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碾压道德,但不可僭越正义——评山东辱母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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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的争论,所以激烈,持久,固然是因为它折射出众多的社会问题,但最重要的是其中法律碾压了道德,让全社会的良心流血。而造成这一切的是法律僭越了正义。法律碾压道德容易解决,依法办事,并适当照顾道德的要求即可。但法律僭越正义就不好办了。法律不是正义而且其位阶低于正义,但法律是以正义自居的。当法律僭越正义的时候,法律就无法给社会一个正义的答复了,必须由正义亲自主持审判,而且审判的对象包括法律。
许多人要问,法律不是正义吗?当然不是,否则怎么会表达为两个概念。如果你问的是中国法律,你可以向买不起房的中国人及大量的北漂寻求答案;如果你问的是美国法律,你可以问问占领华尔街的那些99%的代表。事实上,美国法律及其普世价值要为全世界的战乱和两极分化负责。难道法律不是正义的吗?当然不能这样说,法律存在的依据是秩序,人们守法是因为法律能够为生活带来秩序,正义与否,是对法律的高层次要求,不是法律安身立命的依据。当然,中国法律的正义含量是高于其他国家法律的,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
山东辱母杀人案中,法律僭越正义表现为,根据案发时的环境,法律已经不能保护于欢母子,已经不能要求于欢采取合法的措施自卫,但法律仍然要求他守法,把自己当成上帝。其实,这时于欢已经处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他已经向社会讨回他所让渡的所有权利,成为一个纯自然的人,而不是社会的人。换言之,他已经成为一个动物,而不是理性的人,而法律必须容忍。试想,如果把于欢换成法官或者人大代表,哪一个法官或者人大代表还能有法律所要求的理性?其实,这时法律对于他是不存在的,只有正义在他身边。一切保护其正当权益的行为,如果社会认可是正义的,就都是正义的,合法的。这时的法律应该把审判权交给正义,必须容忍其正义所容许的自卫行为。只有这样,法律自身才是正义的。
山东辱母杀人案还暴露出警察不作为、高利贷猖獗以及有当地公安人员参与放贷等问题。这不仅显露出法律自身的能力缺陷,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不仅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且有时会产生新的问题,说明法律没有资格比肩正义,更说明自由主义对法律变革的错误影响及其危害性。
高利贷猖獗,是自由主义以鼓励金融创新,鼓吹金融自由化为名放开高利贷以及法律放宽处罚的结果,是自由主义应当背的锅。警察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不敢积极作为,则是刑事立法领域自由主义泛滥的结果:刑事法学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越来越强调保护人权,这没有问题,但是把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简单对立起来则是错误的,因为两者又是统一的,打击犯罪本身就是保护人权,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人权是两者统一的基础。可以说,刑事法学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片面强调保护人权,与自由主义的法律万能论和法律至上论一起,共同导致了刑事立法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方面逐渐偏向了保护人权,不适当地束缚了刑事执法权,最终导致了警察不敢积极作为现象的发生。须知法律不是万能的,刑法更不是万能的,许多犯罪问题不是仅凭法律就能解决的,要通过社会的综合改革来解决。这让我想起了四川阆中公判农民工案。表面上看,该案是体制的锅,是传统文化甚至是前三十年文化的锅,但是,它本质上是自由主义的罂粟以国学名义开的中国花,是自由主义在司法领域泛滥的结果。为什么呢?阆中公判农民工,保保护的不是多数人的“鱼”,而是少数人的“渔”,因而从本质和初衷上讲,是自由主义法律观在作祟,把精英的自由放到了民众利益的前头,把少数人的发展权摆在多数人生存权的前面,从而导致了方向性错误,但是自由主义法律的严密程序又没有学到家,因而形式上又有人治的痕迹,简直笨到家了。有当地公安人员参与放贷问题里,也有自由主义的鬼影。为什么原来没有,现在有了?这就说明问题了。当警察打击犯罪的积极性被抑制后,作为一种动能的警察权力,会寻找其它出口,所以,警察权力有被自由主义进一步引向邪恶的危险。
资本主义法治内在就是一个悖论:资本主义法治是规则之治,必行;资本主义法治又是资本之治,必不行。好在我们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是打破法治悖论的有效途径。同时,我们的领导人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倒退吗?当然不是,是进步。法律和道德是同等重要的治国工具。社会主义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价值基础。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共同作用,才能治理好中国。习近平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别的什么主义。
历史已经证明,法学不是科学,也没有那个着名法学院敢说法学是科学。但是,法学家做不了科学家却不能放弃做一个科学家的追求,不能放弃追求正义,因为我们不能是艺术家,不能像个别人那样变戏法,说相声,更不能卖拐,卖车,卖担架。
最后说一句,于欢的自卫行为依照法律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根据正义,他就是正当防卫。正义至上,法律次之!
【李东宏,察网专栏作者,律师,作家,经济学家。作者单位: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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