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是否赋予了公民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我国宪法是赋予了还是否定了公民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是开展无神论宣传教育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从事研究或创作,宣传自己无神论的主张,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自由包含着限制,限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限制性的要求已经内在地包含于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的规定之中,不能拿它当作否定公民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借口。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不断巩固和增强党的哲学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思想理论基础地位。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和国家“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的规定是统一的,符合全体人民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
逄先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怎样诞生的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出席会议代表1197人,投票1197张,同意票1197张,全票通过。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诞生了。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艰难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
“否毛”、“污毛”,算不算“违宪”?
要不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人民领袖毛泽东主席的荣誉?要不要维护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立国指导思想的地位?这些都是关系到现行《宪法》权威与法律尊严的重大原则问题,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头等大事,丝毫含糊不得。要确切落实“依法治国”,就得解除这两大疑惑。
发挥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
我国宪法上的领土变更有权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而可以对于领土变更问题作出最终决定。从这一规定来看,任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以外的主体、以任何形式造成台湾从我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有属于擅自行使领土变更权力的行为,这不仅构成对宪法权威的触犯,而且将面对宪法体系的否定性评价。
必须依照宪法办事——写在第五个宪法日
近几十年以来,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许多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事情。各个学科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学说泛滥,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舆论界出现一种怪现象;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畅行无阻,几乎得不到批判,宣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却遭到围攻。最典型的例子是,2014年王伟光同志发表题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这是邓小平的原话)的文章,讲了一些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道理,却遭到大规模的围攻,而且一些党员也参与其间。2018年初我写了一篇题为《共产党人的理论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这是《共产党宣言》里的原话)的文章,说了一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出现了与此相类似的情景。这种情况一再发生,表明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遭到了严重挑战。
揭秘:毛主席为什么要否决命名“毛泽东宪法”
在宪法起草过程中,1954年6月毛主席曾经有一个关于宪法的讲话,讲了宪法的一些问题。最后他讲到一点,他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这里说的删掉的个别条文,就是提到毛泽东名字的地方。毛主席认为不应这样写,这不是因为谦虚,而是因为在国家根本大法中那样写是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的。那时苏联的宪法被称为“斯大林宪法”,当时有人建议把我们这部宪法叫“毛泽东宪法”。毛主席断然拒绝了。
吕景胜:扞卫宪法尊严不仅仅是在宪法纪念日
多年来政治舆论场充斥各种反对宪法的言论,侵蚀瓦解宪法尊严,削弱宪法严肃性及实施效果。必须扞卫宪法尊严,对违反宪法的言论敢于说不。虽然宪法本身并无问责机制,但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的言论的行为因性质、程度不同可能违反我国公务员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律师法、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等。扞卫宪法尊严不仅仅是在宪法纪念日,更重要的是平时以宪法为国家政治生命的根本,以宪法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毛泽东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全民大讨论历时三个月
毛泽东完全是以科学的态度组织接下来的宪法草案修改工作的。他认为,中国共产党只是拿出了宪法初稿,这个初稿还要由全体人民和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等各方面代表人物反复讨论、修改。用这种科学的态度工作,宪法草案才会更科学、更完善。按照毛泽东的这个意见,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组织下,从3月底开始,全国各阶层、各方面,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两个多月的讨论。经过反复讨论,把各方面意见搜集上来后,由起草小组进行综合,然后对草案进行再次修改,拿出了宪法草案。经过上下紧张工作,宪法草案再次修改后,更加完善了,最后拿出了再次修改后的修正稿。6月11日,毛泽东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份修正稿。
宪法学泰斗许崇德眼中的新中国宪法历史
“五四宪法”颁布之后的“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因受当时政治环境影响,都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新形势相差太大。按照常规,“八二宪法”是应在“七八宪法”基础上进行修改,但实际情况已经不允许了。1980年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后,修宪实际负责人彭真于1981年7月专门向中央写了一个报告,认为“七八宪法”过于简单,不如以“五四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这个意见被中央采纳。这样,共和国宪法面临的就是一场“大修”。
《宪法》是改革开放的根本大法和理论结晶
我们必须重视宪法对国家根本任务的简洁概括和完整表述。其完整表述包括:一是“四个坚持”,即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二是“三个发展”,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三是“三个贯彻”,即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四是“四个现代化”,即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五是“五个文明”,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六是“现代化强国”,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驳许教授:“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文革用语吗?
十九大的召开,宪法和党章都进行了重要的修改。笔者认为,这也为“宪政”专家学者和某些党内的高级干部,特别是尚健在的某些离休老干部送去了一副“清醒剂”。修改后的宪法,除了序言部分的四项基本原则外继续保留外,在正文部分第一条增加第二款:“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样,某些《××春秋》老人终于明白,"从宪法的第1条到第130多条,没有‘共产党领导’这五个字,从头到尾找不到”的日子已经过去了。
论宪法在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的宪法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制定的,这最集中地体现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上;有关政策性文件把国有企业改革表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行文,是背离宪法庄严规定的。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级领导不仅要遵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依宪纠错;更重要的是,应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力求“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为此,有必要弄清两大基本数据:一是构成基本经济制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数据;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大陆投资产生的GDP中所占利润比重数据。在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实践中,只有坚决纠正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错误倾向,真正确立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指导思想,才能在在改革开放的具体工作实践中,增强实施宪法的自觉性。
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观点
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必须强化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意识,为此,有必要阐明以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其本质含义是,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关系中的劳动者占劳动者总人数的多数;它要求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公有职能资本占主体地位;处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既有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斗争的一面; 公有制与经济管理体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绝不应当用“垄断”来贬低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 搞活国有经济,实质上是要促进国有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不是退出竞争性领域;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才能促进就业稳定增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必然要求城市工商业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要振兴,必须发展集体工商企业;扩大就业,应当积极推动城市集体工商业经济发展,这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集体农业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扩大集体土地的统一经营;要制止个人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必须坚决制止公有制比重不断缩小的趋势;所有制结构是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须重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需要大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国家宪法意识。
逄先知:完全拥护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国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提出许多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大大地推向前进,党和国家的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作出全面的总结。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就是在这个历史时刻提出来的。
钟纪言:以宪法为根本遵循肩负起国家监察神圣职责
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维护宪法尊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宪法修正案颁布实施为契机,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依法履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不断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履职尽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