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某地处理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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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事实,讲道理。
今天站岗值班,刚刚才忙完,转了一堆正能量平复心情。被艾特了几百次,我看见了。
评论如下:
一、什么是旧的思维?
答:有问题了,不解决问题,把发现问题的人处理掉,把盖子捂着,以“稳定”为由,逃避责任,逃避问题,不敢直面根源,被不法分子裹挟绑架“稳定”,怕不法分子闹事,而压制群众。
二、旧的思维有什么危害?
答:
1、破坏国家和党的公信力,因为绝大多数群众在语言表达时,不会刻意区分个别地方和整体,往往只用整体称呼代指。因此,个别地方因为旧的思维,为了小地方的利益,而置国家和党的公信力于不顾。
2、为了一时的“稳定”而放弃了长期的稳定,为了虚稳定、假稳定、伪稳定而放弃实稳定、真稳定、长稳定,原本可以当下解决的问题,因为不会处理、不敢处理、不能处理,而变成了历史遗留问题,给后来者们增加了无限的麻烦。
3、对一些不法分子的妥协、对一些“爱哭的孩子”妥协、对敢闹、会闹的“依闹”处理,对不闹、合法合理合情维权的推脱踢球,导致了错误的价值观导向——使得社会价值观背离了核心价值观,变成了谁狠谁占便宜、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把依法治国变成了依闹治国,将十八大以来辛苦建立的法治观念和推动法治建设所做的努力全部毁掉,抛弃,拖法治中国后腿。
4、劣币驱良币,体制内敢怒不敢言,体制外有苦说不出,民意难以得到体现导致民心丧失。
三、旧的思维根源是什么?
答:
1、片面地注重形式而不管实际的作风,或只看重事物的现象而不屑于分析其本质的思想方法。
2、好大喜功的形象工程,走马观花的下访调研,遇事推诿,怕负责任;承担任务,讨价还价;办事拖拉,长期不决;麻木不仁,失掉警惕。高高在上,孤陋寡闻,不了解下情,不调查研究,不抓具体政策,不做政治思想工作,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学政治不成,钻业务不进;语言无味,领导无方;尸位素餐,滥竽充数。机构庞杂,人浮于事,重床叠屋,团团转转,人多事乱,不务正业,浪费资财,破坏制度。助长歪风邪气,纵容坏人坏事;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凌群众;直至敌我不分,纵容妥协,害人民害国家害党。
3、只唯上,不唯实。只对上级负责,对帽子负责,对位子负责,不对群众负责,不对历史负责;只要关乎帽子,就什么都可以做,什么都可以容。用官德圆通换官运亨通。
四、旧的思维主要表现方式有哪些?
答:
1、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对于互联网的声音不理不问,自以为不出声别人就看不见,任凭舆情汹涌,他自岿然不动。
五、怎样解决旧的思维方式?
答:以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传达中央会议精神。以中央的指示、会议精神和法律作为武器,合法合理合情的保障合法权益,坚决和旧的思维方式做斗争。
具体参考内容:
1、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2、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4、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5、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要加强对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使各级干部尽可能多地掌握。
6、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学习科学、传播科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7、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吸引人、团结人。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9、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法合理合情的表达诉求,是正确的方式。
如果无法解决旧的思维方式带来的危害,我们将一无所有。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我可以非常明确的是:目前无论是从水源地村民搬迁还是新小区建设抑或是公共服务设施改变用途或改变规划,村民、居民的诉求并没有错;同时,从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而言,理应建设在便于服务信教群众的区域内,而不是距离几公里之外。所以,错的并不是村民、居民的诉求。
至于我们自己——
我们没有退路,身后就是家园。
就这样吧。
【崔紫剑,察网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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