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理论批判

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曾经合写过一章《契约理论》。他们在这一章的三个节次中分别讨论了代理模型、劳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他们企图用数学模型和公式来构建他们的理论。但是,他们在研究中像其他西方经济学家一样重蹈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提到的杜林的错误,使其模型中的当事人“摆脱了一切现实,摆脱了地球上发生的一切民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的模型完全脱离了现实中正常人的行为。例如,在代理模型中,他们提出,委托人应该在高产出状态下给代理人支付更少。在劳动契约中,他们企图要求,不管工人愿不愿意给资本家干活都要给资本家带来同样的收入。在不完全契约中,他们安排不履行协议的买者仅仅失去少量订金,就可以白白得到协议品及其收益。

契约理论批判

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了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öm)以“奖励”他们发展了契约理论。[1]在杜鲁门·F.·比利(TRUMAN F. BEWLEY)于1987年编辑出版的《经济理论的发展(第五届世界大会)》(Advances inEconomic Theory Fifth World Congress)一书[2]的第三章收录了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以下简称哈与霍)合写的《契约理论》,由于这部分内容写得非常啰嗦,本文就该章主要的和核心的内容简要地进行批判性分析。

一、代理模型批判

哈与霍提到这样四种代理关系:工人向企业提供劳动,管理者按照所有者的利益行动,医生照顾病人,律师给客户提供咨询。他们指出,如果可以不费分文地诱导代理人内化委托人的目标,那么就不必讨论代理问题。那么是什么阻止了廉价的统一?最合理的和通常的理由是信息不对称,当然这与代理问题的来源密切相关:专业化报酬。工人劳动投入的真实性常常难以核实,导致偷懒问题。信息优势允许管理者追求他们自己的诸如更高的社会地位或更好的职业机会等目标。他们提出,工人提供难以观察到的努力是原型的隐藏行动情形,而制定可观察到的投资决策的专业管理者则引出了一个典型的隐藏信息模型。

这表明契约理论的代理模型只是为了维护资本家即委托人的利益,并不考虑工人即所谓代理人的利益。正如宾馆将房间提供给房客时决不会听任房客破坏房间里的物品和房屋结构一样,工人向企业提供劳动,也必然要求企业善待自己的劳动力,不能任意用高强度和长时间的强迫劳动来破坏自己的劳动力,使自己短命、得职业病或过劳死。事实上,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双向的,但是契约理论不顾工人的死活,力图强迫(所谓诱使)工人高强度地劳动。

更重要的是,工人的劳动成果相比管理层、医生和律师对其雇主和客户的服务成果而言,在明确性上具有明显的差别。工人能够完成一定的成果是确定的,差别只在数量的多少和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上。而医生能否治好病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病是医生治不好的,但病人仍然不得不花钱请医生治,医生有没有用心治和医生有没有能力治常常是分不清的。病人所能指望的只是医生用心治,而不可能要求医生超出自己的能力去治。管理层对于资本家的效力也是如此。律师更不可能打赢所有的官司。所以,工人与其他三者的委托-代理问题存在本质的差别,不适合放在一起讨论。经济学家们这样做,无非在暗示工人是偷奸耍滑的,拿了资本家的钱不好好干活,而把资本家对工人的残酷剥削遮掩过去。

哈与霍提出一个简单的代理模型。设A为代理人可以采取的行动的集合,记a为A的一个普通元素。设θ为从分布G分布中提取的一个自然状态。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联合决定了一个可检验的产出x=x(a, θ)和一个货币收益π=π(a, θ)。货币收益归委托人所有。他的问题是构造一个报酬体制s(x)把产出与代理人的报酬结合起来。委托人根据效用函数v(m)评价货币,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是u(m)。代理人也会从行动a中招致一个成本,记为c(a)。首先假设代理人行动的成本是与他的财富独立的,也就是说,他的总效用是u(s(x))-c(a)。委托人的效用是v(π-s(x))。代理人和委托人在分布G、技术x(·, ·)和效用与成本函数上有一致的认识。这是代理问题的状态-空间表达式。其主要优势是其中的技术以看起来最自然的形式表现出来。

哈与霍指出,有另外一个观察上述问题的等效方法,具有更多的经济学内涵。由于a的选择,代理人实际上通过技术x(·, ·)从G中引出了一个关于x和π的分布。记这个引出的分布为F(π, x; a),它的密度为f(π, x; a)。委托人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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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委托人被认为要决定他想让代理人实施的行动,并选择与行动相关的最低成本的激励计划。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委托人了解代理人(他的偏好),因此,他也了解代理人将采取什么行动,即使他不能直接观察它。约束条件(1.3)确保激励机制与委托人想让代理人选择的行动是一致的,约束条件(1.2)确保了代理人一个最低期望效用水平,这个水平可能是在市场上决定的。

但是,一般而言,π=px,其中p是x的市场价格。如果p是不变的,那么π与x完全线性正相关,哈与霍搬弄它们的联合分布F(π, x; a)就有些荒唐了,实际上他们后来直接令π=x,只考虑分布F(x; a)。如果p是变化的,π与x不再是完全线性正相关,那么,可以讨论它们的联合分布,但是在存在联合密度f(π, x; a)的情况下,式(1.1)中只有dx而没有dπ或dp,其等式左边的期望至多只能是基于某个π或p的条件期望,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说不过去的。而且这时讨论π与x的联合分布,远没有讨论p与x的联合分布合理。更重要的是,p的变化直接影响了π,甚至会造成资本家破产,比如当生产过剩导致价格急跌的时候,这时工人可能会失去自己的工资,得不到s(x),工人的风险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其实处于委托人地位,而资本家是代理人,他需要在市场上保住工人的劳动成果。但是,哈与霍没有考虑资本家该对工人承担什么责任,只是强调工人也许会偷懒。但现实中,即便工人偷懒,大多数情况下也是过于劳累,工作时间过长的结果。少数情况下是因为有恒产者有恒心,而工人无恒产,所以对生产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漠不关心罢了,算不上偷懒。

更为重要的是,张五常曾经诬陷,“马克思本人说‘剩余价值’是资本家付工资后所余下来的,但其他生产成本还没有被全部减除,又怎可以说是剥削工人之所得呢?”[3]众所周知,张五常所说的并不是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的定义,他的说法反而符合哈与霍在式(1.1)中的设定。在那里,哈与霍在考察委托人即资本家的收益时,只扣除了支付给工人的s(x),而没有考虑与x有关的生产成本,从而也没有考虑工人的努力程度不同对资本家的资本量的大小的要求也不同,资本家未必恰好拥有工人的努力所要求的资本量。

同时,前面关于约束条件(1.3)和(1.2)的说明表明,虽然委托人观察不到a,但他能决定a,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唯一的问题只是他不能命令代理人采取行动a,只能用激励来交换代理人采取行动a。不过,要说明这一点完全没有必要采取上述公式。“公式本身什么也不能证明;它只能在过程的各个要素从理论上得到说明以后把过程加以表述。”[4]而且哈与霍也承认,上述最优解未必存在,他们只能假设存在这样一个解。

哈与霍认为,从研究隐藏行动模型中获得的多数一般性见解能够从最简单的设定中表达出来,其中代理人只有两种行动可供选择。举个具体例子,把H标识为工作努力,L标识为懒惰。而且暂时假设x与委托人的货币收益一致,且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如果代理人工作努力,关于x的分布是fH(x),而如果他偷懒,分布是fL(x)。对于所有的x,累积分布函数满足F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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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μ=0,有最优的风险分享(s(x)为常数),并且代理人选择L违反了激励约束。所以,μ>0。μ是正的,s(x)随着产出x而变化,支付某些风险分享利益形成激励条款。

但是,如果s(x)为常数,那么u¢(s(x))在数学上无意义。这是因为,导数的前提是自变量可以发生微小的变化,在自变量为常数的情况下,谈不上导数。从而s(x)为常数时,式(1.4)无意义。而且不存在由μ>0直接得出s¢(x)>0的数学推理,也就是说,即便μ是正的,也决定不了s(x)会如何随着产出x而变化,更谈不上形成激励条款。

哈与霍提出,这个代理问题在严格的统计意义上并不是一个推理问题;从概念上讲,委托人从x中没有推理出代理人行动的任何事情,因为他已经知道什么样的行动正在被执行。令γ为先验(=H的概率),用γ¢(x)表示后验。那么,由贝叶斯法则和式(1.4),他们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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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式(1.4¢)中他们看到代理人因为产出引起修订的关于H的信念向下(γ¢(x)<>

但是,当γ¢(x)<>

哈与霍提出,尽管随机占优,更高的产量并不总是表示较高的努力。例如,假设fH(x)=fL(x+1)和fL(x)不是单峰的(如它有两个峰)。那么存在x的两个值,其中较大的值相比较小的值有一个较大的似然比fL(x)/fH(x),这意味着较大的产出比较小的产出更能表明代理人作出一个低的选择。因此,应该在高产出状态下给代理人支付更少。

但是,这同样意味着,较小的产出更能表明代理人作出一个高即工作努力的选择,从而委托人会在低产出状态下给代理人支付更多吗?难道委托人追求的不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代理人努力程度的最大化吗?的确,在存在某些随机因素的干扰下,更高的产量并不总是表示较高的努力。例如,风调雨顺的丰产年的产量高,但其代表的努力程度,未必比灾害年景努力抗灾后较低产量所代表的努力程度更高。正因为如此,丰产年农产品的单价才会低于歉产年的单价。但是,较高的努力总是代表更多劳动时间的凝结,代表更多的价值量。而且在同样的随机干扰下,付出较高的努力总是要比付出较低的努力代表更高的产量,哪怕这个产量比另一种干扰下的较低努力要低。而且,如果更高的产量不能得到较多的支付的话,代理人将不再会选择可以获得更高产量的行动,而是听天由命即受随机干扰摆布,这对委托人就一定是有利的吗?

哈与霍提到了某个可能在契约中利用的信息y。他们指出,在x=π时,当且仅当y包含了某个没有含在π中的关于代理人行动的信息时,它才是有价值的。然而,他们没有讨论如果这个y是有价值的,那么委托人愿意为它付出多大的代价,并如何由此来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似乎委托人可以无偿获得这个信息。他们也没有想过,这个有价值的信息对于代理人是否有益,代理人是应当隐蔽还是应当暴露这个信息。事实上,他们提出的“委托人了解代理人将采取什么行动,即使他不能直接观察它”直接排除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只剩下要不要对代理人的努力行为进行激励也就是要不要贪没代理人的努力的问题,或者更现实一点,只剩下要不要对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没有达到委托人的要求而进行处罚即给予极低报酬的问题。

然后,哈与霍提出了把代理人的行动设计成一个连续的、一维的努力变量的所谓通常情形,并考虑了一个两种行动情形的简单扩展,这些做法除了使委托人的计算更加困难外,并没有什么价值。

哈与霍指出,代理关系创造了进行监视的需求。而学者们配合资本家对完善这种监视进行了大量研究。一个有关的东西是相对业绩评价的运用。代理人从事相关工作时即一个工作提供了另一个工作的信息时,代理人不应该只单独根据个人产出得到报偿,也要部分地根据其他人的产出。这样做是为了引起可以榨取关于代理人行动的环境信息的竞争。这个信息被用来尽可能多地过滤掉外生的不确定性,把更多的权重放在个体业绩上。相对业绩评价是非常常见的,特别是在一个组织对最高业绩者的奖励(如晋级)的形式中。事实上,劳动力市场作为一个整体形成了一个大的激励结构,其中,相对评价或隐或现地发挥了主导作用。

其实,马克思早就指出,“对象化为价值的劳动,是社会平均性质的劳动,也就是平均劳动力的表现。”[5]“如果一个工人生产一种商品所花费的时间显着地超出社会必需的时间,他的个人必要劳动时间显着地偏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平均劳动时间,那么,他的劳动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他的劳动力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力。这样的劳动力不是根本卖不出去,就是只能低于劳动力的平均价值出卖。”[6]市场竞争从一开始就在进行各种比较,尤其是个体水平与平均水平的比较。资本家自然会利用这一点来要求工人发挥他的劳动能力。另一方面,现代的流水线作业也限制了工人的劳动力发挥。整条流水线会按照一个统一的速度运行,一个工人动作快并不能更多的生产。这些情况都跟委托-代理问题没有什么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资本“的积累一方面扩大对劳动的需求,另一方面又通过‘游离’工人来扩大工人的供给,与此同时,失业工人的压力又迫使就业工人付出更多的劳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的供给不依赖于工人的供给。”[7]于是,工人“劳动越多,为他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们的劳动生产力越是提高,他们连充当资本增殖手段的职能对他们来说也就越是没有保障”[8]。

哈与霍指出,明确的相对业绩机制也出现在管理层的薪酬组合中。但是,一些人的研究结果表明,这一部分并不像基本理论所预言的那么明显。其原因,一是,管理者在市场上可能通过私人交易使他们的投资组合多元化,而这在数据中不能显示出来;二是相对业绩评价扭曲了经济价值和决策(例如,一个与系统性风险完全隔绝的管理者在评估投资决策时将无视这种风险)。这其实表明,管理层的代理问题与工人的所谓代理问题存在本质的差别。

针对管理层,哈与霍提出,考虑一个在竞争市场从事管理劳动的风险中性的管理者。假设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可以通过观察他的周期产出关注管理者的表现。如果世界只持续一个时期,管理者将没有激励付出额外的努力。但是,如果他想在这个职业上更长久,事情就会不同。未来的老板将关注管理者的表现,并从过去的行为中预测他未来的潜能。这意味着这里必须有一些没有被市场完全了解的但根据过去的表现可认识到的管理者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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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新关于能力的信念中,市场将从产出中减去当前的努力水平,后者可以从均衡中推断出来。这过滤掉了随时变化的瞬间效应。

但是,这里的分析在乎的是管理者的能力,然而,一个有能力但不努力的管理者会是委托人所期望的吗?委托-代理问题到底在乎的是代理人的能力还是努力呢?而且,如果与θt混在一起的at可以从均衡中推断出来,那么ηt不可以同样推断出来吗?何必这么费事呢?

哈与霍认为,如果产出受到的随机干扰很大,来自努力的回报将分散到更远的未来,并将具有较少的价值。另一方面,能力的变化将提高重建一个人的声誉的需要,从而会增加努力。

然而,如果产出只决定于管理者的努力和能力,为了在能力较低时表现出较高的能力自然会有较大的努力,但能力较高者未必付出较大的努力,只需要比努力的低能者表现得好一点就行。更何况除了努力和能力外,产出还会受到随机性干扰。高的努力可能会被这个干扰掩没,低的努力可以拿这个干扰做借口。甚至低的努力和能力可能会因为随机干扰的运气而有较大的产出,从而让委托人高估某些代理人而受到损失。哈与霍并没有能够用他们的理论替委托人解决这些困扰,仅仅是用莫名其妙的公式描述了似是而非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管理者的努力和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工人的压榨上,这两方面的能力越强,对工人越没有好处。而所谓资本家与工人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引用管理者后,已经变成资本家与管理者以及管理者与工人的委托-代理问题,而不再直接存在资本家与工人的委托-代理问题。但是管理者与工人的委托-代理问题却并没有被西方学者重视。

二、劳动契约批判

哈与霍指出,契约理论的最早一个应用是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契约的情形。他们首先从ABG模型开始。想像一个单一企业与一群工人有长期的关系。为了简单计,假设这种关系持续两个时期。在日期0,企业和工人签订契约,而就业和生产出现在日期1。令企业在日期1的收益为f(s,L),其中s表示一个外生的需求或供给波动,L是日期1的就业总量。假设日期0的劳动力由m个相同的工人组成,m是给定的。每个工人有一个(间接的)效用函数U(I,l; p),I表示从企业中获得的收入或工资,l表示企业的就业,p指的是消费品价格的一个向量,假定不变。假设Ul<0,UII<0(即工人是风险回避的)假设l是一个连续变量,相反,ABG认为l等于0或1。

如果l等于0或1,那么I要写成I(l),且I(0)=0,I(1)=I。在这里,Ul<0意味着受雇佣或者受雇佣的人越多对工人越不利,这是荒唐的,是意图挑拨工人之间的矛盾。事实上,一个工人里的工人越多,工人团结起来的力量也越大,工人的利益也越多。对此,恩格斯早就指出,“大工业从表面看来也变得讲道德了。工厂主靠对工人进行琐细偷窃的办法来互相竞争已经不合算了。事业的发展已经不允许再使用这些低劣的谋取金钱的手段;拥资百万的工厂主有比在这些小算盘上浪费时间更为重要的事情要做,这些小算盘充其量对那些急需挣钱的小生意人还有用处,如果他们不想在竞争中毁灭,就必须抓住每一文钱。……企业规模越大,雇用的工人越多,每次同工人发生冲突时所遭受的损失和经营方面的困难也就越多。因此,工厂主们,尤其是那些最大的工厂主,就渐渐产生了一种新的想法。他们学会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默认工联的存在和力量,最后甚至发现罢工——发生得适时的罢工——也是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的有效手段。于是,过去带头同工人阶级作斗争的最大的工厂主们,现在却首先起来呼吁和平与和谐了。”[9]

在ABG模型中,状态s在日期1时被认为是公开可见的,但在日期0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不知道的。在这种情况下,从I和l是s的函数I=I(s),l=l(s)的意义上说,契约是可能的。在日期1工作是共享的,也就是说,l(s)=(L(s)/m)。日期0的最优契约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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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两个期望都是基于s的客观概率分布,这个分布在日期0被假设为是常识。哈与霍采纳这样一个假设即企业从契约中得到所有的剩余而工人维持在日期0的保留效用水平。他们指出,求解(2.1)是非常简单的。在通常的内在性假设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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λ是一个拉格朗日乘子。式(2.3)意味着,如果l(s1)=l(s2),那么I(s1)=I(s2);也就是说,仅当就业变化,工资才变化。

然而,概率统计中的数学期望意味着随机实验的重复性,如果只有两个时期,是谈不上重复性的。式(2.1)中取期望值就有点荒唐了。另外,马克思指出,“工人是挣一文吃一文的。”[10]因此,是工人活命的效用,不能只等于期望效用值,而应当等于最低效用值。也就是说,式(2.4)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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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G模型将工资I设定为外生的供求波动s的函数,与劳动无关,是为了回避劳动价值论,也是罔顾事实。这里同样没有扣除其他生产要素的成本,也没有考虑扣除所有成本后会不会有净剩余的问题。哈与霍曾指出,构建上述模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理解工资和劳动力边际产出之间的偏差,但这里却没有考察所谓的偏差。在这里,式(2.2)对所有的s成立,意味着客观的产出f(s,L)与工人的主观心理U(I,l; p)存在直接的关系,工人只要改变主观心理就能直接改变客观产出,于是资本家应当鼓励工人改变主观心理,而不能“仅当就业变化,工资才变化”。需要指出的是,后者并不能直接从式(2.3)中推导出来。而且如果工人的主观心理与其个人的就业量无关,即Ul=0,那么由式(2.2)可知,fL=0,即产出与劳动量无关,资本家雇不雇工人都能有同样的产出,不雇工人反而可以节省成本,从而有最大的剩余,尽管哈与霍认为此时雇工人也不用付工资,因为他们认为(等于零的)fL与工资w(s)相等。最后,如果式(2.3)成立,即UI是常数,那么UII=0,与此前的UII<0的假设前提矛盾。

这个漏洞百出的劳动契约模型只不过是要求把工人的工资压得尽可能地低,使资本家得到的剩余价值尽可能的多而已。而且按照这个模型的设定,虽然企业在时期0与工人签了契约,但这个契约不包括工资水平和就业的硬性规定,而是要在时期1根据实际的s来决定工资水平I(s)和就业量l(s),资本家半点风险都不冒,全部风险都由工人承担。

哈与霍提出,ABG模型是以企业确保员工免受他们实际收入波动的影响为基础的。这意味着工人在一些状态下收获的比他们的边际(收入)产出要多,而在另一些状态下要少。但是,我们在前面的模型中根本看不出这一点。相反地,工人的收入I是状态s的函数,随着状态的波动而波动。而且按照他们对工资等于边际产出的设定,也不存在偏离这个设定的情形。但是,他们却以此要讨论,工人在收入少于边际产出时退出契约的问题,从而隐含地将工人的失业问题归咎于工人,而不是资本家。他们煞有介事地谈论“退出费”,例如由离开的工人偿还培训和运输成本,甚至要求工人赔偿给资本家以其雇佣工人时可能会得到的剩余s-I(s),也就是说,不管工人愿不愿意给资本家干活都要给资本家带来同样的收入。但是,工人被企业骗来(培训)而失去获得正常劳动收入的机会以及搬家所承受的损失则不在他们的考虑之列,这也说明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契约从来不是像正常契约那样是双向约束的而是只约束劳动者一方的。哈与霍还设想为了避免工人在企业里因为收入低而退出,让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但又因为保险公司得不到真实信息而作罢。但是,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是要获取利益的,这只能使工人的实际收入更低。

哈与霍还构建了一个管理者与第三方保险机构的交易模型,以减少管理者私人收益的变动。这个模型既与劳动契约没有关系,也与管理者与企业主之间的契约无关。尽管马克思曾经提到有时候“资本对工人的剥削是通过工人对工人的剥削来实现的”[11],但那些参与剥削工人的工头与管理层还不是一回事。

哈与霍提出,只要U(I,l)具有闲暇是正常商品的属性,那么每当管理者是风险中性时,就会有就业过多。而当工人在别处可以获得收入保险时就会有就业不足。这实际上就是把失业归咎于工人本身,是工人企图获得收入保险造成,而撇开失业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积累。他们还提出,就业不足和就业过多的模型不像有时所想的那样有冲突。因为一个模型指的是在坏的状态下就业不足,另一个模型指的是在好的状态下就业过多。这是把失业归咎于市场状态的波动,而漠视这种波动也是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造成的。

哈与霍指望用ABG模型来讨论非自愿失业问题。撇开工作共享的假设,并假设在日期1对于每个工人而言,l=0或1。契约规定在s状态下应当工作的工人数n(s)≤m,给他们每个人支付Ie(s),并给每个下岗职工支付Iu(s)。那么在s状态的总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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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工资的总额是固定的W。然而,哪个资本家会不顾工人的雇佣情况和经济状态而事先固定工资总额呢?而且这里最大化的是单个工人的期望效用,而最大化的工具只能是变动n(s),Ie(s)或Iu(s),这些又是只有资本家才有资格加以变动的。什么时候或者说哪一处史实或现实表明资本家的经营决策目标是最大化单个工人的期望效用呢?这种罔顾事实的模型其存在的意义仅仅在于能够把工人的非自愿失业归咎于工人或工人期望效用的最大化。另外,如果日期0签订的契约不能保证日期1有工作的话,这种契约到底是劳动契约,还是人身依附契约呢?

三、不完全契约批判

哈与霍提出,存在关系专用性投资时,长期契约的重要性可以从下述的例子中看出。令B和S分别为有(一个单位)投入的买者和卖者。假设为了实现这个投入的收益,B必须制定一项特定于S的投资a;例如,B可能必须建一个邻近S的工厂。假设只有两个时期:在日期0制定投资,在日期1提供投入和获得收益。在日期1,S的供给成本是c,而B的收益函数是b(a)。如果在日期0没有签订长期契约,在日期1双方将从零开始决定贸易条件。如果假设在日期1没有一方当事人有其他交易伙伴,那么给定B的投资沉没成本a,b(a)-c的剩余将被瓜分。简单假定,双方当事人将其50:50分配掉(这是纳什谈判解)。这就是说,投入的价格p将满足b(a)-p=p-c。这意味着买者的总收益,扣除投资成本的净所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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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与霍指出,与之相对比的是有效率的产出,即选择a以最大化总剩余b(a)-c-a。使(3.1)最大化将导致投资不足;事实上,在极端情况下,a将等于零,且根本不会发生贸易。因为买者从他的投资中不能获得全部回报——部分回报在日期1的交易中被卖者占用,于是产生低效率。如果在日期0签订一份长期契约,提前规定投入价格为p*,可以实现效率。那时B将最大化b(a)-p*-a,产生有效率的投资水平a*.

但是,如果a是沉没成本,那么,按照沉没成本的含义,买者决策时将不会考虑这个a,从而不存在所谓低效率的问题。而且,如果把a看成是投资,也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规定要求把b(a)-c作为a的投资回报,从而不存在部分回报在日期1的交易中被卖者占用的问题。反而,如果c是S的供给成本,那么在交易中除了收回c外,S必然还要得到一些剩余作为回报。在这里,c不是a的函数,表明B的决策不影响S的行为,而这个模型也只考虑B一方的最大化,不考虑S一方的最大化。这样的模型自然不可能推论出有效率的产出。而且a在(3.1)中只通过b(a)影响价格,不影响交易数量和产出数量(供求都是一个单位),从而也根本谈不上产出的有无效率,因而这里关于效率的讨论毫无意义。更重要的是,关系专用性投资通常存在于生产方面也就是S一方,而不是B一方。即便B必须建一个邻近S的工厂,S也需要先有一个工厂才行。上述模型实际上还搞错了最基本的经济关系。总之,这里的模型对讨论长期契约没有任何帮助,只有不动脑筋的人才会把哈与霍写的这一大段没有意义但看起来不明觉厉的东西,当作学术性的东西。

哈与霍还给出了一个不完全契约的例子。考虑一个买者B想要从一个卖者S手中购买一个单元的投入。B和S各自在日期0(同时)制定一个专用性投资且交易发生在日期1。令IB,IS分别为B和S的投资,并且为了简单计假设,每个量只可以有两个值H或L(高或低)。这些投资对于B和S而言是可以观察到的,但是不可证实的(他们是复杂的和多维的,或代表工作决策),从而是不可签约的。我们假设在日期1卖者既可以供应满意的投入也可以供应不满意的投入。“不满意的”投入对于买者而言有零收益,对于卖者而言有零成本(所以它就像根本没有供应)。“满意的”投入产生的收益和成本取决于事前投资。这些可以示意图如下:

契约理论批判

括号中的第一个元素指的是买者的收益v,第二个元素指的是卖者的成本c。所以如果IS=H和IB=H,那么v=10和c=6(如果投入是满意的)。这里的毛收益和成本必须减去投资成本,如果投资是高的我们假设其为1.9,如果投资是低的,假使其为0(对于每个当事人)。假设投入的特征(例如它是否是满意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是可观察的,但是太复杂以至于不能在契约中规定。它们是可观察的事实意味着如果买者不喜欢它,在日期1可以选择拒绝这个投入。举个例子,可以想象B是一个发电厂,S是一个发电厂旁边的煤矿。IB可能指的是发电厂所安装的燃煤锅炉,IS指的是煤炭供应商所建的煤矿。通过投资一个更好的锅炉,电厂能够燃烧较低质量的煤炭,从而降低了卖者的成本,同时仍增加了(投资的)总利润。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一个好的煤层,煤矿可能提高了所提供的煤的质量同时降低其变动成本。于是,最优有IB=IS=H,总的剩余等于10-6-3.8=0.2(如果IB=H和IS=L或相反,那么剩余=0.1;如果IB=IS=L,那么没有贸易发生,剩余为零。)如果投资是可签约的,一个最优契约将规定买者必须设置IB=H,且卖者必须设置IS=H,并给买者权利在日期1以价格p1时接受投入,或以价格p0拒绝它。如果10>p1-p0>6,卖者将被诱导去供应满意的投入(从拥有可接受的投入中获得的收益p1-p0超过了买者的供应成本)且买者接受它(买者的收益超过了增加的价格p1-p0)。如果另一方面,质量是可签约的,那么契约可以规定当IB=IS=H时卖者必须供应具有其精确特征使其是满意的投入。

哈与霍证明如果投资和质量都是不可签约的,不可能获得最优。次优契约可以使得价格成为任何可证实的变量的函数。卖者一直有IS=L和生产一个不满意质量产品的选择,这使他产生了一个p0的净收益。为了诱使他不这样做,必须有

契约理论批判

现在卖者有额外的选择。如果他希望买者设置IB=H,他可以选择IS=L,且在给定8.1≥p1-p0≥7.9时,仍能确信满意的投入的交易在日期1的初始契约下会发生(买者将接受满意的投入,因为v=9>p1-p0;同时因为p1-p0>7=c,卖者会供应它)。但是如果卖者这样越轨了,他的回报从p1-6-1.9增加到p1-7。(这个例子是对称的,所以对于买者而言同样的越轨也是有利可图的。)因此IB=IS=H的均衡会崩溃。可以看到,如果投资和质量都是不可签约的,最优结果不能维持。其原因在于,减少投资符合卖者(分别地,买者)的利益,因为尽管这通过降低买者(卖者)的收益而减少了社会收益,但是它增加了卖者(买者)自己的利益。替代的最好的次优契约将有IB=H,IS=L(或者反之),这将通过一对价格p0,p1使得9>p1-p0>7维持。总剩余将是0.1而不是最优水平的0.2。结论是,即使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信息(他们都可以观察到投资和质量),在不完全契约中仍产生低效。

首先,哈与霍的上述分析完全基于他们刻意设定的数字以得到他们想要的结论。如果我们将其中的IB=H,IS=L时的(9,7)改成(9,5),上述计算结果和结论都会颠覆。其次,他们在设定数字时完全违背了常识,甚至违背了他们的解读。例如,他们认为“通过建立一个好的煤层,煤矿可能提高了所提供的煤的质量同时降低其变动成本”,那么在IS=H时不考虑其投资的沉没成本时,卖者的成本应当下降。但是,我们看到,在IS=H时有两个不同的成本6和7,而在IS=L时也有两个不同的成本7和10,其中一个与IS=H时相同,没有体现“建立一个好的煤层”后的成本的下降。再例如,既然IB=H,“通过投资一个更好的锅炉,电厂能够燃烧较低质量的煤炭,从而降低了卖者的成本”,那就说明在IS=L时也就是供应较低质量的煤炭时卖者的成本应当是低的,而不是高的,而且无须“建立一个好的煤层”,卖者也能供应更好质量的煤炭,只是成本高些而已,只有这样才能理解在IB=H与IB=L之间供应者的成本的差别。同时也表明较低质量的煤炭也属于“满意的投入”,是正常的贸易品,否则发电厂没有改进锅炉的必要。于是,我们看到,在IB=L时,即买者的锅炉只能烧较高质量的煤炭,从而买者只购买较高质量的煤炭时,卖者不增加投资的供应成本是10,但这时,买者的收益只有6,交易无法达成,发电厂发不了电。为了追求剩余,发电厂投资1.9改进锅炉,购买较低质量从而成本也低的煤炭,这时买者的收益达到9,供应者的成本(低质量煤炭)只有7,交易可以达成,有剩余0.1。(哈与霍故意漠视了煤炭供应成本和发电厂的收益中已经包含了煤炭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把剩余价值伪装成交易获得的。)如果发电厂的投资是煤矿可以观察到的,煤矿没有必要再投资建新的煤层。如果因为无法证实发电厂的投资,担心发电厂的锅炉仍然是旧的,从而煤矿决定提高生产质量同时降低供应成本而进行投资改进,那么,在投资1.9后,其供应成本(高质量煤炭)从10降为7(IB=L),但这时,发电厂的收益突然从6升到9,从而交易得以进行。但这是非常背离常识的,除非发电厂以前用的是质量较差的煤炭,后续处理成本高,而有了较好质量的煤炭后,减少了很多无用的开支,才可能有这种收益的提升。但如果是这样,那么此前卖者的供应成本就不应当是高质量煤炭的10,而是低质量煤炭的7,从而IB=IS=L时的设定(6,10)是错误的,应当改为(6,7)(低质量煤炭)或(9,10)(高质量煤炭)。如果煤矿决定增加投资以降低高质量煤炭的供应成本,而发电厂却考虑改进锅炉使用低质量煤炭,这种盲目的市场决策IB=IS=H怎么可能是有效的。而在煤矿增加投资后,如果发电厂的较好锅炉仍然使用较低质量的煤炭,其收益只有9,而不会变成10,要变成10,只能假定发电厂改用较好质量的煤炭,但这时煤矿的供应成本为7,从而IB=IS=H时的设定(10,6)是错误的,应当改为(10,7)(高质量煤炭)。或者发电厂仍然使用较低质量的煤炭,而由于煤矿新建的煤层在降低高质量煤炭的成本时也同时把低质量煤炭的成本从7降低为6,从而卖者的供应成本可以低至6,这样,在IB=IS=H时可以有(9,6)(低质量煤炭)。无论哪种情况,(10,6)的设定的都是错误的。在这里,无论(10,7),还是(9,6)由于要扣除3.8的投资,其总剩余只有-0.8。相应地,在IB=H与IS=L时,由于(9,7)只需要扣除1.9的投资,反而有净剩余0.1。从而IB=IS=H决不是最优结果。这与契约是否完全无关。

哈与霍给出一个讨论自我实施的契约的模型。假设一个买者B和一个卖者S希望在时期1交易一个对买者具有价值v而对卖者具有成本c的协议品,其中v>c。没有事前投资,商品是均质的,因而质量不是问题。假设在人群中有两类买者,诚实的和不诚实的。诚实的买者总是履行任何协议或他们已经作出的承诺,反之,不诚实的买者仅在有利可图时才这样做。一个买者知道他自己的类型,但是其他人不知道。诚实的买者在人群中的比例π(0<>

契约理论批判

在这里,买者承诺在日期1之前(第I阶段)支付卖者p1;作为报答,卖者承诺在日期1(第II阶段)供应协议品;作为对这一点的回报,买者承诺给一个进一步的支付p2(第III阶段)。最优的协议是什么呢?因为不诚实的买者会在最后阶段违约,卖者知道他只能以概率π收入p2。因为卖者自身是不诚实的,仅当对他有利可图时,他才在第II阶段供应;也就是说,仅当

契约理论批判

要注意的是,一个不诚实的买者的收益v-p1总是高于(3.6)给出的一个诚实的买者的收益,所以没有方法筛掉不诚实的买者。

哈与霍认为,因为卖者的收益随着p1增加,(3.6)将取等式(买者没有剩余)。(更一般地,p1的变化只是简单地重新分配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剩余而没有改变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激励。)如果替代了(3.5)中的p1,卖者的收益变为v-p2(1-π)-c,当最大化使得(3.4)成立时,导出一个解p2=c/π。最大化的净收益是

契约理论批判

这小于最优水平v-c。

由此,哈与霍认为,在缺少有约束力的契约时,交易的条件更加严格。如果c/π>v>c,这里将有在单期关系中不能实现的交易收益

但是,如果存在最优水平v-c,那么为什么会有不诚实的交易者,从而为什么会有上述模型?也就是说,为什么双方当事人不能像式(3.1)所揭示的那样,以纳什谈判的方式,将这个所谓社会剩余按50:50分配掉?更有意思的是,这里的诚实与不诚实是按是否履行协议来划分,但没有说明不履行协议的具体情况。按照“一个不诚实的买者的收益v-p1”的说法,买者不履行协议的后果是,买者以失去订金p1的方式,白白得到协议品及其收益v。为什么买者不履行协议的方式,不能采取正常的中止协议的方式,即买者拒绝补交v-p1=p2的钱(买者没有剩余)同时卖者不转让协议品呢?而且,在这里,“所有的卖者都被认为是不诚实的”,但式(3.5)却表明卖者只要计算出式(3.4)成立,就无论如何都会转让协议品,哪怕它有时只能收到订金p1而得不到协议所规定的追加支付p2,真不知诚实的卖者还能如何“更”诚实?同时,只要式(3.4)成立,卖者无论如何都能得到订金p1,哪怕违约者是卖方。其实,在式(3.6)成立的情况下,买者没有不诚实的理由,也就是说π一定会等于1。

在这里,哈与霍没有说明v和c是否是公共知识,但鉴于买者没有剩余的设定,v应当是公共知识,又由于卖者不诚实,订金p1又不用退,因而p2应当无限接近v,进而式(3.6)完全可以不成立。要知道,即便事先约定使式(3.6)成立的p2是没有用的。由于卖者被假定都是不诚实的,从而卖者完全可以违约,然后再与买者讨价还价,以价格p2¢(v-p1

重要的是,为什么只有v是公共知识,而c不是呢?如果c也是公共知识,那么没有剩余的就可能是卖者而不是买者,毕竟在市场经济中,卖比买要困难一些。“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12]

四、小结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经提到,“杜林先生把社会分解为它的最简单的要素,而且在这里发现最简单的社会至少由两个人组成。杜林先生就按公理同这两个人打交道。……如果我们愿意尊重真理,那应当说这两个人不是杜林先生发现的。他们是整个18世纪所共有的。他们在1754年卢梭关于不平等的论着中已经出现——附带说一下,在那里,他们按照公理证明了和杜林的论断恰恰相反的东西。他们在从亚当·斯密到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家那里扮演着主要角色;可是在那里他们各操不同的行业——大多是猎人和渔夫,而且互相交换自己的产品,他们至少在这方面是不平等的。此外,在整个18世纪,他们主要充当单纯用做说明的例子,而杜林先生的独创性只是在于,他把这种举例说明的方法提升为一切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和一切历史形态的尺度。”[13]我们看到,现代西方经济学家继承了杜林的传统,把古典西方经济学家用来做说明的举例当作了证明,用两个人(委托人和代理人、买者和卖者)来构建模型。而且他们像杜林一样,使这两个人“摆脱了一切现实,摆脱了地球上发生的一切民族的、经济的、政治的和宗教的关系”[14],使他们在模型中的行为完全脱离了现实中正常人的行为。

哈与霍最后还不解地提出疑问,“为什么双方当事人频繁地签订一个有限期限的契约,意图当这个契约结束时重新谈判它,而不是签订一个单一的延伸到他们关系的全部时期的契约?”他们希望未来的不完全契约研究能够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他们只需要比较有到期日的债券和没有到期日的股票就能够回答自己的问题,但是脱离现实的他们只能郑重其事地在所谓高深学术的研究中陷入这种困惑。这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要展示给我们的学术范,以吸引广大学子孜孜不倦地把自己有限的人生投入到这种无限的“学术”中去。

参考文献

[1]TRUMAN F. BEWLEY (Edited): Advances inEconomic Theory Fifth World Congres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pp.71-148.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5]《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注释:

[1]http://news.12584.cn/sz/2016-10-29/926244.shtml

[2]TRUMAN F. BEWLEY (Edited): Advances in Economic Theory Fifth WorldCongres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71-148.

[3]张五常:《经济解释:科学说需求》(卷1),香港: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7页。

[4]《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页。

[5]《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5页。

[6]《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6页。

[7]《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37页。

[8]《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37页。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67页。

[10]《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1页。

[11]《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37页。

[12]《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2-103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4页。

【察网(www.cwzg.cn)摘录自《经济纵横》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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