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允许宪法被西化势力绑架
决不允许宪法被西化势力绑架
原题: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需要迫切解决的几个问题
四中全会《决定》公布后,西化势力异常活跃,费劲心机要干扰、破坏及绑架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其基本推进战略是,通过制造宪法解释问题,占领宪法解释权这一制高点,染指宪法修改权、监督权、实施权及违宪审查权,妄图通过渐进改革逐步推进的方式,全面破坏和颠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政治制度,落实经济私有化、金融自由化及政治上三权分立、军队国家化、多党制等全面的资本主义制度。为了有效地应对敌对势力的战略图谋,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一系列经济、政治、社会问题和危机,中国共产党有必要针对一些关键性问题做出制度性的调整、部署和安排,以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巩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一、警惕宪法解释权、监督权及违宪审查权的大权旁落
1、曲解宪法核心理念——四中全会以来宪政派的一个新动向
九十年代以来,西化势力的一个长期战略,就是把“宪法政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概念解读成“宪政”,从而借机在中国推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理念和制度。
自2014年以来尤其是四中全会以来,因为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强调我们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不是西方的宪政,宪政派的一个新动向就是不再强行谋求“宪政”字眼和“宪政”之名,但是仍然借机推动“宪政”理念和“宪政”之实。他们口头上不再说“宪政”、“社会主义宪政”等字眼,他们表面上拥护四中全会精神,并把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主张当做旗帜高举,但是在解释什么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解释社会主义宪法的核心理念时,仍然用西方资本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宪政理念来解释。
例如,胡德平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就认为四中全会“吸收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并将四中全会精神简单地曲解成“强调宪法权威,约束公权、保护私权”等概念。而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接受《光明日报》采访时,则强调“宪法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实际上,他们认为四中全会精神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实质,就是要限制公权力(即限制党和人民的权力),保障公民个体私权、人权(其实主要是新生的权贵资本家及其雇佣的异议知识分子和第五纵队的人权)。这实际上仍然是将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理念之“实”,嫁接到社会主义依宪执政之“名”上。
宪政的概念比较复杂,当前中国学术界所使用的“宪政”概念,一般是对英文constitutionalism一词的中文翻译,它实际上是指“立宪主义”或“宪政主义”。既然是一种主义,便拥有自己的特殊的意识形态属性。宪政体制对宪法的性质有自己明确的要求,绝非任何制定并实施宪法的政治制度,都被称之为宪政。近代资本主义经典政治文献对宪政概念有过清晰的规定。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规定:“凡是各项权利未得到可靠保障、权力没有分立的社会,都不存在宪政体制。”经济新自由主义兼宪政大师哈耶克认为,这是“对自由主义原理最简明最有影响力的表述”。哈耶克也强调,“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或自然权利(又称基本权利和人权)的概念,以及权力分立的概念”,是“宪政理论的两个典型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宪政”的核心诉求,就是以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名义,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保资产阶级在经济层面进而在政治层面的统治权力。上述宪政派对四中全会及宪法的解读,完全是按照哈耶克的理论、按照资本主义宪政理论进行的。
在西化派看来,如果按照西方宪政理念解释并修改宪法进而推行这种宪法,实际上就是在落实“宪政”,至于名字上是否叫做宪政,反而不重要了。西化派这一战略得到落实,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例如,如果把宪法的核心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概念简单地解读成“限制国家权力、限制公权,保障公民个体人权、保障私权”,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按照这种宪法,中国共产党、工人阶级及劳动人民的权力应被限制和分立,而资本家乃至地主阶级生产资料所有权则应该被保障,一切敌对势力和颠覆分子的人权也应被保障,那么当前中国整个国体、政体、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及各种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都是违宪的,都需要废除。在这种宪法理念看来,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侵犯公民(实际上是资本家和地主阶级)人权的历史。总之一旦按照这种理论来解释宪法,那么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都是违宪的、非法的。[page]
例如,所谓的法学三老之一的李步云,在接受凤凰网采访时就强调:“现在的中国有一个宪法,但还没有宪政。……现代宪政的三大基本原则,我把它归结为民主、法治、人权。……中国共产党正在转型,向现代转型,怎么转呢?四句话,第一,政党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第二,国权大于党权;第三,国法高于党规;第四,党自身按民主原则组建和运作。这四条真正做到了就是现代的政党。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的建设正在朝这个方向前进。党的领导问题可能是未来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说到底,李步云们所要推行的宪政,就是要以保障私人人权的名义,最终废除党的领导。
总之,宪法的解释权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宪法解释权直接影响宪法的修改权、监督权、实施权和违宪审查权。以违宪审查权为例,假如按照宪政理论解释宪法,那么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公有制经济等都是违宪的、非法的。
2、中国宪法的核心不能解读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将中国宪法的核心解读成“限制国家权力、限制公权,保障公民个体人权、保障私权”是非常荒唐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不笼统地保障所有人的私权,例如剥削阶级和敌对势力的人权就不受保护。今天的腐败的西化派官员的亲属和白手套,都是些资本家和私营企业主,他们的财产都是非法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不保护。宪政派、西化派将宪法核心理念曲解为保障私权和保障人权,主要意图是利用宪法及违宪审查机制,保障这些人的财产权。其次则是要保护那些颠覆势力和第五纵队的人权,例如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力。
需要指出,一些腐败官员利用公权力借改革之名为自己谋私或者侵犯普通民众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党的领导、人民的权力等公权力没有得到保障的结果。要反对公权私用和公权异化,恰恰需要完善和保障党和人民的公权力。一盘散沙式的个体私权,是无法反对和制约腐败及公权私用行为的,只有将普通民众组织起来,形成强大的的公权力,才能制约公权私用问题。
在资本主义国家,所公权力,名义上是全民权力,但本质上仍然是资产阶级的集体权力,即便是名义上的全民权力也仍然被严格限制,以确保资本寡头的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在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公权力本质上是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的集体权力,并非是指腐败的异化的官权力。为资本家服务或者本身便是资本家的腐败官员的权力,其实是公权力的蜕化异化,本质上是私权力,是资本私权力在公权力领域的延伸。西化派借一些官员公权私用的腐败问题否定党和人民的公权力,进而否定整个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别有用心的,其结果只会导致更加严重的资本权力的扩张及公权异化的腐败行为。要解决中国的腐败,恰恰是要扞卫党和人民的公权力,限制私人资本的权力,取消杜绝私人资本权力影响、污染党和人民公权力的现象。
3、应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解释、修改和实施宪法
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之前,超阶级、超国家的宪法是不存在的。在当前这个存在阶级和阶级矛盾的时代,一个国家的宪法,要么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要么是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这两大对立阶级有对立的理论和意识形态,一个是体现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另一个则是体现资产阶级等剥削阶级利益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美国的宪法就是按照后者制度、解释并实施落实的。
中国当前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国 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显而易见,中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宪法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制定的,也应该按照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来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宪法的核心条款明明应该是宪法第一条人民民主专政条款,其次则是总纲中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政治制度的规定。
本来按照宪法文本,宪法解释所应依据的原则是显而易见的。宪法解释原则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恰恰是西化派刻意制造出来的,他们要违背宪法自身的逻辑强行以西方自由主义和宪政理论为原则来解释宪法,这本身就是违宪行为。假如按照西化派的解释路径,宪法的核心理念不仅既没有党的领导也没有人民民主专政,反而是否定这一切的“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等资本主义宪政观念。
马克思主义及中国的宪法当然维护和保障工人阶级及劳动人民的个体权利,但是中国宪法的逻辑认为,只有通过中国共产党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组织起来,成为国家的主人,形成强大的公权力,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和制度,消灭剥削阶级对人民的剥削压迫,才能保障人民的整体权利,进而才能保障人民中每个个体的权利。宪法中的国体条款、政体条款、基本经济制度条款和公民个体权利条款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保障前者才能保障后者。而宪政派却将两者割裂,否定前者拔高后者,妄图用后者否定前者,并将后者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法核心条款即权利保障条款嫁接混同:在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和宪政理念看来,人民大众反对资产阶级的剥削压迫,反对敌对势力的颠覆,就是反对公民的个体人权,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多数人暴政。这两种不同的对宪法的解释是水火不容的。[page]
4、宪法解释权面临着大权旁落的危机
由于多年以来西方势力在法学领域的渗透,宪法解释权有大权旁落的危险。
中国当前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四中全会《决定》也指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西化派的一个基本战略,就是要按照自己的阶级利益和意志参与并主导“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他们试图通过设立新的与人大常委会并列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等措施,剥夺人大及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试图彻底把控宪法解释权,按照西方宪政理论解释和修改宪法并独裁这种宪法的实施。为何要设立新的机构?一是有利于向党和人大分权,实践三权乃至多权分立。而是成立新的机构,有利于西化派钻空子,趁机掌握权力。
因为人大常委会是唯一的人大常设机构,如果再设立与人大常委会并列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这等于中国有了两个最高权力机构,事实上是三权分立的框架。假如在共产党中设立一个与政治局常委会并列的机构,事实上就是分裂了党,或者重新建立了一个新的执政党,整个国家势必陷入混乱。因此,如果设立宪法委员会,那么必须设在人大常委之下,为了保证党的领导,中共中央也应该设立宪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习近平任组长,统一领导和协调各个层面的宪法监督工作。
对西化派的不良图谋,党中央及全国人大有必要高度警惕。在“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中,必须排除西化派的干扰。例如,自2005年起,宪政派代表人物韩大元就承担了国务院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2014年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建议适当的时候尽快启动立法解释程序。在韩大元设计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中,基本上是在主张用西方宪政理念来解释宪法。在其第一章总则里,规定了“宪法解释应遵循的三大原则”,即“忠于宪法,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秩序和程序法定原则”。显而易见,这三大原则中有两个是不言而喻的题中应有之义,最关键的原则是保障人权原则,即“解释宪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宪法的核心被确定为抽象化的“尊重报保障公民个体的人权”,这等于用西方宪政理论来解释宪法,这个法律建议稿,恰恰是违宪的。如果韩大元的这个战略主张得以推行,那么实际上就是通过《宪法解释程序法》制定了一部新的资产阶级宪法,等于颠覆和人民民主专政,等于推行了宪政即资产阶级专政。
鉴于此种状况,《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制定和推行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争取全国人民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和政治学者的意见,关键是要排除宪政派、西化派的不良干扰和误导。在《宪法解释程序法》制定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通过《关于完善宪法解释程序的决定》,其中要明确,宪法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应包括:1、应按照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解释宪法。2、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地位,对剥削阶级和敌对势力进行专政。3、要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政治制度。4、对于违背和破坏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等优先启动违宪审查机制。5、要在扞卫保障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根本权利的基础上保障个体权利。假如要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那么其中规定的宪法解释原则也应包括以上内容。
二、人大代表及法治队伍的资格审查问题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不会自动去实施。宪法和法律要得到实施,首先是要有推动它、落实它的有组织化的政治力量。美国宪法的核心就是保障资本寡头的私权,限制人民大众的公权,美国宪法之所以得到了很好落实和实施,关键是资本寡头们的严密的组织化及经济、政治、文化霸权的异常强大,而人民大众尤其是普通民众是一盘散沙。在社会主义中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先锋队,宪法是否得到落实是否能够拥有权威,关键是搞好党的建设,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使党成为一个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政党,在党的领导下,要有一批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法治工作队伍,只有如此,人民的意志才能通过宪法的实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体现。[page]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其中包括三点:
1、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在法治工作队伍中,人大代表是一个关键点。对于党员中的人大代表,要由党中央建立专门机构,按照党章审查其是否信仰共产主义,是否符合优秀共产党的资格,对于其中的腐败分子和西化异己分子,应先坚决清除出党,再由全国人大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群众路线日常化、法律化,使党的群众路线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当前某些人民代表及法治工作人员,并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思想政治问题严重,热衷于在中国推行经济私有化和宪政民主,这样的人是不可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他们必定会按照或缓或急的步骤推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当前社会各种思潮复杂,颜色革命势力和西化派势力在各领域滋长壮大的情况下,人大代表资格审查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相关机构要把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当做一项经常性工作,将脱离人民群众、背叛党和人民、属于敌我矛盾范畴的人大代表坚决清除出去。其内容包括:1、审查人大代表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道路。2、审查人大代表是否走群众路线,定期与人民群众会面,并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扞卫人民根本利益。接受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举报、监督并根据线索依法审查。3、审查人大代表是否同情颠覆势力和敌对势力并与之保持联系。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当前中国社会存在各种阶层,但是工人、农民等劳动人民的人口占人口份额90%以上。因此,宪法有必要做出规定,人大代表中代表工人、农民利益的人大代表要占90%以上。代表新社会阶层,如代表私营企业主阶层利益的人大代表数额应按照人口比例严格限制,且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在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中,经常会有法学学者和律师的参与,未来法治队伍也有可能向这两个群体吸纳人才。然而,西化派深入渗透、影响和控制法学界和律师界是一个客观事实。类似上述宪政派参与司法部的课题并提交《宪法解释程序法》进而颠覆社会主义宪法和制度的案例,应坚决纠正和杜绝,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人大常委会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国务院司法部等机构咨询、联系和合作的专家队伍进行资格审查,对当前中国着名和活跃的法学家和律师队伍进行系统的摸底调查和研究,分清敌我,坚决防止西化派通过参与立法、司法等工作破坏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page]
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主要工作,应是在党的领导下,落实宪法核心条款、巩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是立法机构,同时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当前宪法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page]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当前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规定,几乎与82宪法完全一致。在82宪法制定的计划经济时代,【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这也保证了全国人大及全国人民管理经济事业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国民经济计划重要性逐渐下降,至今天计划早已不存在并被规划所取代,但是宪法却没有依据新的情况作出基本修改。这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管理经济事业的权力客观上被剥夺了。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全国人大对经济事业的管理权力,还没有美国国会大。美国众、参两院下设200多个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中国华为、中兴等企业收购美国企业,就是被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以经济安全的名义所阻止的。中国不应照搬美国体制,但美国一些好的东西可以借鉴学习。加强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经济工作的管理权力,应该是一个重要方向,也是加强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
中国宪法中的核心条款,如人民民主专政条款及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等等,虽然都是中国最重要的条款,但是往往缺乏必要的专业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比如,宪法规定,中国的经济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但是究竟什么是“主体”,没有相关法律进行具体规定。全国人大有必要对上述基本条款进行专门立法,例如《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法》、《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法》等等,对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究竟何为公有制经济为主和按劳分配为主,以巩固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一个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由于立法工作具有滞后性,单纯通过立法手段还无法保障全国人民参与经济事业管理的基本权利。
对此,宪法应根据当前中国实际状况,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代表人民管理经济事务的职权进行更新和补充,其中应包括:
1、审查基本经济制度的落实状况。按照宪法及基本经济制度法,应保证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总量中占60%以上,公有制经济劳动力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口比例60%以上,全国人民中收入按劳分配收入的比重应占总收入的60%以上,公有制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大行业中的比例应占90%以上。此外,要保证非公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沿着改善民生和自主创新等方向健康发展,对其积极因素进行鼓励,对其消极因素进行节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中广大工人群体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提出指导性意见,保证广大工人阶级依法享有、占有自己的劳动果实,不被资本过渡剥削。对于已经出现的行政部门对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基本生存权利的破坏情况,应优先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督促其改正,并督促司法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政策主导者违背宪法的终身责任。
2、涉及人民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经济社会改革。例如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产权交易,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改革和开放政策,外资对中国企业的收购,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公共交通等基本民生福利领域的重大改革等等都要经过全国人大的批准。国有企业是人民的财产,生产资料人民所有权,是人民最根本的权力,决不能仅凭几个官员、几个部门的个人意志就将其贱卖,这是最根本、最严重的违宪行为。对于一些涉及重大国计民生的经济事务,比如大型国企的私有化、土地制度改革、住房改革、外资对中国企业的收购、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专业委员如国企改革委员会、经济安全委员会、人民基本福利委员会等等进行审查和调查,并向国务院等机构提出指导意见,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管理经济事务的基本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
3、纠正违法的重大经济改革和犯罪问题。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1997年十五大以来,中国某些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经济改革没有得到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调查、评估和批准,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例如,在大规模的国企私有化中,正是由于无法可依,于法无据,因此存在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侵吞国有资产等犯罪问题,这是改革开放以来规模最大的腐败问题,直接危害基本社会主义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并深受其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应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安全委员会,对17年来的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调查,对错误的国企改制案例进行纠正,并督促国务院、法院、检察院及公安系统对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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