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法制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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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毛泽东认为,法律应该是为全体人民谋幸福的一种工具,这也是区分法律善恶的标准,为人民谋幸福的法律就是善法,人民欢迎并自觉遵守维护,否则为少数人谋幸福的就是恶法,人民就反对且不会遵从执行。这也正是毛泽东法制思想贯穿于始终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法制的人民主体原则,法律必须为人民服务。回顾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指导思想,博大精深。其中毛泽东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卓越贡献。在纪念毛泽东主席逝世40周年之际,认真学习和研究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对于我们全面、系统、正确地理解和认识毛泽东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现在普遍存在一种错误思潮,认为毛泽东时代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理由是那个时代法律体系不完整,成文法律较少,缺少系统的法治理论论着等等,这实际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我们认识事物不能只看表象,而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毛泽东时代法律法规相比现在而言的确不多,但每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了比较切实遵守执行。比如,宪法规定的公有制、按劳分配等等,都是得到落实了的。
毛泽东的法制思想非常丰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时代特点,主要体现在“无产阶级专政下以人民为主体的依宪治国思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和“宽严相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思想”三个方面。
一、无产阶级专政下以人民为主体的依宪治国思想
早在1912年,青年毛泽东就在《商鞅徒木立信论》中写道:“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俱,吾民又必竭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毛泽东认为,法律应该是为全体人民谋幸福的一种工具,这也是区分法律善恶的标准,为人民谋幸福的法律就是善法,人民欢迎并自觉遵守维护,否则为少数人谋幸福的就是恶法,人民就反对且不会遵从执行。这也正是毛泽东法制思想贯穿于始终的一条重要原则,即法制的人民主体原则,法律必须为人民服务。
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了“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的号召,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后对待旧国民政府时期法律所持的坚决否定的鲜明立场。毛泽东主席明确提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他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应该通过法律来体现,充分利用法律的惩戒功能对敌人实行专政,充分利用法律的保障功能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赋予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信仰等自由。”毛泽东无产阶级专政(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阶级性原则。
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从从1952年筹备起草到1954年颁布,在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和领导下,先后经过了三次大规模的群众性讨论。第一次是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计八千余人进行讨论 ;第二次是历时三个月的全国人民公开大讨论,共收集了1180420 条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第三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宪法草案修改稿最后讨论定稿。开创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立宪运动先河。正如毛泽东主席所总结的,“这个宪法草案之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个方法就是打破几千年来传统法学家们一贯的闭门造法的传统,把群众路线贯彻到立法过程之中的民主立法原则。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毛泽东主席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确立了以宪治国的总体目标。1954年毛泽东主席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针对五四年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宪法“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五四宪法颁布实施后,新中国进行了一次规模巨大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建国后公民的法律意识,毛泽东主席亲自督促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的进行,充分显示了毛泽东主席对法制建设的重视。毛泽东主席明确指出:“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他要求党和政府所制定各项政策或法令都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原则,违宪必究,并同那些“希望永远保存新民主主义状态”不愿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思潮进行了坚决斗争,维护了宪法尊严。毛泽东主席指出:“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事实上这部宪法实施了二十年没作修改,成为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章程。
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
毛泽东主席十分重视法治建设,早在井岗山时期就通过工农兵代表大会先后颁布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保护妇女青年条例》和《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文件。新中国成立前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为标志,毛泽东主持了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大的立法和司法改造活动,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一系列的重要法律。建国二十七年中,中央先后颁布了多达900多件的法律法规,确保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法可依,有些法律法规一直实施到二十一世纪。
毛泽东主席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始终坚持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法原则。无论是起草宪法还是一般立法,毛泽东主席确定的根本指导方针是“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这就是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从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坚持“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不求数量,只求质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取信于民。1957年1月,毛泽东主席向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强调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
毛泽东主席认为社会上不应该存在不被法律约束的特殊群体,每个社会成员无论在职业分工上还是在利益分配上,不管是在社会保障方面还是教育方面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更是人人平等,不存在特权阶层,每个社会成员都承担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群众不但有权对他们放手批评,而且有权在必要时将他们撤职,或建议撤职,或建议开除党籍,直至将其中最坏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审处。”“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不管什么人犯了法,适用同一的法律判罪量刑,不再因成份和出身问题,而有特别对待,在监狱里,所有犯人的法律地位和生活待遇,一律平等。”在实践中,毛泽东主席对那些虽身居高位,却犯有严重罪行的腐化分子,也绝不姑息,严格按法律来处理。建国初期,他坚决将犯有严重贪污罪的天津地区负责人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极刑。此举不仅成为反腐倡廉的经典范例,同时也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作了最好的诠释。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上,毛泽东主席主张充分发动群众去解决,他在1957年南京上海党员干部会议上指出:“对人民闹事,要采取完全新的方法。对犯了法的人,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其他的人,应该说服教育,不要开除。你这里开除,是以邻为壑。许多同志对于人民跟我们闹事没有精神准备……有主张用老办法对付的,就有几个地方叫警察抓人。我说,学生罢课叫警察抓人,这是国民党的办法。也有束手无策的,完全是没有办法。”上世纪六十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的实质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群众、化解矛盾。1963年毛泽东主席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由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
三、宽严相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思想
毛泽东的法制思想突破了中国旧的传统,也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法制。毛泽东主张,要将打击的矛头集中指向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属敌我矛盾性质的犯罪分子,在充分肯定法律的惩戒功能的同时,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创建了死缓制度,废止肉刑,建立劳动改造制度。毛泽东主席的这项坚持宽严相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司法理论,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毛泽东主席还非常重视罪刑责相适应的问题,1950年6 月6 日,他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1957年在谈到有反必肃、刑事犯罪等相关问题时强调,“轻罪重判不对,重罪轻判也不对。”唯有坚持罪刑相适应,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其应有的惩罚,做到公正合理,发挥刑事法律的最佳功效。毛泽东主席的这一法制思想在建国后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刑事法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贯彻。
毛泽东主席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等司法原则。他强调 :“对任何人,应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求司法机关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他说,“发现了错误,一定要改正。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的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据《毛泽东传》记载,1972年12月,毛主席主席对原铁道部付部长刘建章妻子刘淑清来信批示:“请总理办。这种法西斯的审查方式,是谁人规定的?应一律废除”。来信反映的“法西斯审查方式”是什么?据《湖南省志政法篇、审判》记载,是“反映北京某监狱一天只给犯人放风30分钟,喝三杯水等问题”。周恩来随即批示,让刘保外就医,并要求公安部会同北京再做一次彻底清查:“凡属主席指示的这种法西斯的审查方式和虐待、殴打都需列举出来,再一次宣布废除,并当着在押犯人公布,如有犯者,当依法惩治,更容诉犯人控诉”。之后,公安部提出了35条措施。
在司法实践上,毛泽东主席主张只有将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才能有更为有效地,在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他指出“没有群众的监督就不可能对反动分子和破坏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也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改造,他们就会继续捣乱,还有复辟的可能。”他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 :“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劳动改造。”后来,毛泽东主席进一步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绝大多数的人是可以进步的。将来把这些写进法典里去,民法、刑法都要这样写。我们有些干部不懂得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要把劳动和生产放在第一位。”这就是对罪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方针,使新中国在对犯罪分子的改造自新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毛主席主席晚年进一步发展了对刑事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给出路的人道主义法制思想,提出了“群众专政”理论。一位“九大”代表回忆当时传达毛泽东的一个讲话:“我看不需要这么多监狱,把监狱里这些人放到群众中改造,这个办法好,天塌不下来。”60年代末70年代初,全国开展了大范围的司法体制改革,调整精简了公、检、法队伍,大规模、整建制的撤消监狱、劳改单位,一大批正在服刑的犯人回到原住地、原单位接受群众的监督改造。之后,留在监、所的犯人和其它在押人员,也经历了一场监狱史上罕见的“把犯人当人看”的运动。而在之前,全国各地陆续撤消了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所。由于广泛发动了群众参与,实行群众专政,犯罪案件明显减少,犯人释放后也没有重犯的。
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时说,“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首先就是劳动者有没有权利来克服各种敌对势力和它们的影响的问题。像报纸刊物、广播、电影这类东西,掌握在谁手里,由谁来发议论,都是属于权利的问题”。“掌握在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手里,绝大多数人民的权利就有保证了”。尽管这段历史还有不少争议,但在司法领域、媒体领域、教育领域、医疗卫生领域西化思潮乃至市场化倾向严重,进而威胁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今天,毛泽东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以及管理文化和教育的思想,仍然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去伪求真,察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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