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长城内外:腐败是历史进步的产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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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发表了一篇题为《某种角度上讲,腐败恰恰是历史进步的产物》的文章(全文附后,以下简称“《产物》一文”)。该文认为,腐败是在出现平民性质的官僚制度之后,才相应产生的;每当新的技术或者产业形态,或者新的社会结构出现了,就会出现掌握政治权力的人不掌握社会资源,同时掌握社会资源的这些新兴阶层又接触不到政治权力的现象,这时候就需要腐败,例如近代的新型资产阶级,他就要靠腐败来和政治权利进行交换。因此,《产物》一文认为,某种角度上讲,腐败恰恰是历史进步的产物。
对于《产物》一文提出的“腐败是历史进步的产物”这一观点,我认为是错误的。下面,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一、腐败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从而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而不仅仅只是贪污受贿
对于什么是腐败,即“腐败”的定义是什么?《产物》一文没有明确地从正面来回答这个问题。但从该文通篇所提到的腐败现象来看,该文作者认为“腐败”就是贪污受贿。我认为该文的这个看法是错误的。
对于什么是腐败,目前世界上尚无统一的定义。目前在中国,一般认为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
【“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法规),以企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和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
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的定义是:
【“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
国内外的许多学者认为,腐败是“为个别利益侵犯公众利益”。
从以上几种观点来看,我认为,腐败行为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其一,腐败行为的目的是谋取私人利益。这种私人利益既可以是腐败行为的主体(腐败分子或团伙)本人及家庭直接得到的利益,也可以是与他们关系亲近的人(如亲戚、朋友、老领导、老下级等)得到好处;这种私人利益不仅包括钱物、有价证券等直接的物质利益,也包括个人和团伙对性、情感、荣誉、权力、待遇、学习与工作机会、职务升迁、职称评定等各方面需求的满足。
其二,腐败行为的手段是运用公共权力。腐败行为是腐败分子(团伙)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直接地,或者利用自己权势的影响来谋取私人利益。也就是说,腐败分子(团伙)既可以直接地运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获得各方面的利益,也可以利用自己权势的影响来间接地谋取私人利益。例如,明知自己的亲属在利用自己权势的影响获取好处(包括物质与非物质的利益),却不加以制止,就是其中一种。
其三,腐败行为的后果是侵犯了公众利益。在公共权力面前,每个人获得由公共权力分配的各种利益的机会和份额应该是均等的。而腐败分子(团伙)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其结果就是使别人获得各种利益的机会和份额减少了,从而直接侵犯了公众利益。例如大学招生,应按照统一的招生标准和高考分数线来确定录取的新生,如果负责招生的人为了个人利益,把达不到招生标准和高考分数线的人录取了,就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利益。
由此可见,“腐败”是指腐败分子(团伙)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从而侵犯了公众利益的行为。而《产物》一文认为“腐败”就是贪污受贿的看法是错误的。
二、封建君主也握有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样也存在着腐败
《产物》一文认为,在中国古代,土地乃至人口都属于封建统治者私人的财产,没有权钱交易的必要,因而不存在腐败现象。我认为,这个看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封建君主也握有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样也存在着腐败。
什么是公共权力?目前的解释是:所谓公共权力,是指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由政府官员及其相关部门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在现代社会,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但不能因为封建君主都是世袭的,就认为封建君主手中没有公共权力。
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公共意志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侵蚀、所取代,从而使权力成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但是,为了谋求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为了保证阶级统治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统治阶级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让代表着阶级意志的权力服从公共意志。在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阶段,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者在维护权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实践上适当照顾到公共利益,以求公众对统治者的接受和拥护;在理论上则极力淡化和抹杀权力的公共性,虚构出权力神授的种种神话,从而增强他们手中权力的神圣性及合理性。
因此,在封建社会,尽管封建君主是世袭的,他们也从不承认手中权力的公共性,但在实际上,他们掌握并行使着用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例如,建立郡县等各级官府来处理公共事务,通过颁布和实行刑法来维护公共秩序,通过兴修道路、水利、城防等来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等等。
然而,封建君主手中握有的这些公共权力,首先是用来为其个人及皇族服务的。他们不仅利用公共权力通过征税、纳贡等途径来直接获取钱物和各种珍宝等财富,而且利用公共权力卖官鬻爵,强征民女进宫供其蹂躏,等等。由此可见,封建君主不仅存在腐败行为,而且是非常严重甚至是登峰造极的腐败行为。《产物》一文说封建君主不存在腐败现象,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是十分错误的。
三、腐败是旧时代恶习的延续与翻新,而根本不是历史进步的产物
回顾人类的历史,可以看出,贪财与好色是人性的两大弱点,腐败与娼妓一样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娼妓之起源,大概胚胎于2600多年的周襄王时代,那时封建君主的宫中设有供帝王淫乐的官妓。到了春秋齐桓公的时候,妓女便成为了一种职业。而腐败的历史不会比娼妓的历史要短,中国着名的经济学家和教育家王亚南先生就曾说过,一部二十四史,实为一部贪污史。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腐败与反腐败几乎充斥着每一个王朝的政治、社会生活。据有关资料,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政府一般就都设有执行反腐败任务的监察机构和官属,从政治上、经济上和道德上察举查办腐败犯法行为。在唐朝组建了庞大的监督御察队伍。到了宋朝,又明文规定贪污受贿与十恶大罪一样,必须处死,不得赦免。在惩治贪官最严厉的明代,不仅完备了监察机构和地方三重监察网,还建立了《严治官吏嫖娼制度》,使官吏嫖妓几近绝迹。至于提倡重义轻利和以清廉为荣、以贪墨为耻的道德,更是千年传承的优良风尚。这说明,在中国,腐败这种恶习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有之,并经历了两三千年的延续与花样翻新。
腐败从本质上看是人的私欲膨胀后冲破法纪和道德约束的产物,因此,当人的私欲发生恶性膨胀和法纪、道德的约束力下降之时,就容易发生腐败问题。《产物》一文说每当社会发生重大转型和变动的时期腐败现象会增多,我认为,这是因为在这种新旧交替的时期,法纪和道德的约束力会下降,从而容易发生腐败问题,而绝不是如该文所说的“这时候就需要腐败”,更不能因此而得出“腐败是历史进步的产物”的结论。
综上所述,腐败是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从而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而不仅仅只是贪污受贿;封建君主也握有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样也存在着腐败;腐败是旧时代恶习的延续与翻新,而根本不是历史进步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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