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叙彝先生未能在《炎黄春秋》刊登的文章

由于张殿清发表在《炎黄春秋》上的文章影响很大,流传很广,当殷叙彝先生“认为有必要作一些说明”时,自然也打算在《炎黄春秋》发文。不过事与愿违,“2010年9月我写了一篇短文投寄给《炎黄春秋》,迄今没有动静。根据该刊的征稿规定,这说明它不会刊登这篇文章了。

殷叙彝先生未能在《炎黄春秋》刊登的文章

《炎黄春秋》2010年第4期发表了张殿清先生的文章《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其中谈到张殿清曾向中央编辑局精通多国文字的殷叙彝先生征求德文单词Aufhebung的翻译一事,张殿清先生这样描述:“因为殷先生已经知道了我的来意,因此他一见到我,就很快地将德文版的《共产党宣言》拿给我看。他说:‘你看,马克思在这里用的不是Abschaffung(消灭),而是Aufhebung(扬弃)!’”这篇文章发表后,很多人向殷叙彝先生询问探讨Aufhebung的译法,这使得殷叙彝先生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些问题,就写了《扬弃私有制还是消灭私有制?——关于〈共产党宣言〉中一个重要译语的争论》一文。从殷叙彝先生文中我们知道,张殿清文章中括弧内的“消灭”和“扬弃”,是张殿清先生自己的意思,而不是殷叙彝先生告诉他的意思。因为殷叙彝先生写得很清楚:2000年12月23日,张殿清“到中央编译局来找我帮助他查找原文”,“当时的情况确实如此。不过他忘记了提到我还曾告诉他:德文的动词Aufheben和相应的动名词Aufhebung都是多义词,也可以解释为‘消灭’、‘废除’等等。”殷叙彝先生又说:“当时觉得这个问题可以探讨,但后来并没有进一步就此思考。正因如此,张殿清来找我时,我愿意为他提供资料,却没有对他的观点发表意见。

由于张殿清发表在《炎黄春秋》上的文章影响很大,流传很广,当殷叙彝先生“认为有必要作一些说明”时,自然也打算在《炎黄春秋》发文。不过事与愿违,“2010年9月我写了一篇短文投寄给《炎黄春秋》,迄今没有动静。根据该刊的征稿规定,这说明它不会刊登这篇文章了。”我们今天看到的《扬弃私有制还是消灭私有制?——关于《共产党宣言》中一个重要译语的争论》,是殷叙彝先生因投稿《炎黄春秋》不果,再改投《探索与争鸣》的。然而,《探索与争鸣》的影响力与《炎黄春秋》相比看来差距不小,因为殷叙彝先生澄清事实的文章基本没有影响,而张殿清先生自己对Aufhebung的“解释”反倒成为“权威版本”时不时被人引用!最近,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北大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张光明刚读到了张殿清《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一文,就认为“这篇文章,无论对《共产党宣言》中‘Aufhebung’一词的译法,还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理解,都是不正确的”。由于张光明教授自己当年就在中央编辑局与殷叙彝先生共事,清楚殷叙彝先生解释德文单词Aufhebung的前因后果,自殷叙彝先生去年谢世后,对此事最有发言权的非张光明教授莫属。

张殿清先生的文章是我提供给张光明教授阅读的,张光明教授因此发信给我,对事实予以澄清。而我认为此事正如殷叙彝先生生前所认为的,“关系到重大理论问题和政策问题”,因此,我觉得有将殷叙彝先生的文章重新发布的必要,有将张光明教授的信公之于众的必要。

一切为了“去伪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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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张光明"
发送日期:2015-11-0312:33:19
收件人:lianli1208
主题:Re:马、恩从未说过要消灭私有制

炼利:

在肇庆会议期间你所谈及的张殿清先生的文章,我读过了。张先生与我有过短期的交往,他的观点我不陌生,我们曾就一些问题有过几次讨论。他并曾将自己的着作赠我,我也以《布尔什维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历史分野》一书相赠。我们已经多年没有联系了,不知他近况如何,我希望他健康长寿。

他的这篇文章,无论对《共产党宣言》中“Aufhebung”一词的译法,还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理解,都是不正确的。我本想就此稍微详细地谈谈自己的看法。但刚才发现殷叙彝先生2011年写过一篇文章,对此事谈之甚详。“眼前有景道不得”,我不可能写得更明白了。因此,我只需将殷先生的文章发给你就可以了,请见附件。

殷叙彝先生在世时,曾多次向我谈起张殿清先生拜访他一事,但他对“Aufhebung”一词译法的解释,与张先生文章中的叙述大为不同。事实上,以殷先生的学养和学风,他只会向张先生说明“Aufhebung”的多种含义,而绝对不可能如张殿清先生那样,断言“Aufhebung”一只有“扬弃”之意,把它译成“消灭”是译错了。殷先生十分委婉地说,张先生对他们谈话时的情况是“忘记了”,我更以为,张先生很可能为了自己的需要而曲解了殷先生的原意。所以他才会在转述殷先生的解释时,有意含糊其辞,用一个括号里的“扬弃”打马虎眼。

据我所知,张先生读过一些马克思恩格斯的着作,但他读得十分片面,只需自己所需的部分,对于不喜欢的部分,则采取遗忘或避而不谈的办法。在方法上,张先生从来没有弄懂马恩的原意,于是他只取马恩关于历史是自然史的进程、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是这一进程的必然结果的观点,却否认这一必然结果要以革命作为中介的观点。他的用意是好的,想要以重释马恩来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做论证,但由于方法不对,结果只是把马恩的思想搞得更加混乱了而已。

马恩的基本思想是十分清楚的,就是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虽然完成了历史的重大进步,但由于其内在的局限,它越是发展,就越是不自觉地造就被更高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替代的经济必然性。在实现社会主义的物质条件和阶级条件都发展到很高的程度的时候,无产阶级将会起来革命,通过“消灭私有制”完成对资本主义的“扬弃”。这个意思并不费解,但我们如今的许多论者都不明白,于是前有张殿清先生,后有辛子陵先生,都在这个问题上曲解马恩,引起了无数混乱(如果我的记忆不错的话,张殿清先生对辛子陵先生是十分不屑的,认为后者的“马恩晚年大转变”说是完全错误的,但这不妨碍他自己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我的基本看法你是熟悉的:马恩关于人民自我管理的、高度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主义,要以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为前提,否则必然事与愿违,这一观点是十分深刻的。后来20世纪的中央集权社会主义之所以屡遭困顿,直至上世纪晚期的大失败,从根本上可以由此得到说明。但马恩对资本主义的强大生命力是始终缺少真切的认识的,由于这个原因,后世的历史发展基本上脱离了他们的预测。在全球化的背景上,社会主义在西方走上远离革命的改良主义道路,而在东方,通过革命产生的却是中央集权的国家社会主义。二者全都背离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但都可以而且应该从20世纪的客观历史中求得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在这方面可以提供有力的方法论,我们如今应该运用这个方法论,去独立地重新考察历史,而不是靠寻章摘句、断章取义,借马恩之名搞托古改制。

 

扬弃私有制还是消灭私有制?

——关于《共产党宣言》中一个重要译语的争论

殷叙彝

《炎黄春秋》2010年第4期发表了张殿清同志的《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一文。这篇文章的头两段说明了作者的观点:“《共产党宣言》里有这样一句话:‘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这句话成了我们改革以前消灭私有经济的理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不是这样的,是中文版将它翻译错了。在《共产党宣言》德文原版中所用的不是‘消灭’而是‘扬弃’。”(该期第41页)

作者的这一观点是在2000年初形成的。在那以前不久,俄国《真理报》政治理论部主任鲍里斯·斯拉温发表文章,认为《共产党宣言》俄文版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提法与德文原文不符,原文为“扬弃”。这篇文章引起我国理论界一些同志的兴趣,张殿清也因此关心这一问题。但他不懂德文,因此通过朋友介绍,在2000年12月23日到中央编译局来找我帮助他查找原文。张殿清在文章中提到我给他提供了《宣言》有关部分的原文复印件,并且对他说:“你看,马克思在这里用的不是Abschaffung(消灭),而是Aufhebung(扬弃)”。当时的情况确实如此。不过他忘记了提到我还曾告诉他:德文的动词Aufheben和相应的动名词Aufhebung都是多义词,也可以解释为“消灭”、“废除”等等。

此后他对这一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得出本文前面引述的结论,还曾写了一篇文章在某内部刊物上发表。他在《炎黄春秋》的这篇文章中概括叙述了他的论证。他的主要论据一部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发表《共产党宣言》以前的着作中有关私有制的观点,包括《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42卷,第120、121、110、106页);1845年的《神圣家族》(同上书,第3卷,第74、25、410页);1847年10月马克思的论述(同上书,第4卷,第352页),1847年11月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原理》(同上书,第365页)。另一部分是《共产党宣言》发表后的着作,包括: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同上书,第46卷下册,第38、361页;第46卷上册,第398页;1863-1864年《资本论》第1卷书评(同上书,第16卷,第225页);1878年《反杜林论》(同上书,第20卷),第145页;《资本论》第3卷(同上书,第25卷,第493、496、686、699页)。

我和张殿清在那次见面以后一直保持联系,对他的观点我是了解的,因此他最近这篇文章并没有引起我很大注意。但是陆续有朋友在看到这篇文章后找我询问对这一译法的意见,或者要和我探讨这一问题,因此我认为有必要作一些说明。2010年9月我写了一篇短文投寄给《炎黄春秋》,迄今没有动静。根据该刊的征稿规定,这说明它不会刊登这篇文章了。现在我对文章作了修改和补充,希望能借《探索与争鸣》一角发表。

我在中央编译局长期从事西欧社会主义运动理论和历史的研究,只有很短一段时间参加马克思恩格斯着作的翻译工作,我也没有参加过《共产党宣言》的翻译。斯拉温的上述文章我是看过的,当时觉得这个问题可以探讨,但后来并没有进一步就此思考。正因如此,张殿清来找我时,我愿意为他提供资料,却没有对他的观点发表意见。

不过这是一个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而且涉及中央编译局的译文,所以他的来访引起我的重视。我当即去找我局长期主持马恩着作翻译工作的原局长宋书声,告诉他这一情况,并且和他探讨了这一译法,从而形成了自己的明确见解。我局领导对这个问题也很重视,曾组织局内有关的资深翻译专家进行认真讨论,结论是“原来的译法是正确的,无需修改”。在这以后,我局常务副局长顾锦屏在以下两篇文章中说明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译法是正确的》(《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3期),《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之光的不朽着作》(《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最近,我局局长韦建桦又在《用生命擎起思想的火炬——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编译事业百年回顾》一文(《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6期)中作了详细的论述。关心这一问题的同志可以去查阅这些文章,我在这里只打算概括论述我们主张保持原来译法的理由。

第一,德文的动词“aufheben”和相应的动名词“Aufhebung”是多义词,既有“举起”、“保留”等义,也有“撤销”、“结束”等义,在不同的场合根据不同的语境而定。只有在黑格尔的哲学着作中它才具有“扬弃”的含义(我国《新华词典》对扬弃的解释是:“哲学上指事物在新陈代谢过程中,发扬旧事物中的积极因素,抛弃旧事物中的消极因素”)。德国具有权威性的《杜登大词典》2003年第5版对这两个词各有4条释文,都不涉及“扬弃”。德国1993年出版的供外国人学习德文使用的《朗文大辞典》(1999年中国出版了相应的《朗氏德汉双解辞典》)中就aufheben设两个词条,还就aufheben单设一个词条,释文中都无“扬弃”之义。我国1999年版《新德汉词典》只在Aufhebung的第四条释文中写道:“[哲]扬弃。”由此可见,德国人在生活和工作中是不会在“扬弃”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其实黑格尔自己在《小逻辑》中也谈到过aufheben的双层含义:既可解释为取消、舍弃,又含有保存之意。正因如此,《小逻辑》的中文译本不得不在有些场合特地对译文加以说明(参看顾锦屏:《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之光的不朽着作》)。《共产党宣言》是对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宣传共产主义思想的,不是哲学论着,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从黑格尔哲学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

第二,“消灭私有制”一词见《共产党宣言》第二节“无产者和共产党人”。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列举了资产阶级对共产党人的种种责难并加以驳斥。其中涉及“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个性被消灭”、“消灭家庭”、“消灭父母对子女的剥削”、“消灭人们最亲密的关系”、“取消祖国,取消民族”等问题,在相应的德文原文中,abschaffen、Abschaffung和aufheben、Aufhebung是交替使用的。Abschaffen含义简单,就是“废除”、“取消”。Aufheben虽然有歧义,但是从这一节的行文和所涉及的问题性质、理论观点来看,显然作者是从修辞角度考虑用不同的词来表达同样的意义的。例如,“消灭个性”、“消灭家庭”中的“消灭”的原文都是Aufhebung,如果译成资产阶级指责共产党人“扬弃个性”、“扬弃家庭”,读者怎么理解?资产阶级究竟是想批评共产党人还是想赞扬共产党人?岂非莫名其妙?

不仅如此,在《共产党宣言》中,在包含“消灭私有制”提法的这句话前面,有一段关于历史上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变革的论述,还举法国革命废除封建所有制为例,并且说明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段论述中三次使用“废除”一词,原文都是Abschaffung,只在我们这里涉及的最后一句结论式的话中用了Aufhebung。把这一情况和该节行文中交替使用这两个词的做法联系起来看,把Aufhebung译成“消灭”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在发表《共产党宣言》前后的其他着作中,也使用了“消灭”或“废除”私有制的提法。恩格斯在《共产党主义原理》(1847年)中四次提到“废除私有制”,其中三处的原文都是Abschaffung,只有最后一处使用Aufhebung。从内容看,四处的含义完全相同,可见在这里这两个词是通用的。

《宣言》发表两年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说:“对我们来说,问题不在于改变所有制,而只在于消灭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对立,而只在于消灭阶级……”这里的前一个“消灭”的德文是Vernichtung(消灭,根除),后一个是Aufhebung。这也说明,二词在这里也是相通的。这两个例子可以说明,在马恩着作中,将Aufhebung与Abschaffung、甚至与语气更强的Vernichtgung通用的地方并不少见。

第四,《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译本和1885年法译本都将这里涉及的Abschaffung和Aufhebung二词统一译为“Abolition”,即“废除,取消”,没有歧义。而1888年的英译本是恩格斯亲自校订并作序的,1885年的法译本是马克思的次女劳拉·拉法格翻译,经恩格斯亲自校订的,其中的译名应当是符合马恩原意的。

此外,我还想就“消灭”还是“扬弃”私有制所涉及的理论观点发表一点意见。

张殿清文章中引用的马克思恩格斯的着作,有些是已发表的,有些是手稿。综观这些论述可以归纳为:私有制,包括作为私有制最高和最后形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一定要经过的阶段,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它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它在这一进步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在可以替代它的新的、更高的生产方式、社会形态的物质基础还未创造出来以前是不会被抛弃的,而这一物质基础正是在它内部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张殿清还引用马克思的这一句话:“着作家可以献身于这个历史运动,成为它的表现者,但是,不言而喻,他不能创造运动”[1],并且得出结论说:无产阶级或任何人都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去消灭或废除私有制。“[2]

张殿清的论证和论断都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任何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人都不会反对。但是,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如张殿清所引用的那样,认为在客观物质条件成熟时资本主义所有制会“自然而然地“转变或让位给社会主义公有制,或者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会“自然而然地从资本主义私有制中脱胎出来”,[3]但这个过程却是不可能脱离人的行动而自发地完成的。人的行动当然要受历史的客观条件制约,但是任何历史的客观条件归根到底仍是要由人来实现的。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阐述了自己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观点以后,表示共产党人“消灭私有制”,正是体现了他们的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性。

在张殿清所引马克思恩格斯着作的译文中多次出现“扬弃”,这是从哲学角度论述私有制内部孕育的新的生产力在发展成熟后,促使它被新的所有制取代的辩证过程,与有关“消灭”私有制或私有制“被消灭”的提法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例如他所引用的一段关于股份制的论述是这样的:“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4]在这里不是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两个用词的一致之处吗?

最后,我认为,把我国以前对待私有制犯过的“左”的错误归咎于一个“错误”的译名,未免是把问题过分简单化了。我国过去的错误是因为没有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理解“消灭私有制”,不顾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其他条件而盲目追求“一大二公”所致。我国的改革开放正是以理论上拨乱反正,回归马克思主义为前提的。我国的理论界只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完全有可能做到运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为改革开放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甚至可以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作出贡献,根本不必指望通过改变某些重要概念的译法来解决问题,更不应当从我国现行政策的角度来解读马克思恩格斯当年的观点。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352.

[2]张殿清:《对私有制是扬弃而不是消灭》,《.炎黄春秋》,2010(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55;(中文第一版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1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一版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96

【原载《探索与争鸣》2011 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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