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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杰鹏事例看中国的意识形态法规缺位
应该尽快把诋毁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和行为,用法律规则加以规制,制定统领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意识形态安全法》之外,还应该制定其他各种补充性的意识形态行政法规加以具体落实,如《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单行条例》和《关于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贯彻意识形态责任的规定》等。通过法律规定,哪些思想意识和意识行为是国家所能允许的,哪些意识和行为是国家所不能允许的,会一目了然。怎么处置史杰鹏们的恶劣行为,法律内有明确规定,而且法律还要设计实质正义理性来说服人,凝聚更多的共识;同时也设计程序正义理性来更高效地处理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