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于欢故意伤害案”看法治理念异化的社会危害
“法治理念异化”并非单指同西方法律的接轨,而是特指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倾向,它既包含旧中国法制复辟,也包含现代资本主义法制入侵,其最终目标是彻底背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取消共产党对司法的领导,从法制上搞乱中国,为“颜色革命”创造条件。
必须直面全民性的疯狂“高利贷”
如何处理好已形成的全民性高利贷,处理好高利贷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社会动荡,无疑是政府一大难题;而为挽救和防止高利贷引发地区性金融危机扩大,各级政府将面临严峻考验;如何反思高利贷如此疯狂蔓延的原因,如何在全国规范金融秩序,再不能让高利贷恣意而为,这更需长治久安的运筹。
法治了就没有高利贷和黑社会了?醒醒,别做梦了
人类历史从来不缺法治和市场经济,但是从来也没有哪个法治和市场经济能够完全消灭黄赌毒、高利贷和黑社会,恰恰相反,正是法治和市场经济才为这些东西提供了生存空间。春江水暖鸭先知,鱼不需要人类去教怎么游泳,这些东西会自生自发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自己寻找合适的生存空间,而且很快就能学会用法治来保护自己。唯一能够彻底消除这些东西的,叫革命,而且是社会主义革命,不叫法治。法治从来都不只是保护好人,当然也保护没有违法的坏人,而最知道怎么做才不违法的,永远都是坏人,而不是老实本分过日子的小老百姓。因为坏人比好人跟法律打交道的机会要多得多,所以他们学习法律的动力也要大得多。
"刺死辱母者"一案:情与理、法与德并行不悖!
法治社会,法的地位毋庸置疑,但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是法律为人服务,而非人是法的奴隶,法律是死的,是冷冰冰的,但制定法律的人是活的,是有温度的,所以,情与理、法与德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逼死”于欢者——“辱母杀人案”幕后黑手追踪
冠县吴学占“高利贷-黑社会”团伙以投资公司的面目出现,长期游走在法律边缘,在“高利贷利国利民”的呼声中,在不受政府公权力、司法机关“有效监管”、甚至受到相关“保护”的大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侵害剥夺实体经济,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显然是亲美媒体、自由派公知路线的一个结果。
“辱母杀人案”的要害是公知们鼓吹的高利贷
南方报系和各路“公知”对高利贷导致犯罪只字不提,专拿“辱母”大做文章,好像最不可容忍的仅仅是“辱母”。这貌似谴责犯罪,实际是包庇犯罪——拼命强调辱母“不可容忍”,那岂不等于说“辱父”、“辱子”之类就“可以容忍”?岂不等于说用黑社会逼债不算什么罪,之所以有罪仅仅是因为逼债手段太蠢做过了头闹出了“辱母”,否则就不会有事?——难道最不可容忍的仅仅是犯罪手段而不是犯罪根源——高利贷导致的黑社会逼债?
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别忘他在目睹母亲受辱
作为儿子,目睹母亲被伤害和侮辱,作为丈夫,妻子可能会受到伤害和侮辱,于欢的反应无论是否合法,都是有正当性的。但法院却没有考虑这几个细节,甚至没有考虑到苏银霞与于欢之间的母子关系,这当然很“法治”,但却不近人情,而这是他们在当时的处境下所做出的反应的根本原因。
清华教授旷新年:于欢是为资本“普法”
即使到了现在,人们仍然认识不到“刺死辱母者”这一事件巨大而深刻的“普法教育”的意义:什么是“资本”主义。金钱和资本可以怎样肆意地践踏和凌辱人的尊严。人面对金钱是怎样卑微、渺小和无力。
辱母杀人的于欢案媒体审判另一面
我们要讲依法治国,这里就是要讲法而不是人治人情等等,这里法律该怎样判就是怎样的,不能因为某些案件的特殊而不尊重法律,这原因就是特殊的案件总是小概率的,如果你在这个小概率的事情上开了先例,则各种无孔不入的奸恶之人,一定会让你在大概率的事件上,引用这个先例让你痛不欲生。法律是严肃的,但执政者的人情在特赦上,而不是以人情和道德来乱法上。因此对这个案件,我们要看到媒体绑架下的另外一面,要多角度的思考,案件不是那么的简单直接的。
青年于欢——过五关、捅四人
其实,往远里想,于欢从一个青年走到一个刺客,他要经过好几道山海、嘉峪那样的雄关。第一道关,经济。第二道关,社会。第三道关,法律。第四关,人性。第五关,智力。五道关,被几十年来精英所主导的历史一一敞开了大门,让络绎不绝的于欢持刀通过,这就是此起命案的实质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