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炒作南海仲裁别有用心--南海仲裁庭是个什么鬼?

海牙国际常设仲裁庭这货其实根本不是法庭,请勿和真正的海牙国际法庭混淆。所谓的海牙国际常设仲裁庭没有国际法庭的权威,它从一建立就是个无足轻重的民间调解机构,今天早就沦为了一个只要肯付钱连私人事务都管的杂牌机构。除了院址也在荷兰海牙,其他和国际法庭半点关系没有。有些媒体引用“美国无视‘海牙国际法院’关于尼加拉瓜的诉讼判决”,实在是有点引喻失义。

南海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与位于海牙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院毫无关系,与位于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一定关系,但不是海洋法法庭的一部分。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CA)为南海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仲裁庭在庭审的时候使用了常设仲裁法院的大厅。南海仲裁庭的成员多数由日本右翼、安倍核心智囊指派。

国内某些媒体炒作南海仲裁案,总是将南海仲裁庭与国际法院ICJ、联合国等混为一谈,试图以爱国动员的面目,来兜售“国际权威判决”的结论,这显然是别有用心。媒体的混淆手法是多样的,比如有媒体火急火燎地引用“美国无视‘海牙国际法院’关于尼加拉瓜的诉讼判决”,这样的类比如果不是暗藏杀机,就是智商感人。

对中国而言,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并非逐条驳斥“7.12裁决”中不符合中方主张、利益的条款,而是从根本上否认“7.12裁决”的合法性。对于此事,外交部表示是一堆废纸即可,媒体不应这样全力炒作掺和。本来就是一股低级反华势力发动的舆论战,本来没有任何意义,你高调参与就上当了。

 

外交部副部长:南海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

 

国务院新闻办今天(13日)发布《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的白皮书。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出席发布会,介绍白皮书有关情况和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立场,并答记者问。刘振民明确指出,这个仲裁庭不是国际法院,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非法、无效的。

在发布会上,刘振民一开始就揭开仲裁庭的面纱。他指出,南海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与位于海牙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院毫无关系,与位于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一定关系,但不是海洋法法庭的一部分。与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CA)也不是一个系统的,有点关系,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常设仲裁法院为仲裁庭提供了秘书服务,仅此而已。这个仲裁庭在庭审的时候使用了常设仲裁法院的大厅,仅此而已。仲裁庭绝不是国际法庭,这一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实际上,这个仲裁庭就是为菲律宾单方面提请仲裁而临时设立的一个机构。刘振民指出,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实际上政治操作的结果。

为南海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的所谓“海牙国际常设仲裁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不是海牙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下的国际法庭,它是美国一小撮势力所主导的(领美国卡耐基基金会和美国民主基金会经费的)“民间机构”仲裁庭,和海牙国际法院没半毛钱关系;同样地,它跟联合国以及《联合国海洋法》亦无任何关系,它从一建立就是个无足轻重的民间调解机构,今天早就沦为了一个只要肯付钱连私人事务都管的杂牌机构与调解组织。

陶短房指出,在“7.12”仲裁中,PCA理直气壮地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强调其“具有仲裁资格”、“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但PCA并非联合国下属单位,根据运作以来的惯例,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争议不绝,一旦有国家或实体申请仲裁,当事双方需事先从名义上多达460人的PCA法学家名册中遴选仲裁庭成员,并事先商定包括工作语言、适用法律等各项规则,也就是说,只有中国、菲律宾这当事双方均接受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此次仲裁的适用法律,且均接受仲裁,PCA才具备“南海仲裁案”的仲裁权。众所周知,中国自始至终未接受PCA的仲裁权,也并未同意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此次“南海仲裁案”的仲裁适用法律,PCA的“7.12”裁决以“附件7”作为自己裁决的合法性依据,可谓本末倒置。

对中国而言,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并非逐条驳斥“7.12裁决”中不符合中方主张、利益的条款,而是从根本上否认“7.12裁决”的合法性,否认PCA单方面干预、界定南海主权争端曲直的权力及权力依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PCA不具备这样的仲裁权力,其任何仲裁结果自然也就不攻自破。

有些官媒对国际事务完全门外汉,火急火燎地引用“美国无视‘海牙国际法院’关于尼加拉瓜的诉讼判决”,实在是有点引喻失义。

中国人,包括法律界和外交部一干人,实在太懒,啥功课都不做(还是不会做?),就对此“案”的搞笑“判决结果”火烧火燎起来,事实上完全可以不必理会和担心。对于此事,外交部表示是一堆废纸即可,媒体不应这样全力炒作掺和。本来就是一股低级反华势力发动的舆论战,本来没有任何意义,你高调参与就上当了。

众所周知的是,在南海问题上,若不是域外国家,例如美国与日本之流火上浇油,本来其实只是中国与各个相关国家之间的双边争端。

 

仲裁庭被安倍亲信、日本右翼代表所操纵

 

1、南海仲裁庭幕后推手—日本右翼柳井俊二

 

从仲裁庭的成员来看,刘振民指出南海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除了菲律宾自己指定的仲裁员,也就是来自德国的沃尔夫鲁姆教授外,其他4名仲裁员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先生指定的。

各种消息证明,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完全是他操纵的,而且在仲裁庭的运作过程当中,他还在施加影响。

日本右翼、鹰派中的鹰派、对华极不友好、铁杆亲美派……这些,都是柳井俊二身上的标签。

柳井俊二现年79岁,在日本外交部门工作40多年,曾任日本外务省次官和驻美大使,2005年成为国际海洋法庭法官,2011年至2014年曾经担任当时的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柳井出身日本的华族世家,被普遍认为是日本右翼鹰派人物的代表,是日本首相安倍晋三的核心智囊,为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他在协助安倍解除集体自卫权,是日本推进修宪和加强美日军事同盟的法律推手。

值得注意的是,柳井俊二转身为国际法官的过程其实并不华丽。2001年,日本外务省接连爆发腐败窝案,案值超过5亿日元。最终,在强大民意的压力下,时任首相的小泉纯一郎不得不把外务省一干高官全部扫地出门,其中就有当时的驻美大使柳井俊二。

 

媒体炒作南海仲裁别有用心--南海仲裁庭是个什么鬼?

 

2001年,就在柳井俊二担任驻美大使期间,美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9·11恐怖袭击事件。这为他提供了向美国“表忠心”的绝佳机会。日本《每日新闻》2001年9月18日的报道称, 柳井俊二在第一时间与美国国务院高层官员举行非正式会谈,旗帜鲜明地表明坚定支持美国的一切措施,成为了第一批“与美国紧紧站在一起”的外国使节,也因此赢得了美国各界的极大好感。

 

媒体炒作南海仲裁别有用心--南海仲裁庭是个什么鬼?

 

2007年,一向与安倍晋三私交深厚的柳井俊二接受邀请,开始担任安倍晋三私人咨询机构“有关安保法基础再构建恳谈会”的会长,是安倍智囊团的首席。2014年5月,正是柳井俊二将要求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报告书,亲手交到了安倍晋三手中。

2013年8月,柳井俊二还以“安保法恳谈会”主席身份在日本NHK《星期日讨论》节目上反复强调,日本的岛屿受到“威胁”,强调日本存在“敌人”,需要大力强化武力等多方面措施来保障日本安全。虽然柳井俊二没有指明对象,但其暗示已经相当明显。

 

2、南海仲裁庭成员不具代表性

 

日前“主审”南海仲裁案的“法官”分别为:

托马斯•门萨,加纳人,1931年5月出生,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就是隔壁的那个);

让-皮埃尔•科特,法国人,1937年10月出生,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斯坦尼斯瓦夫•帕夫拉克,波兰人,1933年9月出生,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阿尔弗雷德•松斯,荷兰人,1948年10月出生,荷兰乌得勒支大学教授;

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德国人,1941年12月出生,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刘振东指出,1945年签订《联合国宪章》制定《国际法院规约》的时候就有一条,国际法院组成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的时候,也是这个要求。就是要确保以后的法庭有代表性、有权威性。国际法院有中国法官,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中国法官,常设仲裁法院也有中国的成员,我本人也是常设仲裁法院的成员,中国有四位成员。但是这个仲裁庭的五位法官没有一位来自亚洲,更不用说来自中国了。他们了解亚洲吗?他们了解亚洲文化吗?他们了解南海问题吗?他们了解亚洲复杂的地缘政治吗?他们了解南海的历史吗?他们凭什么能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这份名单已经是“第二稿”。事实上,最初的仲裁员名单构成却是更加得不堪。

2013年,这个所谓的“南海仲裁庭”最初曾经有过一名成员——斯里兰卡人克里斯•品脱。只不过这位法官的身份实际上并不符合中立性的要求,因为他的妻子恰恰就是菲律宾人。更重要的是,这个所谓的“国际海事仲裁庭”甚至还任命品脱当了仲裁庭的庭长。若非后来这位尚有操守的法官“良心发现”,主动提出辞去那个所谓“仲裁庭庭长”的职务,由加纳退休前法官门萨接替,否则南海仲裁这场偏架还不知道要偏航到哪里去。

 

仲裁员挣菲律宾的钱提供有偿服务

 

刘振民还表示,这个仲裁庭的运作很有意思,这五名仲裁员是挣钱的,挣的是菲律宾的钱,可能还有别人给他们的钱,不清楚,他们是有偿服务的。他们这个体制,跟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律完全不同,国际法院的法官,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他们的酬金、薪水是由联合国支付的,目的是为保证他们的公正性、独立性。所以说,这个案子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第一个所谓依据公约设立的临时仲裁庭,但这个仲裁庭的运作出乎当年公约制定者们的期待和预料,创造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

“去年我也讲过一句话,这个仲裁案可能会成为国际法史上一个臭名昭着的案例。这个仲裁庭的表现也证明,强制仲裁程序很难取得成功,这个仲裁庭是失败的。这样的仲裁庭做出的裁决能有效力吗?能有公信力吗?它能做到公正吗?有的国家说,这个裁决是有约束力的,有关当事方要执行,这是骗人的鬼话。这么没有公信力的裁决,谁会执行?”刘振民质问道。

 

奥巴马乱搞各国际机构属性

 

许多人、包括一些国际领导人和知名政要,常常将根据《海牙公约》在1899年成立的PCA,和1946年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的、同样设在海牙且和PCA都在同一座名为“和平宫”的建筑办公的“国际法院”ICJ混为一谈。这显然是别有用心。

据陶短房《海牙仲裁法院:它不是海牙国际法院》一文的介绍,1899年5月18日,俗称“万国和平会议”的海牙和平会议在荷兰海牙召开,这次持续两个半月的和平会议有26国参加,初衷是试图限制现代科技在战争中的使用,以减少爆发大战的风险和战争的残酷性,会议通过了一些在今天看来迂阔可笑、完全不具备任何操作性的“共识”,包括在海战中采用1864年日内瓦公约中规定的守则,不得在战争中使用气球炸弹和炸药等等,“共识”墨迹未干就因“造舰竞赛”的兴起和世界多个热点战云密布而流于一纸空文。

但“万国和平会议”仍然取得了一些成果,包括首次明确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海战、陆战和战时海关管理等方面的规则,以及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以受理争端双方的仲裁申请等,最后一项的初衷,也仍然是力图借此避免争端国之间诉诸武力、而非谋求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问题。所有这些成果和“共识”,形成了一份当年7月29日签署、翌年9月4日生效的《海牙公约》。

然而常设仲裁法院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各国各怀心思,所谓“共识”其实基础脆弱,当年风靡西欧的法国海报艺术家欧仁.奥热(Eugène Ogé)曾公开创作海报,讥讽常设仲裁法院是杂乱无章、效率低下、私相授受的黑市。1906年,法国和德国为争夺北非摩洛哥弄得剑拔弩张,被部分国家寄托厚望的常设仲裁法院徒呼奈何,最终仍然只能靠第三方大国介入的传统手段(1906年《阿尔赫西拉斯会议》,美国介入调停促使法德勉强妥协),事后常设仲裁法院备受嘲讽,几乎有流产之虞。

好在一年后第二届“万国和平会议”又在海牙召开,尽管由于各国尤其列强矛盾加剧,这届会议被公认是“失败的一届”,但会议仍然促使《海牙公约》进一步完善,原本由4部分正文、3个附件组成的旧约,被由13部分正文组成的新约所替代,其中倒数第二部分就是“创建常设仲裁法院”。

条约1907年10月18日签署,1910年1月26日生效,1913年常设仲裁法院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国卡内基基金会援建的“和平宫”(Vredespaleis)。但事实上在二战结束前常设仲裁法院几乎门可罗雀。

二战结束后成立了联合国,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了国际法院(ICJ),该法院不仅都在海牙,且同样位于“和平宫”内,令许多人因此将二者混淆。事实上两个法院的功能大相径庭。

ICJ是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而PCA的权限却是相对含糊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庭,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争议不绝的一件事。

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架构、规则是仿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NUDCI)的体制建立的,因此更像一个商务仲裁机构,而不像一个法庭。法院机构看似庞大实则“虚胖”,PCA日常事务由“国际局”负责,每个缔约国可最多推举4人进入PCA法学家名册,由于截止目前批准两海牙公约关于PCA条款的国家已达115个,因此法学家名册最多可达460人(实际远没有这么多),这些法学家并无固定任期,一旦有国家或实体申请仲裁,当时双方可以从法学家名册中挑选成员组成仲裁庭,并在仲裁开始前商定各种规则,如工作语言(法定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但规定双方一致同意时可采用任何语言)、适用法律等,仲裁过程不公开,结果则由当事方自行选择公开与否。

常设仲裁法院每年会召开一次年会,但年会地点却不在海牙,而是在美国纽约莫胡克山庄。

由于必须遵循“双方共同委托”的大前提,因此PCA即便在战后“业务”也并不繁忙,成功仲裁且为双方接受的事例寥寥无几。

PCA的仲裁必须建立在争端双方一致同意将争端提交PCA的前提上,一应仲裁规则(谁出任仲裁员,适用什么法律,如何执行仲裁结果等)也要由当事双方共同决定,菲律宾的申诉以中国为争端对象,而中国拒绝将争端提交PCA,从PCA原则上,仲裁是不应该发生的——当然,PCA表态并没有说“仲裁结果必须有效”,倘若那样说就更“离题万里”了。

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媒体、公众,许多政治家似乎也混淆了PCA和ICJ的概念,如今年2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谈及这场“官司”时表示“应遵守联合国的仲裁”,而如前所述,“联合国的仲裁”只能由ICJ而非PCA来作出,历史比联合国长近半个世纪的PCA,是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权威的,也只有ICJ的仲裁结果才具备“必须遵守”的约束力。(奥黑当总统,也这样乱搞各国际机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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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海牙 仲裁庭 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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