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不平等:美国法律是富人统治的工具
尽管我们一直被教导认为法律是维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准绳,是维持社会高效有序运转的保障,可是事实上,法律往往是富人统治我们大众的工具。
制服犯罪——公司犯罪猛于虎
人们惧怕街头犯罪甚于惧怕白领犯罪,因为其潜在的暴力性和电影电视中生动的破坏性让人恐惧。可是公司犯罪,一种大家平常可能不太注意的犯罪形式,在损害国家财产方面,比起街头犯罪则要有过之而无不及。不安全的产品、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及过劳死等疾病,每年会夺走近6万人的生命,伤残者则以数十万计。抢劫和偷盗每年使国家损失40亿美元左右,公司犯罪每年则至少造成2000亿美元的损失。FBI和美国司法部每年都对日常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却从未有一项针对公司犯罪。对于联邦政府来说,犯罪意味着“街头犯罪”,而不是“公司犯罪”。[1]
另一件令人发指的公司丑闻是:在二战期间,包括杜邦、福特、通用、波音在内的一大批企业的德国分厂,秘密为纳粹生产了许多坦克、战斗机、轰炸机,而这些军工产品大都被纳粹用来杀害诺曼底登陆的美军士兵。战争结束后,那些大公司非但没有因间接帮助纳粹屠杀平民和土兵遭到审判,它们在德国的分工厂反而还得到了美国政府的巨额补助:通用得到了3300万美元,杜邦拿到了2700万美元——理由是它们在盟军对德国的轰炸中设备损失惨重。据统计,在1941-1945年间的德国,至少有50家美国公司为德国生产军工制品。而在1999-2000年出庭作证时,许多大公司的代表都承认,它们使用了许多德国集中营的廉价劳动力做工(劳工成本几乎为零)。[2]尽管这样,却没有一加公司的老板因这些战争罪行而接受审判。
在当代,公司犯罪不是鲜见之物,而是一种常态。美国司法部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大企业都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行。其中有些更是屡犯不改。多年来,通用电气被证实涉嫌282起合同欺诈,并因此被罚款2000万美元。新世界证券被指控参与216起迫害员工的行为,因此被罚62.5万美元。在过去16年里,主要的石油巨头通过低估他们所拥有土地石油储备含量的方式来少向政府缴纳资源税。[3]
可是,在这些不管是商业欺诈还是人命官司的案子里,没有一个人被判刑。霍尼韦尔公司因无视其所生产的热水器的缺陷而导致22人死亡、77人终身致残,被罚了80万美元。约翰斯—曼威尔公司故意隐瞒其石棉中毒工人的数量;当被地方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时,它却提前宣布破产,以人间蒸发的方式逃避责任。艾利立力公司(一家大型制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没有及时向政府通报其公司生产药物带来的意外伤亡——其新生产的一味新药造成49人中毒死亡,结果他仅被罚15000美元。格兰斯公司,因其向河流中大肆倾倒有毒化学废弃物造成8人死亡,结果只被政府罚了10000美元。政府对于波特麦克电力集团的罚款数额更是离谱,该企业20年来一直向大气中排放未经处理的有毒气体,对此政府只罚了500美金。[4]而在上述这么多案例中,没有一位责任人因此被关押入狱。
2005年,纽约银行答应就信用欺诈问题向受害者进行补偿并缴纳罚款,两项合计3800万美元,但却没有人因此被投入监狱。同年,哈里伯顿公司没有向员工支付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金,相反,它把余下的这笔资金给予管理层人员作为年终奖金。为此,哈里伯顿公司被判补偿员工900万美元并接受行政罚款,但是同样没有人受到法律严惩。[5]2006年的情况更为糟糕。据估计,各大公司欠员工退休金和残疾保障金的总额达到4500亿美元,它们往往通过隐蔽的做账办法达到这一点。联邦法律其实早已明文规定,私营企业对负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成本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联邦法律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对于不遵守法律的行为还没有有效的监督执行机制。
火石公司依靠作假帐和虚开发票的形式隐瞒了1260万美元的逃税收入,被罚10000美金,但是无人因此入狱。在全美每年因逃漏税入狱的700人中,没有一个人的偷逃税款达到火石公司的一半。甚至连罚款也都是象征性的,而且罚款本身也远不足以弥补国家的税收损失。在过去几年里,莱昂食品公司以迫使员工加班的方式超额赚取了2亿美元,但在法院最后的审理中,该公司只被判赔付员工1300万美元。[6]就这公司经理还一直喊着赔多了。有人因此还坚称这种“公司犯罪”不能称其为犯罪,因为哪里有犯罪交这么多钱的?
2004年,哈里伯顿公司因虚报收入又被罚了750万美元。同时它被指控在操持美国空军的汽油供给业务时多向政府要了一大笔钱。而在政府另外一项承包合同里(这次是修核电厂),贝克迪尔公司更是虚报劳工、原料和交通成本,由此讹了政府25万美元。这两个公司无一人被送入监狱,两个公司都被政府合同养得膘肥体壮。[7]
2006年,大军工商卡斯特,巴特尔斯( Custer Battles)被控在与美国伊拉克的军方合同中挪用资金。他的公司不得不为此付出三倍的罚款,但却没人因此身陷牢狱之灾。同年,保险巨头——美国国际公司——因许多竞价前的秘密交易行为及其他犯罪被判16亿罚款,但依旧无人因此被判刑。[8]
由此看来,酒店里抢劫的人比动辄贪污私吞数百万美元的人更容易进监狱。里根政府的内务部长詹姆斯一环特(James White)曾秘密帮助一批富豪侵吞了数百万拨给低收入群体的房产补贴,事发后他通过自己的人缘和人脉逃掉了18种重罪指控,而只是被定罪为经济行为不当,为此他仅被判了五年徒刑,而且缓期执行,最后则只被罚了5000美金。[9]
针对这些经济犯罪的处罚,政府和法院的执行力度不敢恭维。每年司法部因征收罚金上的“宽容”而损失的收入高达70亿美元,这使多达37000名经济重犯获得喘息之机。超过1000名储蓄和贷款公司的犯罪商人,通过向监狱方面支付超过1.338亿美元的保释金而避免了较长的服刑期,好一点的直接就可获得保释;尽管这一笔钱看似很大,实际上还不及这些经济罪犯涉案金额的1%。[10]此外,小布什政府还减少了对违反煤矿安全条例并发生事故的公司的罚款,实际上这方面征收罚款的案例还不到总数的一半。2005年,五位公司经理级的大经济罪犯面临高达5.68亿美元的罚款和追偿,但他们实际支付的不到4000万美元。这些精于算计的经济罪犯,早在追捕令和清偿令发出之前就已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且高院方面也不太愿意打破砂锅地追查,这对他们来说既浪费精力,而且还要得罪那些权倾一时的大公司,真要当真的话,结果只会得不偿失。[11]
就算有一些恶贯满盈、涉案金额无比巨大的公司经济罪犯被投进监狱,法院方面的判刑力度也相对较轻;更可气的是,一些厚脸皮的罪犯竟然公开挑战司法权威,拒绝服刑。美国储蓄贷款公司那些挪用数亿美元资金的被告们的刑期,竟然比汽车盗贼还要短——更何况他们在监狱里还可得到特殊照顾,生活得相当舒适。阿切·丹尼尔·米兰德公司的两名最高领导在被控挪用数百万美元资金后只被判了3年。公司经济类罪犯的服刑期平均只有11个月。[12]
华尔街投资商迈克尔·米尔肯( Michael Milken)在承认自己私吞债权罪行后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后来却被减成22个月,而且其间大部分时间还是在做义务的狱外社区工作。实际上,就连他们做社区工作也是虚晃一枪,其实他们什么事情都没干,他们在监狱里的生活有若天仙。米尔肯虽然要支付给受害者1 1亿美元的赔偿,但在同期,米尔肯的公司通过其他幕后交易行为又赚了12亿美元。与之类似,伊万·伯恩斯基(Ivan Boesky)在因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金融操作被判刑后,仅向司法当局支付了2500万美元的罚款,而且其在监狱被拘禁的时间短之又短,令人无比愤慨。有人借此评论道:“华尔街的大投资商们把这些牢狱之灾看得十分随便,仿佛这是成为投资大亨的必经阶段。”[13]
最令人气愤的是,受到追查和起诉的公司经济犯罪只是冰山一角。有时候,由于公司严密的假账记录和公司经理间官官相卫的癖性,政府和法院能够搜查到的证据极其有限,所以政府对美国国际公司和储蓄贷款公司等的追查都极不彻底,这无疑导致美国纳税人数千亿美元的损失。[14]
在美国,公司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被判重刑的可能性小之又小。2005年,泰科国际公司( Tyco International)的两名高级主管,因盗用公司大笔资金而分别被判8年和25年徒刑。沃德康姆( WorldCom)公司的主席也因经济问题获刑25年。至于他们是不是认真服刑是另外一回事,问题还是像刚才所提到的,这些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最近几年,许多知名公司像安然(Enron)、阿德尔菲亚(Adelphia)、R.J.雷诺兹(R,J.Reynolds)、AOL时代华纳(AOL Time Warner)、亚瑟,安德森(Arthur Andersen)、瑞夫克(Refco)、布雷斯通,梅耶斯(BristolMeyers)、艾米克朗(ImClone)、环球电影制片厂(Global Crossing)和南方健康保险( HealthSouth)等公司,都因有虚假做账嫌疑而被政府部门调查,实际上它们的犯罪绝不只有做假账,它们在审计和逃税方面、在违法操纵股价方面、在公司内部秘密交易方面,以及妨碍执法方面等,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这无疑给数万名股东和投资商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截止2006年,这些公司中只有极少数几个不懂融通的经理身陷囹圄。[15]
许多民意调查都显示,绝大部分民众都相信,在商界,商业欺诈行为相当普遍,而且他们认为商人和经理们为了利润可以不顾一切,肆意妄为。约90%的民众认为大企业对政府决策拥有太多的影响力,只有2%的人认为公司老板“值得信赖”。[16]面对公众的质疑和批评,许多公司都采取了挑衅性起诉(即以诽谤罪起诉那些敢于揭露其真相的人)的办法,企图熄灭这股舆论力量。当奥普拉·温弗利(Oprah Winfrey)有一次在她的脱口秀中谈及有些汉堡质量安全有问题时,肉类加工企业便以在公共场合进行产品歧视为由起诉了她。虽然奥普拉在这场官司中获得了胜利,但之后她再也没有在电视节目中直接批评那些肉类加工企业。在西弗吉尼亚州,一名环保主义者在举报一家煤厂污染当地水源后反被告上法庭,理由是无理诽谤,而且公司方面的索赔高达20万美元。不管这场官司孰赢孰输,这种起诉行为本身就是对那些没有财力进行长期应诉的批评者们的震慑,许多企业都在使用这种办法企图封住公众的反对声音。对于这种官司,纽约一名高院法官这样评价道:“这种行为简直是把枪架在那些诚实者的头上,实际上这已构成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粗暴侵犯。”[17]
联邦政府针对公司不法行为实行的制裁措施,对大企业来说可谓是痒而不痛,相反,它们还利用政府的心慈手软为自己谋得大量利益。更多的时候,政府雇用的律师充当了公司利益保护者的角色。[18]2005年,小布什政府就曾向国会提议修改民事经济侵权条例,这一修改使得普通民众状告大公司变得难上加难。频繁的官司和法庭调研、拖延对公司来说不存在任何支付能力问题,但对公众来讲,高额的诉讼费用显然足以使他们望而却步。想一想那些公民状告烟草公司、汽车厂商、石棉生厂商的案例吧,其最终结果往往都是本身权益就被侵犯的原告由于资金缺乏再次在法庭上退却,被告则因此而往往可以逃脱惩罚。
而且,我们要注意这样一项数据,即以个人为单位来计算,美国商人提起诉讼的案例数是常人的三倍,即在大多数时候,他们都会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使自己成为原告而不是被告。尽管在诉讼过程中他们支付的诉讼费甚巨,但他们总是对于这一占据道义先机的尝试乐此不疲。大公司在自己提起诉讼时绝不会埋怨这个国家官司的频繁,当然在自己被起诉时它们肯定会牢骚满腹。不过大多数针对大企业的诉讼都不是来自普通公众,而是来自它们的竞争对手——其他大公司。[19]
阶级法则——弱肉强食
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 Black)在1956年的《格里芬诉伊利诺伊案》(Griffin v. Illinois,1956)中这样评论道:“在一个人用钱就可以减罪或是免罪的社会里,是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的。”在任何一个法治体系中,判定一个人是王子还是平民的依据就是他们拥有财富的多少。拥有一堆高薪聘请的律师的企业高管,与请不起律师应诉也没见过世面的平民所受的法律待遇显然不同。从全国范围来看,约80%的原告和被告不得不求诸他人才能勉强付清法律费用。[20]
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相对贫困、教育程度较低的公民和少数族裔更有可能被逮捕、审讯、拒绝保释和被诱逼翻供,而且很多时候司法和执法机关对他们的待遇有很强的歧视性,对其审讯和审判也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和公开度。他们在同等条件下更有可能被定罪,所受惩罚也更严厉。他们中极少有人能提起上诉。总的来讲,他们获得缓刑的可能性也比那些公司经理们及名人们小之又小。
在劳工方面的官司纠葛中,工人们也发现法庭很少站在他们一边。最近几年里,警察突袭罢工工人住处和聚集场所的事件屡有发生,遭到迫害的不只有农场工人、卡车司机、矿工,还有肉类加工工人、房管员、建筑工人,在这些事件中被逮捕和受伤的人不计其数。大企业的私人保安组织也运用野蛮的暴力镇压罢工工人,破坏他们的联系网络,并强行解散工人纠察队,这些都得到了各地警察机关的默许。在法庭上,反对镇压罢工和纠察队的工人大都被送人监狱,惩罚破坏罢工公贼的工人也被无情地关进牢房。在上世纪90年代,印第安纳当地一家公司雇用的打手和暴徒射杀了七名手无寸铁的工人;同年,肯塔基州一名参与罢工的煤矿工人被煤矿公司雇用的暴徒枪杀,此外遭此厄运的还有西弗吉尼亚州的一位矿工和一名得州的农场工人。怪异的是,在这些凶杀案中,警方没有逮捕任何嫌犯——尽管有许多目击证人声称他们能够认出凶手。[21]
2005年,美国的监狱服刑人数位居全球第一,比中国和印度这样相当于其人口三四倍的国家都要多。在联邦、州、地方监狱中服刑的狱犯达到210万人,这还不包括另有470万人正处于假释期和缓刑期——这一数字相当于1980年的四倍。在过去25年里,狱犯的总服刑时间增加了一倍,而狱犯也有老龄化的趋势(由于被判长期徒刑的人增多)。狱犯中约有13.2万人被判终身监禁,这其中有三分之一都不是因为谋杀等恶性犯罪,而只是因其偷盗或吸毒。现在,许多州用于实施监狱管理的费用已经超过了这些地区的教育开支。[22]
有时法律的量刑十分不妥,以至于很小的罪过都有可能导致致命的法律后果。在过去20年中这种例子不胜枚举:一名弗吉尼亚人就因偷了87美分而被判10年徒刑;一名路易斯安那州的年轻人就因卖了几盎司罂粟就被判50年徒刑;一位休斯顿青年则因抢劫了一美元而被判50年徒刑;在达拉斯,一位喜欢小偷小摸的人在实施自己的第五次偷盗行为时被抓住,他竟然因此被判1000年监禁,而他这五次总共也不过偷了73美元!在南达科他州,一位从未有任何暴力前科的罪犯因为捡了一张100美元的支票就被判终身监禁;在加州,一位试图为自己不会说英语的弟弟伪造驾照的中年人被判26年监禁,而这种行为顶多也就是被判一年(不过他在服刑八年后,由于表现良好获得了出狱重生的机会)。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名移民工因为偷了一台电视机在监狱里蹲了35年,直到2005年才被释放出狱。2002年,一名偷了九盘录像带(总共价值153美元)的公民被判入狱50年,而且没有任何保释或缓刑机会。同年,女演员温罗纳·雷德尔( WinonaRyder)在加州一家时尚品店里偷了价值5500美元的商品,但检察机关却决定不对她起诉,检察官更没有要求法院判她徒刑,他们宣布:“只要雷德尔照原价还给店铺就可以了结此事。”[23]
一些人坚持认为,严格的判罚和严酷的牢狱生活,是最近几年犯罪率下降的重要原因。然而,在一些州和地方市,那里在押犯人占总人口的比率比有些州低得多,但那里的犯罪率却依然很高。有些实施极端严酷判罚的州(在这些州判处终身监禁的人数竟占重罪服刑人数的三分之一),相比判罚宽缓的州犯罪率并未有明显下降。要知道,犯罪率下降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出生率下降和18 -30岁的青年男子人数减少。[24]
其实,政府发动的“禁毒战争”是导致监狱人口膨胀的最主要原因。在渲染安眠药等麻醉物的害处后,全国各州的立法者都同意对沉迷这些药品的人施加强制性惩罚。其结果就是,在当今美国的服刑人口中,超过四分之三的人都是因沉迷麻醉性药品和毒品而被抓的,而且他们的年龄往往较小,但其被判刑的年数却比其他人要长得多,甚至比那些凶杀犯、性骚扰犯、强奸犯和流氓打手还要长。[2512004年,联邦法官判处一名殴打老人致死的青年人22年徒刑,仅仅就在几个小时后,同样是这名法官,却判处一名年仅25岁的首次吸毒者55年徒刑,这等于毁了他的一生——要知道,他已经是两个年轻孩子的父亲。其实法官也是别无他法,因为联邦的强制性禁毒法规定得就这么严。[26]
这种轻罪重判的行为已经导致各州监狱人满为患,财政紧张。为了缩减开支,许多州政府取消了一些严苛的法令,并将一部分吸毒者归并到收养所,由此大大减少了狱犯人数,同时也促使监狱管理费用的同步下降。[27]
不过在这里要强调的是,那些有组织地贩毒的人得到的惩罚却比吸毒者要轻得多。比如,美国国会众议员丹·伯顿(Dan Burton)的儿子因涉嫌在路易斯安那偷运八磅毒品被拘捕,而他后来只是被判做社区服务的义工。佛罗里达州州长杰布·布什(Jeb Bush,小布什总统的弟弟)此前曾力主将所有吸毒者全部拘押到州属监狱,但当他的女儿因吸毒被抓时,他却向公众请求同情原谅自己的女儿。最后的结果是,他的女儿根本就没被送人监狱。再如观点右倾的媒体大嘴拉什,林伯格(Rush Limbaugh),表面上严厉谴责那些吸毒者并主张将他们关到与世隔绝的地方,可是私下里他却向自己的私人医生索要毒品来满足自己的欲望。直到最后他也没有被抓起来,而只是被关了几天禁闭而已。[28]
尽管自己是生产毒品物质的最大源头,大型烟草业卡特尔却基本上没受到任何威胁。一些州议会曾信誓旦旦地宣布要拨出预算用于停止其生产并转产他物,但却一次也没有执行。与此同时,“禁毒战争”给数万名警察、狱监等创造了可喜的就业和获利机会,因为他们抓的和看押的犯人多了,工资也会随之提高。但在这种趋势下,普通公民的日子却越来越不好过,因为自己稍一不慎就有可能跌进监狱。[29]
为了邀功请赏,FBI把吸毒、抢劫和卖淫都算作严重的暴力犯罪,这一举措不仅使公众恐惧感增加,而且为这些机构申请更多的联邦预算创造了借口,也为它们采取更加压迫性的镇压措施留出了余地。[30]我们当然知道,严重的暴力犯罪对社会来说危害巨大,但是我们要给它一个清晰的界限和定义,以免造成社会恐慌。
监狱里的犯罪
在所有的服刑人数中,超过90%都是男性,其中大多数又属于教育程度较低或是失业的弱势群体。其中47%是白人,4606是黑人,790属于拉美裔。监狱绝不是能够劝说狱犯“改邪归正”的劝诫场所,因为大多数监狱本身就是滋长暴力和疾病的温床。从全国各行各业的角度来说,狱犯们的身体状况应该说是最差的。[31]在美国的监狱中,每五个男性狱犯中就至少有一个遭受过其他狱犯的强奸。受害者并不向上级反映情况,因为他们知道上司一般对其置之不理,而且他们更怕其他狱犯的打击报复。由于这些肆无忌惮的性侵犯,监狱中的艾滋病感染率比外边要高出8 -10倍。强奸案的受害者有很多因此遭受情绪打击,很多人被逼疯或是自杀。这里有一个悲剧性的案例:得克萨斯州16岁的罗德尼,赫林( RodneyHulin),因在下水道纵火而被抓入监狱,在狱中他遭到其他狱犯无休止的殴打和性侵犯。在他和他的母亲多次向上级申诉未果的情况下,他最后用上吊结束了自己那无尽的痛苦。[32]
迄今为止,全国已有36个州的劳教系统采用了新式监狱构造,但这种新监狱只不过是一种高科技的牢房而已。在这些牢房中度日的狱犯简直痛不欲生,他们要经受电刑的刺激,而且会被分开隔离,每个人都被锁在一个密不透风的牢房里,在那里,钢筋混凝土大门隔绝了外界所有的声音和影像。狱犯们平常几乎见不到阳光,并要时时刻刻忍受电子眼的监视。他们被剥夺了读书看报、看电视听广播、咨询和做宗教洗礼的权利。他们必须待在自己的牢房里进食,而且要遭受来自狱友和上司无休止的骚扰。他们经常被嘲笑,而且会因为一点点的小过失就被痛打折磨。一些不幸的人则被狱监强行灌入精神错乱性药物,自此疯癫不已,彻底丧失理智。[33]
有很多囚犯,包括年轻者,都接受过电刑的痛苦折磨。电椅上的电带通过远程控制可以携带5万伏特的电压,而且能延续八秒钟,这会使人感到浑身剧痛并会导致暂时休克。此外,美国的监狱还有其他许多酷刑,包括高分贝噪音干扰、厕所里安装遥感和强震设备等,最可怕的是,他们还会故意在牢房中培养一些寄生虫,“让狱犯们睡在潮湿肮脏的地面而不是地毯或床板上,而且那里一点也不通风,致使囚犯们大批患上传染性疾病像疟疾等”[34]
放眼全国,狱犯在监狱中无辜毙命的例子比比皆是,或是被其他监狱牢犯虐杀,或是因上司和警卫长期的恐吓、毒打和折磨而非正常死亡。身有残疾的狱犯的命运更是悲惨,有的因为不能正常进食而活活饿死,旁边没有任何人帮忙。更为糟糕的是,由国会通过、克林顿总统予以签署的《监狱诉讼改革法》,进一步限制了囚犯利用法律保护措施来对抗狱监暴行的行为,这无疑是对狱犯这一弱势群体权利的极端漠视。[35]
狱牢里的盗窃时有发生,不过其中大多数都是狱监和看管所为。他们经常偷盗狱犯的食物、运动器具,其实他们自己都有丰厚的收入和补贴,这无疑是他们的贪婪本性使然。每年监狱看管人员光打电话一项就要花掉纳税人数百万美金(在美国,监狱电话费算作公共开支,管理人员使用不掏钱)。而且由于保释金和各种各样的小恩小惠,他们花得越多,别人送得越多。用一名看管的话来说就是:“如果到了年末上级拨给的预算还没花完,监狱管理层就会要求大家想尽办法耗完它们;他们担心如果资金有剩余,政府明年的拨款就会减少。”[36]
现在许多拥有五百间牢房的大监狱正在兴建之中,这也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人被投进去,其中大部分都是来自全国发展滞后的社区中的毒品受害者。更要命的是,一些联邦和州监狱竟然由私人公司建造和经营。私营企业往往抢先购田置地,享受免费经营权和税收减免,而后由政府出面替他们支付监狱维护费用和相关设备。为了赚取利润,私人监狱不断削减监狱管理人员的工薪和福利,减少狱犯的食物供给和医疗费用(这导致其健康状况每况愈下),而且想方设法保证监狱满员。90%-95%的牢房入住率是高回报率和吸引投资方的重要保证。[37]相比州营监狱,私营监狱里的暴力事件更为频繁,而且其管理人员处事效率很低(由于工薪相对低廉,他们没有太多的动力改进工作)。当私营企业发现自己经营监狱无法获利时,他们就会又把皮球踢回政府,把这些监狱回租给各州经营,然后坐收高额出租费。由于政府之前在这些私企建监狱时就给予其大量补贴——政府会把这些负担转嫁给纳税人——所以在这场交易中,真正吃亏的是广大纳税人,他们等于交了两次苛捐赋税。[38]
在咬牙忍痛度过自己的服刑期后,过去的狱犯们如何在时过境迁的社会中找回自己迈入正常的生活轨道呢?这一过程十分艰难,而社会在这方面对他们也很不包容。在一些州,不论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明文拒绝雇用过去的重刑罪犯。此外,他们很难申请到食品券福利、家庭补助或公共住房补贴,而在出狱后一段时间内,即便驾车技能熟练,他们也无法获得驾照。对于他们来说,自被释放之日起,他们就面临着沉重的债务,包括法庭诉讼费用、公共辩诉人的雇用费、出狱后的家居重置费用和禁毒测试费等。当这些清偿活动无法完成时,这些费用的欠贷利息会大幅上升,最终的债务可能会是之前的2-3倍。[39]面对如此沉重的经济包袱,这些新出狱的人们的生活很可能会愈加艰难。至于他们如何成功地渡过难关,尚不清楚。
有致命缺陷的司法及监狱系统
美国的刑法判决体系存在重大缺陷。无辜的人们因莫须有的罪名被抓、受审和被判刑是再常见不过的。下面举一些例子:无辜的彼得·利蒙( Peter Limone)在监狱里待了33年,其中包括四次延审和服刑期的加长。此事到最后才真相大白,原来FBI有意隐瞒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可怜的利蒙出狱时已是满头白发。尼古拉斯·耶里斯( Nicolas Yarris)因有强奸和谋杀罪的嫌疑而被关押了21年,直到后来的DNA监测才排除了他的犯罪可能。仅在洛杉矶一地,一年之内当地警方制造的冤假错案就超过100起。在全国,每年因重名和长相相似而被错抓的人多达数百人。[40]
在过去一个世纪里,美国有数不清的无辜民众因莫须有的控告被判罪。[41]鲁宾,坎图( Ruben Cantu)因杀害一名老人和导致另一人重伤的“罪行”被判入狱,12年后,那位受重伤的受害当事人才承认,当时坎图并不在犯罪现场,并承认在案件庭审过程中他也只是受到司法当局的恐吓和威胁才指认了无辜的坎图。[42]在荒唐的司法判决中,有时即便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无辜也无济于事:在得克萨斯州1992年的一次判决中,莱昂纳尔,托里斯·赫雷拉(Leonel Torres Herrera)被控犯有一系列罪行,后来他在法庭上出具了足以证明其无罪的确凿证据,但是法院却决定维持原判——理由是赫拉出具证据的时间太晚,错过了庭审复议和上诉的机会,因此维持原判。[43]
2000年在伊利诺伊州,主张恢复死刑的共和党州长乔治·瑞安( GeorgeRyan)也不得不宣布释放13名在押的终身监禁的囚犯,因为新技术的使用(DNA监测)检测出这些人是无辜的。内布拉斯加州议会宣布,该州重刑罪犯须经DNA重新测定。自1973年至2006年2月,25个州中共130名无期囚犯因DNA重测而获得自由,粗略估计,每7个被控有罪者中就有一个是无罪的。如果恢复死刑的话,事情会变得更糟,因为他们被指控的罪行全都可以被判死刑,而人假如死了的话重判也就没有多大意义。[44]在这群无辜的人中,绝大多数都属于低收人群体,其中有些还患有精神性疾病,很多人请不起律师和辩护人,即使有人替其辩护也只是法庭负责安排给他们的临时律师。
错判导致司法程序不公平的另一大理由是,它使得真正的罪犯逃之天天,而这些人往往本性不改,更名换姓后继续作恶。在芝加哥,三名非裔美国人的集体强奸和谋杀案因长期不破而导致另外四名非裔美国人充当了替罪羊,这一冤案延续了18年,而那四位无辜者中有两位被判终身监禁,另两人被打入死牢。最后是DNA测试还给了他们清白。一些现行制度的辩护者恬不知耻地声称,这是技术进步和法院重判的勇气带来的成果,殊不知正是这种司法制度带来了这么多的冤假错案。实际上,具体到这一案例,这四名非裔男子应该感谢西北大学新闻学系一名教授和他手下的学生调查团,正是他们推动了案件的重判并为他们找到了至关重要的证据。[45]不过,现行司法体系对这种重判和自我匡正的机制变得越来越严苛。1996年,国会通过一项法律,在该法中,狱犯在联邦法院上诉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此举的初衷意在维护初判的尊严,实际上却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得不到平反的机会。
一些人争辩说,死刑对于遏制和打击经济犯罪是极其必要的,因此他们强烈主张全面恢复死刑。不过现实证据并不支持这种观点。在美国,废除死刑的州的犯罪率反而更低,而实行死刑制度的州在降低犯罪率上也并未取得显着成效,谋杀率在这两种州的比例大体相同,因此很难说死刑对犯罪是种有效的震慑。[46]另一大反对死刑的有力证据就是司法过程中的弊端和谬误。在整个由提证到庭审再到宣判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强迫供认、身份错认、做伪证、警方和控方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取证据、被告律师资格问题和法官的偏见等。我们不得不做如下推断,如果审判缺乏公正性并造成许多冤假错案,恢复死刑也就意味着误伤人命。正是有鉴于此,公众支持恢复死刑的比率下降了20%。
最近几年,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准许判未成年人(17岁及其以下)罪行的国家。在2005年的《罗柏诉西蒙斯案》(Roper V.Simmons,2005)中,最高法院以五对四的微弱多数认定宣判18岁以下未成年人死刑为违宪判罚。最高法院认为这些孩子们的罪行不能与成年人的罪行等同,因为他们的身心尚未发育健全,也不具备完全的民事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有改造和挽救的余地。
法院判罚中的性别歧视
出于保护公众免受经济罪犯、有组织的暴徒、谋杀犯、强奸犯和虐待儿童者的侵害,对后者的严惩和维持有效的执法系统是必要的。但是法律总是在执行时变得软弱不堪,根本无法扞卫民众的切身利益。在美国,每年约有200万-400万妇女遭受过她们丈夫的虐待和毒打。现在,家庭暴力已经构成对妇女的第一大伤害。绝大多数女性谋杀案的遇难者都是死在自己丈夫或男友手中。
限制性强制程序(防止施暴者进一步侵害受害者的法律措施)并未被赋予真实的法律效力,而且常常被检控方忽略甚至漠视。施虐者经常无故不参加对其进行的举证会——这种约束方式被证明是无效的。[47]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小部分男性施暴者得到应有的起诉和监禁。在这种体制下,受害女性经常被拒绝提供相关机构的法律和医疗援助,法官和警察也倾向于对她们遭遇的灾难轻描淡写。相比之下,妇女奋起反抗杀死施虐者的行为,却可能遭到更严重的刑罚,即便对方的施暴和虐待已经达到威胁女方生命安全的程度。强奸案受害者的命运则更惨,因为很多时候她们竟被认为是罪有应得。在许多法学院的课程中,对强奸案的分析往往是从施暴者而不是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女权主义组织在说服司法机关严惩强奸犯和施虐狂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也十分有限。[48]
对于许多穷苦女性来说,福利和家庭补助是她们生活的一大支柱,对于她们的子女来说,这些钱更是救命钱。生活福利的减少,使得她们的日子愈加艰难。[49]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她们不得不卖淫或是参与贩毒——这也能解释女狱犯人数快速上升的现实。
一个多世纪以来,妇女事业确实得到了很大进步,妇女的权利也得到了一些应有的保障,妇女的职业也拓展到了过去禁止她们涉足的领域。现在每年法学院接收的女生数量一般都超过男生,可是女律师拿到的薪水却比和她们有着同等学历的男律师要少很多,女性占据大型法律咨询公司合伙人、法学院教务主任和法官职位的更是凤毛麟角。美国全国妇女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小布什主政期间,女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性别歧视行为也在最近几年逐步减少。但女性仍处于从属地位,平均来讲,男女仍是同工不同酬,男性的收人明显普遍高于女性,而女性得到的岗位也多半是低收入、不体面的工作。[50]
一项调查现实,大约一半的怀孕妇女并不希望自己怀孕。在美国,85%的县区缺乏堕胎的基本医疗条件。由于强制性接生和反堕胎运动的兴起,许多地方政府对有技术实行堕胎的私人诊所采取了严格和近乎扰民的限制,甚至规定了门的宽度和天花板高度,这些繁琐的规制大大增加了诊所的运营成本,也使得其中很多濒临倒闭。[51]不过,每年我们国家都有约150万妇女进行安全的堕胎手术,这其中大半应归功于这种私人诊所。
支持强制性接生和反堕胎的人们——他们相信受精卵和胎儿本身就已具备人的基本权利——非法纵火焚烧了许多堕胎诊所和节育中心,有些还携带炸弹破坏这些地方。此外,更不用说他们非法破坏公物、威胁暗杀抢劫绑架孕妇、射杀堕胎医院医生的发指暴行。然而,FBI时至今日也不愿把愈演愈烈的反堕胎暴力列入国内恐怖行为。我们很难想象,当激进社会团体同样犯下像抢劫、杀人、放火等这样的罪行时FBI也能保持缄默。[52]
截至2004年,全国在押女犯人已经达到20万人,其中非裔妇女所占比例最大。被拘禁的女性往往在医疗方面比一般狱犯更得不到保障,而男保安们不时的性骚扰和全身搜查也使她们有苦难言。一项反映美国监狱现状的报告,记录了其中多达1000件性暴力案件,而不要忘了,大多数女性为了防止打击报复都选择了忍气吞声,所以这一数字也只是冰山一角。在联邦一级的女子监狱中,男看管占狱监总数的比例达到70%,这无疑为潜在的性施虐提供了温床。美国也是少数几个允许男性看管在没有他人的陪同下私自监管女狱犯的国家。[53]每年都有约2000名妇女在狱中被迫怀孕。给这些怀孕妇女戴上脚镣而后让其干重活,是美国监狱里司空见惯的事,为的就是防止她们逃跑。这不仅会给怀孕妇女带来凶险,而且她们肚子里的孩子也很有可能性命不保。[54]
总体来说,被投进监狱的妇女都有哪些共同点呢?其中大部分都是缺乏职业技能的年轻单身妇女,她们中的很多人早年因为惨遭性虐待而离井背乡,因此其中多数人选择以吸毒和服药等方式来缓解生活的压力和苦痛,而这就是她们被关押的最主要原因。调查发现,她们之前几乎全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中很多人为了维持生计而选择铤而走险,有的是偷了商店一些商品,有的是涉嫌毒品交易,有的则是为了自己子女的生活而去偷抢食品券,这些通通都成了她们的罪行。她们中没有一个是贪污巨款的官人,也没有一个是坑蒙拐骗的不法商人,更没有惯盗或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这里的许多女人都没有实施过一次暴力犯罪,而自己遭受侵犯却不止一次。即便她们参与了一些暴力犯罪,也大都是在其男友或丈夫的鼓动和撺掇下充当从犯,而后者为了给自己减罪,往往翻脸不认人将全部罪过都推到她们身上。在许多毒品交易中,妇女扮演的只是从属性角色,很多都没有参与过密谋过程,但是她们却往往因此被判终身监禁,而那些毒枭则要么逍遥法外,要么判得比这些妇女还要轻。[55]
另一大饱受法律和社会歧视的群体就是同性恋。2005年,全国仍有九个州禁止口交行为(即便是在夫妻之间),认为那是对人性的亵渎和犯罪。在另外四个州,这一法令则只用于限制男女同性恋者。然而在2003年最高法院就已认定,禁止同性恋之间的性行为是违背人权和自由的违宪之举。[56]
针对同性恋的犯罪小则身体骚扰,大则残忍谋杀。此外,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同性恋公民被炒鱿鱼或被踢出军队,而且他们在法律上还被剥夺了充当父母监护人的权利,法庭给出的理由是他们之间的性行为不符合做父母的基本道德。在一件案例中,佛罗里达州法官将一名女孩的监护权由同性恋母亲转交给她的父亲,而她的父亲因谋杀自己的前妻已在狱中服刑八年。[57]尽管同性恋公民越来越多地组织起来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而且也取得了一些成功,但是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的歧视却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消除,像同性恋结婚就在全国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
对儿童的迫害
另一大法律弱势群体是未成年儿童。在美国,每年都有约90万例儿童权利无端遭受侵害的案件,比如孩子遭到毒打、折磨、施暴等,每年因此致死的儿童多达2000人。因为许多非事故性伤害的存在,实际的受害儿童远不止这些。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有约15万儿童失踪,其中有5万人属于非正常死亡。[58]研究发现,大约四分之一的女性和六分之一的男性都认为自己小时候受过虐待,虐待者多半是自己的近亲(父亲、继父、祖父或叔叔),这给他们带来的心灵伤疤是永远难以愈合的。在所有针对幼年儿童的性施虐者中,只有一小部分受到了应得的惩罚,不过这些审判和惩罚大多不痛不痒,远不足以惩戒那些禽兽。在许多州,强奸幼女的强奸犯往往得到温和的对待,他们不仅拥有保释权,还有提请缓刑的权利。最让人不解的是,狱方声称,为了保证他们家庭的完整,竟然允许恶贯满盈的强奸犯中途回家探亲。有时法官甚至允许其亲属赴监探望这些人间魔兽。[59]
每年,美国都有45000-50000名妇女和儿童被强行充作妓女、劳工或佣人。针对这一恶劣行径,2000年国会批准了一项旨在严厉惩罚虐待妇女儿童行为的法律。尽管如此,针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侵犯仍是屡禁不止。政府审计办公室就曾披露,现在至少还有370万童工从事着对自身有严重伤害的工作,每年单在工作场所受伤的童工就超过了20万人。[60]
最近几年媒体对校园枪击案的过分关注,使得大众想当然地批评青少年的暴力倾向,但青少年更多的是暴力犯罪的受害者。而且从数据上来说,孩子们在校园里比在校外或家里更安全。联邦和各州的立法者对少年犯罪则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态度,基本上把他们看做是成年人一样看待,尽管有的孩子可能只有十一二岁。也许是最诡异的一件官司发生在佛罗里达州的特拉海斯,查奎塔,多曼(ChaquitaDoman)因在学校和同伴吵嘴而被拘捕并判以重刑,而她只有五岁。[61]
现在青少年被判终身监禁的例子也不鲜见。在许多州,主张厉行法治的立法议员们都批准了允许监禁13岁以上少年嫌犯的条例。时至今日,多达100万儿童被关在孤儿院、教养所或成年监狱中。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的小过失或是被动协同其他人犯罪而被抓。在美国,约有9700名17岁以下的孩子被判终身监禁,其中绝大多数都没有保释机会。这些监狱中被拘的青少年被性骚扰、被毒打的例子比比皆是,其中有些人还被无缘无故关禁闭、被灌入神经麻醉性药物(当做试验对象),甚至被迫接受心理手术治疗。[62]
对孩子不合理的药物治疗,已经蔓延到接纳五岁以下孩子的幼儿园。这些副作用明显的药物,也很有可能因非医学原因被孩童误服。更多的情况是,有些人明知这些药物有副作用还要强加到孩子身上:当孩童出现烦躁、注意力不集中等现象时,幼儿园方面就用这些药物对付那些他们不喜欢的孩童。有证据表明,一些药物(像防止抑郁症的药物)很可能会导致青少年过度冲动,极端情况下还会自杀。[63]
有些不负责任的家长对孩子也是辱虐甚于关爱,当他们发现自己的孩子与自己的生活观念、政治观点和生活方式大有出入时,很多人就会选择把孩子送人心理治疗机构。在美国,每年都有几百万人在这类心理治疗所中待过一段时间。这些机构实际上进去容易出来难,因为出来之前要进行一系列繁琐的鉴定来证明已无精神问题。很多人过去原本没有什么抑郁症,但来到这里以后就开始变得精神抑郁,甚至神志恍惚,所以在这里救治的病人中非正常死亡比率很高。这些医院把很多真正的精神病人(但缺乏联邦和州的医疗保险补助)赶走,因为他们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即便他们真正需要特殊的医疗护理和治疗。医院这一见死不救的做法被形象地称作“倾倒垃圾”。在很多情况下,地方监狱中关押的精神病患者,通常都是因为有很轻微的情绪紊乱症状。[64]
执法过程中的种族歧视
在就业、医疗、教育、住房和法律地位方面,非裔美国人和其他少数族裔仍然面临着严重的社会歧视。针对白人的平权行动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平权行动主要是指政府推动的一系列面向包括妇女、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内的政策和措施,这里作者是反用其意,以示嘲讽)。自1790年以来,移民法案就极力支持欧洲白人后裔的移民,而摒弃有色人种的移民。奴隶制和种族隔离制度延续了好几个世纪,使得白人能够最大限度地剥削黑人劳动力。多年来,白人后代一直享受着比黑人后代更好的教育和福利。自上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约有1500万美国白人家庭得到了政府的廉价住房补贴,有色居民则基本与这一社会福利计划绝缘。
从财产继承来看,白人子女现在大约能从自己的父母或祖父那里继承7万亿-10万亿美元的巨额财富,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在美国的奴隶制时代积累起来的,而非裔美国人则注定与这些财富无缘。一项研究发现,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的黑人得到工作的概率,只有同样无犯罪记录白人的一半左右,有过犯罪前科的白人的就业率与普通黑人接近,有前科的黑人获得工作的几率只有同样有前科的白人的三分之一——这意味着黑人中惯犯的比率更高,因为他们有过前科后很难再找到工作,不像犯过罪的白人那样还可以轻易就业,而人一旦有了工作,犯罪的动机就会大大降低。[65]
全国监狱人口中,黑人、拉美裔人、低收入失业人群的比例大大超过其占全国人口的比例。我们经常对此解释说,这是这些群体社会适应能力差、群体非理性和劣根性所致。事实上,许多研究表明,在过去十年里白人青年中酗酒、吸毒、随身携带武器的比例远高于黑人青年——但是这一点却极少引起公众注意。[66]在决定谁将被送入监狱的问题上,司法系统中的种族偏见扮演了重要角色。一位致力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研究的律师指出,对于许多犯了罪的富家(主要是白人)青年,法院只是将其遣回父母身边,要求其严加管教。那些穷苦家庭的孩子一旦犯罪,少不了被逮捕、审判、关监狱。在法庭的司法判案中经常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形,即非裔比白人更容易被逮捕、拘禁、证罪,犯同样的罪,白人被判的年数往往比非裔要短许多。[67]
从全国范围来看,白人服用安眠药的人数是非裔的六倍,然而违反禁毒禁药法令被抓的人中却有62%是非裔;在有些州,这一比例高达90%。在康涅狄格州,黑人青年误用药品后(之前并无前科)被判刑的概率,相当于白人青年的48倍。在既定的年份,非裔美国人只参与了全美26%的暴力犯罪,但是关押在监狱里的黑人竟占总关押人数的46%。[68]
如果白人成为谋杀案的受害者,检察官极有可能判处行凶者死刑。几乎所有的案子都是这样。非裔美国人犯罪被判死刑的概率相当于白人的四倍,获得假释的机会几乎为零。[69]2005年在得克萨斯州,四名白人男子将一黑人毒打致死;其中三人仅被关了30天,第四个人被关了60天。还是在得克萨斯州,一名年轻白人将一黑人无家可归者绑在树上,而后用汽油将其烧死。而他也只是在狱中服了一年刑。[70]
在喝令司机停车罚款时,警察大多是根据司机的肤色而不是他们的驾车方式来判定,这被称作种族定性。在巴尔的摩到特拉华州的州际95号线上,黑人拥有的车只占总车流量的14%,但却占到罚款单接受总数的73%。多地警局的联合调查显示,种族仇杀和其他种族歧视案件的发生非常普遍,而各地公检机关往往对罪犯网开一面,这使得种族主义者的行为愈加猖獗。[71]
在无法确认他们身份的时候,警察经常选择射杀或毒打的方式结束那些无证黑人或拉美裔美国人的生命。几年前,四名纽约市便装警察向黑人青年艾玛多,迪亚洛(Amadou Diallo)连续开了41枪,简直把他打成了筛子,案发地点就在迪亚洛私宅的旁边,这无疑是严重违背人权的残忍之举。更残忍的是,在迪亚洛已被确认死亡后,这四名警察又抽打尸体以致其面目全非,而这四人最后竟然逃脱了法律的惩罚!洛杉矶警方向无辜的黑人迈克尔,威廉姆斯·阿诺德(MichaelWilliams Arnold)开了106枪,理由是他用自己的武器进行恫吓——其实那是阿诺德在被搜身时右手掏出那支枪准备交给警方检查,这一阴差阳错导致阿诺德头上被打了好几枪,右手也被打成了筛子。在纽约,警察把莱伯特,福克斯( LebertFolkes)从他姐姐的车库中拖出来挂在警车后进行扫射,其中好几枪都打在他脸上。第二天警方作出道歉,他的车被错误地认成是偷来的。[72]可是,难道一个道歉就能把这样一个命案草草了结吗?
这种种族歧视的案件可谓是不胜枚举。当宣判白人犯罪时,检察官们多少会有些迟疑,但是如果面对的是黑人,他们绝对没有丝毫的同情。连FBI和司法部也没有去统计警方到底错杀了多少黑人,因为数也数不过来,而且一旦公布数字马上就会燃起黑人的反抗怒火。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警署也多次拒绝公布实际数字。不过,应当承认,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许多警察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存在上述警察的劣迹而否认这些功绩。据统计,每年约有16500名参与执法和刑侦的警察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其中约150人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其中大多数都是在追捕危险罪犯时因公殉职。除了执法外,警察还在帮助社区建设、解决居民日常疑难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警察实质上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意在保护有产者的利益而镇压无产者的暴动和反抗。从日常经验中就可发现,他们严加看管的是那些受剥削的缺衣少食的贫苦百姓,而不是坐拥豪宅的富商豪绅。
数十年前,波士顿警署署长罗伯特,迪格拉齐亚(Robert DiGrazia)曾对警署打击犯罪的行为做过如下描述:
最令市民恐惧的就是街头犯罪,而最容易犯这种罪的人往往家境贫寒、家庭破碎、缺乏教育、失业赋闲、沉迷毒品等,这些单靠警察的力量是远远无法解决的。政治家们总是想当然地认为,单靠严苛的法令和严格的执行就能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我们警署就能轻易地控制犯罪率,事实远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依我看,在贫富极端分化的社会里,单靠道德和法律是无法遏制犯罪的。[73]
最后我想再提一下公司经济犯罪和街头暴力犯罪。我们应该意识到它们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富者越富,穷者越穷。在一个富人剥削一切、得到一切的社会里,穷人的犯罪有时是被逼出来的。那些公司白领们衣冠楚楚,可暗地里干的却是损人利己的勾当,那些假账和债务对社会的危害,尤其是对那些无力保护自己的人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他们的肆意妄为使得社会不公平程度进一步加剧,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街头犯罪(比如抢劫)的增加,可以说是对这种制度的一种无言的控诉。我们需要法律和秩序来获得发展和进步,我们更要尊重他人的生存权利,因此,我们的法律应该从最上层开始,适用于那些不顾他人死活只顾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人身上。
注释:
[1]W.S. Albrecht et al., Fraud (McGraw HiU, 1994); and Corporate Crime Report, KPFA-Pacifica, 29 December 2005.
[1]New York Times, 11 May 1934 and 29 April 2000; Charles Higham, Trading with the Enemy (Dell, 1983); and Associated Press report, 14 March 1998.
[3]Los Angeles Times,10 March 1990; Ashville Global Report, 21-27 0ctober 1999; Internal Report of U.S.Department oflnterior Audit, Project on Government Oversight, Washington, D.C., 13April 1995.
[4]David Friedrichs, Trusted Criminals: White Collar Crime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Wadsworth, 1996);New York Times,9 November 1986; Washington Post, 23 0ctober 1988 and 6 March 1991; Utility Notes,Washington, D.C., 30 December 1988.
[5]New York Times,9 and il November 2005.
[6]Robert Sherrill,“AYear in Corporate Crime,”The Nation,7 April 1997; New York Times,2 June 1992 and 22 August 1995.
[7]New York Times, 4 August 2004; Associated Press report, 24 March 2005.
[8]New York Times,6 February and 10 March 2006.
[9]Los Angeles Times, 13 March 1996.
[10]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Financiallntegrity Act Report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January 1990);Russell Mokhiber and Robert Weissman, Corporate Predators (Common Courage, 1999).
[11]On Bush, see New York Times,2 March 2006; the quote is from Siobhan McDonough, Associated Press report,4 March 2005.
[12] USA Today, 10 November 1997; New York Times,2 March 2002.
[13]Jauues Stewart, Den of Thieves (Touchstone, 1992),p. 527 and passim; and New York Times, 30 January1993.
[14]Michael Waldman,Who Robbed America (Random House, 1990).
[15]New York Times,2 and 20 0ctober 2005; Bethany McLean and Peter Elkind, The Smartest Guys in the Room (Portfolio, 2003); Roger Low-enstein, Origins of the Crash (Penguin Press 2004).
[16] Harris and Roper polls reported in New York Times,9 December 2005.
[17] Judge Nicholas Cobella, quoted in San Jose Mercury News, 23 January 2000.
[18]David Burnham, Above the Law (Scribner, 1996); Ralph Nader and Wesley Smith, No Contest: Corporate Lawyers and the Perversion of Justice in America (Random House, 1996).
[19]"Too Many Lawsuits? Blame It on Business,"Public Citizen News, November/December 2004.
[20]"Public Defender,"East Bay Express, 8-14 August 2001;"Harper's Index,"Harpers, March 2004.
[21]Los Angeles Times, 16 June 1990; Peoples Daily World, 23 January 1990 and 7 0ctober 1995; and doc-umentary film, Harlan County, USA.
[22]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1 May 2005, http://www.alciada.net/view-topic.php?p=227; New York Times, 26 July 2004 and 2 0ctober 2005.
[23] San Francisco Chronicle, 24 February and 5 November 2002, and 30 December 2003; New York Times, 5 August 1984, 5 and 7 November 2002.
[24]"The Impact of Three Strikes and You're Out , Laws,Prison Focus, Winter 1997; " Crime Drop Not Linked to Arrest Rates," Prison Focus, Winter 2000; and New York Times, 5 July and 28 August 2000.
[25]Report by U.S.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7 November 2004; also Mikki Norris et al., Shattered LIves (Creative Xpression, 1998).
[26]San Francisco Chronicle, 23 Novembe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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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D, L. Schaeffer, "Collateral Damage in War on Drugs, "Coastal Post (Marin, Cal.), 1 June 2001.
[30] Richard Moran, "FBI Scare Tactics,"New York Times, 7 May 1996.
[31] San Francisco Chronicle, 18 August 2003 and 16 0ctober 2005.
[32] San Francisco Chronicle, 3 July 2003 and 20 August 2005; and Joanne Mariner, No Escape: Male Rape in U.S. Prison (Human Rights Watch, 2001).
[33] Sasha Abramsky, Hard Times (Thomas Dunne, 2002); and Prison Focus, Summe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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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New York Times, 22 November 2005.
[43] "In Spite oflnnocence,newsletter ofCampaign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Clucago, 111., 1998.
[44] Report by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 February 2006; Moratorium News, Spring 2005, http:// www.quixote.org/ej/.
[45] www.law.northwestern.edu/depts/clinic/wrongful/.
[46] See David Dow and Mark Dow (eds.) Machrnery of Death (Routledge,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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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Crusade ofTerror," The Nation, 16 December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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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New York Times, 2 March 2006.
[55]Christine Jose-Kampiner's report in Diane Adams (ed.), Heatth Issues for Women of Color (Sage Publications, 1995); Arianna Huffington in San Francisco Examiner, 25 June 2000.
[56] Lawrence et al. v,Texas (2003) overturning Bowers v. Hardwick (1986).
[57] See the annual reports of the 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 Washington, D.C.; San FranciscoChronicle, 30 November 2003; and the case of Sandy Nelson, newsletter, National Lawyers Guild, Seattle chapter, August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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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John Crewdson, By Silence Betrayed: Sexual Abuse of Children in America (Little, Brown, 1988); Andrew Vachss, " What Are You to Do about Child Abuse? " Parade, 22 August 2004; San Francisco Chromcle, 6 April 2004.
[60] New York Times, 7 0ctober 2000; GAO report on childlabor, Washington, D.C., 1 0ctober 2002.
[61] McGowan,Derailing Democracy,p. 57.
[62]New York Times, 3 0ctober 2005; Louise Armstrong, And They Call It Help:The Psychiatric Policing of Americas Children (Addison-Wesley, 1993); Jack Carter, "America's Incarcerated Children Today,in Dwight Edgar Abbott,I Cried, You Diddt Listen (Feral House, 1991).
[63]Peter Breggin, M.D., Talking Back to Ritalin (Common Courage, 2000); report by Linda Johnson,Assoaated Press, 17 May 2004.
[64] On the abuse ofthe mentaUyill, see Robert Whitaker, Mad in America (Perseus, 2003); also San Francisco Bay Guardian, 10 july and 14 August 1996; and New York Times, 5 March 1998 and 22 May 1999.
[65] Tim Wise, " Whites Swim in Racial Preference," Independent Political News, Spring 2003; and NewYork Times, 17 June 2005.
[66]Tim Wise summarizes these studies in " Sins of Omission," ZNet Commentary, 7 July 2006.
[67]New York Times, 27 November 2004; Eileen Poe-Yamagata and Michael A. Jones,And Justice for Some,National Council on Crime and Delinquency, 2000.
[68] David Cole, No Equal Justice: Race and Class in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New Press, 2000);Adam Hurter, " Ending the War on Drugs in Connecticut, Independent Political News, Fall 2001; TimWise, " Coloring Crime, " Justice Xpress, Fall 2003.
[69] Richard Dieter, The Death Penalty in Black and White, report by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http://www.deathpenaltyinfo.org/; and Washington Post, 1 July 2002.
[70] Jim Lane, " Racism in East Texas, " People's Weekly World, 28 May 2005.
[71] USA Today, 24 March 1998; New York Times, 13 March 1997; Los Angeles Times, 25 January 2000.
[72]Los Angeles Times, 13 June and 26 July 1999; New York Times, 14 August 1997 and 5 May 1999; Bob Herbert, " A Brutal Epidemic," New York Times, 27 April 1997.
[73]Quoted in Parade, 22 August 1976. However, even in the best of social circumstances there areruthlessly self-interested people who resort to violent and unlawful means to get what they want. Notall crime is a reaction to deprivation and class inequity.
【察网(www.cwzg.cn)整理自《少数人的民主》一书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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