规模可能要大上十倍百倍。8月12日天津瑞海仓库发生的化学危险品大爆炸已造成135人遇难,另有38人失踪。走私核废料和武器弹药显然对人民生命安全危害更大,正如前总装备副部长李安东委员举例说,一杯高放射性的核废料就能污染整个洞庭湖,那么饮用洞庭湖水的居民会死多少人?这种犯罪就更需要保留死刑来震慑阻止。

 

王小石:死刑存废的中国立场

 

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冲击我国金融安全防线的严重经济犯罪。因此金融经济战、意识形态战和生物安全战就成为可能性最大的战争形式。试想若失去死刑震慑,伪造货币、走私假币、集资诈骗必将更加猖獗,若颜色革命境内外势力借机煽动群体事件潮制造社会恐慌动荡,就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安全造成严重冲击。尤其是集资诈骗犯罪,各地已经发生由集资诈骗引发受害者自杀的多起案例。社会危害极大,不仅直接危害受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至于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都是对妇女的严重伤害,尤其是强迫卖淫罪,不可避免地带有各种暴力,而且是长期对妇女的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摧残,比保留死刑罪名的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就在最近破获的一起特大强迫少女卖淫案中,以22岁襄阳男子倪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组织、引诱、强迫30多名少女,到宜昌4个卖淫窝点卖淫。受害人多数未成年,最小的仅14岁,最大的也不过19岁。如此令人发指的罪行频频见诸报道,不保留死刑震慑,恐怕只会更加泛滥。

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罪名作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遏制社会危害极大的经济犯罪,保障国家正常健康的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追根溯源,自200多年前贝卡利亚以着作《论犯罪与刑罚》提出应全面废除死刑思想以来,废除死刑的法理基础在于人道主义的“人权论”。“人权论”者认为天赋人权,社会无权剥夺任何人(包括罪犯)固有的生命权,推理得出死刑有违人权,因此要废除死刑。这种表述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予以了正面彻底的批判。首先,马克思指出人权不是所谓“天赋”的,而是历史发展的社会的产物。第一代人权论体现在国家意志中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为标志的。两篇文件原文中所用主体都是“all men”而不是“all person”,说明那时的人权只适用于所有男人。此后社会进步才把人权赋予所有人,人权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由生命权利到发展权利、政治权利、言论权利乃至环境权利。社会赋予人以人权,因此社会自然也有权剥夺危害社会成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罪犯的诸项人权。其次,马克思指出人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马克思观察分析的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中,资产阶级无疑地享有相对无产阶级更为优先的人权。体现在法律体系上,出保证金保释制度以及经济犯罪先行废除死刑都是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的人权。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权利,而严重侵害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则是处在社会主义人权这把巨大保护伞之外的,因此对犯罪分子动用包括死刑在内的专政手段来惩戒是具有法理正义性的。恰恰是犯罪分子剥夺或要剥夺其他众多人的人权在先,对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正是为了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广大人民的人权。

习近平总书记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但死刑也是规避严重犯罪的教育手段,关乎民众切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死刑罪名”论证过程同样应慎之又慎。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距离经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社会治安态势仍比较严峻,2014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数量同比上升7.24%。从当前实际国情出发考虑,取消上述所列九项社会危害极大的死刑罪名的时机尚不成熟,我个人坚决反对取消。

保留死刑震慑而慎用,才是两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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