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服从少数——代议制民主的先天性bug
民主结果代表民意吗?——议会民主的一个bug
目录
1、问题的提出
2、 一个简单的模型
3、与民意的差距可以有多大?
4、挽救的办法
5、这只是冰山一角
5.1、选区人数不同的问题
5.2、诡异的规则设置
5.3、弃权者
5.4、其他因素
小结:多数服从少数
附:当每个选区产生1名代表时,要成为议会多数,民意支持率最低可无限接近25%
1、问题的提出
本文认为,(除直接的全民公决以外)今天世界上“民主国家”的议会表决结果,都可能与实际民意产生极其重大的偏差。足以导致违背“民主”的关键——多数决。
今天世界上国家实施的民主制度,实际上都是代议制民主。所以本文所谈的,也是代议制民主的bug。
通常说的民主,包括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俗称议会民主)。后者指的是由全体(有政治权利的)普通公民选举产生一批代表,然后由代表组成议会,代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即由议会中的代表依照多数决的方式决定国家大事。代议制民主大体上就是这样一种制度,以区别于用全民公决方式解决问题的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只在古代希腊城邦,或一些较原始状态的部落里存在过。今天世界上的国家人口都比较多,大家也比较忙,不可能动不动就搞全民公决。因此今天世界上各国要么不实施,要实施就实施代议制民主。
于是可能出现这个现象:代表中多数的意见,不一定是全民中多数的意见;甚至可能是全民中少数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进行表决的结果,可能与全民表决的结果相反。
换句话说,就是民主本身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但是代议制民主之下,完全可能出现少数派反而控股的局面。有可能明明是全体公民中大多数人不支持的事情,反而被议会通过了。造成赤裸裸的强奸民意。
下面就来解释一下这种情况是怎么造成的。
2、一个简单的模型
可以通过建立模型证明之,见下图。
假设上图是一个国家。全国各地人口密度都一样。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议会由9名议员组成。全国分为9个选区,每个选区出1个议员。全国有两个政党,红党和白党。红色区域里的人全都支持红党;白色区域里的人全都支持白党。从图中可以看到,全国约九分之五的人支持红党,九分之四的人支持白党——即大多数人支持红党。
若按左图黑线的方式划分选区,则全国划分为9个同等大小的选区,每个选区里的选民人数也一样。那么进行议员选举时,红党就会占据5个席位;白党就会占据4个席位——红党是议会里的多数党——符合民意。
若将左边的3个方块,按右图的蓝线的方式划为3个一样大小的,竖着的,长条状的选区。那么全国还是9个选区,每个选区的面积、人口还是相同。但因为左边三个长条选区中,支持白党的人都是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所以左边三个长条选区只能各产生1名白党议员。右边6个选区情况不变。这样一来,议员选举结束后的结果,就成了:白党占据5个席位;红党占据4个席位——白党是议会里的多数党——与民意相反!
可见,民意支持情况并没有变化。但是采用不同的选区划分方式后,明明是多数人支持的红党,楞是成了议会里的少数派!议会的组成本就与民意相反。此后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自然也就和民意风马牛不相及了。
3、与民意的差距可以有多大?
可能会有人说,一个是5比4,一个是4比5,相差无几。两党政治嘛,总是皇帝轮流做的,与民意出现的这一点偏差,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但是,如果只有36%的人支持的A党,击败64%的人支持的B党,反而占据议会多数席位。这还“在可接受范围内”吗?
假设共有10个选区。每个选区有10%的选民。每个选区出1名议员。
这36%的A党选民,平均分散在其中6个选区里。
则这6个选区里,每个选区里有6%的A党选民,对阵4%的B党选民——A党都构成3:2的多数。所以这6个选区会产生6名A党议员。
剩下的4个选区里一个A党选民也没有,全是10%满满当当的B党选民——这4个选区产生4个B党议员。
结果就是10个议员中,有6个A党,4个B党。
这样一来,民意支持率只有36%的A党,却在议会里占了6成席位,成了不折不扣的绝对多数党。
这是否还在“在可接受范围内”?如果觉得36%还可以接受,那么25%呢?
从上可以看出,A党想要在议会中成为多数,那就只需在一半以上的选区中,各形成一半以上的多数。若每个选区只产生1名议员。则理论上全民支持率最低可以略高于25%就能成为议会中的多数——选区的数量越多,则理论上需要的民意支持率越低。(计算过程附文后,此处暂略。)
民意支持率只有25%多一点的A党,却可能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这是代议制民主与民意可能的差距。
4、挽救的办法
严格说,挽救的办法倒不是没有,那就是增加每个选区产生的议员人数。如果一个选区内可以产生x名议员。那么一个人在该选区的支持率只要达到投票人数的1/x以上,就极有可能当选。(更不用说即使跌到1/x以下也不是完全没机会。理论上说,最少只要有1个以上的人投他票就够了。想不明白这道理的参见《加勒比海盗3》中选举海盗王的情节。)单个选区产生的议员人数越多,该选区内少数派的选票就越不容易被埋没。
但是增加每个选区议员名额,会有内在的矛盾。首先代议制民主的根本价值之一,就是为了避免像直接民主那样动辄劳师动众。如果议员人数过多,那就违背了这个价值。所以议员人数必须保持在一个不太高的水平。因此,如果要增加每个选区议员名额,就意味着要减少选区的数量。而选区数量减少,则意味着单个选区的面积更大,投票人数更多。而单个选区面积大,人数多,就意味着选举出来的议员难以全面熟悉自己选区的情况,也就难以适当地代表自己选民的民意——而这又违背代议制民主的另一根本价值了。
所以,选区是一定要划分的。而只要分了选区,选区内一些少数派的选票就可能被埋没。一部分选票被埋没,就可能导致全民中的少数派反而成为议会中的多数派。代议制民主,就是这样一只在风箱中两头受气的老鼠。无论往哪个方向走,都面对着强奸民意的南墙。
5、这只是冰山一角
前面说的,还是基于对民主政治来说相当理想的状态下做的模型。实际操作中,还有更多的可变因素。
5.1、选区人数不同的问题
比如说,前文一直假设每个选区的投票人数是相同的。这是代议制民主的基本要求之一。如果你们区1万人,有一个议员名额;我们区10万人也只有一个议员名额。那我们肯定要说这玩意儿不民主。所以必须假设每个选区的投票人数一样,或至少接近。
但实际操作中却完全可能不是这样。有的选区划分方法沿用很多年。有的选区人口增加了,有的减少了。但每个选区中议员名额却没有变。美国1962年的Baker v. Carr一案,起因就是当地几十年没有重新统计选民分布以更合理地划分选区,原告忍无可忍,声称这严重侵犯了他的投票权。事实上,世界上自我标榜“民主国家”最为卖力的美国,就存在这样一个挥之不去的现实:
【“加利福尼亚州尽管拥有全国人口总数的12.2%,但仅仅控制了10.2%的选举人团选票。我所在的德克萨斯州,其人口为全国人口总数的7.6%,拥有的选举人团选票只有6.3%。只有五个州——亚利桑那、马里兰、马萨诸塞、密苏里以及威斯康星——它们在所拥有的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百分比以及所获得的选举人团选票刚好持平。我们将很容易就会发现,每一个其所拥有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8%(北卡罗来纳)或2.8%以上的州,它们在选举人团中的支配力,没有纯粹的人口比例所要求的那样大。
想想这个事实:在2000年的总统选举中,艾尔·戈尔赢下了新墨西哥州(有5张选举人选票),但却在怀俄明、阿拉斯加以及北达科他(有9张选举人选票)败北。根据2000年的人口调查数字,新墨西哥州人口总数为1823821人,而另外的那三个州的人口总数合计1768933人。因此,布什因为赢下了人口总数合计不敌新墨西哥州的三个州的缘故而赢得了差不多两倍的选举人选票。”】
——[美]桑德福·列文森:《美国不民主的宪法——宪法哪儿出毛病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03页
5.2、诡异的规则设置
有的时候,有些国家的选举、表决规则设置得很诡异,就更增加了多数人反对的人反而当选的几率。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的总统选举规则。候选人若在一个州得到多数票,则这个州的选票由他通吃。也就是说,他在这个州里的反对票反而全被计为赞成票了。这比前文描述的少数派的选票被埋没的情形更加严重,直接导致穷的更穷富的更富。
5.3、弃权者
我们前文所做的模型中,都没有算进有人弃权的情况。如果算进来的话则更加严重。前面说到,在投票者中最低到达25%的支持率即可能在议会中成为多数。这25%是指投出的选票中的比例。如果有投票权的人中,只有50%(通常都要求至少有一半有表决权的人实际投票或至少出席)参加了投票,而又只有这其中的25%支持A党,结果还让A党成了议会的多数派。那就是全体投票权人中只有八分之一人明确支持的A党,反而占了议会一半以上的席位。
几乎所有的表决、选举中都会有弃权的人。弃权有两种可能。第一,无所谓表决结果,无论结果如何都能接受。第二,对表决结果绝望,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接受。
第二种情况其实不少见。凡是在“民主国家”中出现的游击队或叛乱势力,都属于这一类。他们不再相信民主程序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所以不再认同这个程序,也就不再参与。当然走向武装斗争的是极端情况。即使没有出现武装斗争,弃权者中还是有那些属于不接受该民主程序的人。
对于第一种弃权者来说,无论结果如何,都是符合他们的民意的。但对于第二种弃权者,就绝不能这样说了。而困难的是,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选举程序中对这两种弃权者进行区分,而是一律视为第一种弃权者了。
若将第二种弃权者的情况考虑进来,则“民主表决”的结果就距离“民意”更远。
5.4、其他因素
虽然全民普选是一个趋势,理论上对所有成年公民都赋予投票权,但事实上仍有限制一部分人投票权,从而控制投票范围,来达到“多数”的可能。比如选举年龄。当年陈水扁代表的民进党参选时,很受少男少女欢迎。但这些少年人没有投票权。如果台湾的投票年龄限制再低一些,民进党完全可能早好几年上台。
小结:多数服从少数
综上所述,今天普遍实施的代议制民主之下,因为代议制民主自身不可避免的原因,完全可能造成与民主要求相反的局面——多数服从少数。
附:当每个选区产生1名代表时,要成为议会多数,民意支持率最低可无限接近25%
设A党的支持率为x,选区数量为n。
A党想要在议会中成为多数,那就必须在一半以上的选区中,各形成一半以上的多数。这样理论上最经济高效的方式自然是将选票均摊到那些想要选举胜出的选区。
这里n是大于1的正整数。
当n是奇数时,A党需要在n/2+0.5个选区中成为多数。即x/(n/2+0.5)>1/2n
算得x>0.25+1/4n
当n是偶数时,A党需要在n/2+1个选区中成为多数。即x/(n/2+1)>1/2n
算的x>0.25+1/2n
所以可以看出,选区数量越多,则要成为议会多数派理论上所需的最低民意支持率越小。无论选区数量是奇数还是偶数,当n趋向无穷大时,x的最低极限都是25%。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唐律疏议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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