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紫剑:解读“两少一宽”政策废除的依据

“两少一宽”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下,针对特殊对象的特殊政策,在实际应用中也是非常谨慎的——但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到了2010年,有了明确的答复: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在这个意见里,就已经明确说明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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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紫剑:解读“两少一宽”政策废除的依据

【摘要:“两少一宽”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下,针对特殊对象的特殊政策,在实际应用中也是非常谨慎的——但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到了2010年,有了明确的答复: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在这个意见里,就已经明确说明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

摆事实,讲道理。

我不是什么权威部门,仅仅是一个普通党员。现在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向网友们解读一下国家政策,这是工作职责所在。今天解读的政策是:“两少一宽”政策废除的依据。

很多网友对于“两少一宽”耿耿于怀,没错,我曾经也耿耿于怀。到了2010年,这个政策废除了,而后我一直在致力于推动新政策的宣传解读。不过声音太小了,希望这一次可以让更多人听见。首先,“两少一宽”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下,针对特殊对象的特殊政策,在政策制定之后的这么多年中,实际应用也是非常谨慎的——但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到了2010年,有了明确的答复: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在这个意见里,就已经明确说明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这就是明确“两少一宽”政策不再执行的第一个依据。

除了这个依据之外,一直到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中也明确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这段话已经非常明确了,这是第二个对“两少一宽”政策不再执行的依据。

好,接下来解读网友的疑问。

疑问一:2010年中央部委的文件能取消1984年中办文件效力吗?

答:这个要从行政规范化的角度来解读。首先,从效力上来讲,中央部委的文件当然没有中办的文件有效力——但是,这个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在同一个时期内。也就是说,例如在1984年的时候,中办的文件效力就比中央部委的文件效力要大,这样理解是正确的。同样的,在现在,在同一个时期内,中办文件效力也要比中央部委效力要大。

然而,在这里,要注意到:随着行政规范化,职能分工越来越明确,到了2010年的时候,相关政策制定等等的具体实施部门,涉及到的是中宣部、统战部、中民委这仨部门。仨部门联合发文,就已经是明确了政策导向,这就是中央的意见,而此时中办并没有再发文强调——说明是认可这仨部门文件效力的。

网友们一直纠结于中办没有明确发文取消——可是事实是:对于同一件事情,新的政策效力大于旧的政策效力,有新政策下来了,那就执行新政策就完事儿了。我党的政策调整力度是很大的,从来都是以新代旧,直接发文,根本不需要什么取消政策的说法——如果是法律,那么就需要明确,旧的法律停止,新的法律开始执行——但是,政策不是法律,以新代旧是最基本的行政规范、行政准则,所以无需再重复性的、多此一举的发文废止。

纠结于这个问题的网友还停留在老思想上,对于政策和法律的区别没有搞明白。在我国,我党政策不是法律,而是为法律指引方向的,指引方向不是说要替代具体的法律,而是要为法律提供一个研究制定方向,也不是说越俎代庖就是法律。对于政策的解读和定位,与对于法律的理解定位,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政府而言,行政干涉司法是不允许的(行政执法是另外一部分);而对于党委而言,就更不可能去干涉司法了——但是法律制定的方向是要把握的——全世界的执政党都会为法律制定把握方向,这很正常。

因此,到了2010年的时候,根据分工,根据具体内容,三部委在这一问题上的这个文件,就是对旧的政策的调整,是有效力的,足以取消旧的政策了。

疑问二:个别网友对于三部委的文件效力大于中办文件效力还有疑问,没关系,为了打消这个疑问,还有第二个依据,这个依据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这个决定是谁做出来的?很明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做出来的。简言之: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做出来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什么机构?是我党的核心权力机构,是由我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也就是说,中央委员会的会议决定,就是全党的决定。中办是执行中央委员会具体业务工作的部门,其文件效力与中央委员会决定的效力相比,就不是一个等级了。中央委员会决定效力必须大于中办文件效力啊,同样的道理,新一届的中央委员会决定效力优先老一届的中央委员会决定效力,这些都是最基本的逻辑了。

所以,根本无需中办再发文取消什么“两少一宽”,这一个意见、一个决定,就已经从根本上停止了“两少一宽”政策,这一政策早就不执行了。

疑问三:为什么不执行了,在具体实践中还有个别地方、个别官员在执行?

这个问题才是关键,答案也很简单;

1、个别地方对于中央政策不理解,不学习、不落实,搞形式主义,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根本在执行层面不知道有这么个事儿,所以会执行。看见这种的,完全可以向其本级及其上级纪委反映这些情况,扣个形式主义的帽子给他们,一准儿没错。

2、个别地方官员因为自身不硬,被黑恶势力以稳定相要挟,裹挟稳定,自己不硬气,就害怕出事,就不敢执行中央政策,为自己的庸懒散拖找理由找借口,把锅甩到中央身上,自己却不敢担当,不作为。这种地方官员,同样可以向其本级及上级纪委举报,一般情况下,举报个贪腐问题不大。

3、黑恶势力刻意误导党员干部群众。这一现象目前尤为突出。案例已经很多了,例如上海阿里兰牛肉面的事儿,就是属于以“民族宗教”为名的黑社会组织欺行霸市、扰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是他们穿着“民族宗教”马甲,让地方在处理此事时投鼠忌器,不敢乱动(事实上的不作为),根源还是前两条。

简单评论几句:就一个黑社会还打不掉吗?哪的黑社会这么大能耐?但是,这些黑社会很聪明,刻意以“民族宗教”议题误导受众,尤其在网络上误导,让大家将很简单的法律执行问题变成了涉及民族宗教的复杂问题,简单问题复杂化,打出烟雾弹,让很多专家学者都看不清楚事实真相,陷入对方语境,然后帮他们宣传错误思想。如果觉得我解读的不对,那么请问各位网友:依法治国和民族宗教有关系吗?哪个民族哪个宗教不该在法律框架内?明明就是法律的事儿,找了一堆理由出来转移实现,坚决不提违法事实,坚决不提违法行为,这不是在为违法行为开脱是什么?可偏偏就有人信,有人吃那一套,我也没有办法。

这和反恐还不太一样。反恐是抓早抓小抓苗头,露头就干掉;而黑社会,则是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说句不好听的,换我做,我就让他们知道什么叫法律。

以上,就是对于“两少一宽”政策停止执行的解读。建议网友们多多传播,将这一解读告诉大家。以后这个锅就别甩到中央和我党头上了,就像老和尚背村妇过河一样,我们这些老和尚早就放下了,诸位小和尚怎么还放不下?

因此,基于这一理解和解读,以后有任何律师再以“两少一宽”作为辩护理由的,就可以视为业务不精,作为律师,如果连律师辩护到底是依据法律还是依据停止政策都分不清楚,那就可以吊销执照了,这种律师是没有执业资格的;而法庭也一样 ,法庭审判,不依据法律,却依据停止的旧政策,那这个判决是无效的,可以不予以承认;地方官员更是如此,人家穿个民族宗教马甲就可以绑架稳定,裹挟政府,那干脆就不要法律好了嘛,大家都说自己是少数民族是宗教人士不就完事儿了?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结果守土守成这样了——政府官员,各位可以向自己选区人大提出罢免要求,要自己选区人大代表去找其他人大代表,向当地人大常委会反馈;而党政两个班子的官员,都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这种事情都搞不定,真心可以不用干了。该谁的锅谁背,虽然我党是习惯性背锅,但是这个锅,真心不背了。

说的很清楚了,就这样吧。

【崔紫剑,察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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