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非法何以可能
本文原载于《清华法治论衡》(第21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版。
原标题:“法治”非法何以可能——评《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
导论
在晚近以来的历史长河中,虽然对法律、道德和政治秩序一直存在来自内部与外部的批评,然而,可以说,此等批评基本上是针对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以及应然与实然之间差异的强调。西方法律思想的根本基石及其世界观,在很大程度上,仍未受到实质性的挑战;虽然资本主义民主仅是一种有限的阶级工程,然却是较之集权主义秩序的一种进步,应当得到维持。法律话语,无论是自由的抑或激进的,仍旧深深地根植于西方的价值与传统,鼓吹德沃金观念中的所谓“法律的帝国”(Law’s Empire)[1]。在这个“帝国”中,虽然法治几乎从未被谨慎地加以界定,但其内涵常常却被暗示具有某种积极意义。法治成为人类之间交流的波兰尼意义上的“隐形知识维度”的一部分(第12页),它往往被视为具有一种“不言自明的善”(unqualified good)。[2]而且,冷战的结束意味着所谓的“历史的终结”,这被阐释为西方自由民主模式的胜利。而鉴于法治与民主之间无法割裂的联系,它近乎一夜之间变成了一个无可辩驳的具有积极意义的理想,一套几乎无法排斥的强大的话语体系以及一种最具霸权性与支配性的自然秩序。或许正因如此,此等值得追求与拥有之样态铸就了法治的主导形象。在这种情势下,就像反对法律的公正,或反对市场的效率一样,试问有谁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质疑其价值进而反对一个基于民主和法治治理的社会呢?
然而,《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Plunder:When the Rule of Law is Illegal, 2008)一书的两位作者——意大利比较法学家乌戈·马太(Ugo Mattei)与美国法人类学家劳拉·纳德(Laura Nader),却带给我们一个极富冲击力的话题。[3]接续西方新左翼学派的思想传统,他们意在促使我们调整认知范式、重新定位观察视角并彻底更易既有观点:我们表面看到的法治的这种主导形象既不是故事的全部,甚至根本上就不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他们认为,“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对法治的帝国主义式的运用都隐藏在目前远非理想的公平分配实践下。这些运用确实是值得理论界关注的文化课题,因为它们从结构上阻碍了使用法律去解释世界财富分配不公的可能”(第1页)。他们抱持的主要使命是通过对法律与发展关系主流叙事的挑战来客观评估当下世界秩序的真实状态。显然,无论从行文风格还是立场鲜明的话语构建方式研判,本书似乎意在秉持与经典着作《东方主义》相同的理论关照。《东方主义》一书旨在揭示隐含在传统东方学研究中的权力话语及其运作机制(“主义”),促使人们对文化霸权的运作方式获得更好的理解,并最终达到在雷蒙·威廉斯所言的对“固有支配模式”的“抛除”上稍稍向前迈进一步的目的。[4]明显采用此种论说路径,在《西方的掠夺》一书中,作为一种权力话语的“法治”在不均衡权力关系的世界格局下,往往充当着正当化新旧帝国主义对外掠夺的有效工具;而通过揭示掠夺与法治之间的历史与现实关系,它最终意在呼吁彻底摒除当前新自由主义支配的发展模式,甚至摒除其背后隐含的西方文化至上论的意识形态,最终实现“超越不合法的法治”进而达致“人民法治”之目的(第242页)。或许恰在此等意义上,在扉页中特别标明此书“为纪念爱德华·萨义德所着”便具有了作者意在效法先贤严肃而理性的批判意识,承担继续挑战西方文化霸权之未竟事业的知识与道德责任的特殊意涵。
通观全书,两位作者的意图在于对“法律”与“发展”的主流叙事发起挑战。主流的法律叙事鼓吹“法治”观念,秩序被认为不可避免地取决于法律,而失序之根源在于缺乏“法治”;同样,主流的“发展”叙事,则被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演绎为解决地方与全球经济问题的最佳途径。地方经济应当追寻开放的市场、实行私有化、自由化以及公司化,无论何时,“结构重组”与“全面发展”对于第三世界经济体而言皆不可或缺。换言之,“法治”与“自由市场”业已成为融进“文明国家”之列的准入条件,这些国家要做的不过是进入“主流”,只要做到这一点,其余一切皆不成问题。针对此等占据统治地位的童话般叙事,《西方的掠夺》一书建构了以非法性与掠夺为主题的一种反叙事。在他们看来,“法治”并非偶尔造就了失序,“市场效率”也并非在不经意间掩饰了掠夺。恰恰相反,它绝不是一种例外,而是“作为一种规则,掠夺是用于描述统一和扭曲的资本主义扩张模式的重要概念,而这种扭曲现在(却)至多被视为特例”(第8页)。
这可以说是两位作者在此书中秉持的基本立场,而之所以表现得如此鲜明、言辞之间充满张力甚至近乎没有留下任何妥协的余地,除了明显承续西方批判性左翼学者如爱德华·萨义德、诺姆·乔姆斯基以及萨米尔·阿明等人论辩式的激越文风外,根本原因或许在于身处这个由西方主流话语占据支配地位的时代,[5]如欲在话语权争夺战中取得优势,在某种程度上,“矫枉必须过正”不失为一种必要甚至必需的战略手段。[6]“在这个法治退化为空洞的言辞或变成高压统治下的双重话语的世界里,合法与非合法的区别界限变得模糊了。我们还需要经历多少痛苦折磨才能意识到相似的悲剧是一种规则而非意外?我们还需要多少时间才能意识到企业资本主义文明的失败,才能着手去彻底改变这种毁坏性的发展模式”(第9页)?与大多数意在突破现代性意识形态决定论宰制的左翼思潮一样,两位作者此番对法治迷思做出的解构努力之终极目的也是为了促生出更为理想与公平的人类社会运作模式。在这种意义上,此番感慨,与其说可被解读为一种无奈的悲情哀叹,毋宁说是他们在充分意识到自身肩负的艰巨智识使命之后吹响的继续战斗的嘹亮号角。
一、运作框架:法治为何可能非法?
征服地球——这至多只意味着将其从那些肤色与我们不同或鼻子比我们稍平的人那里抢走——并非一件令人愉快的事,如果你反复思考它的本质的话。唯一能解救它的东西只有理念。行为背后的理念;不是虚情的矫饰而是理念;以及对此理念的绝对信赖——某种你能够创立、向其致敬并且甘愿为其牺牲的东西……
——[英]约瑟夫·康拉德:《黑暗之心》
如果法律是毫无疑问地片面和不公正的话,它就不能够装扮、合法化任何东西,也就无法协助阶级霸权的确立。发挥意识形态功能的法律,其有效性的一个决定性前提,是能够以独立和公正的面貌出现。
——[英]爱德华·汤普森:《辉格党人与猎手》
法律,如同蛛网,只捉得住小小蚊蝇,对那些大虫大鸟却往往束手无策。
——[法]奥诺雷·德·巴尔扎克:《纽沁根银行》
在两位作者看来,贯穿晚近欧美历史进程,法律通常都是被霸权国家或其他强权主体用于论证掠夺的合理性的。今天的法律,如世贸组织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贷款条件以及本质上是种族主义权利话语的法律其实都是一种使掠夺合法化的法治,而这本身却是不合法的(第3页)。既然他们并不否认法治本身具有通常理解的良善面向,那么在何等不同的社会历史语境中法律/法治可能产生压迫作用便自然会成为证明其论点的起始基础。他们指出,“种族中心主义的制度结构和信仰体系创造了一套服务于欧美的强大法治意识形态,这套意识形态都是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行为的关键”(第2页)。在这一点上,与萨义德一样,他们借用了意大利思想家安东尼奥·葛兰西的“霸权”概念(第20页)。根据佩里·安德森的分析,葛兰西意义上的“霸权”是指此等类型的统治:它所配备的不仅是军事暴力的决定性权力,而且首先是获得被支配者对他们所受支配的道德同意的能力;这样的意识形态支配,必须提出一系列对世界的描述,必须提出统领这些描述的价值,而这些价值大部分将被受支配者内化。[7]萨义德更是直接指出,两种力量并存是老牌帝国主义霸权的一个特点,然而在美国主导的世纪中,不同之处就在于意识形态支配层面的突飞猛进。[8]
显然,两位作者所言的“种族中心主义的制度结构和信仰体系”大体便是这里所谓的西方“意识形态支配”的内核,它构成了控制、重塑乃至永久君临非西方他者的足可自我证成的道义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此等支配导源于强调以工业和技术为中心的各个层面现代发展的决定论式的宏大叙事。这种宏大叙事虽假借自由、解放之名,然实际上却总是由特殊的发出者(权力者)建构并在本质上以自我为标准的意识形态。[9]建构者往往借助普世性分析方法、简化的模型和带有乐观取向的措辞技巧而获得一种垄断性的价值优位,[10]从而获致一种让相对方服从于“通说”、“流行符号”和“政治正确”的权力,一种让其放弃自主表达而去追随和复制权威话语的权力;而在被追随和复制的过程中,权威话语变得愈发强大,知识生产与再生产进而在其支配下重复进行。依循福柯意义上的知识与权力之互动关系而对“知识就是权力”(Knowledge is power)的重新诠释,在此可获得更为具体与完满的呈现。[11]
从现代性话语中衍生出诸如“文明”、“进步”、“发展”等子话语实际上就是践行着此种运作逻辑,与西方经济、政治与军事等不同形式的权力相互作用与彼此支撑,在由此促就的世界霸权格局中,维持着对弱势政治行为体的持续宰制与掠夺。在本书中,两位作者强调指出,殖民主义与新殖民主义两个阶段在本质上具有延续性,这体现在法治皆被帝国主义用于掠夺并为其正名(第20页)。如果说殖民统治时代发展出了优越性和文明的概念,那么,目前的新自由主义统治则使用了发展的话语,其目的就是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一个服从强权者利益的法治模型,从而冻结底线,并为资本主义扩张以及由此产生的进一步不平等创造法制框架(第166页)。这就是说,作为由强势者建构出的“可塑话语”——“发展”与“法治”——本质上都是一种现代性话语,而且彼此依托,相互强化。对此,汪晖先生的论断,颇具启发意义。在他看来,发展主义在战后成为现代化理论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典型的现代性叙事,其特征就在于把成功的发展模式(如美国的或欧洲的或日本的)当做普遍的发展模式,认为这些模式适用于所有的地区;同时承袭了现代性叙事内含的价值排序倾向,潜在地将当代世界区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在时间的轴线上暗示前者是后者的明天,从而掩盖西方社会的发展对于殖民地的依赖,掩盖这种发展同时意味着对别的地区和人民的发展权利、甚至生存权利的剥夺,掩盖这两者其实处于一个中心与边缘、主宰和从属的不平等权力关系之中。[12]在很大程度上,“法治”话语则在这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发挥作用,不仅作为重要因素参与着此等权力关系的建构与再生产,而且更从正当性层面对其进行着不断的维护与强化。对此,本书作者之一早期做出的论断甚为妥帖:“虽然在殖民时代,国际霸权的政治斗争主要以公开使用的政治暴力为之,但是在经济帝国主宰的全球化时代,政治暴力却早已被转变为了法律的暴力”。[13]
总之,意识形态霸权的任务就是使统治职权的暴力变成法律认可的权力的事实,并由此将所有抵御的抗力都表现为暴力、犯罪甚至兽行。在此书中,两位作者意图呈现给读者的就是此等霸权构建的基本模式:无论在殖民时代还是新自由主义统治的时代,为掠夺打造一副普遍化且理所应当的固定形象无疑皆是一种重要的战略(第22页),其目的就在于弱化不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从而在理论自洽的二元论排斥逻辑中使其对弱势政治行为体的统治与掠夺自然化、合法化以至最终彻底否定。在这种意义上,他们将法治与掠夺的历史与现实关系置于西方文化霸权潜在支撑的不均衡世界格局之中进行重复甚至不厌其烦的强调(第一章),主要考量似乎便是为接下来分析法治话语在两个层面上的具体运作(第二章至第六章)提供必要的理论铺陈与论证依托。
二、运作机制:法治如何可能非法?
自由主义的准理论以及伴随着的意识形态思想承诺可以解放全人类。这种承诺与一切历史教训背道而驰。实际存在的全球化自由主义只能导致各国人民之间以及各国人民内部的不平等加剧。与资本主义积累内在联系在一起的贫困化又使民主成为不可能,在发达的中心消除民主的创造性潜力,在周边地区使采取表面民主的政治形式成为闹剧。
——[埃及]萨米尔·阿明:《自由主义病毒》
关于人权的话语将继续是无法胜任的,有时是伪善的,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形式主义的,且与它自身相悖,只要市场法则、“外债”、技术科学、军事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维持一种有效的不均等,像如今所盛行的一样巨大,大到比人类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大的一种程度。
——[法]雅克·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
根据通常理解,“法治”这一流行表达在当前处于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传统中至少具备两层不同含义。然可以肯定的是,这两层含义皆与掠夺毫无瓜葛。那么,既然如此,法治又是如何被充当证成对外掠夺的工具,进而沦为所谓“非法”的呢?结合历史与现实诸多事例,两位作者对于“法治如何成就非法”的具体机制给出了详尽的阐释。在他们看来,在西方主流话语中,法治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法治被当成一种制度,用以保护私有财产不受政府侵犯,并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第二层含义的诠释与根植于自然法的自由主义政治传统相关。根据此传统,当一个体系中的领导者受到法治约束时,该体系就能被有效管理;如果当局者肆意妄为,以至于其领导者被视为独裁者,那么它就是缺少法治的(第16页)。
其实,不难看出,无论哪种观点,法治皆可被解释为一种对国家干预权的消极限制。因此,一方面,出于对集权进行约束的考虑,主权国家必须提供并尊重法治;另一方面,法治亦被设想成为一种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事物,是国家自身的合法性因素(第17页)。这就意味着,不论在哪层意义上,在当下不均衡的世界权力格局中,这种可堪用来评价甚至支配他者主权体系的正当话语本身蕴含的可塑潜力无疑是巨大的。或许正因如此,才使得法治往往能够成为强权主体掩饰与证成对外干预与掠夺的一种屡试不爽的意识形态工具。实际上,两位作者就是依循法治的这两重含义及其各自与掠夺的互动关系来组织全书的。在前一部分(第二章至第四章),他们主要从法治在新自由主义观念体系中扮演的核心角色来谈其是如何被充作结构重组/全面发展之工具的;在后一部分(第五章至第六章),他们则主要从国际法/国际人权与法治缺失话语之间的互动关系来阐释其是如何被充作政治/军事干预之借口的。然无论是结构重组抑或政治/军事干预,最终目的仍最终可被主要归结为强势行为体谋求的掠夺。在这种意义上,诚如有学者评论的那般,本书可被称之为一本不折不扣的关于掠夺的“政治经济学”着作。
(一)自由主义的美丽新世界:“帝国”还是帝国主义?
对于主流的发展叙事,文森特·塔克曾做过如此描述:“发展是这样一种过程:由西方式的对世界的认识和感知方式主宰他人,并塑造着他人的命运。……这个过程中的本质部分就是‘发达’国家管理、控制甚至创造第三世界的经济、政治、社会及文化等各方面”(第61页)。这种论调近乎将所有国家的经济史视为对单一发展模式的遵循,各自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标签下(“发达”与“欠发达”)依据不同的速度演进。然而,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的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以弗兰克、沃勒斯坦、萨米尔·阿明与阿瑞吉为代表),对这一现代发展观提出了强烈批判。[14]他们认为,一个地区或国家经济体系的进化不仅为一定的数量因素或其内在的结构所决定,而且更重要地取决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等级与权力结构的位置;通过殖民体制和(或)其他帝国主义统治形式的强制施行,附属经济体的欠发达被创造出来,并通过融入全球主要资本主义经济的网络之中得以维系,进而对那些主要经济体具有了真正的持续依赖。[15]可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道出了当下国际经济权力结构之所以维持长久不均衡样态的根本原因。在本书中虽未明显体现,但两位作者潜意识地接受了这种理论并将其作为观点铺展的背景基础,当无疑义(参见第236页)。
若非20世纪80年代初全球性经济衰退及其影响,那么美国就不可能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大获成功,更不可能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新经济准则上获得胜利。与此同时,一方面,由于殖民者的撤退,去殖民化使得诸多新生国家迫切需要发展的资金;另一方面,此时的经济萧条又加剧了原材料价格的急剧下降,而大部分第三世界国家的出口却严重依赖于此(第67页注释1)。因此,这类国家的国内发展计划整体上受到了釜底抽薪式的影响。双重因素的交互作用,使得他们不得不唯国际信贷机构马首是瞻。[16]随之而来的柏林墙的倒塌、苏联体制的崩溃以及中国适应西方资本主义标准的明显意愿,似乎印证了弗朗西斯·福山预言的历史的终结已经到来(第53页)。革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甚至改良主义似乎已被藏匿到历史壁橱最上层的抽屉中去,而那里只有不幸的收集者才会光临。[17]资产阶级集团无疑继承了这个世界,凯恩斯主义鼓吹的社会民主业已被撒切尔夫人和里根发起的新保守主义革命取代。在市场近乎吞没一切的全球化时代,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哲学仿佛成为了最优和唯一可能的选项,鼓吹财政约束、私有化和市场/贸易自由化的华盛顿共识渐趋成为横扫环宇的垄断性意识形态。
在这种权力格局与特殊时代背景下,信贷,无论是以发展为目的还是以偿债为目的,在今天都伴随着严格的援助条件。尽管附加在“结构重组”(现更名为“全面发展”)上的苛刻政策因政治因素而在各地大相径庭,但国际金融机构干预中表现出的一些普遍特征或多或少都符合掠夺的定义。事实上,结构重组方案就是一种合同协议,它使得受援国以放弃经济和法律主权为代价获得融资,而一旦移交此等权力给国际信贷机构,就意味着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就必须沿着新自由主义的正统路线而重新架构(第66页)。由于新自由主义发展模式对市场和私营成分具有较大的依赖性,所谓的“重新架构”就是要改变私人和公共制度的基础性规则,确立一种新的对贸易、金融和投资有利的法律框架。国家的新的中心任务便是提供并负责执行这种法律框架,而鉴于这种中心任务据称在民主政体中完成的最好,所以法治就成为了发展中的精髓。[18]更关键的是,这些处在世界体系外围和半外围的民族国家既无权威更无途径对这种权力移转的合法性提出挑战,国际治理机构由此便可将其顺理成章地转化为证成掠夺的理想环境,最终构建起一套完全自洽的行为逻辑体系。
衡诸全书,这些机构是通过将法律功能去政治化的战略来巧妙地达到此等效果的。在两位作者看来,在权力不均衡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代,就像在资本主义国家内部一样,法律本应通过为弱势主体提供市场管控、提升公共福利等反市场替代方案来维持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然而,实际上法律却造就了一种截然相反的结果。借助新保守主义政治议程杠杆的撬动,崇尚效率逻辑的法律经济学方法实现了自身当前扮演的全球性角色。具有专业知识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律师成为新的全球法律生产者——公/私全球治理机构(世贸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型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对外推行“善治”良方时最有分量的建议者。在他们眼中,特定的制度与政治结构环境,纯粹只是交易成本,法律仅是中立和技术的产物。它可能会被直接或间接地作为目标进行修订和改正,而其所使用的方式与干涉修理一个污水系统或医院所用的毫无二致(第55页);法律应为市场行为者创造激励,其正当性必须建立在以确保市场自由吸引外资能力为度量的经济效益而非社会公平基础之上(第111页)。
基于这种意识形态革命,通过结构重组方案,在弱势国家发展一套有效率的法律系统,即企业/市场友好型法律系统,变成了他们一个新的文明使命。法治(及其同义词“善治”)被视作理想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石。由此,在此等全球单一思想时代,伴随着国际间跨国企业行为者的推助,法律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发生逆转:由企业主导的市场在管制法律,而非相反。在两位作者看来,这种逆转对于无所不在的主权国家这一实证主义概念——其价值与偏好皆在法律中得以彰显——无疑是致命的。此等对于法律概念的重塑——从一种秩序约束金字塔被诠释为一种纯粹的非政治性激励机制——意图实现之目的便是将国家中心主义从其主导性的法理地位中彻底拉下马(第113页)。而且,由国际治理机构起草的重组方案,在直接经济条件下被实施执行,以势不可挡的力量主导着地方政治过程。一方面,它处在一个朝野两党皆无法触及的位置,因为这些政策往往以高度简化但却具有高度干预性的法律表述为基础(第57页)。[19]另一方面,这种唯“全面法律系统”是从的观点却无法被任何意欲当选的反对党真正挑战,因为抛弃经济存活所需的国际资源在政治上被视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在这种意义上,“全面发展”的概念使得新自由主义者能构建出一个与选举政治逻辑直接挂钩的宪法架构(第58页)。由此,通过这一战略,国际治理机构在消解受援国经济与法律主权概念的同时,重新建立了凌驾于地方政治之上服从并服务于新自由主义霸权体系的新的“主权”。当然,失去的主权并没有完全销声匿迹,它只是已被吸收并浓缩成为一个超级主权国家中心。
本质上,新自由主义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创造一个“自由的世界秩序”,一个开放的全球经济和一个全球政策体制,以此打破阻碍跨国资本在国家间自由流动,以及资本在国家内部自由运作的所有国家障碍。[20]这一计划的过程与早期资本主义的国家建设阶段类似,全球化不过是在世界层面上重复这一进程而已。在不均衡的世界权力格局中,全球技术规则制定者主导的全面发展政策将法律——已被其经济转变而恰当地去政治化——列入经济发展的核心议程,进而通过对法治观念这一武器的系统性使用将布雷顿森林体系从发挥稳定性作用的金融实体转变为发挥非稳定作用的政治行为体,意图达到的就是此等将新自由主义世界治理方案扩展至全球的终极目的。在麦克尔·哈特、安东尼奥·奈格里合作的《帝国》一书中,他们将这种在统治的单一逻辑下得以整合的由一系列国家的和超国家的机体构成的新的全球主权形式称之为“帝国”。[21]这本质上是指全球化的权力网络,一个没有绝对权力中心而控制机制无处不在的帝国。他们认为原来意义上的帝国主义已经消失,现在已经是个全球化的世界,现在的统治模式是通过市场,通过新的主权关系构筑起来。然而看看“9.11”之后美国的反应,看看最近发生在世界上的许多事情,如果说帝国主义已经消失,则明显是不准确的。恰如汪晖先生评价的那样,“新帝国”所包含的欧洲帝国主义延伸下来的帝国主义面像是很清楚的。以国家作为单位的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以反恐战争和产业转移的方式仍然存在,新的阶级制造过程又在开始,这些都是19世纪历史的开端,没有什么东西终结了。[22]作为单一霸权国家的美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干预政策本身就是新自由主义帝国与帝国主义联合的统治权力形态。[23]在很大意义上不难判断,此等切中肯綮之洞见与《西方的掠夺》一书的核心立场不谋而合。
(二)再见,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不论历史真相或当前形势如何,西方国家无疑已经发展出了一种强烈的法治认同。在两位作者看来,这种认同感通常是通过与他者的对比而得来的,而这些他者几乎无一例外被描述成“缺失”法治(第18页);“缺失”成为一种只有通过嫁接西方法律才能弥补的相对性缺乏(第8页)。按照亨廷顿的说法,“我们只有在了解我们不是谁,并常常只有在了解我们反对谁时,才了解我们是谁”。[24] 正因劣等“他者”的存在,才可凸显与界定优等“自我”的身份、利益与战略偏好。基于此等东方主义理论,目标国总是表现为简单、原始、静态而且基础薄弱,缺少某些只能由更文明的国度才能提供的最简单与最根本的东西。[25]这些东西不单指法治,而且还包括西方意义系统中的与法治紧密相关的文明、自由、宪政、人权、民主、选举等(第156页);而缺陷和缺失则往往被归咎于殖民主义(欧洲)和后殖民主义(共产主义)秩序,或仅仅被归咎于被歪曲表达的当地伊斯兰或儒家思想等“过时”观念,而笃信能提供更优越模型与更进步良方的“干预”,无论是国际金融机构主导的结构重组方案抑或美国对阿富汗和伊拉克等弱势政治体的直接军事入侵,则能顺理成章水到渠成般地“弥补”此等缺陷(第36页),将这些已被上帝遗弃的荒漠转变成为充满自由、民主、文明的伊甸园(第133页)。在这种话语支配下,从国际制裁到有限战争,从军事占领到国家建设以及对罪犯与失败的国家的国际管理,其目的除了保护之外就是为了解救与纠正。
然而,在两位作者看来,如同早先的诸多话语表达,它们既是救赎的,又是侵略的,允诺最好的但往往却是践行最糟的。纵观历史,在十字军东征期间,教皇乌尔班二世发起的激烈宣传将阿拉伯人描述为应受杀戮的野蛮人。同样,人祭这类做法被挑出以否认印加人的卑劣人性,以使皮萨罗的疯狂掠夺合法化。今天,在明显的延续性模式下,塔利班时期的蒙面罩衫、可怕的女性割礼或其他侵犯人权的行径则被用以建构另一波西方掠夺的合法性(第150页)。据此,他们认为,强大的西方国家总是在寻找着使干涉合法化的策略。这些策略意在降低干涉与控制的政治军事成本,解决根植于掠夺的道德问题,其目标就在于通过使受害者在某种程度上接受掠夺从而将权力转变成霸权。借用一篇引用率颇高文章的题目来描述,此等话语战略就是要“为战争装饰一个门面”(Give war a chance)。[26]当然,为了免受政治批判,使其显得必要和自然,既然普通法律手段无法证成西方的干涉,那么就必然寻求更高层次的合法性证明,以便使掠夺能够再次躲过公开的讨论与批判而得到庇护(第151页)。由此,在普世价值旗帜下实施的国际人权主义干涉便开始大行其道,毕竟“以‘政权更替’为目的的干涉在既有的主权框架下是非法的,但却可以在人权侵犯的说辞中找到基础,而侵犯人权的正是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奥马尔或萨达姆·侯赛因这样的合法主权”(第184页)。
以伊拉克为例,两位作者阐释了在掠夺、战争以及干预之间以人权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形态发挥的作用,尽管这部分论述整体显得有些散乱,但大体上仍能从中抽绎出三重紧密相连的论述维度:第一,国际人权话语对国内主权的解构与宰制;第二,国际人权法实施过程中秉持的双重标准;第三,以维护国际人权之名进行干涉的终极目的。与上述新自由主义经济扩张模式一脉相承,所有这些的行为主体仍是不均衡世界格局中的政治强势者,行为对象仍为同一格局中的政治弱势者,强者对弱者的干预绝非为了普及自由民主体制,本质上仍是为了掠夺,而与国际人权绑定在一起的国际法治便是一种为此种目的进行辩护并推助其最终实现的话语工具。在某种程度上,这便是詹姆斯·加德纳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法律帝国主义”(Legal Imperialism)理论的基本架构,[27]在《西方的掠夺》一书中,两位作者明显借用了这一表述模式,并结合全球化时代的崭新权力格局给予了其重新的界定与诠释。
冷战的结束和同时发生的西方市场的扩张似乎标志着人道主义作为新的国际事务语言的胜利。人权似乎超越了西方谱系的范畴,被置于国际法的核心,成为国际关系的驱动力。在人道主义战争中,军事力量被描述为服务于人道的目的,这意味着可以为了救助人类而杀人。国际制裁被施加给各国以保护它们的公民不受邪恶的统治者侵害。政治通过更多地在国内和国际法庭使用针对政治领导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法律化,而人权、民主和善治等条件作为惯例被插入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贸易与援助协议中。从赫尔辛基到河内,从伦敦到拉合尔,人权似乎在全世界取得了胜利,成为“意识形态的终结”后的意识形态,“历史的终结”后的唯一价值观。[28]然而,诚如《人权的终结》一书末尾所言:“当实用主义的辩护士们宣告意识形态的终结、历史的终结或乌托邦的终结时,这并不意味着人权已取得胜利;相反,这导致了人权的终结。在失去其目标时,人权也就终结了”。[29] 对此,作者杜兹纳的解读是,人权在18世纪被认为是且至今依然是应对公共和私人权力对个人的统治与压迫的一种防御,但当强势政治体成为其“权威性的”诠释者并将其作为对外干涉的工具时,它便丧失了赖以存在的“目标”,而失去了这种目标,便意味着自我的“终结”。[30]
在很大程度上,人权的保护为所有未接受西方文化或帝国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政的干涉提供了合法的理由,甚至颠覆了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内政主权模式和国家在其领土内为国家社会利益服务的模式(第184页)。然而,在由霍布斯哲学支配的国际关系中,这种对主权的削弱却无疑仅仅适用于弱国。卢旺达、达尔富尔、加沙表明,人道主义干涉的作为与不作为皆是由霸权强国的战略利益所决定的。创设全球政策的永远是大国们,这个世界制度的主体。小国则都是它们的客体,遵守由大国所推行的规则。在《天堂与权力》一书中,罗伯特·卡根指出,一国对国际法的支持与其在全球体系中的实力成反相关关系。[31]这就意味着,对于国际法的态度,作为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只会依据自身感知的战略利益来做出取舍:要么遵从,要么变更,要么践踏。“所谓的当代政治的世界主义性质并非源出它们对普遍规则的全球性服从。恰恰相反,普遍规则是由那些能够实施世界政策的国家作为全球现象的理解伴随物而创建的。国内的考虑因素永远在大国的算计中起重要作用并决定国际关系得以实施的方式”。[32]质言之,以扞卫人权面目呈现的国际法只是新时代大国们实用主义政治算计的又一件武器而已。在这种意义上,依循《西方的掠夺》两位作者的推演逻辑,由西方霸权强国操作的国际人权法只是一种典型的“人权帝国主义”(Human Rights Imperialism)话语工具,而这本身恰可被视作偷猎者变成猎场看守人的最佳例证。
霸权强国已使得国际人权辩护诉求从属于它们用狭隘的国家词语来定义的地缘政治利益和目标,其结果就是花样翻新而且经常是令人震惊的双重标准继续强调对人权的官方承诺的道德薄弱性。[33]在冷战期间,美国一再公开抨击苏联集团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侵犯,但同时却宽容甚至鼓励其“友邦国家”做出相同行为(例如海地的杜瓦利埃、智利的皮诺切特、印尼的苏哈托、扎伊尔的蒙博托、菲律宾的马科斯、韩国的朴正熙、巴拉圭的斯特罗斯纳及尼加拉瓜的索莫查等)。根据乔姆斯基的统计,美国对于拉美和亚洲的干涉局限于“几乎仅仅是推翻改革者、民主派和激进派”,而很少“动摇”那些右翼军政权——不管他们曾是多么腐败和恐怖的政权。[34] 冷战后,此等双重标准未有任何更易,布什政府更是奉行“菜单式多边主义”:如果可能,实行多边主义;如果必须,实行单边主义。[35]美国以国际人权标准来要求其他国家,但却拒绝将这些标准用于自己。与索马里一样,美国成为仅有的未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国家之一,原因在于该公约废除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死刑。《京都议定书》被美国妖魔化为对美国经济和生活方式(特别是对石油的大量消耗)的独特威胁。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通过,美国却认为它对其实力构成巨大威胁,是对美国军事行动的限制,并使得美国士兵和军官面临被独立的国际检察官基于某种政治目的起诉的危险。[36]类似鲜活的例证,不胜枚举。对此,在评价“9.11”后美国发起的反恐战争时霍尔姆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对于新保守主义者而言,颠覆我们的极权主义敌人,扶持我们的极权主义朋友,这完全可以自圆其说”。[37]在《西方的掠夺》一书的作者看来,此等选择性干涉无疑是双重标准的最典型表现,它构成了霸权力量与其附属国家之间关系的特征(第159页)。其实,这样的理论基调始终贯穿全书:这正是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也是我们所唯一生活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强权国家的政治行为始终是建立在对自身利益的认知以及对是非对错的判断之上的。无论鼓吹市场自由还是高呼人权神圣,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强权主体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常演常新的所谓的“高尚的谎言”,其真实目的实际上还是为了自身最终的支配与掠夺。
三、因应之道:迈向反“法治”的法治?
我们不缺少交流,相反我们拥有太多。我们缺少创造,缺少对现在的反抗。
——[法]格里泽·德勒兹、菲里克斯·伽塔利:《反俄狄浦斯》
不是没有更好的状态代替目前的状态,而是根本没有尝试去寻找更好的状态。……如果连你的行动都没有一丝朝着更好方向变革的迹象,那么除旧更新的愿望只能是一纸空谈。选择在我们手中,也在你们手中。
——[美]诺姆·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
在传统法实证主义者看来,法律是对价值观的不可调和性的回答、人类理性的最完美之体现,其运作不应受到外在的、与法律无涉的考量因素诸如道德、意识形态甚或政治的影响与玷污。德沃金意义上的“法律的帝国”充溢着关于它凌驾于政治之上的与道德无关的、价值中立性质的声明。“法律的这种与伦理暨政治的考虑因素的隔绝据说从权力的行使中消除了一切偏见,并保证了公民和国家官员平等地受制于相对于‘人治’的‘规则之治’的不动感情的要求。……法治被展现为由规则组成的法律,它就像事实一样具有独一的和无可辩驳的意义,从而将法律变为普遍正义的一种指导原则和通向客观真理的途径”。[38]然而,当法律违反它已确立的程序时;当它不承认或维护已经给予的权利时;当它为强权势力有意地或系统地不执行或基于双重标准执行时;当它成为掩饰与证成强权主体对外扩张与掠夺的工具时——法律就非正义地根据其自身的内在标准发挥作用。我们可将这种类型的非正义叫做“合法的非正义”;它是消极的、属于法律内部的并在法律不与其自身标准与原则相称时运作。而之所以如此命名,就在于另一种类型的先验正义在历史上早已出现,以此使作为一个整体的实证法变得可以解释与评价。[39]这种先验的正义,在国内法的语境中,我们将它叫做“自然法”或“自然正义”;在国际法的语境中,我们可将它称为“世界主义的”正义。《西方的掠夺》一书的核心内容就是在阐释所谓的“非法的法治”,而“法治”之所以可能“非法”,就在于这里作为评价基准的“法”是处于更高位阶的先验正义,更确切地说就是此等所谓的“世界主义的”正义。
在此书中,两位作者坦诚,驱使他们前行的并非颠覆法治的愿望。他们只是希望能对这个强大的政治武器有一个更好的认识,希望通过分析法治作为西方文明的人为产物,作为与西方政治统治扩散紧密相连的概念,而去质疑法治几乎神圣的地位(第12页)。事实上,他们排斥的是违背世界主义正义的那种“非法的法治”——他们称之为“帝国主义的法治”(第238页)。根据他们的观点,尽管掠夺从一开始就与法治在同一条船上,并为国家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也许是最强大的动因,但法律并非仅限于作为一种掠夺工具。法治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当前者不能被政治灵魂所赋权,后者就会逐渐占据上风,其负面性就会主导全局(第6页)。虽然在不均衡的世界格局中,法律作为正义工具和掠夺工具之间的张力明显倾向后者,但并不能以此全盘否定法治的良善面向。不惟如此,“一个由对话而非战争主导的社会必须要纠正这种不平衡,在为时过晚前追寻一个更加公正的全球社会和基于社会正义的法治新观念”(第241页)。为此,此书末章的题目便是“超越不合法的法治”,显然“超越”的目的就是为了探求“一个更加公正的全球社会和基于社会正义的法治新观念”。那么,如何超越不合法的法治?在人类文明的发展长河中,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模式?对此,作者提供的答案是所谓的“人民的法治”(第242页)。这种法治模式,旨在通过以反全球化的公民运动面目形式呈现的地方民主参与,来对法治的合法性进行评判以确定遵从与否。换言之,在这种民主形式下,人民抛却国家和现代的全球化了的法律结构,径直运用地方法律传统来辨识欧美法治的内在不合法性。墨西哥萨帕塔民众全球运动、阿根廷断路者运动、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反生物剽窃运动以及印度保护水资源运动等,在两位作者看来,皆为典型表现。支撑这些运动的内在逻辑相当清楚,当强权主体支配并掠夺全世界被削弱的主权国家时,抵抗运动客观需要诉诸地方联盟来反对全球。在这种意义上,此等以反霸权方式使用国家法律的做法便就不难理解了。当然,两位作者亦清楚地意识到,这些努力与法治的帝国主义运用造成的大规模攫取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它们基于人们的需求,基于公平和责任的社会意识,并能抵抗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专业主义”、帝国主义和非政治化(第242页;第252页);它们能够形成了一种不同的理想的核心,产生一种合法性的新思路,即什么是且应当是合法的(第243页)。
然而,《西方的掠夺》一书的终极意图却似乎并不局限于此。诚然,由跨国NGO组织以及地方公民积极行动造就的新形式,从长远来看,其累加效应可能会使人们能够区分法治的光明面与黑暗面,辨认出地方法律传统具有的示范价值与扩散效应。但是,如果缺乏持久性、网络、想象力,并认识到帝国主义法治(其在一些地方仍被视为社会公益品)的解体所具有的内在困难性,就绝不可能将掠夺从雷达屏后真正揭露出来,让民众更广泛地认识到掠夺究竟是什么,并使其成为公众舆论和法律挑战的目标(第256页)。对此,两位作者借用了法国思想家居伊·德波的“景观社会”观作为阐释框架。[40]套用德波的说法,冷战结束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综合的景观”——企业资本主义与苏联式共产主义的综合——使得在同一主体内都可能存在显着的对立:高度的经济探险精神(其中自由精神被大加推崇)与惊人的大范围压迫(其中强大的帝国力量变成了崇拜的对象)共同存在。在这种情形下,上述抵抗由于未形成有组织的反霸权力量而仅表现为随机的政治及哲学思想、政治行动和抗议,即便它根植于激进的批判和革命性政治活动中,却仍很难被视为是一个“工程”(第255页)。试问我们能否通过一天的抗议或通过在美国法庭进行一次清晰的上诉而抵制无法无天的帝国呢?似乎不太现实。事实上,实际运行的法律最终都是关乎政治与权力的,除非在国际政治领域进行基本的改革甚至革命,否则帝国主义法治向人民法治的根本转变便是不可能的。那么,面临此等严酷现实,真正的出路又在何方呢?经过多方理论铺陈,两位作者给出了他们的答案:发展出能够揭露各种用以否认历史的西方殖民战略的工具,并对种族中心主义进行批判,以期形成“一个我们自己时代的哲学”;这样的尝试需要去除许多神秘的忌讳,其中一个就是要质疑作为历史经验本身可取的法治(第258页)。
在《西方的掠夺》一书出版两年前,西方法学界几乎同时出版了两部与之风格相近的着作:一部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大卫·肯尼迪的《美德的阴暗面:重估国际人道主义》;另一部是伦敦大学学院法学教授菲利普·桑斯的《无法无天的世界:当代国际法的产生与破灭》。[41]与《西方的掠夺》一书理论抱负类似,两部作品皆采用大量事例揭示在新自由主义话语掩饰下当代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干涉的真实样态,以期为我们呈现西方法治光鲜表象背后不为人所知的另一面向。然而,它们似乎“纯粹”为了揭示,同样未对如何走出此等困境提供切实的解决方案。在我看来,这本质上与西方新左翼思潮的根本政治诉求相关。一方面,在新自由主义霸权话语占据主导地位的当下,通过自身努力从事革命性的真相揭示与证明运动,彻底更新民众的既有认知,进而谋求获得更大范围的支持与动员,其本身便是新左翼力量的总体战略。在2001年巴西阿雷格里港首届社会论坛(WSF)上,全球左翼代表者广泛共享的一个基本理念便是:“没有全球的认知正义,就没有全球的社会正义”。在桑托斯看来,它试图在一个缺乏乌托邦的世界实现乌托邦。这个乌托邦的意愿在“另一个世界是可能的”这一口号中获得表达。而允许乌托邦存在的世界总比乌托邦的世界更具重要性。[42]另一方面,这也彰显出西方左翼面临的根本困境:因应新自由主义霸权带来的异化,只能诉诸内部的改革。毕竟其基本倾向就是对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体制的双重批判。[43]对此,可再次借用桑托斯的观察。在他看来,对于多数左翼运动和组织而言,“优先考虑的事情不是攫取权力,而是改变压迫的诸多外表中的权力关系,所以,政治任务无论多么激进,都必须在此时此地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执行。因此,如果它们的成功与资本主义不兼容,那么,提出优先的要求就毫无意义”。[44]
马太与纳德在《西方的掠夺》一书提出的“反法治的法治”,与西方左翼代表人物苏萨·桑托斯鼓吹的“反全球化的全球化”、中国新左翼代表人物汪晖倡导的“反现代性的现代性”在本质上可谓异曲同工,批判的对象皆是当前处于支配地位的新自由主义帝国的意识形态霸权。可以说,这种霸权本身是一种垄断性的构造,对其不进行反抗是不可能的,但反抗甚至反思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地否定现代性、否定全球化、否定法治,而只是否定原有的现代性、全球化与法治。采用一种形象的说法,我批判你的现代性、你的全球化、你的法治,并不等于我自己就是封建专制,崇尚独裁集权,是黑暗的中世纪,我同样也是现代性的,只是跟你不一样而已。[45]在很大程度上,惟有将“现代性”、“全球化”、“法治”彻底地问题化,才有可能提出问题,否则我们将永远生活在它的霸权之下;亦惟有如此,另一种可选择的现代性、另一种可选择的全球化、另一种可选择的法治甚至另一个世界才是真正可能的。对于非西方国家社科学人而言,这是个基本的认知问题,这里面蕴含的智慧或许是我们这个时代最迫切需要的智慧。
余论
从根本上说,《西方的掠夺》一书是关于欧美暴力入侵(掠夺)实践中法治角色的比较研究,最终目的是通过说明法治作为一种体制结构,既可用为善,也可用为恶——后者实际非常普遍,从而揭开法治神圣的外衣。在两位作者看来,这种掠夺是通过国际政治体系中的弱肉强食来实现的。因此,他们特别甚至主要关注当前世界的主导政治力量——美国。那么,对我们而言,不远的将来,崛起后的中国,假若达到与美国并驾齐驱的程度甚至超越美国成为新的世界主导者,那么是否亦会产生类似西方国家的问题?伴随权力格局的变迁,特别对当下列国竞逐的非洲大陆而言,“西方的掠夺”是否会转变成“东方的掠夺”?[46]2010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国际媒体将中国称为“新超级大国”。国际社会对中国承担超级大国责任的期望越来越高,中国保持发展中国家身份的困难越来越大。国际战略学者甚至预测,十年之后,即2023年中国的经济总量有可能达到美国的水平,届时世界权力中心将发生地理位移,“两超多强”的新国际格局将会形成。[47]
对于中国当下在非洲的角色,有学者认为可能有两个立场。一个立场是,理论上,中国在试图做些好事;另一个立场是中国做的是坏事,但是不像西方那么坏。[48]其实,两个立场皆有其合理性,好与坏的程度都在转换之中。改革开放前,中国对非援助是国家主导,大量投资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坦赞铁路为代表),追求国际主义统一战线;而现在则是市场主导,追求石油等矿产资源,而且伴随产业转移与产品更新换代,以往能为其提供的廉价商品将不复存在。如果按此逻辑发展,一方面我们需要非洲的资源,另一方面我们产品的价格会逐步提高,由此便不能再给非洲大众任何有意义的东西,那么我们就不可避免重走西方殖民主义老路,重复曾经使我们憎恶的历史。[49]如果是这样,我们要不要采用一种世界性的眼光来寻找一条真正不同的道路?我们到底在设计中国式的发展道路上有没有自己的想法?毕竟中国是如此大体量的国家,经历过社会主义的历史,而且又是这样古老的文明社会,它的世界观原本就与现代资本主义那种唯利是图的世界观截然不同。尽管没有一个简单的方法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提出这些问题本身或许将会使得对现代性发展路径的讨论获致新的不同视野。诚如巴赫金所言,“世上还没有过任何终结了的东西;世界的最后结论和关于世界的最后结论,还没有说出来;世界是敞开着的,是自由的;一切都在前头,而且永远在前头”。[50]
* 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章永乐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李晟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孔元博士生为写作本文提供的建议与启迪;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吴双、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郭宪功提供的文献支持。本文原载《清华法治论衡》第21辑刊(2015年6月)。
[1] 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 See Issa G. Shivji, “Law’s Empire and Empire’s Lawlessness: Beyond the Anglo-American Law”, Law, Social Justice & Global Development Journal (1) 2003, p.1.
[3] [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苟海莹译,纪锋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正文所标识的页码皆为此中译本页码。
[4] 参见[美]爱德华·萨义德:《东方主义》,王宇根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6页。
[5] 在序言中(第3页),两位作者特意提及为出版此书而经历的漫长而艰辛过程,似乎通过这一事实意在表明法治在当下美国知识产业内部拥有数量如此众多的拥趸,以及在这一现象背后隐藏的我们所受到的主流意识形态霸权的支配是何其地根深蒂固。
[6] 王绍光先生所着的《民主四讲》一书,似乎明显缺乏平衡性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或许亦是践行此等写作策略。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08年版。
[7] [英]佩里·安德森:《霸权之后?——当代世界的权力结构》,海裔译,载《文化纵横》2010年第1期。
[8] 参见[美]爱德华·萨义德:《文化与帝国主义》,李琨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15页。
[9] 关于现代性话语霸权建构的详尽分析,可参见魏磊杰:《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帝国主义与“法治”话语霸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10] 参见许宝强:《资本主义不是什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11] 参见张宽:《再谈萨义德》,载《读书》1994年第10期。
[12] 参见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504-505页。
[13] See Ugo Mattei , “A Theory of Imperial Law: A Study on U.S. Hegemony and the Latin Resistance”, 10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2002), p. 385.
[14] 在一定意义上,依附理论是世界体系理论学术思潮的一部分。这一思潮的共同特点是改变了马克思那种对资本主义的“理想型”分析,突破了“社会”与“民族—国家”之间暧昧而又含混的等同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分析资本主义实际的展开过程,尤其侧重于考察现代世界史如何围绕资本主义中心地带将各个地区编织到一个共同的互相联系的不平等的体系之中的,资本积累是如何在使某些地区发达的同时在另一些地区制造出欠发达状态的,等等。就此做出的详尽解读,可参见陈燕谷:《从依附理论到全球体系》,载李陀、陈燕谷主编:《视界》(第2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15] 参见[美]麦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6-277页。
[16] 参见[挪威] 文安立:《全球冷战:美苏对第三世界的干涉与当代世界的形成》,牛可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373页。
[17] [葡]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全球左翼之崛起》,彭学农等译,闵冬潮审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18] [葡]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刘坤轮、叶传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0页。
[19] 对此的有力佐证,两位作者在本书的第57-58页援引了世界银行1999年出版的《世界发展报告》的一段表述:“如果没有对于人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任何平等的发展都是不可能的。政府必须要确保自身具备一个有效的系统,这些系统包括财产、合同、劳动力、破产、商业法规、个人法律权利及其他综合法律体系因素……”。
[20] [美]威廉·罗宾逊:《全球资本主义论:跨国世界中的生产、阶级与国家》,高明秀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页。
[21] 参见[美]麦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第2页。
[22] 汪晖:《别求新声:汪晖访谈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页。
[23] 参见汪晖:《别求新声:汪晖访谈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8页。
[24] [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25] See generally Laura Nader, “Law and the Theory of Lack”, 28 Hasting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 (2005), pp.191-204.
[26] See Edward N. Luttwak, “Give war a chance”, 78 Foreign Affairs , Jul/Aug 1999, pp.36-44.
[27] See James Gardner, Legal Imperialism: American Lawyers and Foreign Aid in Latin America,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80, pp.401.
[28] 参见[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与帝国:世界主义的政治哲学》,辛亨复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06-207页。
[29]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8页。笔者对译文进行了稍许调整。
[30]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中文版导言:权利是普遍的吗?》(第8页),载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与帝国:世界主义的政治哲学》,辛亨复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31] 参见[美]罗伯特·卡根:《天堂与权力:世界新秩序中的美国与欧洲》,刘坤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1-12页。
[32]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与帝国:世界主义的政治哲学》,辛亨复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10页。
[33] [葡]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刘坤轮、叶传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0页。
[34] See Noam Chomsky & Edward S Herman, The Washington Connection and Third World Fascism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Human Rights Vol. I), South End Press 1979, p.16.
[35] [美]罗伯特·卡根:《天堂与权力:世界新秩序中的美国与欧洲》,刘坤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03页。
[36] [英]菲利普·桑斯:《无法无天的世界:当代国际法的产生与破灭》,单文华等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2页。
[37] See Stephen Holmes, The Matador’s Cape: America’s Reckless Response to Terro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103.
[38] 参见[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与帝国:世界主义的政治哲学》,辛亨复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37-238页。
[39] See generally Nimer Sultany, “Legality, Empire, Plunder: A Review of ‘Plunder: When the Rule of Law is Illegal’”, 36 Journal of Law & Society (2009), pp.602-603.
[40] 承续西方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居伊·德波在其成名作《景观社会》——被西方学者誉为“当代资本论 ”——中指出,景观就是商品关系取代人的关系的社会的颠倒的表像(“景观就是商品完全成功的殖民化社会生活的时刻”)。因此,与马克思分析的商品社会相比,这是一种役人于无形的更加异化的社会。具言之,无论是集中的景观(Concentrated Spectacle)、弥散的景观(Diffuse Spectacle),还是综合的景观(Integrated Spectacle),都是社会中的统治手段。景观的不同并不等于景观和人的关系不同,所有景观的目的其实都是异化社会,统治人类。景观为谎言提供了更具迷惑性的传播手段,满足了特定人群在特定局部的需要。而事实上,所有人都会在某些局部具有此等需要,由此靠自律去阻止景观的入侵就变得难以实现。景观妨碍了人们认清这个带给他们苦难的世界,并且阻止了任何改进这个社会的企图,因为它让人们在麻木不仁的同时又乐此不疲。参见[法]居伊·德波:《景观社会》,王昭风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1] See David Kennedy, The Dark Sides of Virtue: Reassessing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is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hilippe Sands, Lawless World: America and the Making and Breaking of Global Rules, Penguin Books Limited 2006. 后一本着作已有中文版,参见[英]菲利普·桑斯:《无法无天的世界:当代国际法的产生与破灭》,单文华等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42] [葡]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全球左翼之崛起》,彭学农等译,闵冬潮审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
[43] 参见齐泽克、鲁索、海裔、汪晖:《共产主义假设与二十一世纪》,载汪晖、王中忱主编:《区域:亚洲研究论丛》(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页。
[44] [葡]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全球左翼之崛起》,彭学农等译,闵冬潮审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1页。
[45] 参见汪晖:《别求新声:汪晖访谈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页。
[46] 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愈发遭遇新殖民主义的指责,海外最大铜矿因污染而被秘鲁官方叫停事件便是最近的例证。2014年3月28日,秘鲁环保组织OEFA认定中铝集团掌控的特罗莫克铜矿在施工中破坏当地环境,由此被暂停生产。秘鲁是世界第二大产铜国,因该铜矿投产,2014年该国铜产量可能增长17%,为其提供2500个直接与7500个间接就业机会。然而,中国企业从中获得的巨额利润仍引发不满。据报道,中铝从特罗莫克矿挖来的铜矿石约值每吨410美元,而在伦敦金属交易市场的价格却是8225美元——差价达到20倍还要多,中铝稳收2000%的投资回报。参见《中国企业最大海外铜矿因污染环境被秘鲁叫停》,载观察者网(http://www.guancha.cn/economy/2014_03_31_218213.shtml),访问日期:2014年4月30日。
[47] 参见阎学通:《历史的惯性:未来十年的中国与世界》,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48] 齐泽克、鲁索、海裔、汪晖:《共产主义假设与二十一世纪》,载汪晖、王中忱主编:《区域:亚洲研究论丛》(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页。
[49] 参见汪晖:《别求新声:汪晖访谈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8页。
[50] [俄]米哈伊尔·巴赫金:《陀斯妥耶夫斯基诗学问题》,载《诗学与访谈》(《巴赫金全集》第5卷),白春仁、顾亚铃译,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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