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富强:市场收入体现“劳动”所得的荒谬

尽管我们往往把劳动视为决定其收入乃至财产合法性的重要乃至唯一依据,但劳动与其所得之间本身就存在一个卡夫丁大峡谷。按照洛克等人的看法,自然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而所谓自然权利是指在任何民事制度或政治制度建立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个体所拥有的权利,进而,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体拥有自由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但问题恰恰在于,在现实社会中,这种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已经为某些个人或全体所独占,而他们仅仅为此付出极少的成本。正因如此,从根本上说,任何人的消费和劳动行为都不是纯私人的,而是涉及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使用问题;即使具有极端私有性的劳动权而言,它也涉及资源分配的公共问题。

【本文为作者朱富强向察网的投稿】

朱富强:市场收入体现“劳动”所得的荒谬

一、引言

基于静态的抽象分析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把劳动和资本的收入与其边际贡献联系起来,从而将市场收入视为每个人的应得权利;同时,基于市场机制可以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信念,现代主流经济学又将市场收入与资本或劳动投入联系起来,从而将市场分配视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这一学说,无论是大量蓝领工人的低收入还是企业主或高管们的高报酬,都体现出了他们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从而也就是应得的,同时,又体现了他们对劳动支出所付出的成本,从而也就是公正的。克里斯特曼就写道: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假定是,财产所有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他们所拥有的东西的统治者。即使像防止饥饿和帮助残疾人这样重大的社会需求要重于这种统治权,这些需求也只有通过斗争才能得到满足。财产所有者总是把为这些救济项目的纳税看成是对他私人领域的侵犯,即使最后证明这些税收是正当的,仍然是一种侵犯。”[1]】

正是将市场收入视为主体的应有权利,诺齐克就极力反对基于再分配的征税,认为这违反了正义原则,只有基于“市场自由”的财富转移才是正义的。进而,随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灌输和传播,“市场交换体现了公正原则”“市场收入体现了劳动贡献”等神话和信念也就在当前中国社会迅速蔓延开来。于是,不管收入多么悬殊,众人都开始将自己的收入视为“劳动”的结果:无论是以生命换取微薄收入的悲惨矿工或资本市场大肆圈钱的金融大鳄,还是出卖肉体的各类娼妓或出卖灵魂的那些“居其位不谋其事”者。问题是,当前社会的收入分配果真体现了劳动贡献原则吗?不同群体的收入果真能反映出其劳动贡献和努力支出吗?

为给极端市场主义提供辩护,自由至上主义者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倡导了一种资格理论。诺齐克在其中提出并鼓吹“持有正义”的三大原则:(1)获取的正义原则,即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2)转让的正义原则,即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3)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诺齐克的推论逻辑是:如果一个人依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依照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而对自身的持有拥有权利,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进而,任何改变这种分配的行为则是非正义的。

面对诺齐克的推论逻辑,我们显然可以提出一连串的质疑:(1)持有的最初获得是正义的吗?它有无导致他人变得更坏?(2)只要是自愿的转移就一定是正义的吗?是否因地位等不平等而在交换中存在虚假“自由”的问题?在这里,诺齐克的获得正义根本上可以追溯到人与自然间的作用过程中,诺齐克的转移正义则主要是指自由市场中的财富转移。相应地,我们也就可以从两个层次来对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加以审视:(1)在自我雇佣的劳动收入中,是否因资源占有而损害了他人的天然利益?(2)在社会雇用的市场收入中,是否因利益分配而转移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其中,前者涉及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后者则涉及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本文分别就这两者作一阐述。

二、就自我雇佣的劳动收入而言

自我雇佣劳动收入之合理性的首倡者是洛克,他率先基于劳动来解释人之应得权利及其相应产权,他说,尽管“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合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2]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一种自然和技术的产物。例如,洛克从原始树林的果子掉到地上开始分析,如果一个人弯腰拾起它们,则果子中就注入了劳动;相应地,这个果子就成为那个人的财产,进而,对整个掺入劳动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构成了他的应得权利。正是在这种劳动权利的思想支配下,美国的早期殖民者在那些被视为无主地、有丰富资源的地区开始了土地、矿产的抢购活动,通过劳动来占有宅基地也被公认为一个美国神话。在这里,洛克的逻辑是:(1)每个人拥有自己的人身;(2)进而,拥有其人身所从事的劳动;(3)进而,拥有已渗入其人身之劳动的任何东西。相应地,卢梭也提出了类似主张:

【“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须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3]】

问题是,洛克对劳动产权的界定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或者,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贯彻劳动所有权原则?我们从如下几方面作一剖析。

首先,这种基于劳动渗入的财产所有权说存在严重的逻辑缺陷,尤其是从命题(2)推导到命题(3)时会带来明显的社会冲突,因为这涉及劳动所与之相混合的东西之界限。试想:一位私人登山者在一个迄今无人踏至的高山上插了一面旗帜或者开辟了一条小道,那么,他使自己的劳动与之相混合的是整座高山还是仅仅一条小径?对此,诺齐克就质问到:

【“把我拥有的东西与我并不拥有的东西混合在一起,为什么不是我失去了我所拥有的东西,而是我得到了我并不拥有的东西?如果我拥有一罐番茄汁并把它倒进大海,以致它的分子均匀地混合于整个大海之中,那么我是拥有了这片大海,还是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汁?”[4]】

也正是面对这类诘问,洛克对财产权利的取得又附加了两个限制条件。(1)第一个占有者必须把自己的劳动与他需要据为己有的土地“混合”起来。显然,没有人需要占有大海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也没有人能够在独占的情况下有效地使用如此浩瀚的海洋资源。(2)第一个占有者还必须“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以此证明第一个占有者的权利要求是善意的。根据这一补充,那些将牛奶倒入大海的人就没有权利占有大海,因为这几乎留不出什么足够、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

其次,即使引入了上述两个限制条件,基于劳动来界定应得权利的方式还是存在问题。(1)它没有解释个人在没有获得一致同意之前使用公共资源的合理性。斯宾塞指出,既然“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那么,任何物件能够公平地从自然状态中脱离出来之前必须得到一切人的同意,而单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去收集,或者把他的劳动搀和进依据假设先前属于整个人类所共有的东西。[5]而且,即使由于他的劳动而使其对所收集到的事物拥有比其他任何个人更多的权利,但其权利是否大于其他所有人事先存在的权利的总和?(2)它没有确立衡量“留下足够好的东西”的标准。事实上,尽管洛克强调,这种所有权仅仅“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但是,我们又如何才能知道还有足够的留下来给他人共享呢?谁能决定留下的东西是否和拿走的东西“同样好”呢?在没有足够的东西“留下来给他人共享”或者留下来的不是“同样好”的情况下又如何行使人的占有权利?

再次,除了上述问题外,基于劳动来界定财产权利还存在这样一系列的逻辑问题。(1)它没有分析共同劳动的收入性质以及相应的收入分配。事实上,如果两人独立地、未经协议地在某个物体上渗入自己的劳动,那么,财产权应该归谁所有呢?例如,某人钓上一条鱼养在池塘边上的木桶里,而另一人把烹饪成美味佳肴,那么,这条鱼究竟归谁所有?这就涉及对合作劳动的成果分配问题。(2)它没有对不同劳动的性质进行界定。事实上,如果行窃和战争也是一种劳动的话,那么,我们又如何将在森林里采集坚果的劳动与随后把坚果偷走的劳动区别开来呢?(3)它没有确立在“没有留下足够好的东西”情形下的行动准则。事实上,如果劳动获得收益的同时造成了对自然资源存量的破坏,那么,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这样的收益?例如,一耕夫通过耕作而破坏了土壤结构,造成的损害甚至超过了所带来的即期利润,那么,他是否有权拥有这块土地?为此,洛克所提出的第二个限制条件“只有在物质极大丰富、产权已经无足轻重、产权是否有效也已无关紧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达到”。[6]

最后,就现实而言,目前那些最初获得有无使他人的境遇或生产条件变得更坏?诺齐克认为,市场制度的自由运行不会与洛克的限制条款发生实际冲突。[7]果真如此吗?事实上,在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就如德沃金所说,任何个人的任何超常的努力或技能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影响到稀缺性自然资源的平等使用。[8]譬如,市场中任何生产和消费行为都具有强烈的外部性,这不仅体现在即时的岗位争夺,也会影响未来的发展空间。正因如此,西方社会常常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人们的劳动量和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尽管他们拥有自身的身体和劳动权。显然,洛克的第二个限制条件在现实世界中根本无法实现的,因而我们无法简单地以劳动来界定产权。譬如,大自然孕育的山河胜地自古以来就是对所有游客开放的,任何能够来到此处的人都可以免费享受此种美景。当然,随着游客的增多,相应的问题也应运而生。一方面,游客的增多带来了道路的拥挤和环境的污染等,这些现状显然损害了当地人的原有利益;另一方面,当地人修筑更好的道路吸引更多的游客并将景点围起来向游客收取费用,这种改变显然又损害游客的利益。正因如此,当地人就以这样的理由进行收费:我为游客的游览修筑了道路和设施等,因而就应该为此劳动而获得报酬。问题是,如果你只是修筑了道路,你收取的就只是通行费或买路钱,而不能将整个景点围起来;同时,你收道路通行费不能损害那些不使用你所筑道路的人的利益,也即你的路不能损害原有的道路。如果考虑这些,目前那些自然风光景点的门票收费显然不符合洛克的产权原则。

三、就市场雇佣的交换收入而言

基于市场交换的劳动收入之合理性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其分析逻辑是:(1)基于所谓的最大化理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必定会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处生产;(2)工人的工资则依据边际生产力理论:在均衡中每个生产要素将根据它的边际产品获得报酬,由一单位那个要素的增加或减少对总产品的作用来衡量。但这显然潜含着两大问题:(1)现代工业生产几乎都是通过一个班组合作完成的,此时根本无法识别一个工人的边际产品,至多只能说明全班组的边际产品以及这个班组的每个成员的平均产品;(2)在生产中每增加一个劳动,往往都会伴随着资本数量的增加,而且往往是不同性质的机器的增加,从而导致资本有机构成的变化。马歇尔就写到:

【“自然在生产上所起的作用表现出报酬递减的倾向,而人类所起的作用则表现出报酬递增的倾向。……在那些不是从事于农产品生产的产业里,劳动和资本的增加,一般使得报酬有超过比例的增加;而且,这种组织的改进,趋于减少甚至超过自然对农产品产量的增加所能增大的任何阻力。”[9]】

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按照边际生产力来制定不同劳动的报酬呢?

同时,除了“劳动按其边际生产力获得报酬”的收益最大化这一信条外,克拉克等人还提出了一个公正的规范原则:由边际生产力决定的生产要素之报酬不仅是有效的,而且也是公平的。问题是,它明显混淆了非人力生产要素(土地或资本)做出的贡献与要素拥有者做出的贡献,没有说明要素是如何在人们之间分配,甚至也没有说明不同劳动者得技能是如何得到的,这些问题却都被掩盖在科学的客观分析之下。此外,边际生产力理论也只是一种要素需求的理论而没有考虑要素的供给,从而在很大程度只是一种非常不完全的要素定理理论,而不是相对份额的分配理论,这也是为什么马歇尔反对要素的边际产品“决定”其报酬率。布劳格就写到:

【“边际生产力理论向我们表明,市场结果绝不是‘公平’或‘公正’的。如果一种要素是相对稀缺的,它将得到一个高的价格,没有理由认为一个高的生产要素有效价格还要符合我们人与人之间公正的伦理观念。”[10]】

那么,我们又如何确定由边际生产力所决定的工资是合理的呢?

为了说明边际生产力理论的合理性,威克斯蒂德率先在《协调的分配规律文集》中提出了耗尽原理:各种因素的报酬是以耗尽总产品的价值而不存在剩余。不久,A.W.富勒克斯在威克斯蒂德的基础上将产品分尽问题与欧拉的齐次函数的数学定理联系起来,从而建立了有关分配的欧拉定理:当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时,按照边际生产率进行分配恰好可以将全部产出分配干净,没有剩余,从而也就没有剥削关系。问题是,这个世界上有多少生产是规模报酬不变的呢?其实,生产规模报酬不变仅仅是一个非常不现实的特例,因为任何生产要素以及同比数量的变化都会引起共同体结构的变动,都会引发新的组织结构和分工关系,从而导致协力租的变化。相应地,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两点逻辑推理:(1)当规模报酬递减时,全部产出按边际贡献分配是分不干净的,此时就出现了剩余,这就是欧拉分不净定理,其中的余额就会由某些“固定的”要素所获得;(2)当规模报酬递增时,总产品不足以按照边际生产力进行支付,某些要素的所得必定将少于其边际生产力分配。

显然,新古典经济学基于边际贡献的分配法则在现实世界中根本是不可行的,也根本不符合历史和现实;相反,在现实生活中,所有人的收入基本上都是由社会供求关系决定。一般地,供求关系体现了不同市场主体所能运用的资源和力量:这不仅体现自身的资源和力量,更主要体现了其所能运用的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所有这些因素都共同决定了市场机制的状况,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决定了每个人能够占有其劳动产物的比例以及占有他人劳动产物的份额。例如,D.米勒就指出,

【“有组织的劳动中的工资级别可能实际上反映的是以下两者之间的妥协,一方面是存在于具有不同的技能(或高或低)和责任的工人中的一般被当作是公平的工资差别,另一方则是劳动力的不同部门掌握的讨价还价的力量。”[11]】

关于雇佣制度下市场收入的不合理性,我们可以举一个工资性别歧视的例子来加以说明。现代美国社会的工资可以被视为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典型,却存在男女之间同工不同酬的显着现象。[12]主流经济学家的流行观点是,由市场决定的工资将会锁定在经济最具效率的水平上,因而男女之间的巨大工资差别正显示出两者存在一个效率差别。问题是,这种工资差别果真是由于效率的原故吗?澳大利亚的格里戈里对此作了深入的研究,他比较了澳大利亚和美国两国各自的差异变化: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两国的工资差不多,都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但是,形成这种差异的工资决定机制却是不同的:美国是由自由的市场决定,而澳大利亚却依赖于一项仲裁制度所规定的一个最低工资。澳大利亚仲裁制度所根据的社会是否适当的原则是:确定男性的工资时,要保证他能带给全家维持合理的社会水平;确定女性工资时,则主要考虑她作为第二家人的社会作用,她们在劳动力大军中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正因为澳大利亚的工资决定机制中存在明显的歧视性质,因而相关法律在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女性主义的兴起而作了修改,从而体现出同工同酬原则,以致在随后的20年中澳大利亚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大大缩小了;而与此同时,在依旧保持市场自由决定机制的美国,尽管妇女的工资也开始随着经过社会过滤的价值观而在提高,在性别工资差距缩小的速度则要缓慢得多。在格里戈里看来,雇主在确定妇女工资时受到两种文化制度思想的影响:(1)他们吸收了其文化和观念中性别歧视的思想,认为女性的工资应当低于男性;(2)作为同一决定的组成部分,他们以具有特殊技能和经验的妇女对公司的贡献来作出经济上的盘算。显然,如果市场不是不偏不倚的社会组织者,那么,当然就会出现明显的工资差别;而且,如果市场交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交易双方得到的也绝不是合理的份额。

因此,我们必须摆脱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思维和分析框架,不能简单地把市场“收入”与应得和正义等同起来。事实上,一个明显的悖论是:一方面,在改革开放之后的30年间,中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这也是中国产品具有越来越强大竞争力的原因;另一方面,与此同时,工人的实际工资却没有发生与生产率的同比例提高,甚至根本就没有上升,这可以从国民收入的分配上看出。例如,从1997年到2007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企业盈余占GDP比重从21.23%上升到31.29%,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大多在50%以上。[13]再如,日本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其工资的增长速度比美国快70%,到1980年就已经与美国持平,这一段路程大概用了30年时间;然而,尽管从1978年到2006年,中国经济也高速增长了近30年,工资却只有美国的1/20、日本的1/24。这种现象又如何解释呢?其实,我们只要稍微摆脱教条主义就可以想象:现实社会中的工资有取决于劳动生产力的吗?在计划经济中取决于的长期不变的工资档次,而在市场经济中则取决于市场的谈判力量。显然,这一切都与一个社会的习俗和法制有关。因此,收入分配决不是一个贡献问题,而更主要是决定于社会原则。而且,即使劳动者的工资是通过劳动获得的,但是,这种由边际生产力所决定的工资并不就是合理的,更不是体现了劳动者的应得权利。事实上,现实社会的工资往往也并非由边际生产力所决定,这可以从年功工资等明显看出来。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现实世界中的劳动收入果真体现了一个人的劳动贡献或者反映了其应得权利相符,那么,现代国家的税收制度就遇到正当性的质疑了。试问:在这种情形下,有什么理由对劳动收入征税呢?根据主流经济学的交换理论,人们交税是为了换取政府所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税收只有与服务或效用相称时才是应当的,才符合交易正义原则。但是,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支付的税额与政府提供的服务之间往往却并不相称:一些人交的税收往往被用于其他人身上,这明显体现在现代社会中的转移支付和收益再分配这些安排上。那么,又如何解释这一事实呢?面对这种不成比例的征税体制以及相应的社会再分配,主流经济学往往从缓和社会矛盾的角度来为之提供解释。问题依然是,这仅仅从实然上加以解释,而没有从应然上提供支持。试问:如果每个人的收入都是源于“劳动贡献”所得,从而是合理的,那么,政府强制性的社会再分配不就是非正义的了吗?毕竟按照诺齐克的理论,如果一个人对物的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这种初始分配就是正义的,相应地,对初始分配的任何变动都是不正义的。

为了真正厘清上述问题,我们就要转向审视市场初始收入本身的合理性:人们通过各种途径所取得初始收入是合理的吗?基于市场交换所获得的剩余符合分配正义吗?事实上,通过所谓的市场交换而实现的帕累托改进仅仅体现了一定程序下的交换正义或互惠正义,但这种市场交换却面临着两大问题:(1)交换的起点很可能是不公平的,由此会产生实质性的分配不正义;(2)市场交换机制也可能不很健全,由此导致交换正义或互惠正义也难以真正实现。显然,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人的经济行为都是社会性的,都涉及他人的利益,进而也就必然涉及利益和负担的分配问题;而且,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还没有形成公平分配和交换的制度,由此带来的不均衡交易剩余分割就会造成社会贫富的悬殊。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社会中的初始收入分配本身就会因资源占有以及交换扭曲而具有不正义性,从而也就有必要通过再分配这类手段对之进行修正,这就是补偿正义或纠正正义的基本思维。也即,如果政府征税等措施包含了纠正交换和分配非正义这一目的,那么,再分配行为也就是正义的。

四、结语

尽管我们往往把劳动视为决定其收入乃至财产合法性的重要乃至唯一依据,但劳动与其所得之间本身就存在一个卡夫丁大峡谷。按照洛克等人的看法,自然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而所谓自然权利是指在任何民事制度或政治制度建立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个体所拥有的权利,进而,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体拥有自由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但问题恰恰在于,在现实社会中,这种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已经为某些个人或全体所独占,而他们仅仅为此付出极少的成本。正因如此,从根本上说,任何人的消费和劳动行为都不是纯私人的,而是涉及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使用问题;即使具有极端私有性的劳动权而言,它也涉及资源分配的公共问题。譬如,并不是说,谁更有能力或者更加勤劳,就可以在公共池塘上多捕鱼或者在公共草场上多放牧,因为他必然占用了本来可以为其他人所使用的资源。进而,几乎所有的社会和经济问题都涉及公共领域,甚至劳动本身也不是一个私人行为,而是涉及自然资源和历史遗留的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为此,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米德早在1938年在《经济分析与政策导论》一书中就已提出“社会分红”的构想,并在《消费者信贷和失业》一书中进一步明确将直接分给每个公民的“社会分红”作为“反周期”的政策工具,使它起到在经济萧条时期的扩大消费作用。而且,类似的制度也已经广泛出现在实践之中,如新加坡就是如此。

[1] 克里斯特曼:《财产的神话:走向平等主义的所有权理论》,张绍宗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2]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3]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2页。

[4]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页。

[5] 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9页。

[6] 雅赛:《重申自由主义》,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

[7]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8] 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0-91页。

[9] 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28页。

[10] 布劳格:《经济理论的回顾》,姚开建译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2页。

[11] D.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12] Lazaer E. & Rosen S., 1990, Male-Female Wage Differentials in Job Ladders, Journal of Labor Economics, 8: S106–S123; McPherson D. & Hirsch B., 1995, Wages and Gender Composition: Why do Women’s Jobs Pay Less? Journal of Labor Economics, 13: 426–471.

[13] “世行称中国1%家庭掌握41.4%财富 两级分化严重”,http://news.sohu.com/20100522/n272273988.shtml.

【朱富强,察网专栏学者,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主要内容节选自朱富强:《如何理解市场经济下“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学术研究》2011年第4期,有改动。

「赞同、支持、鼓励!」

察网 CWZG.CN

感谢您的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维护费用及作者稿费。
我们会更加努力地创作来回馈您!
如考虑对我们进行捐赠,请点击这里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完成支付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本文链接:http://www.cwzg.cn/theory/201909/515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