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杀人案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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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背后最令人深恶痛绝的是高利贷等灰色经济的江湖。这个江湖黑暗而又水深,是怎么成长起来的呢?笔者认为,司法环境有漏洞可钻是高利贷等灰色经济的江湖日盛的根源。而公安部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1995年2月25日(以下简称三个禁令),更加为法律人诟病,是司法环境有漏洞可钻的突出表现。
案例一:张某利用民事租赁合同的特性游戏法律
张某以开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合法形式为幌子,掩盖非法敛财的目的,利用租赁合同设备送还日期的不确定特性,故意制造事端拖延受害人归还租赁物日期,通过扣车扣人扣设备不开收据等手段,恐吓、威胁受害人,以聚敛不义之财。若发生纠纷,受害人到他的住所协商解决,要想离开必须按他的意思违心地“自愿”写下证据。张某再以此为“证据”提起诉讼。受害人若报警,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受害人若起诉,“证据”又不利于已。据不完全统计,张某已扣过四台车辆(现一台车仍被扣押,xx派出所有记录)。多次电话威胁受害人(已多次报案,公安局有记录)。张某善用和建筑队的甲方某些人再相互勾结,控制资金源头流向,所得不义之财他们团伙分赃。
这里有5个接点相连:(1)张某地与他人产生了“民事”租赁合同纠纷,(2)张某地扣车扣设备逼受害人写“证据”;(3)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讲属民事纠纷不受理;(4)受害人诉讼对“证据”提供不出受胁迫的事实;(5)通过建设单位控制资金源头。
案例二:张某的高利贷江湖
张某除了通过租赁纠纷实施外,再利用民间借贷非法敛财,手法更高明:他放贷与出租建筑设备使用相同的手法,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吸引受害人,现民间借贷一般月息在2分以上,他定在1.6分,签订借款合同时在汇入受害人指定账户时预留二个账号空白,让受害人在一个账号上写上自已账号,另一个账号不添置,合同签订后他再在预留的一个账号上添上同伙的账号,打入约定资金后再抽走。合同到期后他再以受害人未按约偿还贷款起诉受害人。受害人若去报案,公安人员多数以涉经济纠纷为由不立案,通过诉讼解决受害人大多数会败诉。他曾经意图通过(2013)xx民四初字第xx号判决就诈骗300万元,而后被识破才作罢。
他与受害人纠纷越多越发财,就和美国人越打仗越富一个道理。在公共场合,他的口头禅是“不认字”,让人产生错觉,善良的人一般会理解为一个没文化的大老粗没本事,你就大错特错了!他这一“示弱”使人放松了警惕,他会审时度势地请君入瓮,落入他谋划好的圈套,受骗上当。
在面对受害人的时候,他面目狰狞凶相毕露,欺骗、恐吓、威胁无所不用其及,以获取他的非法利益。他不是在守法赚钱,而是从社会上变着戏法“圈钱”。他多次向受害人炫耀,他这样“挣”了7000多万元。
以上只是高利贷等灰色经济的江湖的冰山一角。同样的事情也不止山东一域:
2012年,「济南时报」报道了山东邹平1000亿元民间借贷破碎,30多人在纠纷中身亡的悲剧,全省震动;
2013年,四川省内江市父子因高利贷还债压力大,相继上吊;
同年,湖南溆浦信用社被曝雇催债人带着砍刀上门要钱,险些致人死亡;
2014年,河北献县安庄村几十名催债人提着钢刀棍棒入村讨债,债主放话,不给钱就活埋;
三个禁令使现有的司法分工出现职能缺失和漏洞
我国实行公检法各司法机关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社会管理和司法制度。这个制度曾经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网络,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治安效果。但是,司法改革在强化司法机关之间分工和制约的同时,弱化了相互配合,从而使制度的功能漏洞越来越大。不能不说,是法律的变化,导致制度的功能漏洞的缺失。公安部的三个禁令就是明显的例子:处理民事纠纷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能禁区,而是公安局和法院的交叉职能,不同的只是公安局和法院介入民事纠纷的目的和方式。公安局介入民事纠纷的目的是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和犯罪,介入方式是依职权积极介入。而法院介入民事纠纷的目的是解决纠纷,介入方式是被动介入,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三个禁令虽然没有禁止公安机关介入所有民事纠纷,而只是明令禁止介入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但是,经济纠纷与其它民事纠纷之间往往没有明确的界限,这给公安机关有效介入民事纠纷增加了难度,产生了凡是涉经济纠纷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介入这个规则。同时,三个禁令在禁止公安机关介入所有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同时,没有要求公安机关积极履行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和犯罪的职能。而这个职能法院是无法承担的。这样,三个禁令导致公安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进而导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网络的功能缺失。
三个禁令有违反上位法的嫌疑
司法主管范围的确定,应该由法律规定,而不是部门规章规定,更不能以通知的形式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据此,公安部无权就本机关的职权作出规定,三个禁令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有违反上位法的嫌疑。
结语
司法主管范围的交叉,是现代社会的必然,不能通过司法部门消极的自我限制来使现有的司法分工出现职能缺失,而应通过细化程序来实现各司法机关分工配合、相互制约,保证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服务社会。最高检准备向派出所派出检察室,以监督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这样看,是时候由取消三个禁令,并制定一部细化各司法机关分工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细则了。
(作者单位: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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