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主义的十大考辨(上):自由的本质内涵和特性

为了促进新自由主义的扩散和传播,英美等国政府还致力于这样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利用庞大的经济实力加强对学校、媒体、出版社和法院的影响。相应地,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逐渐渗透到了经济学教科书中,进而扩散到媒体舆论中,从而就通过各种途径改变了民众的观念、偏好和意志;于是,大多数民众就诚心诚意地支持这种以他们的名义所进行的制度变革,从而就会出现一种“被制造的同意”。另一方面,利用庞大的国际机构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思想和舆论的影响。

【本文为作者向察网的独家投稿,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请注明来自察网(www.cwzg.cn),微信公众号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新自由主义的十大考辨(上):自由的本质内涵和特性

引言

自启蒙运动以降,自由主义就成为西方社会根本性的价值理念的意识形态,进而也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和政策基础。因此,即使在凯恩斯主义如日中天之时,西方国家也依然存在众多坚守自由主义思潮的学术中心,如英国的伦敦经济学院、美国的芝加哥大学以及德国的弗莱堡大学等,进而以这些学院为中心发展出了货币主义、供给主义、理性预期、公共选择、奥地利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等经济学流派,它们共同构成了广义上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同时,20世纪70年来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苏联东欧社会主义解体以来,欧美资本主义列强致力于向全世界推广新自由主义的政治、经济范式,并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以“三化”为基石的“华盛顿共识”。华盛顿共识的基本政策包括,严格控制预算赤字的财政纪律、遵循经济收益原则的公共开支、扩大税基而非税率的税收政策、由市场决定利率的金融自由化、统一的竞争性汇率、基于低水平统一关税的贸易自由化、通过国内外公平竞争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国有企业私有化、取消限制竞争的规制措施以及建立合法制度来保护产权等。

然而,进入21世纪后,新自由主义以及“华盛顿共识”推行的政策却遭到普遍的失败:不仅拉美诸国几乎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而且致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卡住于转型”;不仅全球收入差距在急速拉大,而且很多国家都爆发出颜色革命和动乱。相应地,新自由主义以及“华盛顿共识”也就招致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反对,甚至在欧美发达国家也出现了越来越强烈的反思和批判之声。形成对比的是,中国采取了有别于新自由主义的政治和经济政策并获得了相当的成功,相应地,众多世界级经济学家都致力于探究中国崛起的“秘密”,由此还诞生出新的比较经济制度分析思潮。尽管如此,相当大的一批中国经济学人却依然顶礼膜拜于新自由主义的思维和信念,在政策上则主张以“三化”为社会改革的根本目标,并以此来审视和批判时下出现的各种社会经济现象以及推出的各种社会经济措施。但问题是,基于新自由主义的“三化”政策果真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和福利提升这一基本经济目标了吗?

同时,新自由主义者竭尽能事地把自由鼓吹为普世价值,但他们果真洞悉了自由的真正内涵了吗?新自由主义者极力宣扬不受干预的市场自主行动,但他们真正了解新自由主义所嵌入的价值取向吗?新自由主义者致力摧毁社会等级和各种组织,但他们所推行的政策能够推动自由的实质发展吗?新自由主义者极力推崇人性的多元、人格的独立和思想的自由,但市场经济的偏盛能够促进人类个体发育而成为能动的全面自由人吗?事实恰恰表现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权利的普及,社会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似乎并没有多少实质性提高,反而陷入马尔库塞意义上的单向度状态;同时,社会大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以及相应的话语权也没有什么实质性增进,反而滋生出诺尔-纽曼意义上的“沉默的螺旋”现象。有鉴于此,我们就需要重新审视和反思新自由主义的实质及其潜含的内在问题。一般地,拷问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自由的本质内涵如何?自由主义的演化路径如何?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实践如何?同时,在每一层次上,我们还可以从不同维度进行剖析。为此,本文基于三大层次以及十个维度对时下甚嚣尘上的新自由主义作一系统的逻辑拷问。

一、自由是普世性的还是历时性的

对自由以及自由主义的讨论,首先要理解其内涵,进而给出一个相对清晰的概念界定。那么,我们如何界定“自由”一词呢?新自由主义者往往以普世而先验的政治和经济哲学观来定义自由,这包括倡导个人主义的行动和思想自由,推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支持全球性的自由贸易和国际分工,维护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制度,构建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崇尚多元开放的社会秩序,主张不干涉私人行动的守夜人政府,等等。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存在一种最佳的生活方式,这就是自由主义制度作为一种普遍原则得到应用,从而也就是简单的并且永恒不变的生活状态。相应地,在新古典经济学体系中,这种简单化的自由主义源自于一种经济人假设的理性共识,它认为理性个体间的互动可以导向帕累托最优状态。格雷(2005:22)写道:“像诺齐克这样的自由派自由主义者相信,正义要求有一个普遍的经济体系。对他们来说,财产权和契约并不是社会性的和法规性的传统——根据人类幸福不断改变的要求,这些传统完全可以是不同的——而是普遍人权的直接应用。不仅仅是现代经济缺少了良好运作的市场制度就不能繁荣。更确切地说,市场制度体现了无时间性的正义要求。”

然而,新自由主义的这种简单化定义却无视“自由”一词的内涵随人类需求提升而变动这一事实:人们在不同时期所受的奴役和压迫的主要原因和内容往往是不同的,从而导致自由被赋予的内涵也就存在差异。因此,对自由的界定根本上要从本体论着手,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就首先体现在社会个体不受他人的干涉和支配,这包括政治上的压迫和经济上的剥削。也即,这种本体论意义的自由主义包含了两大内容:(1)政治上要不受支配,人人都享有同等的选择权、被选择权以及受教育的权利;(2)经济上要不受剥削,社会应该采取一定措施降低财产权利的集中以减少相互间的剥削可能。同时,在不同时空下,政治上的支配和经济上的剥削之间的主导关系存在不同:一些情形下是由政治上的支配而形成经济上的剥削,另一些则是由经济上的剥削而上升为政治上的支配。进而,不同时空下的压迫和剥削形态及其主要力量来源也就存在明显差异,这导致不同时期的学者赋予自由的内容也存在明显不同。这样,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上看,自由本质上都体现为一个发展性概念,它往往与特定时代的诉求联系在一起。

自由的发展性可以从起源学上作一考察。一般地,现代自由主义发轫于启蒙运动时期,它当时所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经济关系主要依附于政治关系,而政治关系又体现为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因而人们的不自由状态就根源于由等级制度决定的出身不平等。相应地,此时财产权利的集中以及相应的经济上的剥削根本上源于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及其带来的政治上的支配,而人人平等的法律则是对政治权力的否定,水平互动的市场竞争则有助于促进经济权利的进一步分散。同时,直到垄断资本主义发展成型之前,经济权利的平等和政治权利的平等这两者在西方社会往往难以兼得:要实现其中一个,就必然会牺牲另一个。有鉴于此,古典自由主义就旨在破除封建主义中先天由政治地位决定的人际不平等,把作为社会平等成员的公民权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权作为主要追求目标,而对社会经济权利的追求则不是关注重点,或者简单地诉诸市场竞争。

正是基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古典自由主义发展成为政治上的平等及经济上的差异寻找和提供哲学依据:它以不可剥夺性个人权利来论证个体政治自由,以自由支配性财产权利来论证经济上的不平等。同时,为了强化对私人领域的保护,古典自由主义不仅诉诸天赋人权来摆脱国家和强权的束缚,而且将对财产自由的维护作为政策核心(参见朱富强,2011)。其原因在于,人类个体几乎所有的其他能力都与财产有关,无论是政治上的自由还是思想上的自由都首先需要有经济上的独立和保障。事实上,18世纪的西方世界之所以孕育出民主政治,根本基础就在于形成了一个独立于政治的市民社会;同时,市民社会作为独立自主的社会个体之联合,它根本上是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进而通过维护其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性而建立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有财产不仅为人类的个性发展和道德行为提供了前提条件,而且是确保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进而,私有财产的保障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石。

有鉴于此,尽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体现为“自由”的一个维度,但它在古典时期却具有根本重要性,从而也就成为早期自由主义纲领的硬核。也正是基于私有财产保护原则,古典自由主义者大多反对政府干预和经济管制,而推崇市场竞争和自由贸易,并将自由市场初次收入分配以及由此衍生的社会分化视为合理现象。拉斯基(2001:38)就写道:自由主义“追求的自由并不具备普遍性,因为它在实践中只维护那些要扞卫财产的人。几乎是从它诞生之日开始,自由主义就试图限定政治权威的权力范围,用宪法原则这个框架限制政府事务。因此,它始终如一地努力,试图创立一套制度,保障国家不再用权力去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这些基本权利的运作中,它却一次又一次更迫切地努力去保护私有财产的利益,而不是保护那些除了劳动力之外别无他物可以出卖的人的要求和利益。”

然而,受物质文明和金钱理性的激发,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个体致力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将会引致功利主义的偏盛和物欲的膨胀,进而导致伦理生活的解体或明显的反伦理倾向,乃至一切物品(土地、资源以及劳动等)都被商品化。同时,市民社会在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中依据的是力量原则,这将产生出有利于强者的收入分配;进而,马太效应进一步将收入分配推向两极化,由此就衍生出日益严重的贫困化现象。这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内在缺陷的暴露,随着社会权利的拓展以及人们对社会正义认识的深化,为了适应新的需要和新的社会形势,自由主义的关注内容和重点就开始从政治领域向经济领域拓展。此时,公民权的含义就不仅指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也不局限于投票等政治权利,而是广泛包括教育、医疗和安全等的社会经济权利;相应地,福利不平等就逐渐代替政治不平等而成为自由主义关注的新焦点,个体的平等生存权和体面生活权成为自由主义要解决的新议题,这集中体现为对社会贫困的关注、对弱势者的照顾。自此,“自由主义”一词的内涵就不再局限于倡导自由放任的古典自由主义,而是涉及到对收入分配、贫困化以及公共福利等问题的关注,甚至开始寻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大众的社会福利。也就是说,“自由主义”一词呈现出了复杂化的演化过程:经历了从早期对私有产权保护到现代对基本社会权利的拓展的转向。

正是基于自由的复杂化发展,我们就不能简单地将自由主义与经济上的自由放任思潮等同起来,甚至也不能将经济自由主义等同于自由市场竞争。K.波兰尼(2013:264-265)写道:“严格地讲,经济自由主义是一个社会的组织原则,在这个社会里工业建立在自律性市场的基础之上。诚然。在这种制度趋向完美时,减少某些干涉是由必要的。然而,这并不表示市场制和干涉互不兼容。在市场制还没有建立时,经济自由主义会毫不犹豫地呼吁政府干预以便维持它。因此,经济自由主义者可以毫不违背立场地呼吁政府使用法律力量一边建立自律性市场;他甚至可以诉诸内战的暴力以建立自律性市场的先决条件。”不幸的是,经过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古典自由主义理念在20世纪下半叶却再次得以复兴,并以“新自由主义”一词成为主流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诸流派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其核心思想包括,维护个人选择其适宜生活的多元价值,倡导个人行动不受干涉(除非损害了他人)的权利,推崇拥有法律上平等权利的正义,等。在很大程度上,“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就是那些信奉市场有效的新古典经济学者所推动的:哈耶克、弗里德曼、卢卡斯、布坎南、贝克尔以及其他新古典宏观派经济学家都对福利国家理论进行猛烈抨击,认为它违背了18世纪自由主义者的原意;同时,无论是市场均衡理论、帕累托有效、科斯中性定理还是阿罗不可能定理都强调市场竞争的作用,都努力为不平等的经济现实提供理论支持。

因此,我们不能以静态和普世的眼光去看待自由及其派生的自由主义,而应该将之置于具体的时空环境下,进而也应该以历时性的发展眼光来审视自由的内涵和外延。凯克斯(2003:2)就写道:自由“作为对宗教的正统性的一种反应发轫于文艺复兴时期,在宗教改革时期得到强化,并在启蒙时期成为一种主要的政治力量。在其发展过程中,自由主义摆脱了仅仅作为一种消极的反应的角色,转而成为能够作为所有类型的绝对权威的替代品而产生吸引力的一种积极的政治想像力。它坚定地扩展着它对君主的神圣权利、对来自封建时代的贵族特权以及对所有形式的压迫的反抗……自由主义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支配性的意识形态,其中一个标志就是,即使它的敌手现代也会以自由主义强加给政治话语的评价性术语来表述对他们多支持的政权的辩护。”同时,正是由于人们赋予自由的内涵往往存在很大差异,以致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下的人们往往就是在谈论不同含义的自由,进而也就使得自由以及自由主义成为不可捉摸也不可通约的东西,这也是自由以及自由主义如此富有争议的重要原因。例如,罗尔斯、诺齐克以及柯亨都信奉自由主义,但罗尔斯致力于探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正义秩序,诺齐克关于谁有资格来持有和支配社会财富,柯亨则致力于打造一个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

最后,通过对自由主义的演化及其复杂性特征的考察,我们就可以且应该更深刻地审视为新古典经济学以及奥地利学派等正统经济学所信奉的“新自由主义”一词,而不是简单地将之视为先验而普世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重温拉斯基(2001:39-40)的洞识:“自由主义的产生是中世纪末期新的经济社会出现的结果。作为一种信条,它是由新社会的需要定型的……就像一切社会哲学一样,从诞生之日起,它就包含着使自己走向灭亡的因素。究其生存原则来说,它是新兴资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地位所凭借的思想武器。这个武器就是‘契约国家’的理论。为了实现这种国家形式,它尝试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将政治的干预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它从未理解也从未完全承认过,契约的自由在政党享有平等的讨价还价的权利之前远不会有真正的自由。这是平等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个人自由主义竭力保护的无非是在自己建立的社会里自由购买自己的自由。但是拥有自由支配购买手段的人始终只是人群中的一小部分。一句话,自由主义的思想历史地、不可避免地与财产的拥有权联系在一起。它所服务的目标也一直都是出于这种立场上的人的目标。在这个狭窄的圈子以外,自由主义曾经狂热呼吁的个人权利一直是一些抽象的概念。因为它的意图是由财产拥有权所决定的,它的追求和它的实际表现之间一直存在很大的距离。”

二、自由是个体性的还是制度性的

新自由主义者的普世观根基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自然主义思维衍生出脱嵌具体社会关系的个人主义,它强调个体先于社会,进而推崇个体权利优先的价值观。相应地,新自由主义就致力于维护个人的独立和自由:独立,意味着,个人不隶属于他人或集体;自由,意味着,个人不受他人或集体的干涉。这一信念同样可以追溯到启蒙运动时期,当时的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在公共领域或与私人领域之间存在着一条明确的界线:在界线之内,任何人都可以按照其意愿行事,只要他的行为没有干涉到他人的行为或侵害到他人的利益。正是由于承袭了古典自由主义理念,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诸流派(如新古典经济学何奥地利学派)都及其重视个体的自主性。同时,由于嵌入了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往往倾向于将异质的市场主体还原为同质的原子个体,将丰富多样的生活目的化约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相应地,它就及其推崇个体自由,集中从劳动自由、交换自由和决策自由等角度来剖析个体自由的实现程度,进而也就致力于市场一般规则的探究。

问题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是否能够清晰地界定和分割?事实上,任何社会经济现象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经济现象联系在一起;相应地,任何社会个体的行为也不是孤立的,而是都对他人的行为和利益产生影响,这就是社会现象和社会行动的社会性。譬如,生产就具有外部性,因为任何生产都必然会使用他人也需要的社会资源,或者引起相应生产要素以及市场产品的价格变动;同样,消费也会产生明显的外部性,这或者体现为你的消费会引起市场需求进而市场价格的变动,或者体现为你的消费直接影响到他人的相对效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私人领域,任何社会行为和事物都呈现出一定的公共性,差异只在于公共性的程度存在差异。也正因如此,几乎所有的社会行为都会受到习俗的、法律的、社会组织的以及政府的管制和约束,只不过管制的方式上存在差异。进而,我们也就可以理解,现代西方国家为何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所认定的那些纯粹私人生活加以限制,这包括每周最高工作时间是多少?每小时最低工资是多少?何时应该关门歇业?等等。

同时,实质性自由意味着人们能够不受干涉地追求自己认为适宜的那种生活,即自由可被定义为:“一种在可能的生活计划中不受可排除的内部或外来的约束,而可自主选择的能力”。[1]问题是,人们如何才能获得这种实现自由的能力?一般地,自由往往与权利联系在一起,任何时代的个体实现自由的基本前提就是,个体基本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其实,启蒙运动时期所孕育出的自由主义也是针对当时个人基本权利的缺失,相应地,它的直接使命就在于,反对按照出身和教义而被授予社会特权,并以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来反对封建等级对人性的制约。拉斯基(2001:39)就写道:正是“由于渊源方面的原因,它一直将传统视为对立面:出于同样的原因,它总是偏爱赞美和佑护个人的创新,而不支持政治权利所追求的大一统局面。也就是说,它一直认为传统和集权压制了个人将自我判断、自我认识变成一项普遍原则这个权利。普遍原则并不需要政府的接受,它需要的是别人引起固有的准确性而自觉地认可它……因此,它总是倾向于在自由和平等之间做出对照,也因而把强调热情奔放的个人行为放在第一位,将独裁主义者的干预带来的可能后果放在第二位。”

问题是,在现代社会中,个体基本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和拓展呢?这就有赖于一套公共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世界的自由绝不是抽象的,而必然与特定的社会制度紧密相连。关于制度对自由的保障和实现,我们可以从两方面作简要说明。一方面,不受干涉的生活状态往往依赖个体或社会的能力来得以实现或维持,在这个意义上的自由就体现为一种力量或能力,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目的或防止他人的侵害。显然,在社会个体间的力量或势力呈明显不均等的现实世界中,如果没有制度的制约,就会形成一种依靠强力维系的等级制社会,而这正是自由主义致力反对和根除的对象;同时,即使社会个体的差异较小的社会中,如果没有制度的协调,每个人追求其理想的生活状况也必然会引发激烈的生活冲突。面对此种情形,试问:自由是否意味着要回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野蛮丛林?另一方面,流行的自由概念往往强调人们能够自主选择其生活,但是,人们选择生活的偏好根本上不是先验的,而是受到其社会环境的强力型塑,诸如不同阶层的昂贵性嗜好和廉价性偏好都是如此。显然,正是原初状态的不同以及随后环境的变动,那些出生贫困的人往往“先天”地具有强烈的宿命论取向,往往会自觉地满足于较低的生活水平和福利状况,极端者甚至会甘愿卖身为奴;同时,另一些出身豪门的人则追求更高的生活标准,甚至可能会选择成为他人或社会的主宰者,偏好那种不是流芳百世就会遗臭万年的极端行为。面对此种情形,试问:自由能够允许人们有选择做奴隶或者强盗的自由吗?

关于制度对自由的保障和实现,我们可以从两方面作简要说明。一方面,不受干涉的生活状态往往依赖个体或社会的能力来得以实现或维持,在这个意义上的自由就体现为一种力量或能力,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目的或防止他人的侵害。显然,在社会个体间的力量或势力呈明显不均等的现实世界中,如果没有制度的制约,就会形成一种依靠强力维系的等级制社会,而这正是自由主义致力反对和根除的对象;同时,即使社会个体的差异较小的社会中,如果没有制度的协调,每个人追求其理想的生活状况也必然会引发激烈的生活冲突。面对此种情形,试问:自由是否意味着要回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野蛮丛林?另一方面,流行的自由概念往往强调人们能够自主选择其生活,但是,人们选择生活的偏好根本上不是先验的,而是受到其社会环境的强力型塑,诸如不同阶层的昂贵性嗜好和廉价性偏好都是如此。显然,正是原初状态的不同以及随后环境的变动,那些出生贫困的人往往“先天”地具有强烈的宿命论取向,往往会自觉地满足于较低的生活水平和福利状况,极端者甚至会甘愿卖身为奴;同时,另一些出身豪门的人则追求更高的生活标准,甚至可能会选择成为他人或社会的主宰者,偏好那种不是流芳百世就会遗臭万年的极端行为。面对此种情形,试问:自由能够允许人们有选择做奴隶或者强盗的自由吗?

根本上说,无论是强调不受干涉的消极自由还是推崇主体能动性的积极自由,两者都内含了严重缺陷:一方面,消极自由容易引向宿命论,因为人们往往可以通过降低自身欲望而减少挫折,这就如犬儒主义或斯多葛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另一方面,积极自由则容易引发冲突,因为每一方都可能会运用你自己的自由去损害处于法律保护下的其他人,这就如启蒙运动所催生的那样。进而,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也存在严重冲突。譬如,大妈们有跳广场舞的权利,而邻近居民则有不被吵闹的权利;因此,当大妈行使跳广场舞的积极自由时就必然会侵害到邻近居民免受吵闹的消极自由,而邻近居民要维护其免受吵闹的消极自由则又必然限制了大妈跳广场舞的积极自由。格雷(2005:127)就强调,“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彼此对立的善;一种不受强制和干涉的消极自由将会同另一种自由冲突;一种保护个人自由自律性某一方面的积极自由会同一种保护个人自律性另一方面的自由对抗;如此等等。”既然如此,在现实世界中又如何避免不同自由之间的冲突呢?格雷(2005:20)认为,“当我们对于善的内容有着深刻的分歧时,求助于权利并没有用。……当普遍的恶发生冲突时,没有一种权利理论可以告诉我们怎么做”。范伯格(1998:3)则指出,关键是要规定“是摆脱什么的自由,或是自为地做什么的自由,更确切地说,目前所讨论的究竟是‘谁’的自由。”显然,要在不同个体所享有的自由之间实现平衡,就需要引入公共制度。格雷(2005:141)就认为,“一个通过节制各种自由来解决它们之间冲突的制度,要比一个在其中一些自由被压制而其他自由也得不到很好保护的制度强。”

正因为制度对自由的保障和平衡如此重要,因而,任何时期的自由都只能是一定制度约束下的自由,任何个体的权利也只能是与一定责任相称的权利。相反,任何一项自由和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限制和约束,那么,就必然会引起社会冲突,进而也必然会损害自由和权利本身;其结果就是,实质上不存在真正的自由和权利,或者只有强者的自由和权利。哈维(2016:43)就指出,尽管追求个人自由的政治运动往往将社会正义作首要的政治目标,但“个人自由的价值和社会正义并不必然相容;追求社会正义预设了社会团结和下属前提:考虑到某种更主要的、为社会平等或环境正义进行的斗争,需要压抑个人的需求和欲望。”基于不同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之间存在冲突性,现实世界中的任何个人行为也必然需要受到某种制约。一般地,行为制约有两大主要来源:(1)内在的自我制约,主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和自身能力有关;(2)外在的他者制约,主要与社会权力的不平衡结构有关。相应地,在对待个体自由这一问题上就可以形成这样两点看法:(1)从普世意义上说,个人自由根本上就是指社会个体不受他人或群体的剥削、压迫和奴役,个体追求自由生活的行为不受他者的制约和阻止;(2)从现世意义上说,对个体自由构成侵害进而引发剥削、压迫和奴役行为的他者不仅包括凌驾于个体之上的社会组织和机构,也包括其他社会个体。

显然,正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实质自由,正协调不同个体之间的权利冲突,就产生了社会规范和公共制度的需要,其最终目的则在于提供一个所有个人或群体均能安居乐业的安全空间(盖尔斯顿,2005:4)。譬如,通过对毒品的管制,不仅可以防止某些人陷入毒瘾而毁灭自我,而且也可以防止毒瘾者危害他人和社会,从而有助于构建更为和谐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本质上就具有制度性:公共制度对个人或群体的行为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同时也通过明确预期而增进了不同行为间的协调,从而为增进社会分工和互惠合作夯实了基础。这意味着,自由根本上与制度不可分离:没有制度就没有规范,也就不可有真正的自由;同时,制度约束看似“削弱”了个人自由,实际上恰恰增进了个人自由。孟德斯鸠(2002:284)就强调,“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认同样也有这个权力。”托克维尔(2011:547)则指出,“民主时代的人在规章上感到的不便,恰恰是有利于自由的地方,因为规章的主要作用在于在强者与弱者之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设立一道屏障,以便在强者或统治者做出随意决定后能给弱者与被统治者时间再想想对策。”由此我们也可以明白,自由主义与制度主义本质上具有相通的而非对立的关系:制度主义强调人们的自由行为需要由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自由主义则要强调制度的规范是为了保障人们享有更大的自由。

同时,制度也是协调个性的要求和社会的要求之间冲突的需要。个性的要求和社会的要求之间的冲突表现为:一方面是个人的权利和个人的优先,另一方面是社会的正义和社会的强制。面对此困境时,新自由主义者持有极端的社会原子论和个人主义,它将个体与社会其他成员相隔离,将社会看作是处于个性之上且反对个性的外部强制,从而极力将私人权利从给公共义务中分离开来。但显然,这种主张使得个人就无法认识到自身对社会负有的义务,其结果就是回到所有人相互对抗的自然状态(贝拉米,2005:19)。而真实世界却是,任何个人根本上都是社会性的和公共性的,是具体社会中的基本实体;相应地,社会的发展和塑造根本上源于个体的追求,每个人都认识到自身活动的可能性并根据共同的期望和目标认识到彼此之间的联系进而互相提高彼此的个性。为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回顾一下马克思对“人之所以为人以及人性发展”的认识:正是在共同的劳动过程和社会发展中产生出人的类本质。进而,从个性与社会的共同演化中,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历时性发展的三种自由类型:无支配的自由、无干涉的自由和自律的自由。其中,自律的自由则是指自由已经内化在人的偏好之中,不仅自己追求不受支配的和干涉的自由,也意识到他人享有不受支配的和干涉的自由,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自由的高级形态和未来发展(朱富强和朱鹏扬,2015)。事实上,也只有自觉地遵守人类社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社会规范,一个真正宽容和谐的社会才会来临。格雷(2005:128)就指出,“自律的价值在于,它使我们在那些理性不能决断的价值之间做出选择。自律是可贵的,因为通过运用自律,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在那些无法比较价值的生活方式之间做出选择”。

最后,制度化自由主义也就要求人们在追求个人自由时不能仅仅着眼于孤立的个体考虑,而是要关注个体之间的联系,关注体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善”。究其原因,人类本身就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不同个体所追求的自由本身就是息息相关的。贝拉米(2005:59)就强调,“社会并不是伯林所认为的那种充分实现了的个体……相反,作为一种理想,而不是一个经验性的事实,它代表了所有人类能力的普遍发展,而个人则是其中一个独一无二、特殊的合成体。个体一方面在寻求他们自身的善,同时又在探寻怎样才能给人类这个整体带来善,即所有那些一起自身相似的探求所必然具有的共同之处。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为共同的善做出了贡献。社会正是这种在它的法律、习俗、道德规范和制度中被具体化了的双向探求的体现。”很大程度上,理性的社会个体也能够充分认识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关联和冲突,也能够清醒认识到公共利益的价值,这样,具有亲社会性的个体往往就会自觉地遵守公共制度和社会规范,从而最终达致“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这也就进入自律性自由状态。但是,如果像新自由主义那样片面强调个人利益至上,盲目推崇市场竞争,乃至将许多有价值的非市场行为都纳入市场之中进而接受市场效率的检验,那么,由个人利益驱动的市场竞争就不仅不会创造出一个自由社会,反而会摧毁它,因为它会破坏选择的自由和多元化(贝拉米,2005:200)。凯克斯(2003:前言)就指出,自由主义是前后矛盾的,因为它的价值实现将会增加自由主义者们想要避免的邪恶(主要是消极自由关注的独裁、拷问、贫穷、不宽容、压迫、歧视以及无法无天等),还会减少这些邪恶依赖于创造与自由主义价值相反的条件(主要是积极自由关注的个人能够过其良善生活的条件)。

三、自由是天然的还是使然的

根基于自然主义思维的新自由主义不仅将自由视为普世的,而且也将自由视为天然的:自由是天赋人权,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律令。受这种自由天然观的影响,新自由主义尤其推崇消极自由和经济自由。其主要理由是,不受干涉的自由体现了对自然状态的遵守,进而也就反映出自然秩序的本质。果真如此吗?其实,从本体论上看,“自由”的本质并不体现为安于自然状态,也不是对现实状态的认同;相反,它主要体现为对理想生活的追求,体现为马克思意义上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同时,从历史实践看,自由也呈现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其原因就在于,自由的实现程度往往依赖于具体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进而也就会随着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变动而发展。有鉴于此,格雷(2005:23)就指出,“以这样的方式认为市场自由源于基本人权是一个根本错误。像其他的人类自由一样,体现在市场化制度中的人类自由的合理性在于它们满足了人类的需求。如果它们不能满足人类的需求,就有理由改变它们。不仅仅包含在市场制度中的自由是如此,所有的人权都是如此。”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促进自由的深化和拓展呢?一般地,这不仅与人们的认知有关,也与社会力量的较量有关。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根本上就不是体现为自然状态,而是社会选择的结果,是“使然”而非“天然”,否则就不会有制度变迁和社会进步。

我们知道,新自由主义极为推崇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积极为不受干预的市场经济和商业社会辩护,甚至认为只有在自发秩序和市场经济中才能有充分发展的个人自由和经济自由。但实际上,如同封建社会的等级制本身就体现了拥有政治权利者对缺乏政治权利者的压榨一样,商业社会中的市场体制也体现了拥有金钱权利者对缺乏金钱权利者的剥削,只不过新自由主义者往往想当然地认定基于(市场)价格机制的财富转移比基于(行政)命令机制的财富转移更合理。迈克杰斯尼(2001)写道:“新自由主义,从另一方面来说,却是真正的‘毫不留情的资本主义’。它代表了一个商业力量更强、更富侵略性而且比以前面临更少的有组织的反抗的时代。在这样的政治氛围中,他们试图在每一个可能的阵线上将其政治权利变成法典;结果是,向商业挑战愈加艰难,非市场的、非商业的和民主的力量几乎根本不可能生存下来。”尽管如此,随着社会发展带来对社会基本权利的认知深化和实践拓展,自由也必然会容纳越来越广泛的内容。多斯桑托斯(2012:59)写道:“现代工业经济越发展、越强盛,集体性、责任心更强的经济任务越受重视,政府就越要承担支持经济发展的责任。因此,18、19世纪的自由主义政府承担起了更多的任务:取消曾推动殖民帝国商业扩展的贸易垄断;反对重商主义,支持新型兴工业帝国(宗主国和殖民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铁路、轮船、现代港口、电话、煤气、电力、采煤。”

自由作为人为选择的属性,也可以从自由的内涵演化及其社会地位嬗变的思想史分析中窥见一斑。自19世纪以降,西方社会就兴起了三大政治意识形态: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其中,保守主义是对现代性来临的一种反应或反动,极力阻止或延迟正在到来的社会变革;自由主义将现代性这一新世界观视为真理,并致力于清除过去的“非理性的”残余,从而一开始就作为保守主义的对立面出现;社会主义则稍后出现,它最初以法国大革命的继承人和拥护者自居而属于自由主义阵营,后来因法国大革命受到广泛指责而被自由主义排挤出去,以致那些比较富有战斗性的自由主义者后来就被称为激进主义者(华勒斯坦,2002:75-76)。显然,起源学表明,自由主义本质上并不是不要政府的学说,相反还力主强化政府功能:不仅将政府视为现实选举权、福利制度等政治目标的必要工具,而且还进一步将政府置于进行合理改良的主导地位。有鉴于此,华勒斯坦(2002:85)就指出,上述三种意识形态都离不开国家(有为政府):社会主义者利用国家来执行全民意志,保守主义者利用国家来维护传统权利,而自由主义者则利用国家创造维护和拓展个人权利的条件。

进一步,我们还可以考察三大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演化。在起源学上看,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具有更强的相通性:一方面,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结合根植于18世纪的自由平等思想,根植于反对专制君主制度的政治斗争,雅各宾派、共和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则是自由主义者们中比较激进的一群,他们共同反对保守主义者;另一方面,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都赋予社会以进步性,并都根植于功利主义而主张进行自觉的、不间断的和明智的改革以促进人们福祉的提升。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约翰.穆勒,他往往被称为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者。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差异则主要体现为:自由主义力图以井然有序的方式和最低程度的破坏和最大显着的控制推动社会社会变革和进步,从而推崇社会改良;社会主义者则相信,只有借助于巨大的援助才可以加快历史进程,才可以有效促进社会进步,从而往往倾向于以“革命”代替“改良”一词。华勒斯坦(2002:98)说,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主要分歧并不在于有关变革或进步的可取性或必然性,而是在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规划:“自由主义者们认为社会进步的过程是、抑或应该是个持续平稳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根据是专家们对当前问题的理性评判和政治领袖们根据这一评判而不断有意识地推行明智的社会改良的努力。社会主义者们对改良主义者们仅凭明智的善良愿望和主要依靠他们自己是否能够完成重大变革表示怀疑,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规划。社会主义者们想走远点、走快点,并认为:没有民众的强大压力,就不会有进步。”

不过,1848年之后,自由主义者中温和派和激进派的分歧开始加剧,进而使得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之间也就出现分离。此时,古典自由主义在个人和市场意识上日益激进化,政府则被视为危害个人和市场的猛兽,也成为公民社会的对立面,而不是公民社会意志的体现。与此同时,保守主义者开始利用改良主义来实现保守派的保护财产等,从而导致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者逐渐趋同。尤其是,随着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兴起,“自由主义”一词就似乎与“保守主义”完全相通了,两者都主张维护资本主义和自由市场体制。明显的例子是哈耶克,他倡导的新自由主义是最彻底的经济自由主义,进而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干预,乃至往往又被视为保守主义者,并被推崇为新奥地利学派、新维也纳学派、伦敦-芝加哥学派或弗莱堡学派的共同理论权威。当然,鉴于严格意义上的保守主义对社会变化的反对以及“它天生不能为我们正在前进的方向提供另外一种选择的可能”,哈耶克(1999:576)也极力撇清社会舆论加在他身上的保守主义者形象。

因此,从思想史中,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由主义到新自由主义的转变。一方面,原先的自由主义居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极的中间地位,甚至更靠近社会主义一边。如华勒斯坦(2002:148)写道:“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立场十分明确,易于理解:一个是尽可能地延缓;一个是尽可能地加快;一个是尽可能地抵制平等倾向;一个是尽可能地摧毁不平等的体制;一种观点是只能进行一丁点真正的变革;一种观点是只要人们扫除所存在的一切人为的社会障碍就能够进行任何一种变革!”而“自由主义走的是中间道路。不太快,也不太慢,以恰到好处的速度进行变革!”“诚然,自由主义者们认为政治变革不可避免,但也认为:只有变革的方式方法合情合理,政治变革才会导致美好生活的建成。”另一方面,经过简单化和原教旨主义思维的改造,以新面貌出现的新自由主义开始趋向极端,它支持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由市场原则而反对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进而反对一切形式的政府干预和管制;结果,它就逐渐成为社会改良主义和社会福利思潮的对立面,却与极力维护私有财产和天赋权利的保守主义相融合。哈维(2016:22)指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严密性并非严丝合缝地与其政治上的个人自由理念相合,而其对一切政府力量的不信任前提,也与如下要求不合:要求一个强大且在必要时具有强制性的政府,保护私有财产、个人自由和企业自由。”

同时,从思想史中,我们还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由主义转向新自由主义中的人为选择痕迹。事实上,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追求个人自由的人和追求社会正义的人还能为共同事业而团结奋斗。此时,他们也面临着共同的敌人:强大的企业集团与干预主义政府的同盟造成了个性压迫和社会不公。例如,两者对环境的破坏,对盲目消费主义的推动,处理社会事件和应对多样性方面的无能以及通过国家规定和传统控制手段严格限制个人可能性和个体行为。但是,由于对企业和市场体系的监管和整治危害和削弱了工商阶层的利益和力量,于是,他们就操纵个人主义理念而将自由主义转变为反对政府干预和管制,进而以新兴的新自由主义来承担这一意识形态任务。同时,相对于传统改良色彩的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也作了策略的调整,开始强调消费者选择的自由:不仅选择特殊产品,而且包括生产方式、表达方式和一系列文化实践的选择;同时在政治和经济上构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的大众文化,以满足分化的消费主义和个人自由至上主义。譬如,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就着力培养商会的势力,这使得美国商会的规模从1972年的6万家扩大到十年后的二十五万家,并组建了规模庞大的集团用于政治游说和从事研究(哈维,2016:44-45)。

为了促进新自由主义的扩散和传播,英美等国政府还致力于这样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利用庞大的经济实力加强对学校、媒体、出版社和法院的影响。例如,美国传统基金会、胡佛研究所、美国商业研究中心以及美国企业研究所等智囊团都是依靠企业支持而成立,它们撰写论文以及相应的哲学论辩都是为了支持自由主义政策。相应地,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逐渐渗透到了经济学教科书中,进而扩散到媒体舆论中,从而就通过各种途径改变了民众的观念、偏好和意志;于是,大多数民众就诚心诚意地支持这种以他们的名义所进行的制度变革,从而就会出现一种“被制造的同意”另一方面,利用庞大的国际机构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思想和舆论的影响。哈维(2016:42)写道:“新自由主义怎样如此彻底地取代了镶嵌自由主义呢?在有些情况下,很大程度上是借助强力(如在智利依靠军事力量;或靠财政力量,如借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莫桑比克或菲律宾的操作)。压迫可以使人产生对如下观点的宿命论式的(甚至是绝望的)认同。即过去和现在都——如玛格丽特.撒切尔一贯主张的——‘没有别的选择’。”

由此可见,尽管新自由主义将市场秩序视为自然的,将市场经济视为最能体现人权和正义的体制,从而鼓吹其理念具有强烈的天然性;但是,无论是在产生还是传播过程中,它都不是如新自由主义者所言“是自然和自发的”,而是充斥了有意识的选择过程,这包括动用经济的、政治的、媒体的乃至军事的力量。哈维(2016:71-72)继续写道:“新自由主义者为抵抗他们最担心的事物……不得不为民主治理设置很大限制,转而依靠不民主和不负责任的机构(诸如联邦储备局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做出关键决定。这造成的悖论是,在一个认为国家不该干预的世界,国家和政府却通过精英和‘专家’忙于干预活动”;“新自由主义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设置一种秘密武器:国际竞争和全球化可以被用来规训各个国家内部反对新自由主义安排的活动。如果这一武器失败了,那么新自由主义国家必须求助于劝说、宣传,必要时也求助于赤裸裸的强力和政策力量,来镇压反对新自由主义的声音。这一点恰恰如波兰尼所担心的:自由主义(包括新自由主义)的乌托邦计划,最终只能靠权威主义来维持。”

最后,既然自由的内涵往往源自人类的有意识选择,那么,我们就需要对自由的实质进行探索,对自由的实然内容进行甄别。事实上,强权者往往会以自由主义为名实行极权和奴役之实,那么,我们又如何避免自由所潜含的极权和奴役呢?显然,这又需要回到前一部分的分析:建立良善的公共制度。一般地,这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考虑:(1)要确保所有成员都享有不同时代的“基本自由”,贝拉米(2005:33)认为,“个人自由包含了这样的预设,即所有社会成员都对发展一种特殊的、强调自主性的生活质量负有道德上的义务”;(2)要根据不同时空下的差异而对自由主要内容进行针对性的选择,格雷(2005:141)就强调,“人权的目标不是保护世界上某个独有的政治或经济制度,而是在那些总是存在差异的制度之间确定‘权宜之计’”。事实上,只要一提起自由或自由主义,人们即刻就会想到多元化的价值存在,如宽容、自律、权利以及平等等,因为自由的最低层次就是不干涉他人的生活或选择;相应地,新自由主义也将自己打扮成多元价值的维护者,因为它所推崇的市场鼓励了个人的自我选择。但究其实质就会发现,新自由主义恰恰是不宽容的,因为它将市场经济的效率作为唯一或根本的评判标准而极力排斥了社会公益、社会团结、社会情感以及社会正义等主张和追求;新自由主义恰恰是不平等的,因为它忽视了人与人之间自然的和社会的不平等,以统一标准来对待不平等实质上就是不平等;新自由主义也不是自律的,因为它鼓动经济冲动力的膨胀而抑制道德约束力,行为功利主义促发的逐利行为只能是贪欲而不是自律;新自由主义更不关注真正的权利保障,因为它无视有公民应该拥有普遍性的福利资格,无视社会权利向住房、医疗、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拓展,反而力主由单一化的市场机制来解决传统的公共问题。由此,我们就需要甄别新自由主义的内容优劣,同时要剖析新自由主义得以被选择的原因,这就需要剖析自由的演化史及其背后的力量。

[1]贝拉米:《重新思考自由主义》,王萍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本文首发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7年第6期,经作者授权察网发布。朱富强,察网专栏学者,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

「赞同、支持、鼓励!」

察网 CWZG.CN

感谢您的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维护费用及作者稿费。
我们会更加努力地创作来回馈您!
如考虑对我们进行捐赠,请点击这里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完成支付

标签: 新自由主义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本文链接:http://www.cwzg.cn/theory/201801/403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